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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价值

2009-09-05宋思运

关键词:社会转型和谐社会秩序

宋思运

摘要:秩序成为问题,是转型变革社会的特征。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过程之中,社会秩序以前所未有的明晰性和严峻性凸显出来,这既是社会分工细化的市场经济对秩序地内在要求,也是现代社会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确定为具有终极意义的社会价值之后秩序实现要求,更是我国处在特殊的转型时期所导致的秩序的稀缺所致。而实质上,任何一种社会转型都是打破原有社会秩序建立新的社会秩序的过程,社会秩序对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价值凸现。

关键词:秩序,社会转型;和谐社会;基础价值

中图分类号:A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101(2009)02-0001-04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有赖于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和谐不意味着松散和随和,和谐社会的内在有序性本能地需要权威和秩序。”衡量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指标是社会各阶层发展的和谐与否,也就是说,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和而不同,活而有序”的社会。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关键时期,在所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相对集中,确保秩序稳定,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

一、稳定的秩序与社会和谐

从理论看,秩序与和谐之间有着高度的一致。一方面,社会秩序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人们为了共同生活的可能以及幸福,不懈地追求着和谐的社会秩序,这一过程贯穿了人类文明的整个发展过程。而另一方面,“贯穿整个奴隶制和封建时代的美的理想就是和谐”。周来祥先生认为,在东方中国的传统特征是和谐,这表现在中国传统政治哲学对和谐社会秩序的理论探求。而在西方,和谐被作为处理人类社会关系的一个基本法则。萨拜因在其著作《政治学说史》中写道,协调、或均衡、或者也不妨称之为公道,……最初发展起于自然哲学,而这一发展又反过来对这一原则后来在道德和政治思想的运用产生了影响。和谐虽然不能与秩序等同,但社会秩序是社会存在的基本条件,秩序的应然目标是均衡、和谐,秩序总意味着起码的和谐,和谐也总是秩序的和谐。可以说,没有和谐就谈不上秩序,而没有秩序也说不上有和谐。因此,一个成功的社会都会采取使其成员和平共处的各种措施,而且也都会创制各种旨在增进社会单位内部的和谐与和平的制度,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竞争有序、发展协调、生活安定的环境。

从时代看,在以人对人的人身依附为基本特征的古代社会,由于人际关系的直接性和依附性,以权力和身份为基础的命令一服从关系,构成了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从而使古代社会无一例外地是等级社会,形成了典型的人治和谐社会,当然,这种社会和谐以压制人的自由为前提的,以国家秩序为最高价值的和谐。即便这样,东西方传统社会秩序还有不同。近代西方国家的社会秩序在多元性和等级性方面都得到较为充分的展开,就其市场经济层面言,它是多元竞争的秩序,就其是资本主义言,它又存在着基于垄断的分层秩序和等级秩序;东方国家则较少多元性,却更具等级性,其中,古代中国的传统社会秩序以政治一权力等级秩序为核心,古代印度的传统社会秩序以身份一地位等级为基本特征。而在现代社会,由于人际关系的中介化,从而形成了以物的公共依赖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由于主体之间实现了相对于物的平等性,从而使个人获得了人格的独立和身份的自由。特别是在市场交换的过程中,主体之间形成了(在形式上)平等互动的关系,从而使多元互动成为现代社会秩序的基本特征。用藤尼斯的话来说,古代社会的秩序是一种“共同体”的秩序,而现代秩序是一种“社会”的秩序。因此,现代社会的和谐应是建立在把自由作为社会核心价值的,建立在自由秩序之上的,以发达的规则体系作为保障的法治和谐。

从标准看,应当看到,不同领域、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社会秩序,在多元特征与等级特征的结构分布上,只有多和少的区分,而不存在有和无的区别,平等一多元秩序与等级一分层秩序各有各的用处,其好坏优劣须视时代和社会的要求而定。比如,在市场经济领域,多元秩序就优于等级秩序,这种秩序更多的是自发的建立;在统治过程中,等级秩序则优于多元秩序,这种秩序更多地依赖于政府权威的供给。当然,社会秩序由等级模式向多元模式的转变,是社会秩序历史变迁的基本趋势,其最高目标是共产主义社会秩序的形成。因为共产主义作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实质上是一种多元模式,在那里,按照财产、权力、身份或地位把人们划分为高低不同等级的现象将会消失。在我国,传统社会所追求的、以权力和地位为基础的等级秩序,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消极制约因素,受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猛烈冲击。市场秩序是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互动与竞争的秩序,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秩序应当成为我国社会秩序的基本模式。其实,建立和谐社会的一切难题来自我们选择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道路,而建立和谐社会的惟一可能性也在于我们能够形成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关于社会进步的最简单道理被亚当·斯密揭示出来以后,几乎再没有变化——社会分工可以提高效率,可以增加国民的福利总量;自由竞争基础上的市场交易是促进社会分工的最佳制度安排;国家权力根本使命在于维护自由市场交换制度。正如国家权力不可滥用一样,自由权利也不可滥用;自由的底线是不能侵犯他人利益和一切公共利益。这就是多元化发展的含义,多元化不排斥权威,也不意味着自由化。

