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考试道德建设 积极推进“以德治考”
2009-08-22广崇武
广崇武
[摘要] 应对考试作弊,必须加强考试纪律、考试道德建设,实施“以德治考”与“依法治考”相结合,达到辩证统一,使考试逐步实现弊绝浊清。
[关键词] 考试道德;以德治考;依法治考
[中图分类号] G40-0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004X(2009)08-029-04
自从老子推出《道德经》以后,“道德”一词,几经历史]变,已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意识形态。而今,随着时代的发展,“道德”的范畴更为扩展了,除传统的伦理道德、“商业道德”、“医疗道德”、“教育道德”等等之外,已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毫无疑问,自学考试也应具有一种“自学考试道德”。
所谓“自学考试道德”,就是说自学考试生应遵守一定的规则和规范,诸如准时进场、认真答卷、按时交卷等等。然而,一个时期以来,某些考生进场之后,却寻思舞弊,或传纸条,或打“电话”,或偷翻书本,全然将“考试道德”置之脑后。
众所周知,考试之“考”,就是“硬碰硬”,懂则答之,不懂则空卷,亮出自学真像。尔后,总结经验教训,再迎头赶上, 不负“考”字之名。如果“舞”而“弊”之,就成了考场上的“拎包者”。即使侥幸得了60分,也殊无意义,因为成绩是“偷”来的。
党和国家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之后,又突出强调公民的道德建设,要求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同理,自考也应肩负起“依法治考”和“以德治考”,且应“法”“德”结合,从根本上解决考试舞弊问题,保证“考试平安”,为我国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一、“法治”需要相应的道德支持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二重意义,已成为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制定得良好”。法治的这两个构成要件均离不开道德的支持。法治的前提是“良法”的制定,而所谓的良法,就是符合公平、正义、良知这些人类基本道德要求的法律;而“从法”这一法治条件更是社会个体出于对法律这种道德性的信仰和认同。“从法”不同于“守法”, “从法”的主体对于法是主动的,而“守法”的主体对于法则是被动的。
法律规则运行的有效与否、效益高低,从根本上取决于法律蕴含的伦理观念价值追求与生活在该法律秩序下的主流伦理观念、道德意识吻合的程度。费孝通先生曾指出,“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因而,“德性与法律还有另一非常关键的联系,因为只有那些具有正义德性的人,才有可能知道怎样运用法律”。可以说,健全的良知是真正的法治能够顺利地良性运作的社会心理基础,法治的实现以社会成员具备成熟的伦理与道德良知为前提,并在面对法律而采取行动时,以这种良知为内在的行为动机。在一个道德良知泯灭或者普遍缺乏道德良知的社会,真正的法治绝无立足之地。纵观历史,在法律产生以前,人们之间的关系主要靠道德来维系,即使在现代法制健全的社会里,人们生活的大部分空间仍然由道德来约束。这是因为法律和道德作为调节社会人们相互关系以及行为的规范,各有其独特的功能。法律是外在的“他律”,“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法律“惩恶扬善”,道德“扬善抑恶”。法律关注人们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却无法调整人们的内心世界,比如对于不讲社会公德、不讲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法律就无能为力。即使在有法律存在的情况下,“由于法律具有普遍性,而特殊案件却总是在发生,而在特殊案件的情形中,并不清楚法律应该怎样运用以及正义的要求是什么。因此,就一定会出现在没有现成的公式可套的情况下,我们就不得不‘依据正确的理性来行事”,也就是按照道德的要求来裁判。
古人云:“德者,得也,得事宜也。”德,“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这表明,我们的祖先是充分肯定道德的功能和价值的。因此,注重考试道德,按道德规范行事,就个人而言,一个考试道德高尚的人就会得到别人的尊重、信赖、崇敬,正所谓德高才能望重;就整个社会而言,考试道德水准高就能影响社会,使社会风气好转,这样社会就会安定、团结、和谐,考试就能健康发展。考试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和考试利益的规范,作为深入人心后的自觉行为,其价值高于道德本身,道德之得远大于德。正因为考试道德具有如此巨大的力量,所以江泽民同志曾指出:“我们应该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对考试而言,就是应始终把“依法治考”和“以德治考”紧密结合起来,把治标和治本紧密结合起来,使考风考纪逐渐好转,达到弊绝浊清的目的。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和影响呼唤考试道德建设,遏制考试舞弊行为
