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同业拆借市场的比较和借鉴
2009-09-02王灵丹
王灵丹
同业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金融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一些国家特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
资金多余者向资金不足者贷出款项,称为资金拆出;资金不足者向资金多余者借入款项,称为资金拆入。一个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入大于资金拆出叫净拆入;反之,叫净拆出。这种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资金拆借活动的市场叫同业拆借市场,简称拆借市场。
一、同业拆借市场的模式
世界上主要的同业拆借市场模式有:(1)意大利屏幕市场网络模式;(2)土耳其将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分开的模式;(3)日本要求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的模式;(4)美国模式,即中央银行联邦基金市场拆借,双方直接交易,通过中央银行账户划拨;(5)泰国模式,即通过电话进行直接交易。
二、各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共同点
各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共同点主要有以下七点:(1)货币市场中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市场,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基本场所;(2)以银行之间的拆借为主体的市场,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又主要是流动性的供应者;(3)以隔夜拆借为主,而且以信用拆借为主。较长时间的拆借,一般要有抵押品;(4)普遍实行了计算机联网,集中在一个或两个市场办理;(5)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的主要工具之一;(6)一般都实行利率市场化,以真实反映资金的供求状况;(7)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都重视加强对流动性即备付金的集中管理。
三、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管理体制
1.拆借市场的扩张与收缩缺乏内在调控机制。尽管国家在宏观调控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拆借市场仍然在调控机制上存在问题表现在:经济高涨、资金供应充裕时,银行拆借规模便盲目扩大;经济紧缩、资金较紧张时各银行都只拆进,而很少有拆出。于是便形成资金有求无供的尴尬局面,拆借额大大下降。
2.市场上行为不规范。首先同业拆借资金用途不当,许多金融机构却将拆入的资金用于弥补中长期贷款缺口,甚至占为自用,用于炒房,买卖股票或扩大贷款规模。其次拆借时限过长。从中国的现状来看,短期拆借无法解决资金的融通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逐渐形成了资金短拆长用的现象。
(二)运行机制
1.市场部分主体缺位和发育不全。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已经涵盖了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但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却未全面开放。
2.同业拆借市场缺乏市场交易中介组织。由于中国缺乏健全的经纪制度,所以导致了在一段时间里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混杂,合法经纪活动与非法的经济活动并行,扰乱了整个秩序,于是政府在1998 年撤消了融资中心,撤消后,由于缺乏这类交易中介组织,带来了市场信息的不畅通和资信问题这两个问题。
(三)监管体制
1.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监管队伍。当前人民银行分支行监管货币市场的岗位,基本上都设在货币信贷管理处,专门从事货币市场工作的人手相对紧张。同时,银监分离时绝大部分的监管人员被划分到银监会(局),造成专业性监管人员匮乏。
2.监管职责不明。突出表现在对于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金融机构,是属地监管,还是由总行或是同业拆借中心监管,央行没有明确规定。
四、同业拆借市场管理制度改革提升的对策
(一)完善宏观调控机制
完善宏观调控机制,为同业拆借市场创造一个稳定、有序、协调的宏观运行环境。中央银行应该转变职能,从直接调控转到间接调控上,将精力主要放在对拆借市场的宏观监管上,对各主体的设立、拆借行为的合法性等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保证整个拆借市场秩序稳定。
(二)培育合格的拆借市场交易主体
首先,参与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强烈动机。其次,大力拓展市场的参与主体。市场的参与主体越广泛,拆借市场运行的效率就越高,拆借市场的流动性也越强。这样能够有效地增加拆借市场的规模,扩大拆借市场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三)建立拆借经纪制度
首先,必须具备专业的经纪人。经纪人的活动方式较为灵活,资讯面和接触面广泛,而在这样的基础上,只有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经纪业务才会更加的专业化,准确性才更高,效率也才会更高。其次,要培育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同业拆借市场专业经纪机构,要成为真正独立经营的法人机构。再次,经纪机构不得开展自营业务,经纪人应该采取代理为主,中介为辅的方式。最后,应当设立相应的法律规范,让经纪业务有法可依,违法可究。
参考文献
[1]佚名.国债回购市场敲响警钟
[2]徐越.银行间同业拆借及债券市场风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