二、可控的失序与社会转型

社会转型因其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概念,所以对其含义的理解不同。

广义的社会转型是指人类社会从一种社会形态向另一种社会形态转变。在这个意义上理解,中国当前的社会转型,就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社会变迁和发展,这种社会转型过程与社会现代化过程暗合。总体上说,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正式开始,其中从1840年到1949年为第一阶段,1949年到1978年为第二阶段,1978年至今为第三阶段。依此可以认为,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是1840年以来中国社会转型的继续。

狭义的社会转型是指在同一个社会形态下,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或几个方面发生了较大甚至较为剧烈的变化,但是这种变化不涉及社会形态的变化,在这个意义上理解,中国当前还面临着另外一个意义上的社会转型,即社会转型意味着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文化多样化,社会由此成为一个万象的图景。依此可以认为,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开端。

由此可见,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实际上是两种不同层次的社会转型交织在一起,整体性和复杂性体现得更为明显。其实,社会转型本身就是一个充满冲突的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转型不仅要求改变道德标准和价值观,而且涉及资源和权力的再分配,社会转型的核心是利益的重新分配。转型的过程是将政治和经济领域原有的平衡打破,逐步建

立新的平衡、新的秩序的过程,也是社会秩序本身则是走向复杂化过程。社会秩序的复杂化源自社会实体、社会规则和社会权威的复杂性走向上。社会实体是社会秩序的载体,社会实体的复杂化表现为社会实体的数量增加、类型各异、结构紧密交错和功能的高度分化和高度综合。随着人类社会活动领域的扩大和行为方式的复杂化,物质生产方式、价值观念和认识方式也随之复杂化,为了保持社会秩序稳定和谐发展或贯彻实行某种哲学信念和治国方略,就要求对人类行为进行约束和控制的社会规则也必须相应复杂化。社会规则是社会秩序的内核,社会规则的复杂化直接导致了社会秩序的复杂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实际进程为这一规律提供了绝好的样本。社会规则的实施要以一定的服从关系为基础,社会实体和社会规则的复杂化导致了服从关系的复杂化,从而又导致了社会的权威的复杂化。社会实体、社会规则和社会权威的复杂化交织在一起,使社会秩序呈现出多样性、不可逆性、随机性和不可预测性的复杂性走向。“社会体制转型是中国所有问题产生根源的基本点,也是社会矛盾大量产生、积聚的根本诱因。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分化的烈度、速度、深度和广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深刻,以致新的社会矛盾大量聚集”。此时,秩序问题将显的尤为重要。

所以,在社会转型时期,法治社会最大的问题在于维护社会秩序规则的打破和建立之间形成的真空,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社会失范”,最容易产生原有社会机制、国家统治权威以及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危机,社会问题也就随即产生。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的扩大,失业人员的增加,农民负担的加重,使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社会基础削弱。第二,社会转型期不同利益群体的分化与新兴阶层对现有政治体制的诉求,不同阶级、阶层间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社会地位变动带来的摩擦与冲突,如果不能很好地加以解决和化解,必将动摇执政党合法性的政治基础。第三。社会转型期党的官员腐败的普遍化、社会化和群体化的趋势,使党执政在民众中的信任感、认同度和公信力下降,从而使党执政的合法性思想基础动摇。”当前,中国转型处在最为关键时期,转型深刻而全面,涉及经济领域、规则体系、政治领域以及整个社会领域,改革的弊病逐渐凸现。从法治这一正式制度的视角看,法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来实现社会和谐主要体现在以下关系的和谐:第一,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和谐。权利和义务的和谐体现在法律中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的范围是义务的界限,义务的范围则是权利的界限。现代民主社会不存在绝对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任何法律主体都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第二,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和谐。实现两者的和谐就是保持它们之间的相对平衡、良性互动。公共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并服务于公民权利,但权力滥用侵犯权利的危险始终存在。为此,处理好两者的关系重点是要防止权力过渡侵入权利领地,在我国现阶段特别是要注意国家权力的退缩和公共权力重心的下移,为社会自治、基层管理腾出更多的权利空间。第三,公共权力之间关系的和谐。实现公共权力之间的和谐,关键是要实现公共权力之间的合理分工制约,这早已被历史和现实所证实。权力分工与制约的目的是为了限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第四,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和谐。实现公民权利之间的和谐,关键是重视基于权利主体自由而产生的权利的问题,从而建立契约时权利关系。在这四个方面中,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和谐是最大的和谐,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则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问题。

