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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主义治理:基于组织间关系的分析

2009-08-27林建宗

商业研究 2009年8期
关键词:机会主义治理机制

林建宗

摘要:信息不对称、合同不完备与依赖不对称是诱导机会主义行为的主要因素,机会主义行为主要表现为责任逃避、拒绝适应、主动违背、强迫让步与信息扭曲等形式。通过伙伴选择、激励设计、事后监控、信息网络与社会化机制等,能够有效地解决组织间关系中机会主义的治理问题。

关键词:组织间关系;机会主义;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 F271 文献标识码:A

Analysis of Governance of Opportunism in Inter-organizational Relationship

LIN Jian-zong

(Department of Business, Xiame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Xiamen 361005,China)

Abstract:Asymmetric information, incomplete contract and asymmetric interdependence are the main determinants that induce opportunistic behavior,whose main forms are obligation shirking, refused to adaption, active violation, enforcing concessions and information distortion. Therefore, we can effectively resolve governance problem of opportunism in inter-organizational relationship through partner selection, incentive design, post-monitoring, information network and socialization mechanism.

Key words:inter-organizational relationship; opportunism; governance mechanism

一、 机会主义的诱因

信息不对称、合同不完备、依赖不对称是诱发组织间关系中机会主义行为的主要因素,增加了交易关系的复杂性和风险性。

1.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诱发机会主义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少的一方没有足够能力辨别信息的真伪以及合同是否得到完全履行。因此,“激励”机会主义者通过各种信息扭曲的行为寻求自利。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合同是否得到遵守难于得到准确判断。

2.合同不完备。从理论上讲,如果能对组织间关系中的各种可能情况做出详细的合同条款规定,并制定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机制,就能有效地避免机会主义行为,但实际上是难以做到的。根据有限理性的观点,由于存在不确定性以及无法准确度量合同绩效等原因,合同是不完备的。因此,组织间关系中的某一方容易利用合同的漏洞,“被动式地”逃避非合同明确规定的责任,或“主动式地”利用合同的漏洞改善自身的交易条件和地位[1]。例如,拒绝根据合同精神、惯例和非正式协议等调整合同以适应意想不到的环境变化,或强迫对方做出让步。

3.依赖不对称。非对称相互依赖是组织间关系的常态,体现出各参与方的相对权力。一方面,依赖程度低的一方并不担心另一方会采取“针锋相对”的报复策略,因而有较强的机会主义倾向;另一方面,根据抗拒理论的观点,依赖程度高的一方也会采取某些机会主义行为以对抗因依赖性所导致的风险[2],摆脱因依赖性所强加的约束。造成依赖性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但主要是涉及“专门性资产投资”和“锁定”的问题。当关系中的某一方对专门性资产进行投资时,就会产生可占用“准租”问题,可能在缔约后被“敲竹杠”。

二、机会主义的表现形式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是机会主义行为,应该考察其是否违背了一般交易关系的准则、规范、惯例、非正式协议等,其核心是他们在“寻找自利”的过程中,是否使用“狡诈”的手段。机会主义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本文认为机会主义行为主要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1.责任逃避。虽然机会主义者没有明显违反合同条款,但由于缺乏相关明确规定或存在合同上的漏洞,他们可能利用信息优势逃避应主动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合同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是导致“责任逃避”行为的主要因素。

2.拒绝适应。由于合同无法预见所有可能的变化,因此需要适时地调整合同条款以适应这种变化,机会主义者可能利用对方的过度依赖,拒绝修改合同以牟取自身利益。合同不完备和依赖不对称是诱发这种机会主义行为的主要因素。在这种行为的过程中,虽然机会主义者能够获得一些短期收益,但对双方的长期利益是不利的。

3.主动违背。机会主义者主动寻求机会从事违背合同的行为。他们之所以能够这样做,主要是由于信息和依赖不对称的存在。信息不对称使机会主义者的违背行为不易被发现,同时由于对方有较强的依赖程度,他们并不担心来自对方的报复,因此敢于公然违背合同条款。机会主义者所获得的好处是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为代价的,意识到存在这种风险的另一方必然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对抗这种威胁,这无疑将增加建立和维持组织间关系的成本,损害关系竞争力,最终导致关系的破裂,损害双方的利益。

