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诉反倾销会计举证制度建设
2009-08-27崔国萍宋晶
崔国萍 宋 晶
提要近年来,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手段在国际上形成了一种浪潮,我国已经成为出口商品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反倾销对我国的经济和贸易造成了巨大危害。本文就我国企业应诉反倾销中会计举证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企业会计应做如何准备,为企业应诉提供建议。
关键词:应诉反倾销;会计举证;会计举证信息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优势,令一些进口国生产商绞尽脑汁加以阻挡,提请反倾销调查便是其进行贸易保护的手段之一。近几年,我国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这就需要我国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积极的应诉准备。然而,应诉反倾销是一项系统工程,而企业会计系统又担负着这项工作的重任。本文从分析反倾销会计举证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建立健全反倾销会计举证制度,为我国企业建立反倾销系统提供可操作性强的会计举证信息的支持。
一、应诉反倾销会计举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反倾销会计尚未成熟,对于应诉反倾销的会计举证还不健全,就我国企业应诉反倾销的实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国际反倾销法及会计举证缺乏了解。会计举证是建立在对申诉国反倾销法、产业现状、反倾销的程序方法有足够了解的基础上,而我国出口企业对这些方面的了解还不够,在应诉方面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应诉反倾销是涉外诉讼,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反倾销法。办理反倾销会计举证业务的会计人员除了应熟悉一般的法律知识外,还应该通晓有关反倾销的专业法律,既要懂得反倾销国际法,又要懂得反倾销国内法。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了解诸如应诉反倾销需要提供哪些会计资料、诉讼程序各阶段的时限规定,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会计举证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应诉反倾销的会计举证资料准备不充分。由于我国企业还没有建立反倾销会计,因此在应诉反倾销时所需提供的会计资料是由现有会计系统提供的,其资料的积累很有限。另外,反倾销调查作为一个涉外行政法律程序,各个阶段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在较短的时间内要准备如此多的会计资料,企业如果不建立反倾销会计,平时又不注重相关资料的积累,就会使得应诉中相关会计资料不足,无法为被诉方提供有力的抗辩资料。往往是企业要么不敢应诉,要么中途退出,最终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蒙受巨大损失。
(三)应诉反倾销的会计举证资料可信度低。在反倾销诉讼中,只有可靠的和经得起查证的会计举证资料才能真实说明出口企业的成本信息。但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时期,有些相关法制也不健全,加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造成的内部控制弱化,使得我国许多企业财务工作系统化弱。在会计制度的执行中随意性较大,企业操纵成本费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将费用作为资产挂账,或将资产列作费用,随意变更成本计算方法和费用分配方法等,这些都导致企业的成本费用数据不够准确,使得一些企业的成本和费用的构成不能反映真实情况,从而大大降低了我国会计举证资料的可信度,导致会计举证无效。
二、建立健全会计举证制度
反倾销会计举证信息平台不同于一般的仅限于反映企业自身基本核算的会计信息系统,而是根据反倾销诉讼的要求,在其基础上进行的拓展和延伸。其拓展和延伸是指:一是必须要清楚会计举证的内容;二是要有相关制度做保障。因此,建立以会计信息为主线、相关信息为辅助的一个综合的信息体系,旨在提供反倾销诉讼全面、详细的资料,以确保反倾销应诉举证和抗辩的成功。
(一)建立会计举证信息平台。企业提交反倾销会计举证材料的目的在于申辩陈述被调查产品的情况属实,以使申诉国反倾销调查当局能够公正地做出最终裁定。而且,申诉材料要围绕反倾销调查问卷内容在规定的时限内准备齐全,为使应诉时能及时提供,企业建立会计举证信息平台主要是为明确会计信息的内容。
国际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内容,因案件时间和国别不同而有差异,但大多数国家调查问卷的结构基本相似,主要包括被调查企业的一般情况、被调查产品在国内、第三国和申诉国市场的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的详细生产成本等内容,以对被调查企业各方面及涉诉产品进行全面的了解。因此,企业在进行应诉举证时应提供如下具体资料:
1、企业经营的基础性资料。主要包括:企业设立、组织生产、经营、组织机构的设立、员工的招聘和劳务合同的签订、资产设备的购买和处置、产品的定价、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破产、产权出售等各个方面的法规资料。尤其是关于企业的经营性质和法律赋予企业的经营权限、企业利用资源的限制、出口产品在原材料购买、销售定价、利润等方面的权限以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否受到限制等情况,企业提供这些内容信息有助于确定企业是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企业还应说明其在会计政策方面采用了国际通行的会计做法,如企业严格执行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清晰完整的基本会计账簿,且会计报表经过了独立审计。
2、企业出口产品的销售资料。主要包括:①产品的销售程序、营销体系,如企业出口产品是否经由中间国转销至反倾销申诉国,该产品是否由与涉诉企业没有关系的制造商(及是否存在关联方的供应等)所提供,以及该产品是否需要进一步制造或加工的程度等;②产品国内定价政策说明。如果是按价格单销售,要准备所有调查期内使用的单据和现行价格单的副本;如果是用现金交易或交易数量很大,要提供有关折扣、数量或免费商品的资料;如果价格是可议价并依客户而不同,要提供每笔交易的价格,并根据企业的财务做法在月、季度或年度基础上提供加权平均价格;如果企业产品在包装、内地运输、保险、信贷、信贷利息、销售奖励、佣金、仓储等方面在国内和出口销售之间存在差别,要提供相应的文件加以证明;③产品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等相关数据和材料,包括内外销、订单、收款凭证等内容,如产品和顾客名称相配比的数量清单及占目标市场的相应份额,在目标市场上的地位和影响力;销售达成的相关条款;销售合同签订和产品交割的日期;销售过程中相关折扣或折让及其原因和往来证明材料;交易层次上价格等方面的调整;国内销售情况或向第三国销售情况与申诉国的销售情况及价格差异;产品运送费用,如运费(陆运费、海运费)、售前的仓储及保险费用(海运保险费);直接费用如佣金、交货至付款的利息费用、售后仓储费用、使用专利权费用的分摊、广告费用的分摊、相关技术服务费用、关税等;间接费用如维持存货成本等;包装成本;税款退税(原料进口时缴纳的关税,与制成品后再出口所退回的关税);任何其他费用或决定正常价值的特别因素,与申诉国经济活动有关的销售费用(为决定是否纳入计算推算出口价格用)等。