通览古今中外考试史,不难发现,有考试便有作弊现象的发生。近年来,自考、高考等各类考试中的作弊现象呈现出规模化、集团化和科技化的特点,其作弊手段和方式花样翻新,特别是替考、夹带、传答等案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其个中原因一是“学历热”、“文凭热”的价值取向偏差;二是社会助学力量薄弱,考生学习基础差,容易产生厌学情绪,从而滋生作弊的念头;三是考试内容和方式的局限性,如侧重考机械记忆的多,实际操作的少,考生极易小抄;四是监考人员的渎职行为,造成作弊者有机可趁。从其考试者作弊的心理分析:一是社会外部诱因的影响。表现在社会化生产过程中衍生的不良风气、社会现存的学生评价体系的错位,学校现存考试考核方法的诸多缺陷和家庭教育的误区;二是个体的内部动因的影响。如个体化过程中的认知障碍、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低下以及心理转型期的心理问题(投机心理、攀比心理、从众心理、逆反心理、考试焦虑等等)。其深层原因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与西方市场经济百年发展、完善的过程相比,我国的社会转型以历史浓缩的形式,把社会转型中的各种社会问题几乎同时呈现出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形成了多元化发展的格局。经济形式的多元存在带来了人们的思想观念的转变,这些观念给人们的思想注入了新的生机。同时,市场经济是个人利益的求利经济,是凸现金钱地位的货币经济,是优胜劣汰的分化经济,其利益主体多元化特征必然导致人们思想的多样性、复杂化。尤其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生产力尚不够发达、法制尚不够健全、市场经济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考试德育工作希望与困难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具体表现在:一是市场经济自主经营的原则激发了人们意识主体的生成,同时诱发了个人主义倾向。二是市场经济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化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利益群体的多样化导致思想价值取向的多元性。三是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增强了效益观念和求实精神,同时诱发了拜金主义和重利轻义倾向。四是市场经济的完善发展与全球化趋势同步进行,促进了国人开放进取意识的生成,同时在东西方文化的融合与冲突中,价值观念的多样化迫使自考生面临着多元选择之困惑。
我们知道,道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但由于体制转变过程中公平、公正、诚实等价值观念错位,致使社会伦理秩序遭到破坏,社会信用发生危机。这种种现象和问题的产生,都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危害。可悲的是,对于信用危机的出现,人们往往反应不一。有人从“经济人”的假设出发,认为利益是经济行为的永恒前提,而道德是超功利的,因而“经济活动是道德养成的障碍,经济行为与道德行为之间具有二律背反”。我们认为,经济行为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矛盾,两者是统一的。不可否认,利己之心是经济行为的原动力,但商品交换必须具有伦理约束,“如果没有诚信、重义等道德原则,商业社会的本身终会解体……商业界随着这些道德克制的存亡而存亡”。同理,不讲考试诚信,人人作弊,考试成绩没有真实性,那么,就会带来考试道德沦丧,就会影响社会公正。另外有人抱怨,由于我们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才导致信用危机的出现。诚然,《国家考试法》未颁布实施,这固然是一个缺陷。然而,不争的事实是我国近些年来立法的数量是极其庞大的,而且基本上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制度再完善,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惩罚措施再苛刻,唯利是图的人都会无视法律而铤而走险,更何况现行的监督机构并不能做到明察秋毫。一味强调法律及制度的功能,有可能导致制度“过度供给”问题。因此,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在他的《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一书中指出,道德力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第三种力量,而且它的作用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所替代不了的,也是法律所替代不了的。
更重要的是,考试关乎我国人才培养和道德的养成,以更好地服务于实现全国人民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更是离不开道德在其中的影响力。
三、考试的长治久安,需要“法治”和“德治”并驾齐驱,予以维护
考试是鉴别和衡量人才素质的工具和方式,是测度和甄别人的德、学、才、识、体个别差异的一种社会活动。当今考试以其更广的外延、更深的内涵、更多的类型和方式,已介入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考试的伦理问题:一是考试本身的价值和伦理问题;二是考试的参与者的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问题。从这两个层面看,考试伦理的基本价值要求是公平和诚信。公平主要是针对制度化过程的价值要求而言、针对考试参与者的人格化过程而言的;而诚信则是为了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总的来说,我国的考试不但考纪好,而且考风正,这是有目共睹的,因此,被人们称之为“神圣的绿洲”和“净土”。但从每年揭露出的舞弊案件来看,却也是触目惊心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在经济领域发生信用危机的同时,在考试领域,由于少数官员的为政不德,官员的信用也产生了深刻的危机。其中最突出的是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近些年查处的干部违法、违纪、腐化堕落的案件,其涉案人员人数之多、案情之恶劣,都是建国以来所罕见的。