三、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价值

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价值,根本原因在于秩序的人性基础。秩序是人类社会本性的需求,秩序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冲突、合作和理性共同构成了人类社会对于秩序的切实追求。每个人既有个体如何生存发展的问题,也要涉及群体的生存发展如何维系的问题,冲突与合作这一矛盾决定了每个人面临的问题,既是个人的也是社会的,既需要自利,也需要利他。然而个人总是偏好自身而与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相冲突,因而使得维系社会的存在发展方面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人类历史上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产生了国家,也产生了各种制衡手段;人类也正是为了防止社会公共生活由于内部矛盾和冲突的激化而导致个人与社会的彼此伤害,从而产生对社会公共生活秩序性的需求。同时,人作为社会的动物,社会合作具有根本的重要性。“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这种合作的达成,依赖于人们对于其他人的行动有一正确的预期,能够以此作为自己计划和行动的根据,这样个人之间的活动才能彼此协调一致。由正确预期带来的人与人活动的协调一致,就表现为社会生活的秩序。而且,人类的理性能力使秩序本性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使人类能够按照自己的价值追求来建构秩序。“从本性上讲,人也是有理性的,人所具有的理性容许他们创造出自发地与他人相互合作的方式。”作为理性的存在,人不能满足于对来自外在世界的各种刺激作单纯的条件反射,而是永不休止地致力于从纷繁复杂的世界中探寻出某种规则,从而有助于对自己的生活作一种有序的安排。这样,秩序性也就成为个人和社会存在发展的共同条件,秩序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秩序,人类就无法以人的生存方式生存和发展。由此也就决定了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性,是人类历史上任何国家、民族、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都不可缺少的前提和基础,从根本目的看,秩序有利于人类自由本性的实现,是人自由全面发展的保障。而这种秩序性的发展,也总是不断进步,不断趋向合理性与合规律性的过程。

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价值,直接原因在于社会秩序的优先性。有序是人们公共生活的首要条件,否则,最基本的社会生产生活都无法进行,更谈不上其他任何问题的解决。相对于阶级统治而言,建立和保持一定的秩序,是其首要的任务,否则其统治就难以实现和相继。相对于民主自由而言,秩序性也必然是实现民主自由的前提性基础。社会必须先有秩序,而后才有个人的民主自由。如果一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有可能受到他人的侵害,那里还能谈得上什么民主自由。人类发展的历史事实充分表明,人们能够忍受不平等的民主自由秩序,却不堪忍受无秩序的民主自由。相对于社会价值而言,秩序更是其必要的基础了,无论是何种意义的价值问题,都只有在相对有序的社会生活中才有可能实现。当然,社会生活秩序不是自动形成的,必须通过一定的社会控制来保证,即需要社会的制衡手段。但是,秩序性与制衡性相比,秩序性仍是优先的。因为它们之间显然构成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目的高于手段,也优于手段。

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价值,现实原因在于法治文明的决定性。中国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曾经说过;政治就是管理众人之事。国家社会管理在实质上首先就要建构一定的有效秩序。换言之,政治的基本目标在于建构与维持社会生活的某种秩序性。但一定的秩序并非人人都会或都愿意遵守,也并非任何一种秩序都属于文明的范畴,具有合理性。弱肉强食、奴役与服从,也会形成秩序,但绝不属于文明的范畴。政治文明所要求的秩序性应该是科学性与目的性的统一,即与社会进步规律相一致,与人们的利益需求和愿望相一致。同时,政治文明的秩序性,也应该与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念和社会公理相一致。但这只能在社会的反复博弈、磨合过程中逐渐生成。建立在少数人认同和接受的秩序是不可能真正建立与持久的。而任何一种合理的秩序,都意味着社会绝大多数人的认同与支持。因此,合理的秩序性也就获得了正当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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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范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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