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的泛化、危害及其规范化
2009-08-17张金桐屈秀飞
张金桐 屈秀飞
摘要:隐性采访作为一种采访方式备受记者青睐,但目前出现了泛化现象,很多记者在采访中或假扮身份、或滥用职务之便、或利用隐性采访进行“诱导”活动、或流于形式等。这些现象在法律、道德和传播效果等方面造成了不可回避的负面影响。对此,本文从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新闻法规,增强公众法律意识,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自身素质,注重人文关怀等方面提出解决性对策,以期使广大新闻工作者能正确使用隐性采访,使隐性采访真正发挥它的作用。
关键词:隐性采访 泛化 危害 规范化
隐性采访及其泛化现象
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而把自己的身份和意图隐藏起来的一种采访方式”。①人们又称它为“秘密采访”或“暗访”。它是记者未经他人知晓和同意,对他人的活动进行拍照、摄像或对其谈话进行录音,这种采访手段是在他人没有戒备的情况下进行的,所记录的内容直观而真实,因其“用事实说话”而备受记者青睐。但就目前而言,隐性采访则出现了泛化现象,其表现有以下几种:
记者假扮身份。一般说来,假扮身份是隐性采访前的第一道“工序”。出于采访需要,大多数情况下,记者不得不参与到被采访的新闻事件中。从许多采访事例来看,记者扮演的角色可以说是多种多样,但这并不意味着记者想装扮什么就装扮什么,没有任何限制,有一些特定的人群记者是不能假扮的,否则,不是违法,就是违反职业道德。
记者滥用职务之便。在采访活动中,出于采访报道考虑,记者会故意通过违犯法律的方法撰写报道,向读者和有关部门显示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这种调查报道的动机虽然善良,但却不是理智的行为。例如广东某报社记者为报道毒品犯罪内幕而假扮贩毒人员深入毒穴进行暗访,结果无法脱身弄假成真,事后只得向警方自首,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记者采访中的“诱导”活动。“假扮”和“诱导”两者之间关系密切,很难截然分开。这里所谈的“诱导”,主要是指记者根据“报料”线索扮演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如买赃、买假者),与采访对象接触,故意设置“陷阱”,从而诱使对方上当受骗甚至犯罪,现出原形,同时记者记录这个过程。
记者在采访中流于形式。记者的责任关系着公众的利益,记者的行为直接和公众相连接,他们更多的是要为公众负责,并不是赚取自己的生活费那么简单,他们身上背负着比一般职业更多的责任。但是很多记者却颇让人失望,他们仅仅将自己的工作同工资挂钩,同年终奖金、各种“先进”联系,唯独没有同公众的利益联系。在利益的驱动下,“责任”、“职业道德”在他们那里变得不堪一击。在今天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许多记者为了写出
有水平、有深度的独家新闻而流于形式,丧失职业操守。
隐性采访泛化之危害
隐性采访的泛化有其不可回避的负面影响,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是法律危害。1.侵犯公民权利,引发新闻官司。记者在隐性采访中由于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因此被采访对象对记者很少戒备,甚至毫无防范。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记者利用职务之便可以比较方便地获知事件真相和当事人的隐秘情况,出于某种目的将其详细资料公布在大众传媒上。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权、肖像权等个人权利,是绝大多数当事人不能容忍的,往往还会由此引发一系列新闻官司。例如上海一家文化休闲类刊物刊登了一篇《都是漂亮惹的祸》的“本刊特稿”,其中使用了一张国内名模陈娟红的生活照片,陈娟红以这篇文章侵犯了其名誉权、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索赔12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文中使用的文字及配图,足以误导读者认为“陈娟虹”即原告“陈娟红”,已造成名誉侵权。法院判决主办这家刊物的出版社立即停止刊登配有原告陈娟红照片的文章,并将已出版尚未发行的该期杂志回收销毁,向陈娟红道歉并支付7万元赔偿。②2.自导自演,引诱犯罪。记者的首要职责是采写新闻报道,忠实地记录新闻事件,但不能在隐性采访中当导演,策划所谓的新闻。记者进行采访是采集新闻事实,而不是收集犯罪证据。记者不是公安人员,不具有取证、刑事侦破等职能,也没有参与违法事件可以不负法律责任的特权。因此,很容易触犯法律。
另外,许多媒体片面追求新闻的故事性、娱乐性,用鲜为人知的内幕作为卖点,暗访节目在媒体上频频现身,这种先行策划,然后隐性采访,有制造新闻之嫌。
其次是道德危害。从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角度讲,对于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的现象,有些记者不注意报道方式,滥用隐性采访,造成很坏影响。例如,一家电视台在报道城市不文明行为时偷拍偷录了这样一组镜头:一男子在公用电话机前,一边抽烟,一边不紧不慢地同对方讲一些无实际内容的话;旁边几位等着打电话的人焦急不堪。作为一种不考虑他人、只顾个人的社会风气,进行批评是应该的,但在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打公用电话的时间及通话速度,其行为没有违法;而记者的偷拍偷录是否合法更无定论。所以,“对于这一问题的把握,关键是对于社会心理的把握……社会心理的另一变化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意识也在增强。这就使报道必须考虑民众的承受能力,否则,受众在‘推己及人的考虑中会对媒体的无所顾忌心存反感”。③
从长远看,提高公民素质、促进社会文明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并非一曝就灵。记者滥用偷拍偷录,并且在播放时不做任何技术性的处理,置对象于公众面前,长此以往,必将造成过度紧张、人人自危的社会环境。
其三是传播效果危害。1.媒体的舆论导向模糊,出现低俗化。能否抓到具有轰动性的热点新闻和独家新闻,是检验媒体及记者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受众的欲求是多方面的,媒体应满足受众需求,但不能被动地一味迁就受众。近年来,新闻界有一个奇怪现象:记者热衷于暗访“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在许多媒体中,暗访节目频频现身,“隐性采访”也成了媒体满足少数读者低级趣味的工具。无论记者的主观动机是什么,从客观传播效果看,我们应认识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新闻媒体不能单纯追求卖点和轰动效应,否则将会走偏方向,导致宣传导向不明,采写角度偏颇,引起受众反感,降低媒体的格调。滥用隐性采访让隐性采访变了味,背离了隐性采访的初衷。2.引发媒体诚信危机。在一般情况下,媒体对舆论的影响是很大的。如果说“偷拍已成燎原之势”,那么在媒体与舆论的互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媒体。传媒业行业素质的下降,媒体信任度的下降,往往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导致恶性循环:新闻当事人对媒体、记者产生不信任感,提防、排斥记者;记者就不得不更多地采用隐性采访方式,之后招致更多的不信任和敌意。
