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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猪产业价值链风险管理探析

2009-08-27孙艳华刘湘辉周发明

商业研究 2009年8期
关键词:价值链风险管理对策

孙艳华 刘湘辉 周发明 周 军

摘要:价值链的利润分配与风险因素,直接影响到产业链各环节功能主体的参与程度。农户作为生猪产品的重要供给者之一,其能否公平地分享到生猪产业价值链的增殖利润,将直接影响生猪产品的市场供给,进而影响生猪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通过从农户的视角剖析我国生猪产业价值链的组织模式、风险状况和利润分配情况,提出加强生猪产业价值链风险管理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生猪产业;价值链;风险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7.3 文献标识码:B

近年以来,由生猪价格上涨引发的农产品价格上涨,直接影响了国内物价总水平和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影响了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在这一轮猪肉价格上涨的浪潮中,作为生猪主要生产者之一的农户能否在生猪产业链中分享价格上涨带来的利润,将直接影响我国未来生猪市场的供给和猪肉的价格。因此,从农户的角度研究中国生猪产业价值链的利润分配与风险因素,探讨风险管理的对策措施,将有利于稳定生猪价格,促进中国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一、文献回顾

猪肉价格上涨对CPI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猪肉价格每上涨10%,就会推动CPI上涨0.5%(程国强,2008)。猪肉价格上涨的原因,总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2)饲料价格上涨;(3)替代品价格变化;(4)宏观调控因素;(5)千家万户分散饲养引起对预期价格的错误决策,等等(贾涛,李秉龙,邓蓉,2007)。因此,应提供有效的市场信息,建立生猪生产与猪肉价格风险预警机制;应鼓励农户发展规模化经营,降低成本,以促进价格稳定;应建立畜禽产品生产监测与管理系统;应发展生猪期货。

很少有学者注重从生猪产业价值链利润分配的角度研究农产品价格波动问题,但相关研究表明不同生产方式对农产品供给影响较大(Nigel,2004)。我国生猪产品的供给,绝大部分来自小农户,小农户能否在产业链中公平地分享到利润将直接影响生猪产品的供给,进而影响生猪的价格和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生猪产业价值链风险管理概述

生猪行业的价值链主要涉及三个环节:(1)生产要素供应环节,包括母猪繁育与苗猪生产、饲料与兽药的研发与生产等;(2)生产环节,包括生产要素采购、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等;(3)销售环节,包括运输、流通、销售等。根据以上3个环节是在一个企业内部完成,或由企业与其它组织或个人等协作完成,或完全由市场交易完成,可将生猪产业链分成不同的组织形式。

生猪产业供应链风险可以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外部风险主要指环境风险,包括自然环境风险(如自然灾害)、社会环境风险(如恐怖事件、危机事件)和经济环境风险(如经济萧条、经济大滑坡等);内部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供应商风险、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分发和交付过程中的风险。生猪产业价值链风险管理主要针对生猪产业不同价值链的组合方式,识别价值链中各利益主体的风险种类,评估其风险的大小,并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达到用最小的成本实施最安全保障的目的,使价值链上的经营者获得共同发展,完成价值链运动,促进生猪产业价值链稳定、持续地发展。本文从价值链整体的角度,研究农户环节的利润分配是否遭受损失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防范农户在价值链中面临的风险问题。

目前,我国生猪产业链的主要组织模式包括:

1.农户散养模式。该模式产业链各环节功能主体之间以纯粹的市场交易联结,产业链目标市场一般为价格相对低廉、产品差异小的低端市场,是当前我国生猪供应的主要来源之一。生猪饲养环节的经营主体由饲料供应商、种猪场和养猪户构成。农户在苗猪市场(或种猪场)、饲料、兽药店购买苗猪、饲料、兽药等生产资料,进行小规模饲养;到生猪出栏时,一般由当地的生猪收购中间商上门收购,或由养猪户直接卖给屠宰场或者个体屠夫,价格随行就市。生猪屠宰环节一般由当地的屠宰场(或个体屠夫)、批发/零售商组成。屠宰场(或个体屠夫)不仅提供代宰服务,收取代宰费,也采购生猪,进行屠宰加工销售。该模式中养猪户面临的风险最大。第一,生产资料质量风险。养猪户通过市场交易购买苗猪、饲料和兽药等生产资料,其质量得不到保障,影响生猪的生长速度和猪肉品质。第二,疾病风险。由于散养户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养殖技术较差,疾病防范意识不强,治疗水平落后,养殖过程一旦发生疾病则束手无策。第三,市场价格风险。散养户养殖规模小,销售渠道窄,缺少谈判能力,在价格上容易遭受对方欺压。

