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委会议案实体性审查应坚持“三点论”
2009-08-17刘晓燕
刘晓燕
一、立足点——服务检委会决策
做好实体性审查工作,必须确立为检委会决策服务的立足点,把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统一到服务检委会决策上来,突出“三性”,将实体审查服务检委会决策的立足点得以充分展现。突出保障性——重视和加强机构建设,为检委会办公室充实人员,按照业务精通、法律素养较高的标准建设检委会办公室,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综合性业务机构,保证实体性审查功能的发挥和有效运行;突出功能性——实现为检委会决策服务、为保证和提高案件质量服务的功能。应从案件质量管理的实际出发,明确和拓宽实体性审查的范围,除因时限无法进行实体审查的案件外,应一律由检委会办公室先进行程序过滤,后进行阅卷审查。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请理由或证据是否充分等方面进行实体把关,形成的实体审查意见不仅要在会前提交检察长参考,而且在检委会上宣读检委会办公室实体审查意见应作为一项必经程序;突出长效性——建立健全实体审查工作制度、规程,明确提请讨论案件的流程,严格报告格式、审批要求和上报卷宗的时间,要求做到内容详实,承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意见明确;规范提交议案的初审程序;建立和完善实体审查工作制度,实行统一登记、专人办理、集体研究;规范审查意见的形成,要做到实体审查意见观点明确,有理有据,论述严谨。
二、着力点——保证案件质量
以保证案件质量为着力点,就是要注重实体审查工作的质效。一是对案件质量负责,对检察长、检委会负责。对任何提交讨论的议案都应认真对待,审慎研究,对提出的审查意见负责。面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应注重理论学习和司法实践的积累,努力提高审查水平、处理问题能力和综合文字水平,保证提出的实体审查意见被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采纳。二是采取多种途径,保证实体审查意见的有效。检委会办公室必须在全面阅卷的基础上,采取与办案人沟通,听取有关案件情况和意见,参加业务部门的案件讨论会等方式,尽量收集反映案件实际的相关细节。特别是涉及自侦部门与批捕、公诉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以及部门存在多种意见的案件,有针对性地进行证据分析和论证,做到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共同把案件办好。三是履行决定执行的督办职能,跟踪检验实体审查意见的质量。检委会办公室要坚持定期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跟踪督办,向检察长、检委会反馈提交研究议案的处理结果,并从中检验实体性审查意见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的异同,指导和改进工作。
三、增长点——发挥综合业务管理职能
检委会办公室应真正在实体审查工作中履行综合业务管理职能,发挥实体审查工作的良性带动作用。其“增长点”应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促进决策方式科学化。在实体审查工作中集中体现参谋辅助职能和综合业务管理职能,可以保证检察长、检委会委员对议案有更全面的了解,明显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二是形成对办案部门的制约机制。检委会办公室的实体审查工作针对提请研究议案严格进行程序和实体审查把关,并同步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起到防止案件质量出现偏差的作用。三是促进业务能力的提升。检委会办公室处在为检察委员会提供实体参考意见的位置上,对其理论功底、执法水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是严格的检验。促使每一位从事实体审查工作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勤于思考,把学习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作为日常的必修课。同时,实体审查意见的发表客观上与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形成了素质和能力的比较,可以激励和带动办案人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法律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自觉做到公正执法,规范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