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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

2009-09-02冯宏声

出版广角 2009年8期
关键词:张三出版单位稿子

冯宏声

著作权跟版权在我国是等同意义的。著作权保护,一个是保护原则,体现在作者创作出作品之后对其作品拥有权利,其他任何人要想使用他的作品必须拿到授权,并支付报酬。第二个原则叫平衡原则,就是要在作者和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平衡,那么在特定的情况下,对作者的权利要加以限制。

在我国,著作权包括两类,一类是人身权,一类是财产权。我们的《著作权法》给了期刊社和报社一个优惠,就是,你对别人的作品进行了文字性的修改,法律是认为可以的,但内容性的修改不可以。

我们的期刊很多搞了网络版,或者说跟第三方合作,搞这个光盘版,等等。那么要注意,你有哪些权利,涉及到多少人,这些权利是不是在你手里。我们期刊社在这个问题上经常会犯的一个毛病,是把不在自己手里的权利,签合同签给别人。那么作者给你投稿的时候,有没有把权力授权给你,这个是你要注意的。

当出版社和作者签订了一个合同,我给你出一万册。结果,这个书一到市场上很快就卖光了,然后觉得这书卖得不错,赶紧再印点。这时候你要注意,当你印到第一万零一册的时候,这本书是没经过授权的,那么现在你的行为和一般盗版的行为没区别,你就是一个盗版者。

合理使用的情况在《著作权法》上有很多的规定。比如我为了发一篇稿子,编一篇稿子,我要引用一些东西,这个引用多少是合理,经常有人问这个比例是多少。我经常这样回答,没有一个单一的百分比可以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我们有一些参考的指标来看这个是否合理。第一,你引用的这个部分,在原来作品当中所占比例是多少,通常来讲10%到15%是合理的。同时,你引用过来的这个部分在你的作品当中所占的比例又是多少,一万字的作品你引一千字,你的作品一千零一个字,这是不合理的。第三个是非量化的考查,你引过来的这些部分在原来的作品当中地位是如何的。

我们在出版翻译的作品的时候,你不能说这个稿子是张三翻译的,我只把钱全给了张三,那外国作者的权利由张三去解决,那不行。翻译者他只是翻译作品,他不传播作品,传播作品的是出版单位,所以外国作者享有的这种权利应由出版单位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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