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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肉搜索”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

2009-08-25李红琳

消费导刊 2009年14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人肉搜索

李红琳 谢 纯

[摘要]人肉搜索是指互联网上的网友通过相互之间传递有关信息,采用人工的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筛选。进而锁定搜寻目标的一种搜索方式。人肉搜索的出现,有利于一些公众问题的解,但决所引起的法律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尤其是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如何衡平公众的言论自由与当事人的网络隐私权,值得探讨。

[关键词]人肉搜索 言论自由 网络隐私

作者简介:李红琳(1976-),法律硕士,广州大学华软学院,法律教师;谢纯(1986-),法律专业,广州大学华软学院。

一、人肉搜索引起的法律思考

“人肉搜索”就是指互联网上的网友通过相互之间传递有关信息,采用人工的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筛选.进而锁定搜寻目标的一种搜索方式。这是一种对传统网络信息搜索的超越和突破,对我们的个人生活隐私的产生巨大影响。隐私权主要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由于大部分的“人肉搜索”主要是通过大规模的人工搜索方式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和暴露有关,因此主要侵犯的是网络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个人私事不受公开宣扬、私人生活不受干扰与私人信息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内延的一种扩展,它较一般隐私权在客体的范围上有所扩大。在传统日常生活中不属于隐私的内容,如姓名、性别、年龄等,在网络社会中都成为个人的隐私。

目前根据我国发生的“人肉搜索”案件来看,绝大多数“人肉搜索”一般在搜索过程中采集个人信息内容,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通过各种途经搜索个人信息内容。网友们可能会将个人所知晓的情况公布在网络上,或者通过自己的另一番努力收集有关信息公布于网上,供其他网友识别、采用,用于最终锁定搜索对象。

第二,其他网友利用这些信息内容进行二次传播,将有关信息转载于他处,或者直接通过这些信息锁定的对象,对有关个人进行恐吓、辱骂、威胁,以表达自己内心的不满。

第三,虽然“人肉搜索”最终只有一个对象被确认为搜索者所要最终找寻的目标,但是在这一搜索过程中,一些无辜者的相关信息也有可能会遭到公布,甚至被错误地认为就是“人肉搜索”所要找寻的对象,其网络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内容支配权就会受到侵害。

二、人肉搜素引起的言论自由与网络隐私权的冲突

在审理“人肉搜索第一案”“死亡博客”一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即“言论自由与网络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利益衡量”问题,王菲因不堪忍受网友的“人肉搜索”,个人信息被公开于网络,生活受到干扰,进而起诉网站。针对该案,有观点认为法院应认定被告披露的原告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从而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网络隐私权,但相反的观点则认为由于该案本身所涉及的社会道德问题已经使其变成一个公共事件,原告的个人隐私从保护公众言论自由的角度理应受到限制。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一条被视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来源。在网络中,人们充分的传播思想,发表意见,互联网中的言论自由,可以让人们把生活中的不满情绪宣泄出来,缓解人们的压力,减轻痛苦,解决社会矛盾,让人们身心得到宣泄,获得某种趣味和享受。但是大量的“人肉搜索”的事件告诉我们,公民在发表言论自由的同时,极易引爆网络隐私权的地雷。使用言论自由必须尊重对象人格权的基础上,不得以侵害牺牲他人的人格权为代价。在涉及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等人格权保护冲突时适用一个重要原则人格尊严原则。对于有关隐私权的报道,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即使是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涉及隐私内容,也应以必要为限,不得随意报道,更不得以伤害被报道对象的人格尊严为目的。

三、“人肉搜索”对网络隐私权侵犯的危害性

网络是一面放大镜,放大了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细节,在网络世界中,道德标准并没有像预想的一样模糊甚至被遗忘,反而因为道德底线被放大愈加清晰,人们追求真相和维护道德的欲望也在这种情况下愈加强烈。笔者认为“人肉搜索”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人们对社会有关阴暗面的透视或者揭露一些不正常、不公平的社会现象,能够成为空气清新剂对道德净化,但是其中的危害也不容忽视。“人肉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现实住所进行滋扰,这一切早已经超出了正义的底线,未经授权公开资料是对隐私权赤裸裸的侵犯,而人肉搜索的参与者们有成长为网络暴民的趋势。” “人肉搜索”通过网络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来实现搜索目的,其行为目的正当性并不能掩饰其手段的非法性,搜索者通过强大的人工搜索方式,将个人隐私暴露于公共视野下,使权利主体的正常生活被打破,遭受干扰,影响其家庭生活甚至工作学习,导致其权利遭受损害,这就很可能成为不道德行为,甚至是触犯法律动的行为。很多人总是在不知不觉中就触碰了法律的边缘,有时只是因为一时好奇,或偏听偏信其他人,在尚未查清事实的真相时,就对事件当事人妄下评论,随便去搜集当事人资料然后将其公布于众,将个人隐私随便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下,导致当事人的正常生活被打扰。另外由于网络规则的不健全,“人肉搜索”很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工具。我们没有办法凭借一对肉眼就能分辨出是非黑白,往往只是凭自己个人的感觉去判断。网络上什么人都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很有可能会为了报复他人或者一己私欲而利用广大网民的善良和正义感,将他人的相片放上网,再捏造一些虚无的事情对其进行诽谤。这些情况,都有可能使我们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违背道德的事情。“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就会转化为网络舆论暴力工具,失去公平正义的立场,反而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笔者认为,“人肉搜索”演变为“网络暴力”,侵犯网络隐私权,这体现出了法律、道德盲点是人们需要长期思考、解决的问题。对于它所产生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工作去规范它、指导它,引导它使之成为真正正义的化身,加强立法、执法环节,通过各种措施来避免“人肉搜索”成为网络暴力。所以,“人肉搜索”应该受到法律的适当规制,而不能任其发展,随之而流。

参考文献

[1](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

[2]王利明:隐私权内容探讨,载于《 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3]赖俊刘光亮:“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载于《法制与社会》学术前沿,2009年1月(中)

[4]王英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与未来--由“人肉搜索第一案”引发的思考,载于《兰州学刊》,2009年第1期

[5]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

[6]马华:游走在道德和法律之间的人肉搜索,载于《热点聚焦》,2008年12月

[7]郑传贵,杨峰:“人肉搜索”:亟待引导与规范,载于《江西日报》 学与思,2008年7 月28日第B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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