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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领导集体学习制度是怎样确立的

2009-08-22钱昊平朱柳笛

党员文摘 2009年8期
关键词:曹建明国华胡耀邦

钱昊平 朱柳笛

邹瑜是中央领导第一次集体学法的推动者。

1986年是“一五普法”的第一个年头。时任司法部长的邹瑜想到,全民普法首先要领导带头,于是那年6月,他给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写信谈了这个想法。

胡耀邦看到信后批给了书记处常务书记胡启立。一周时间不到,胡启立去找他商量上课的计划。

“国家当时正处于经济建设的上升时期,搞经济不了解一些法律基础知识不行。”于是商定第一节课为法的基础理论方面的内容。

当时,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孙国华经常给司法部做培训,跟邹瑜熟识,于是邹瑜点名让孙国华去讲。

“高兴、激动,但又担心水平低讲不好。”现为法理学博导的孙国华说,当时给他准备讲稿的时间只有两周。

“先生应当坐在主座上”

经书记处决定后,司法部与中国法学会协同准备第一次中南海讲课。

他们交给孙国华的题目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作用》,孙国华后来没有讲这个题目,将题目改为《对于法的性能和作用的几点认识》。

1986年7月3日,正式讲课。上午9时之前,司法部派车将孙国华接到中南海,在邹瑜和另一位副部长的陪同下,进入中南海小礼堂。田纪云、郝建秀已提前赶到,对孙国华表示了欢迎。接着,胡耀邦、方毅、乔石、李鹏等领导及中纪委、中办、中央各部门和北京市委的主要负责人陆续到达。

讲课时,胡耀邦非要孙国华坐在主座上,并说:“先生应当坐在主座上。”

当年为中央领导安排了四次学法课,第二讲是请中国政法大学的张晋藩讲《中国法制历史经验的借鉴问题》;第三讲请当时的外交部法条司司长王厚立讲《外交斗争与国际法》;第四讲请任继圣主讲《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

不过因种种原因,后面的课没有进行,而领导集体学法也没有继续下去。这件事再次启动是在8年之后。

选题切中工作重点

原司法部法宣司司长刘一杰回忆,1991年开始“二五普法”,1994年,司法部党组经慎重研究,向书记处正式提出为中央领导同志举办法制讲座。中央很快就同意了。

当时是关贸总协定谈判正激烈的时候,司法部提出第一讲讲授与此相关的内容。最后,江泽民圈定《国际商贸法律制度与关贸总协定》的选题。

后来的讲课都是针对下一年中央的工作重点中涉及法律的内容确定选题。选题确定后,由司法部法宣司负责寻找讲课人。基本原则是从学者中选,虽然也有学者型官员,但官员在讲课时难免有顾虑。另外要选择年轻、思维敏捷的学者,因为讲课时不能念稿,稿子只能作为参考发到领导人手中。

司法部从各法学院校学科带头人中,遴选确定了两个课题组,一个由华东政法学院的曹建明负责,一个由对外经贸大学的沈四宝负责。

刘一杰记得,第一次法制课事先进行了两次试讲,中办、中宣部、社科院法学所、政策研究室、司法部所有党组成员都参加了。

综合多种因素,最终决定由曹建明讲课,而定稿集中了两个课题组的精华。

正式讲课前,讲稿用大字版打印出来,供领导参阅。

确立集体学习制度

1994年12月9日上午,刘一杰一早就到了中南海怀仁堂。他的主要任务是统筹新闻单位,当时《人民日报》、新华

社等中央媒体都到现场进行采访报道。

江泽民主持讲座,他首先阐述了领导干部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在1个小时的时间里,曹建明讲了4个方面的问题。“非常轻松,一点不沉闷。”刘一杰说,“领导人对讲课的效果很满意。”

中央领导对曹建明的讲课报以热烈的掌声。江泽民还紧紧握住他的手,连声说:“谢谢你,谢谢老师!”

从此,在中央举办法制讲座开始形成制度。1995年1月20日,中央又举办了第二次法制讲座。而每年年底,司法部都会准备第二年的选题。

1994年到2002年,中央领导共组织了12次集体学法,每年一两次。

2002年中共十六大之后,产生了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在集体学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集体学习制度,而学习的内容不再局限于法学范畴,涉及经济、文化、卫生、“三农”等至少15个领域。到十七大前,共进行了44次集体学习。

(高良槐荐自《日志中国》(第六卷)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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