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股权分置时代的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2009-09-02万建熊成萍
万建熊 成 萍
【摘要】 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将我国证券市场推入了后股权分置时代。在后股权分置时代,证券市场将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困难,对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难度会更大。
【关键词】 后股权分置时代;股东权益保护
一、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新挑战
1.控股股东的角色多重化、行为方式复杂化。在后股权分置时代,控股股东既是公司经营决策的控制者,又是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其投资收益既可通过持续的经营收益来获得,也可通过直接获取资本利得而实现。因此,后股权分置时代,控股股东的角色更加多重化,这也就决定了他们交易目的和交易行为的复杂化。
2.分类表决制等保护性规则失效,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话语权及参与公司事务治理权等受到挑战。股改后,由于所有股份实现了全流通,涉及社会公众股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分类表决的实施条件不复存在,这对如何在股东大会的告知机制、投票机制、表决机制等方面保障中小股东权益提出了新的挑战。
3.上市公司并购日趋活跃对如何防范虚假、恶意收购行为对中小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提出了挑战。股权分置改革消除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个市场的分割,强化了资本市场的控制权和配置效率,为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创造了条件。兼并、收购向来是最容易引发个股价暴涨暴跌的因素之一,对于我国投机性较强的证券市场来说更是如此。在沸沸扬扬的炒作和重组传闻中,中小投资者往往是真假难辩,容易成为最终受害者。
4.国外资本对中国股市的参与度将加深。尤其是在当前人民币升值、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不少外资的投机性目的过强,势必会加大股市的波动,这明显不利于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中小投资者。
二、吸收国外保护股东权益的有益经验
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我们应尽可能的多借鉴和吸收国外发达资本市场的有益经验,总结起来,国外发达资本市场目前保护股东权益的主要措施有:
1.进一步的完善中小股东的权利。一是赋予少数股东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二是赋予少数股东提案权;三是赋予了股东质询权。股东有就股东大会决议中的事项向董事、监事、经理提出质询的权利;四是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对股东大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大股东按照独立中介机构做出的评估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股份。
2.完善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权力制衡。一是建立累积投票制。可以保证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中赢得一个或多个席位,确保中小股东在董事会上得到发言权;二是建立代理投票与信托投票制度。这为小股东聚集足以与大股东相匹敌的表决权票数,推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以制约大股东的控制权提供了可能;三是建立了对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制度。指对持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能有效地影响甚至控制公司决策的股东所持有股份的表决权进行限制的制度。
3.完善对中小股东的司法救济权利。一是赋予少数股东强制解散公司诉权。这是英美法系中最传统的解决股东之间争议的方式;二是赋予股东停止侵害诉权;三是赋予股东以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诉权。即如果股东大会的决议在内容或程序上违反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任何股东均有权请求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予以撤销;四是赋予少数股东请求法院任命调查人或审计人制度。
三、结合我国实际,积极保护股东权益
1.强化证监会的监管功能,加大证监会执法力度。证监会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时应该做到:一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二要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完善执法体系和执法机制;三要加强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高管人员及关联方的联动监控。
2.加大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环境。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完善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股东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方面还比较薄弱,为此应该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作,使受到违法行为损害的中小股东能够及时有效获得补偿,扩大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范围,从而增加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和对其的威慑力。
3.进一步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一要改善股权结构,引进多元投资者,限制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权行为;二要完善董事会结构、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应分权治理,它们之间不是简单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个机构应独立运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可以追溯责任的组织机制;三要完善管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市场化的、长期的、动态的激励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河南省上市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现状调查》.载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
[2]张育军.《后股权分置时代监管、创新与发展》.《证券市场导报》.200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