4.强迫让步。机会主义者利用环境发生变化后所获得的优势,不顾当初订立合同的初衷,在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迫使处于劣势的对方做出让步,重新签订新的合同,以寻求机会主义利益。然而迫使对方让步的过程可能会引起代价高昂的讨价还价,对关系的整体利益看是不利的。造成这种机会主义行为的主要因素主要有两点:一是合同无法预计所有可能的环境变化(合同不完备);二是由于对机会主义者的过度依赖(依赖不对称),导致另一方不得不做出相应让步。

5.信息扭曲。信息扭曲主要是源于信息不对称给机会主义者提供了扭曲信息的空间,他们通过信息误导或信息遗漏的方式来实现机会主义利益。通过对信息的扭曲,机会主义者可能较容易骗取初始信任、得到初始业务机会,或在组织间关系中获得有利地位。但从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角度看,扭曲信息将使双方的合作缺乏信任基础。

综上所述,虽然机会主义者能够获取短期利益,但从长期的角度看,他们的行为将损害公司的形象、声望以及未来的业务潜能。因此,对于一个有意在某个特定市场长期经营的公司来讲,机会主义行为不是一种长期可行的选择。

三、 机会主义的治理机制

组织间关系中的参与方为了保护他们的成果和利益不受其他方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有必要构建相应的治理机制。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机会主义行为的治理机制,一是选择没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合作伙伴;二是通过一些激励相容的机制设计缓解因不对称依赖所导致的负面影响;三是通过建立完善的事后监控和信息网络机制降低信息不对称;四是通过社会化的隐性机制,以弥补形式化合同所固有的不完备性。

1.伙伴选择。原则上避免机会主义风险的根本途径是选择没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愿意真诚合作的伙伴,这种选择的重点在于评估潜在伙伴的能力、资源和动机。通过对能力和资源的评估,能够有效地避免潜在伙伴隐藏自身弱点,夸大自身能力与资源等各种信息扭曲行为,解决潜在伙伴的逆选择以及被不合格的伙伴所锁定的问题。但仅此而已是不够的,因为潜在的伙伴是否愿意将其能力和资源应用于双方的合作关系存在不确定性,有必要进一步评估潜在伙伴加入组织间关系的真实动机。具体而言,对伙伴的选择可以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制定评估潜在伙伴的能力和资源的资格认证标准和程序。例如,基于选择标准,买家可以通过试用的方式观察供应商的实际能力,剔除那些不能满足买家最低标准要求的供应商。另外,资格认证需要潜在伙伴投入相应的时间和资源,这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迫使那些不具有合适能力、资源,或并不打算长期合作的潜在伙伴主动放弃,因此资格认证也能成为潜在伙伴的一种自我筛选机制。

第二,根据潜在伙伴的声望及其在其他组织间系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建立声望所投入的成本需要通过维持重复的交易关系(如重复的产品销售)才能收回,从这个意义上看,声望高的潜在伙伴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会比较低,因为机会主义行为可能使其声望受到损失。另外,通过考察潜在伙伴与其他方的合作表现,能够得到许多潜在伙伴的真实信息。例如,在选择供应商时,经常会去考察这个供应商向其他方提供类似产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以此作为选择供应商的决策因素之一。因此,潜在伙伴的声望及其在其他组织间关系中的表现能够作为伙伴选择的判断依据[3]。

第三,对潜在伙伴之所以愿意加入这种组织间关系的真实意图进行合理的判断。例如,有些供应商出于扩大业务规模的需要,为获得业务机会,随意做出各种承诺,合同签订后就会采取各种违背原有承诺的机会主义行为,特别是那些刚进入某个业务领域的供应商更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这也是为什么买方经常要选择一些老牌供应商的原因之一。因此,对潜在伙伴的动机判断是选择合适伙伴的重要方面。

尽管在理想的状态下,只要选择没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伙伴就可避免机会主义的风险,但实际上是做不到的,仅就选择机制本身而言就存在诸多局限性。首先,选择是基于现有的属性和标准,如果在关系存续期间出现新的环境变化,也就难于保证这些属性和标准在新的环境中是否有效;其次,通过仔细的选择或许能够识别出拥有合适能力与资源的潜在合作伙伴,但对动机的评估存在相当大的困难;第三,制定选择标准可能存在偏差,特别是那些难于量化的指标;第四,声望作为选择机制也会有一些本质上的局限性,如果潜在伙伴的行为信息不能在足够大的信息网络中传播,那么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会使他们隐藏不良行为,从而骗取声望[4]。因此,有必要采取其他的治理机制,如激励机制、事后监控、信息共享等来控制机会主义行为。