3、企业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信息资料。主要包括:企业所运用的总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式等,如库存的股价、偶然收益的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期的确定和折旧方法的选择、副产品的成本与收益的处理、特定产品的成本分配方法以及各项费用的待摊和预提原则等;企业出口产品的生产过程和产品投入成本方法的有关资料,如产品的生产数量、产品成本的构成和各部分的消耗定额、单价等,原材料、土地、人力资源、能源等生产成本要素价格的决定情况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生产费用等;产品成本的核算方法及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等;企业执行的税务政策、优惠条款和国家补贴政策等相关方面的材料及对产品成本的影响分析材料,如优惠的类别、执行期限、后续影响等。
(二)构建会计举证信息制度。应诉反倾销的会计举证不同于一般的企业会计做账,现有的会计信息系统不能满足反倾销应诉举证的要求。反倾销案件在开始阶段的时限要求很紧张,企业相关人员收集开始阶段的应诉材料和完成调查问卷一般只有一个月的时间,并且其所收集提交的会计举证材料一定要有可靠的出处,能够经得起核查人员的验证和质询,这就需要企业建立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反倾销法要求的会计举证信息制度。因此,企业应该建立会计举证信息制度。
会计举证信息制度主旨是在应诉的时间内各方面信息和资料齐全、有力,保证应诉、举证成功。该制度虽然涉及会计、财务方面的内容多,但它反映的应该是企业整体的管理素质,相关职能部门应该把应诉举证的工作作为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会计信息举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1、人事部门为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辩和替代国的选用提供资料。人事部门对提交企业经营的基础性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保存,在企业被调查期间将这些材料提交给申诉国有关部门,使其全面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有利于企业进行市场经济地位的申辩和确定替代国的选用。
2、销售部门为合理确定产品出口价格和推算正常价值提供资料。销售部门应该根据销售合同的签订与审批、货物的发出及货款的回收,以及本部门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等业务情况建立专人负责制。相关销售人员应该分别按照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两种渠道将需要提交的企业出口产品的销售价格、数量及费用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加以保存,在企业被调查期间将这些材料提交给申诉国有关部门,以为其客观确定企业产品的出口价格和合理推算正常价值奠定基础。
3、生产部门建立专人负责制提供产品数量信息。生产部门应该根据生产订单的签订与审批、产品的生产数量及完工入库数量、各种产成品和在产品的定期盘点等业务情况建立专人负责制。
4、财务部门增设会计科目以及时判定倾销是否存在。结合反倾销的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财务部门可以对现行的会计科目进行补充,以满足反倾销工作的需要。《关于执行GATT1994第6条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2.1条规定:“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种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如果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市场,并且对该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则该行为将被认为是倾销。”可见,企业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是确定倾销存在与否的关键。因此,为了及时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倾销的可能性,财务部门应该增设“正常价值”会计科目并建立相应的备查账户。
根据《协议》规定,正常价值有三种计算方法:(1)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供国内消费时的可比价格;(2)该产品如无国内价格,则为正常贸易过程中同类产品出口至第三国的最高可比价格;(3)或者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加以确定,即结构价格。
对于前两种计算方法下的正常价值,财务部门可以通过销售部门负责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的人员获取相关国内销售价格和出口至第三国的最高销售价格,分别记录在备查账户“正常价值——国内销售价格”和“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价格”中。而第三种计算方法下的正常价值,不仅应包括传统财务会计理论核算模式下的料、工、费,还应包括按照正确的计算方法分配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因此,财务部门应该从销售部门和生产部门获取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加以调整,记录在备查账户“正常价值——结构价格”中。并且,为了能够清晰明了地反映出口产品的推算价值,可以在“正常价值——结构价格”科目下增设明细科目,如“正常价值——结构价格——某产品管理(销售、一般)费用”和“正常价值——结构价格——某产品利润”,以为反倾销应诉提供全面、完整的证据。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孙凤英.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问题研究[J].会计研究,2008.11.
[2]闫明杰.反倾销会计制度设计[J].对外经贸财会,2006.3.
[3]周友梅.应诉反倾销—中国产品正常价值确定的会计举证[J].对外经贸财会,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