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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案中的法理

2009-08-17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7期
关键词:有罪纸箱清洁工

月收入仅千元的机场清洁工梁丽,竟然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捡”之有理还是该当入罪,法律职业者乃至普通民众争论不休。就结果而言,虽说难以预期,但讨论梁丽案的真正意义远不止结果上的罪刑裁量,更多的是能引起我们的深入思考,对执法办案人员而言,如何正确处理频发的类似案件,实现和谐司法,需长久探索。

为此,在骄阳红如火的5月30日,《中国检察官》杂志社邀请数名检察官、律师,同聚香山脚下——风景美丽的检察官国际交流中心,研读梁丽案。

【案件事实】

基本事实:2008年12月9日8时20分,深圳机场B号候机楼二楼出发大厅,为同事顶班的梁丽在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位女乘客带着一名小孩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梁丽第二次来到垃圾桶旁,见到嗑瓜子的两位女乘客带着孩子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而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梁丽以为小纸箱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放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约9时左右,梁丽来到大厅北侧距案发现场约79米远的16号卫生间旁,对同事曹万义说自己捡到一个纸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委托他将纸箱先放在男性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当天下午4时,梁丽同事曹万义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万义,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傍晚约6时左右,两个人来到梁丽家,说他们是警察,问她是否捡到一个纸箱。梁丽确认他们真是警察后,就主动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警察把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机场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别在梁丽、曹某、马某处找回了这批纸箱里的黄金。经鉴定,在梁丽处找回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在曹某、马某处找回的黄金首饰分别价值106104元和66048元。

争议一:警方是否在梁丽家说服梁丽交出财物?

在警方发布的内容中称,三名警察到了梁丽家后,做了20分钟的说服工作,梁丽才交出装有金饰的纸箱,有拒不交还的事实。

记者采访梁丽的丈夫刘建华时,却得到另外的说法,“梁丽几分钟之内就主动交出了纸箱。”

争议二:梁丽的行为是否符合秘密窃取?

警方描述梁丽具有秘密盗取纸箱的行为。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梁丽在“捡”到纸箱之后,兴奋不已地告诉了工友,工友杨德英称,“她当时扯着嗓门喊,老曹老曹,我捡了个东西,很多人都听见了”。就在厕所门口的杨德英当时甚至认为梁丽有些嗓门太大。这难道还能说明梁丽具有秘密窃取的意思?

争议三:纸箱所在的特殊地点是否可以判定其为遗弃物?

记者采访中发现,梁丽“捡”纸箱的地点,就在垃圾箱旁,且处在进入安检的一个入口,入口处并有明确昭示:“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和“手推车禁止入内”,而距离该处十几米的19号值机台也显示为“超限行李柜台”。

对于纸箱发现地点,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认为纸箱在行李车上不应是旅客的遗忘物或者废弃物,另一种则认为既然行李车在垃圾箱旁,则完全可以认为是旅客想要丢弃的,有劳清洁工处理的,放车上或放一旁垃圾箱里面效果都一样。

争议四:警方的行为是否属于有罪推定?

不少人认为,梁丽的行为不应该判罪,而是违反了内部工作纪律,因为标的物是价值巨大的黄金才导致被认为是犯罪的,警方调查梁丽案的过程中,存在“有罪推定”的侦查思维。有网民甚至尖刻地认为,“根据此前的报道,从上午8点30分失主报案到警方找到梁丽,这中间有足够的时间甚至捷径找清洁工问话,警方为什么没有这样做?而调出监控录像后马上就能看到身着工作服的梁丽将纸箱推走,警方为何不在第一时间看监控录像?并在第一时间找到梁丽或者其他清洁工了解情况?这样很容易找到纸箱,也就根本规避了梁丽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

徐德军律师表示,法律尽管规定控方在收集证据时,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还需要收集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控方往往侧重于前者,即收集证明其有罪的证据,而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则是由辩护人或当事人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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