产生这些现象的根源,是这些官员不具备或者没有保持良好的道德品性,由于官员是政府运行的实际操作者,其道德素养和人格价值魅力对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有着深刻而直接的影响。因此,官员信用的丧失无疑危及着政府的信用。由于法律功能的局限,因而它不能培育和维系官员良好的品性。“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法律惩治腐败只能收到一时的威慑作用,它本身既不会净化腐败者的灵魂,也不能净化社会风气,我国近些年不断加大考试反腐力度,但腐败仍日益严重便是明证。而在官员工作作风问题上,由于他们没有直接触犯法律,同时他们也“十分小心”地不去触犯法律,因而法律有时便显得无能为力。因此,要真正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只能加强对官员的道德教育和对考生的道德教育,唤起他们内心的良知、正义感、荣誉感和羞耻心,以增强他们抵制外部诱惑的免疫力,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防腐拒变,做合格的人民公仆和考生,从而恢复信用,获得人民的拥护而使考试得以长治久安。
当然,考试是一个爱恨并存争论不休的话题。由于教育观念不同,加上考试的内涵和外延的差异,参考动机和目的多样化趋势,再加上参考人员的复杂和多元,考试类型的不断增加和]化等,因此,人们对考试本质的认识各不相同,对考试的态度与认识也因之各异。当前,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考试中的不诚信现象呈愈]愈烈之势,考试作弊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因而导致人们对考试的效度和信度产生质疑。造成教育考试系统中不诚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功利主义的教育理念、价值取向、评价机制,则是考试中作弊猖獗的主导因素。当然,加大惩罚力度,只是一种手段。重要的是,我们应汲取科举考试存废的历史教训,不断对考试的内容、方式等进行改革,特别是要加强对社会和考生的考试道德教育,把依法治考和以德治考紧密结合起来,使考试永葆青春活力。
不否认,道德的确非常重要,但它同样不是万能的。江泽民同志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事实表明,现代社会之所以普遍主张确立法律秩序,就在于具有至上权威的“国家法”能为多元复杂的利益关系提供有效的调适和规制,其评价标准也有统一性和客观性,过度强调道德会给我们的法律建设造成消极影响,甚至会陷入人治的泥潭而不能自拔,这是我们首先必须高度警惕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法律建设得到了长足进步,但我国的法律体系远未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的法律建设任重而道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评价上的困惑和冲突,在某种程度上需要法律来指引,首先必须通过立法来培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道德的过度法律形式外壳下的人治,这也是我们必须予以高度警惕的。
事物及其发展都有一定的度和界限。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人治考试已无立足之地,而纯粹法治也会导致社会行为的僵化和失去活力,法律和道德为社会控制的两种手段必须综合运用,必须建立以法律秩序为主导,以伦理道德秩序为基础,形成法律秩序和伦理道德秩序相互结合的规则秩序。这一规则秩序的形成和确立,有赖于立法的顺应民意,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无私;也有赖于以道德教化的方式逐步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基本道德修养;更有赖于“治者”即党和政府管理者的依法行政和道德率先垂范。
在“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的前提下,考试德育工作的出路在于创新。具体表现在应尽快树立 7种德育意识,实现7个方面的转变:
(1)在体制上,应树立起整体性意识,实现从传统应试教育中“智育第一”向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德育教育整体协调发展转变;
(2)在德育思维上,应树立起德育现代意识,实现从传统思维方式向现代思维方式转变;
(3)在德育内容上,应树立起德育创新意识,实现从单纯理论与教育向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教育转变,使德育内容更加科学化,更加贴近考生思想、生活实际;
(4)在德育方法上,应树立德育主体性意识,实现从单向灌输式向双向引导与交流的方式转变;
(5)在德育时空上,应树立起德育寓意性意识,实现从德育由单一学校教育向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转变;
(6)在德育评价上,应树立起德育实效性意识,实现从传统单一抽象的德育评定方法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侧重受教育者的行为表现评定方法转变;
(7)在德育课程方面,应增加考试道德教育的内容,并将其列为道德教育的专篇或专章,对小学、中学、大学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及考生进行教育,尽快出版《考试道德》教材,专门进行课程讲授,并及时向社会广泛传播。
[参考文献]
[1]兰刚.关于21世纪德育前瞻性思考[J].江苏高教,1999,(1).
[2]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