2.合作社+养猪户模式。从理论上说,该模式中产业链主体,即合作社与养猪户之间利益目标是一致的,双方互利共生,其他各功能主体之间以纯粹的市场交易联结。合作社是养猪户自己组织成立的,在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服务、产品销售等方面均向会员(养猪户)提供优惠或保护,合作社所得的利润除一部分留作合作社的发展基金以外,盈余部分要按照交易额的大小对社员养猪户实行利润返还。但现实中,该模式中的合作社并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功能,反而更类似于协会的性质。多数合作社很松散,有名无实,并没有履行合作社的任何原则和功能。少数合作社仅对养猪户提供免费的技术指导和生猪销售信息服务,由于技术和信息是免费的,工作人员缺少激励机制,致使合作社提供的技术和信息服务质量差,信任度低。

在生猪饲养环节,该模式产业链功能主体由合作社和养猪户构成。农户负责生猪的饲养管理,合作社提供免费的技术和信息服务。在生猪销售环节,产业链功能主体由合作社、养猪户和中间商构成。生猪出栏时,一般由合作社为养猪户提供信息并联系当地生猪收购中间商上门收购,价格随行就市。在生猪屠宰零售环节,产业链功能主体由中间商、屠宰场/个体屠夫、批发/零售商构成。该模式中,养猪户面临的风险主要是:第一,生产资料质量风险。合作社不负责提供苗猪、饲料和兽药等,养猪户仍然要通过市场交易购买生产资料,因此,生产资料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第二,疾病风险。虽然合作社提供防疫等技术服务,但由于技术服务是免费的。因此,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激励,使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质量普遍较差,养猪户仍面临较高的疾病风险。第三,市场价格风险。合作社本身不从事具体业务,与农户之间不存在保护价收购生猪的问题,养猪户仍然必须直接单独地面对市场,同样面临生猪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3.公司+养猪户模式。从理论上说,该模式是公司与众多养猪户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联结,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为养猪户提供猪苗、饲料、兽药和技术服务,生猪销售时公司以保护价格回收,养猪户和公司各自按照合同的规定从事生猪生产、销售、加工和流通。在利润分配上,公司以保护价的形式保障养猪户的利益,使其不受市场大的风险。该模式将公司与农户联结在一起,使双方在资金、劳力、场地、技术等方面优势互补,实现资源最佳配置。在生猪饲养与销售环节,产业链功能主体均是公司和养猪户。在屠宰零售环节,产业链功能主体是公司内部的屠宰场以及批发/零售商。

但是现实中,由于该模式中公司与养猪户的合作机制不够规范,加上生猪产业的疾病风险和价格风险大,容易造成双方的违约行为。因此,大多数公司+养猪户模式中,公司和养猪户之间没有严格意义的合约,公司不以保护价收购生猪,养猪户可以将生猪卖给公司,也可以在市场上自由出售。公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推广和销售饲料和苗猪,价格一般随行就市。因此,该模式中,养猪户面临的风险主要是:第一,疾病风险。公司与农户之间往往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公司往往不提供饲养技术和兽医服务,使得养猪户面临的疾病风险较大。第二,市场价格风险。养猪户同样面临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无论是哪一种产业链组织模式,对于生猪供给主要来源之一的小农户来说,其面临的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普遍很大,现有的产业链组织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功能缺位的现象,没有真正地发挥产业链整合效应,无法保障养猪户的利益、化解生猪养殖过程中的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生猪产业链的发展以及生猪产业的稳定。

针对生猪产业链上述三种组织模式,通过对湖南省两种主要模式(农户散养模式和公司+养猪户模式)的价值链利润分配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发现如下情况:

1.农户散养模式产业价值链的利润分配情况。该模式产业链功能主体主要是农户、中间商、屠宰零售商(个体屠夫)(具体称为“农户+中间商+屠宰零售商”模式)。由于产业链各环节功能主体的价值创造作用,农户、中间商与屠宰零售商各自所得的利润占价值链总利润的比率分别为58.30%、8.91%、32.79%。无论从产业价值链的总利润来看,还是从养猪户在产业价值链中的利润分配状态来看,若遇上猪肉价格下跌,农户生猪卖不出去,则直接发生利润损失的必定是养猪户而非中间商或屠宰零售商。同时,在该模式价值链利润分配结构中,屠宰零售商所占的利润较高,而养猪户所得的利润,如果扣除生猪养殖过程中的劳动力成本,那么养猪户的净利润很可能会发生亏损。因此,在该模式中,农户仍可以通过采取措施来提高自己在价值链中的分配地位与权利。