2.激励设计。设计激励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让组织间关系的各参与方从维持关系中所获得的长期收益超过从事机会主义行为所获得的短期收益。可以通过设计一种“自履行”(self-enforcing)协议来实现这种激励,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抵押品”的应用;二是价格或利润的奖励。Williamson(1983)[5]讨论了抵押品(hostage)的应用,这是一种专门性资产的投资,投资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当双方同时对某个组织间关系进行投资时,这种投资就成为相互抵押品,或成为各方对组织间关系的可信承诺,这种抵押品或承诺能够激励各方对组织间关系做出贡献。这种难以用于其他用途的双边投资能够用于维持合作关系、用于确立参与方对未来持续交易的期望,因而有利于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价格或利润奖励手段也可以实现这种激励。通过向供应商支付超过生产高质量产品的边际成本的溢价价格,这种溢价给供应商带来的利润超过降低质量的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借此能够用来保证买方所得产品的质量。

这种具有“自履行”效果的激励机制是否有效,往往需要取决于环境的实际变化。如果环境变化导致抵押品(专门性资产)贬值,原有的激励机制可能失效。因此,激励机制用于治理因环境变化所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存在局限性。如果要维持激励的有效性,就必须根据变化了的环境调整相应的激励机制,因为“只有各方都相信维持这种协议比终止协议会更好,双方的‘自履行协议才会维持强制力。”另外,激励机制是否有效还需要有足够可观察的信息,如果不能观察到协议是否得到遵守,就难以应用相应的激励策略。如果买家难于评估产品质量,那么就难于将“溢价”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在信息缺乏的情况下,激励机制甚至可能会导致市场失败的风险。总之,激励机制需要一些能够用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机制的相互配合,才会有更好的效果。

3.事后监控。伙伴选择和激励设计属于事先控制机制,需要有充分的可用信息支持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事后监控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提供充分信息监控对方是否遵守合同,增强发现机会主义行为的能力。从行为的角度看,监控过程本身能够给参与方施加一定程度的压力,增强遵守合同的意愿;从经济角度看,通过监控能够对伙伴的行为进行适当的奖励或惩罚。

事后监控的治理机制主要是针对那些与信息不对称相关的机会主义行为,如果机会主义的根源与信息无关,那么应用事后监控的治理机制是不合适的。例如,即使在完全信息的条件下,监控对于那些利用不对称依赖而采取拒绝适应或强迫让步的机会主义行为是难于奏效的。

事后监控作为组织间关系存续期间的机会主义治理机制,是一种持续性的活动,将产生持续性成本,这些成本主要包括发现违约行为的可用信息以及处理这些信息的成本。因此,事后监控作为机会主义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如何低成本地获取这些可用信息。另外,事后监控机制还需要有合适的监控标准,并确定适当的监控范围,包括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哪些行为属于责任逃避的行为等。除此之外,严格的监控措施可能破坏良好的合作氛围,因为它可能对关系产生负面影响,甚至激发机会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说,采用建立信息网络的机制来降低信息不对称,可能会更合适一些。

4.信息网络。信息网络通过降低参与方的信息不对称和形成群体准则来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公司声望有其固有的市场价值,建立声望需要可观的成本,如果机会主义者的行为信息能够及时在足够大的信息网络中传播,他们的市场形象与声望将会受到损害,网络中的其他方也会尽力避免与他们合作,或者在合作中额外小心,这将增加他们的交易成本或使他们难于与其他方建立新的交易关系,失去长期的业务机会,甚至遭到市场的唾弃,从而损害他们的利益。反之,如果参与方的诚信行为信息在信息网络中传播,必将有利于提升这些诚信者的市场形象与声望,从而给他们带来更多的业务潜力和利益,这也是对他们拒绝机会主义行为的奖励。

