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水资源费征收新政策
2009-08-21
农家顾问 2009年8期
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7月18日联合发文,正式出台《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工业生产取用地表水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元,取用地下水为每立方米0.2元;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地表水每立方米0.05元,取用地下水每立方米0.1元;水力发电和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征收,为每千瓦时0.003元,闭式火力发电按取用水量征收,为每立方米0.05元。此外,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地表水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2元。对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将对超出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额30%的,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2倍收费;超额30%~50%以内的,按3倍收费;超额50%以上的,按5倍收费。此举将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节水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促进节约用水。
省物价局收费处负责人介绍,此标准出台不会影响居民用水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