2.公司+养猪户模式产业价值链的利润分配情况。该模式产业链功能主体主要是农户、运输商、中间商、公司、批发/零售商(具体称为“农户+运输商+中间商+公司+批发/零售商”模式)。由于产业链各功能主体的价值创造作用,农户、运输商、中间商、公司、批发/零售商各自所得的利润占价值链总利润的比率分别为20.84%、4.28%、1.65%、45.38%、27.85%,由于公司加工环节的加入和带动,使得该模式中整个价值链利润总额相对较高。但从利润分配的格局看,公司占大头,其次是批发/零售商,养猪户仅排在第三位。而作为整个价值链的重要主体之一,养猪户面临的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要远远大于供应链其它功能主体。公司作为整个链条的“龙头”仅仅想办法让养猪户购买公司生产的饲料,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目标,而并没有履行以保护价收购生猪的责任。因此,在高度组织化的公司和分散的养猪户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不对称性,与公司相比,单个养猪户的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

3.我国生猪产业价值链的利润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从调查结果看,农户散养模式中平均每头生猪的价值增殖总额要远远低于公司+养猪户模式所创造的价值增殖额。从农户所得的利润来看,两种模式差别不大;从价值链利润分成来看,农户散养模式中农户的利润分成略占优势,但从整个链条看,仍有50%左右的利润被中间商和屠宰零售商所得,遇上市场行情不好的年份,中间商和屠宰零售商所得的价值链利润分成比率将会更高。因此,从生猪产业价值链的利润分配实践来看,无论是哪一种产业链组织形式,农户在价值链利润分配过程中均处于弱势地位,不能平等地分享价值链的增殖利润。这固然与农户本身的弱势性有关系,但更与产业链的内部机制设计不完善以及执行情况较差相关。由于农户不能公平地分享产业链带来的利润,将极大地影响散养户养猪的积极性,尤其是当养猪成本增加时,尽管猪肉价格仍然保持高价位运行,但农户养猪的积极性仍然不高。因此,有必要针对生猪产业价值链中的利润分成情况与风险因素,从农户的角度出发,探讨我国生猪产业价值链的风险管理对策,以促进生猪产业链稳定、健康地发展。

三、生猪产业价值链风险管理的对策

农户是我国生猪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发展生猪产业,一方面要采取措施以最低的成本为农户养猪提供最大的保障,即减少农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风险的损失程度;另一方面,要提高农户在生猪价值链中的主体地位,增加农户在价值链中的谈判地位和话语权,使农户真正地公平分享生猪产业价值链创造的利润,增强农户的养猪积极性。基于此,本文针对生猪产业价值链风险管理,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1.重构新型的生猪产业链,即“公司+合作社+养猪户”模式。研究发现,公司+养猪户模式创造的价值链总利润远远高于农户散养模式,但由于公司和分散的养猪户之间进行交易,双方的势力相差悬殊,契约意识差,公司与单个养猪户的利益均容易受到损害。将合作社纳入公司+养猪户模式中,一方面可以改变单个、分散的农户与高度组织化的公司之间不对等的境况,增加养猪户的讨价还价能力和话语权,保护农户利益;另一方面,合作社作为农户的组织,参与到生产产业链中,增加了农户的违约成本与风险,减少了公司面对的单个农户的违约风险。

2.加强政府的扶持与监督,将“公司+合作社+养猪户”模式中公司与合作社、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落到实处。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凡是农业产业化比较成功的地方,都有着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或监督。一方面,政府要在财政、税收、信息等方面扶持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的发展,增强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的带动能力;另一方面,政府作为第三方监管机构,要监督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的行为,督促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履行各自的功能和义务。

3.加强农村教育工作,提高养猪户的素质。养猪户的素质直接决定了其在价值链中的地位和作用。养猪户不仅要具备良好的养殖技术,更要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法律素质和契约意识。一方面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在产业价值链中的利润分配权利,同时也能更好地促进农户遵照合约进行生产经营。

参考文献:

[1] 程国强,胡冰川.新一轮农产品价格上涨的影响分析[J].管理世界,2008(1):57-62.

[2] 贾涛.猪肉价格上涨的原因分析[J].农业问题研究,2007(9):68-70.

[3] 李秉龙,何秋红.中国猪肉价格短期波动及其原因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7(10):18-21.

[4] 邓蓉,王伟.论我国猪肉价格的形成及稳定猪肉价格的对策[J].现代化农业,2007(12):23-26.

[5] 李桦,郑少锋,王艳花.我国生猪规模养殖生产成本变动因素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06(1):49-52.

(责任编辑:刘春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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