隐性采访的规范化建设
隐性采访作为一种采访手段,是利是弊,关键还在于运用。如何正确把握隐性采访的尺度,避免陷入法律法规、道德伦理的禁区,是新闻机构必须认真思考并妥善加以解决的问题。对此,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规范: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新闻法规。在新闻采访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新闻工作者提出了隐性采访的合法性问题。综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在国家立法中,对于隐性采访存在着一些间接的规定,比如《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刑法》规定有“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等。但现行法律在1999年上半年之前没有规定采访权,至今仅有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一个规章对采访权作出了简要、概括的规定。当然,从广义的法律概念上可以说,现行法律已经规定了新闻机构的采访权。不过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成文的《新闻法》,现行法律更没有直接规定新闻工作者享有隐性采访的职权,换句话说,隐性采访得以存在,只是依据法律没有禁止便可以做的一般原则,它的法律保障是脆弱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新闻法规,明确记者和采访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采访手法的运用尺度,提高社会管理系统依法管理媒介的意识,提高媒介依法运营的水平,使媒介管理与运营真正走上法制化轨道。
增强公众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它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法律观点、法律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依据。
从现实来看,由于当前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易产生错误的观点、淡薄的法制观念,部分公众对法律的实现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
从历史传统看,中国公众长期以来缺乏个体维权意识,这给隐性采访的泛滥化和侵权倾向埋下了祸根。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人们的法律意识很淡薄,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即使有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在其没有带来太大伤害的情况下,人们往往不放在心上,有的便自认倒霉,放之任之,事情也就这样不了了之,殊不知这更助长了不法行为。因此要规范隐性采访,必须增强公众法律意识。
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自身素质。作为新闻工作者首先要懂法。强调隐性采访缺乏适当的法律地位,目的是希望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强化法律意识,这是保障隐性采访得以立足的必要前提。
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亟待加强。道德自律精神的缺乏,导致新闻工作者对职业身份产生错误的理解,在具体工作中滥用职权的情况时有发生。
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记者为了追求生动和“铁证如山”的效应,多数采用了偷拍偷录的方式,这基本上是一种非职业化操作。中央电视台的“榜样的力量”使其他媒体相继效仿,在这种情况下,偷拍偷录之风蔓延。新闻伦理研究的趋势表明,记者手中的职业权利非常容易伤害到其他人,适时地通过总结经验教训来完善我们的新闻规范,加强记者的新闻规范意识,应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了。
注重人文关怀。作为新闻记者在运用隐性采访手段时,应注重关怀的平衡,避免侵犯采访对象的隐私,更要明确什么该拍,什么不该拍,哪些该播,哪些不该播。因此,我们在呼吁自由的同时,也需要有相应的权衡,在摄制过程中要注意文字和镜头的规避与处理。
一个真正的记者,不仅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还要有博大的同情心和对现实的人文关怀,才能真正与受众达成心灵的融合。极富“人情味”的写作与报道,其实就是人文关怀精神的具体体现。《南方周末》在体现“人情味”方面就是成功的典范。尽管《南方周末》读者是强势读者群,但弱势群体始终也是其关注的对象。像“打工者的夫妻房”、“科学家指斥中国核酸营养”等头版,一下就可以体现出它的人文关怀气质。《实话实说》栏目有一期关于艾滋病的话题,访谈中编导者细心地在摄像机与病人之间隔了一层幕布,观众看到的只是他们的剪影,我们为编导者的良苦用心所感动,这让我们体会到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理解与关爱,感受到了一种对人和生命的关怀。④
另外,加强媒体的正确导向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暗访与偷拍的使用越来越多,这里有相当成分的媒体竞争的因素,但也有舆论监督的需要。从《羊城晚报》最近几次组织记者进行隐性采访的情况来看,隐性采访在舆论监督方面有着其他采访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震惊千万读者的长篇报道《来自高墙内的哭诉》,对此便是很好的说明。
隐性采访是公开采访的一种补充,媒体与记者应科学地掌握隐性采访的“度”,正确使用隐性采访,让隐性采访真正发挥它的作用。对于隐性采访我们主张:要用、少用、慎用。
注 释:
①蓝鸿文:《新闻采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7页。
②黄海星:《把握好涉案报道的尺度——试析电视法制节目摄制中的禁忌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http://www.1aw-tv.cn/news/xueshu/2006122212.htm。
③庄临强:《隐性采访的力量与控制》,《现代传播》,1998(4)。
④唐艺:《浅论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镜头规避与人文关怀》,《新闻浏览》,http://www.cdxhw.net。
(张金桐为河北经贸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教授;屈秀飞为河北经贸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
编校:施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