如果网络内部形成一种有规则和高强度的信息交换,网络内部就有可能形成共同价值观和群体准则,包括避免与“行为不公”的参与方进行合作的共同理念,这种一致性将形成有效的抗衡力量,从而抑制“行为不公”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另外,通过信息网络,弱势的参与者也能够通过联盟的建立和信息的共享,改善相对竞争优势以对抗其强势的伙伴,从而抑制强势伙伴的机会主义。Gierl和Bambauer(2002)的研究表明:在买方强势的情况下,如果买方的供应商们能够建立强势的网络联盟,并将买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信息在网络中传播,就能够有效地减少来自买方机会主义行为的伤害。

5.社会化机制。大多数交易行为都是紧密地嵌入在社会性的人际关系网络中,形式化的正式合同在组织间关系中所起的作用经常是有限的[6],一些社会化的隐性机制常常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因此,有效地应用这些隐性的社会化机制能够改善组织间关系质量,进而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这些隐性的社会化机制主要包括关系准则、关系资本、目标趋同与人际信任等,这些都有助于降低组织间关系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在组织间关系中,参与方的目标冲突将激发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实现各方的目标趋同有助于机会主义行为的治理。因此,有意应用一些促进目标趋同的社会化策略是解决机会主义问题的一种选择。目标趋同能够改善双方的共同收益,伙伴间的相互信任能够降低对机会主义行为的担忧[7],基于信任的交易节省了合同规范、监控、以及物质激励的成本,而且更具柔性[8]。因此信任作为治理机会主义的社会化机制得到最广泛承认[9]。

四、 结束语

机会主义行为的诱因、表现形式和治理机制构成了组织间关系中机会主义治理的分析框架。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信息扭曲、责任逃避甚至主动违背合同的机会主义行为。机会主义者可能利用合同不完备以及环境变化,采取责任逃避、拒绝适应与强迫让步的行为。在不对称依赖的关系中,依赖程度小的一方可能利用对方的过度依赖,公然采取拒绝适应、强迫让步,甚至主动违背合同的机会主义行为。机会主义行为严重威胁组织间关系的稳定性和完整性,虽然机会主义者能够获取短期收益,但从长期的角度看,机会主义行为会降低关系绩效,对合作双方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需要有相应的治理机制来有效的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倾向。

通过事先的伙伴选择机制,能够筛选出符合能力与资源要求的潜在伙伴,但是评估潜在伙伴参与组织间关系的动机存在相当大的困难。事先设计具有“自履行”功能的激励机制,有利于促进参与方按照符合关系整体利益的方式行事,但是激励机制需要足够的可用信息用于评价参与方的真实行为和实际绩效,因此,需要有事后监控和信息网络等用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治理机制的相互配合。事后监控主要作用于关系存续阶段,它可能导致大量的监控成本,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交易氛围。信息网络是通过降低参与方的信息不对称和形成群体准则来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应用社会化的隐性机制能够有效地弥补形式化合同的不完备性,改善关系质量。

参考文献:

[1] Wathne, K.H. and J.B. Heide, Opportunism in interfirm relationships: Forms, outcomes, and solutions[J].Journal of Marketing, 2000, 64(4): 36-51.

[2] Joshi, A.W. and S.J. Arnold, The Impact of Buyer Dependence on Buyer Opportunism in BuyerSupplier Relationships: The Moderating Role of Relational Norms[J].Psychology & Marketing(1986-1998), 1997,14(18): 823-845.

[3] Shapiro, C., Optimal Pricing of Experience Goods[J].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1983, 14(2): 497-507.

[4] Shapiro, C., Consumer Information, Product Quality, and Seller Reputation[J].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1982, 13(1): 20-35.

[5] Williamson, O.E., Credible Commitments: Using Hostages to Support Exchange[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3, 73(4): 519-540.

[6] Macaulay, S., Non-Contractual Relations in Business: A Preliminary Study[J].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1963, 28(1): 55-67.

[7] Zaheer, A., B. McEvily, and V. Perrone, Does Trust Matter? Exploring the Effects of Interorganizational and Interpersonal Trust on Performance[J].Organization Science, 1998, 9(2): 141-159.

[8] Nooteboom, B., Trust, Opportunism and Governance: A Process and Control Model[J].Organization Studies, 1996, 17(6): 985-1010.

[9] Smith, K.G., S.J. Carroll, and S.J. Ashford, Intra- and Interorganizational Cooperation: Toward a Research Agenda[J].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1995, 38(1): 7-23.

(责任编辑:孙桂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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