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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009-08-25

消费导刊 2009年14期
关键词:招投标建设工程对策

吴 滨

[摘要]文章分析了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并对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 招投标 对策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后,相继出台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众多地方性法规。本文对我国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和解决措施提出一些肤浅的看法,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招标文件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招标文件的内容及有关要求违背我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常见的一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以投标报价最低的为中标者”,这背离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迫使竞标人争相压价;二是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完整,对投标人的要求含糊不清,如不注明材料的供应方式、甲供材料价差的计算方法等等,导致投标标准不一、投标报价涵盖范围混乱等问题的发生。

(二)招标方违规舞弊。具体表现为:一是索要或收受投标方的贿赂;二是搞假招标,即根据事前已经确定的“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获奖情况、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等要素,为其度身设置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使其“方便”“合法”地中标;三是任意肢解建设项目,规避招标或关照某些“特殊”的投标单位。

(三)投标方弄虚作假。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投标人的资质和级别不符合标准,挂靠现象严重;二是投标方相互串通搞“陪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方之间搞“陪标”;三是投标方有意压低标价或者故意串通哄抬标价投标。

(四)投标方之间互相压价现象较为普遍。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的无序和恶性竞争,致使投标方不惜手段压价中标。其结果是一旦中标后,为了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投标方要么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建设项目质量下降;要么以各种理由要求招标方追加资金,最终使得招投标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五)招投标市场的管理比较混乱。我国的建筑市场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并没有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管理也始终处于无序的状态。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参与管理的部门很多,但其管理的范围和深度却极不明确,最终是除了收费,别的什么也不能干,甚至添乱,如不负责任地胡乱“推荐”或指定施工队伍和购买对象等。

(六)标底不准,客观性、权威性较差。标底是评价比较投标报价的基础,是评标和确定中标单位的主要依据。按规定,标底应该由招标单位自己或委托中介机构有资格的人员编写并经有权部门批准而确定。现实操作过程中,一是标底的保密性极差;二是标底的客观公正性也较低;三是标底的权威性无法全面体现,这其中既有标底制作者的因素,也有其他诸如投标者、评标者等多方面的原因。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公有制经济制度本身的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其主要涵盖对象是公有资金项目。我们知道,从经济学的角度,公有财产的处置结果对具体处置人而言,基本没有什么利害关系。在经济条件还比较落后的时候,期望有过高的要求,那更是一种奢望。

(二)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市场条件尚未完全建立。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秩序比较混乱。就招投标市场而言,由于建筑市场的极不规范,形形色色的施工企业怀着明确的功利目的,在本来就不平等的竞争条件下,不择手段地以求达到“中标”的情况举不胜举。

(三)目前项目建设有盲目强调招标的倾向,好像只要采取招标,什么都是最科学、最公证的。这一结果导致本来需要投入很多经费才能开发的项目,通过各投标单位间的恶性竞争,使得成本降得很低,负责招标的人员可以向领导汇报成绩。而各投标单位没有一家是慈善机构,最终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其次,现在项目评标的主要依据是看“谁写得好”,于是投标单位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中标以后如何建设方面,而是放在“写标书”方面,以“入围”、“抢单子”为最终目标。

(四)在招投标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许多建设单位负责人,同时兼任工程建设公司负责人,有的还顶着“评标委员会”主任的桂冠,这种特殊身份为他们滥用权力提供方便。法律虽然有明文规定,项目法人、行政主管部门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都应彼此独立。然而,目前一些地方的招投标评标委员会大都由在行政隶属关系下的专家人员组成,这些专家不少是隶属同一个上级部门管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正是一些人利用国家权力寻求自己或部门利益的“寻租”行为,使招投标法未能得到有效贯彻。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规范是招投标事业发展的前提。首先要严格依法行政,进行规范管理与监督。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实施必要的行政处罚。其次是要加强招投标市场建设的问题。要努力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是中介代理机构的规范问题。要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招标代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招标代理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建立竞争有序、运作规范的招标代理市场,使招投标代理事业规范健康地发展。要建立招投标统计制度,建立统一的综合性政府招标评标专家名册库,依法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名册库进行规范管理。

(二)公平是营造最佳竞争平台的灵魂。公开性、竞争性、公平性是招投标的基本特性,而公开、透明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指针。从严格意义上说,在招投标过程中,其实应该只是招标方、投标方及中介部门的事宜,与政府不应该有什么牵扯;即便是政府部门自己的招投标,其也仅仅只能作为招标方而出现。现实操作过程中,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发现,往往就是由于政府的参与,从而导致招投标市场的不公平,尽管政府的本意并非这样。尤其是现在政府部门设立的所谓“集中采购”机构、“招投标管理”机构等等更是如此,其只能增加招投标各方的经济负担和导致腐败,真正的用处极其有限。可以这么认为,如果取消政府的行政干预,那么招投标市场肯定会相对纯洁许多。

(三)自律是做好招投标管理工作的保证。面对现实的地方及部门的利益,希望一下子就取消有关政府部门对招投标市场的行政干预,那只是一厢情愿,因此我们只能够期盼这些部门的自律,因为这对维护招投标市场的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防止腐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合理确定工程变更价款。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工程量、施工进度以及施工条件的变化等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勘察设计工作粗糙,导致施工中发现许多招标文件中没有考虑或估算不准确的工程量;另一方面是由于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如自然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停工或工期拖延等。无论是哪种原因都有可能使项目投资超过原来的预算,因此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对必须变更的,应该做好现场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合理确定变更价款。

参考文献

[1]姚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关键控制问题分析[J]中国建设信息,2009.8

[2]张晓明。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J]工程建设与设计,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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