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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纳税筹划

2009-08-21陈阳轩

经济师 2009年7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高校

陈阳轩

摘 要:随着高校教师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成为国家税务总局监管的重点,给教师个人带来了负担。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科学筹划个人所得税、合理节税,是广大高校教师普遍关注的问题。分析目前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纳税筹划的工作思路,对降低税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率以及利用税法政策差异合理节税等具体策略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高校 个人所得税 问题 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7-109-02

随着高校教师工资套改和教师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国家税务局明确提出将高等学校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能听到老师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议论和关于扣税过多的抱怨。那么,如何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条件下,科学筹划,合理节税,寻求税负最小化,提高实际可支配收入,已经逐渐成为广大高校教师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目前高校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1.对纳税筹划认识不足。提起纳税筹划,一般人会单纯认为就是少交税,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可以进行策划,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也即纳税人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从上述纳税筹划定义可以看出,纳税筹划是合理合法的,它是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策略。

2.对高校纳税筹划部门的误解。许多教职工对高校纳税筹划工作有个误解,认为工资奖金由财务部门发放,所以纳税筹划应由财务部门来承担,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不全面、不完整的。纳税筹划的主体是在单位中能够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制订或确认收入分配标准的部门,高校的工资和奖金发放标准由人事部门决定,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协助完成分配工作,财务部门只是按照既定标准完成发放任务。做为执行部门的财务部门,由于不能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及收入分配标准,所以不可能单独完成纳税筹划工作。

3.自然支付模式可能引起各月应税收入不均衡,造成个人税负的增加。高校个人所得税涉税项目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按其自然的支付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按月支付(如工资),二是按阶段期支付(如科研奖金、课酬、半年一次的班主任津贴、生计奖、综治奖等),三是年终一次性支付(如年终奖金等)。税法以月实得报酬为应税收入,这样,自然支付模式一般可能造成各月应税收入的不均衡和适用税率不一致,造成个人税负的增加。例如,张老师本年度月薪3000元,每学期末都可取得各项补贴、奖金55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每月工资纳税75·[(3000-2000)×10%-25]元;每学期奖金计税850{[(3000+5500-2000)×20%-375]-75}元,全年所得税共计2600(900+1700)元。现如做筹划,将其年内收入先汇总再平均到12个月中支付,则每月纳税175元,年纳税额为2100元,那么通过此项筹划共节税500(2600-2100)元。

4.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存在与其作为税收优惠初衷相背的禁区。按国税法[2005]9号精神,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税,其适用税率是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确定的。年终奖金只能减去一次速算扣除额,年终奖金的速算扣除额未同步乘以12,由此可能造成收入增加了,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的现象。例如:某高校刘老师年终奖金为6000元,王老师年终奖金6001元,根据税法计算刘老师年终奖应交个人所得税=6000×5%=300元,税后收入6000-300=5700元;王老师年终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6001×10%-25=575.1元,税后收入=6001-575.1=5425.9元。王老师年终奖比刘老师高1元,但税后收入却比刘老师少了274.1元。这一现象是由于政策的不合理造成的,由于少计11个月的速算扣除额导致了税额的上升。这样形成了年终奖金税收政策的“无效空间”或称“不合理空间”。

二、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思路

1.正确认识纳税筹划工作。纳税筹划意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降低税收负担和税收风险的一种经济行为。纳税筹划不是偷税、漏税,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筹划的过程,需要前后兼顾、在动态发展中把握纳税筹划重点。高校职能部门要以解决问题的姿态,真正让广大教职工得到实惠。同时,加强税收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教职工了解税法相关知识,正确看待税收征缴工作。

2.纳税筹划需要高校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高校纳税筹划主体是在高校中能够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制订或确认收入分配标准的部门。作为事业单位的高校人事部门决定该年度收入分配总额以其标准,并且制定相关的收入分配方案;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教代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在二级单位或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进行收入的再次分配;财务部门在收入分配过程中负责筹集资金、对人事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分配金额进行核对、归集、汇总,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到教职工账户。所以,如果高校进行个人纳税筹划,其主要职能部门应为人事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财务部门可以利用其财务及税收知识,为纳税筹划提供政策法规及专业知识建议。

人事部门应熟悉相关政策,在考虑常规性调薪、奖酬金、全年一次性奖等诸多变动因素的基础上,尽可能精确地提供每一教职工下一年度全年的工薪预计数;相关职能部门(如教务处、科研处等)及二级学院在强化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在新的年度到来前将可实现的各项奖金及补贴预计数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以下年度工薪预计数、各项奖金、补贴及其他来源的收入计算每一教职工的年薪,统筹规划教职工年收入,实现年收入均衡支付,避开一次性年终奖“雷池”。计算出最佳月薪和年终奖支付额。

3.通过降低税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及降低税率合理节税。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税收入-费用扣除数)×税率。根据计算公式和税法政策,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税务筹划,首先应从应税收入也即税基入手,通过减少名义工资降低税基,其次是尽可能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然后采用均衡分摊法降低适用税率,最后利用税法政策差异合理节税。同时,要尽可能地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选择最佳的税务筹划方式,为纳税人争取最大的税后收入。

三、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探析

1.部分工资、奖金福利化以降低税基。税基是计税的基础,税基的减少可以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来说,教师的工资、奖金收入超过1600元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将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工资、奖金收入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样将减少教师的个人支出,同时减少教师的计税收入,从而降低其个人所得税税负。高校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降低计税工资、奖金所得,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1)提供医疗、教育、生活、休闲等服务设施;(2)提供交通工具,如上下班交通车,员工外出用车由高校进行成本核算后通过减少工资薪金所得收取,取消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3)高校为教师提供就餐服务。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可以免税(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在其内);(4)为教师报销一定金额的图书资料、学习培训费用、探亲旅途往返费用等;(5)为教师购买部分办公用品及设施,譬如电脑、打印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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