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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检验关键性特征在侦查中的运用

2009-08-17熊妮娜罗志安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7期
关键词:笔迹英杰字迹

熊妮娜 罗志安

【本期主讲】

熊妮娜 检察官

2002年四川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进入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先后在反贪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工作。现任助理检察官,在公诉科从事审查起诉工作。

核心提示:全文通过描述并配以笔迹特征检验(比对)记录图片,总结出在笔迹鉴定中存在的较为常见的摹仿笔迹、他人代写、故意变换书写方法三种形式,分析这三种形式各自存在的特征并如何运用这些关键性的特征以提高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深入开展,执法程序逐步规范,对证据的采信要求越来越高,笔迹鉴定作为法定证据,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其重要价值得到了近一步体现。特别是笔迹鉴定结论科学性、客观性较强的特点,不但为侦查提供了可靠的线索和准确的方向,而且还有效地防范和应对犯罪嫌疑人不供或翻供现象,对增强公诉效果,认定犯罪事实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笔迹鉴定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的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鉴定结论是7种证据之一,同时又规定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一定程度上说,笔迹鉴定是检察机关突破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能有效地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同时通过笔迹鉴定手段获取的鉴定结论是最客观、最科学的证据之一,是揭露犯罪、证明犯罪最有说服力的一种证据。对涉及专门性技术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笔迹鉴定正是检察机关为了判明所涉及的技术性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通过运用相应的科学技术原理与方法,对在诉讼中涉及的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专门审查、评断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检察机关从科学技术角度加强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笔迹鉴定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的运用

笔迹鉴定在侦查、审查起诉等检察环节对专业性技术证据的固定、鉴别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结合案例做出具体分析。

案例一:笔迹鉴定识破假签名

2001年,四川省三台县建筑总公司第三分公司叶某、苏某某等多人到我院反贪局举报总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存在经济问题时,拿出该分公司1995年4月20日付给三台县建筑总公司管理费6万元的《付款凭据》一张。此条上收款人为“王英杰”,同时还有三个付款经办人签名。该凭据反映出王某某收款后不入账,私吞管理费用等问题。随后反贪局便以王某某涉嫌贪污罪进行初步侦查,并同时将上述“付款凭据”(检材)和所收集的样本字迹送到技术部门,委托笔迹鉴定人员对检材签名字迹“王英杰”三个字进行鉴定,以确认该签名的真伪。

文检技术人员受案后,首先对检材概貌进行观察,发现该检材字迹系多人笔迹书写而成,付款凭证落款日期为“1995年4月20日”,经办人注明日期为“1994年4月20日”,两处日期不相吻合。观察收款人签名字迹“王英杰”三个字可见部分笔画有墨迹浓淡不均、渗散现象,整体笔画形快实慢,生涩呆板。由此确定该签名字迹存在临摹和套摹伪装书写的可能性。随后将检材签名字迹与样本签名字迹进行对比检验,发现二者均系碳素墨水书法钢笔书写而成,且在文字整体布局、外部形态、书写风格等一般特征方面极其相似。但进一步观察可见,检材中“王”字第二和第三横画过长,与“英”字上半部组合形成共字头形态,表现为明显的错字特征,而样本中只有“王”字的第三横画运笔过长,且与“英杰”二字上半部横画合写成为一画代替,“英”字呈草头形态。检材中“英”字第一竖画与第四竖画合写为一竖画,出现笔画错误特征,而样本中无此错笔画特征。检材中“英”字末笔画与“杰”字在连笔书写远笔途中有断笔、另起笔书写特征反映;而样本中反映为一笔书写而成。在显微镜下进一步观察,发现检材中“王”字第二横画压于“英”字草头的两竖和“杰”字竖画之上。“王”字呈现明显的笔顺错误特征反映,而样本中无此相同特征。为了确保检验鉴定的准确性,再次提取了王英杰本人在1994年至1995年之间的实验样本,与检材进一步比对检验,均存在以上所观察到的细节特征上的差异,充分证明了检材签名字迹“王英杰”三个字系他人伪装书写而成。通过对检材的检验分析和综合判断,最后出具了检材签名字迹“王英杰”三个字不是其本人所写的正式鉴定书。其后,“举报人”叶某、苏某某面对鉴定结论不得不承认,检材中“王英杰”三个字系苏某某反复练习模仿王英杰签名字迹后所写的。三个“经办人”之一的王永生也承认在检材上签字证明之事纯属受叶、苏二人所骗而为。他们伪造此“付款凭据”的目的,就是想通过控告王英杰贪污管理费,使其受到法律惩罚,以报一己之仇(具体特征见附表一)。

案例二:笔迹鉴定突破零口供

2005年,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本县工商局金石工商所所长魏永亮涉嫌贪污市场转让费一案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魏永亮自认为事情已过去两年多了,且自己做得天衣无缝,负隅顽抗,拒不配合,对抗心理严重。在审讯过程中,采取不回答检察人员的提问或对前后供述采取相互否定的办法来对付办案人员,始终矢口否认自己的贪污行为。

为了把该案办成铁案,办案部门立即委托文检技术人员对该案所涉票据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文检技术人员接案后,马上到相关银行调取有“魏永亮”签名字迹的涉案存单(检材)原件,并到案发单位收集魏永亮平时签名字迹样本和其他涉案人员同期字迹样本。将检材与魏永亮签名字迹样本进行比对检验,发现二者在细节特征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如“魏”字第一笔画的运笔方向、“亮”字最后一笔画的转折和收笔动作均反映出明显的差异;将检材与涉案人员涂某字迹样本进行比对检验,发现二者不仅在书写的一般特征方面相同,而且二者在起、收笔和连笔书写动作,运笔方向和笔画间的对应关系等细节特征方面反映相同,如“魏”字第一笔画的运笔方向、“亮”字最后一笔画的转折和收笔动作等都反映出同一人的书写习惯特征(具体特征见附表二)。经过综合评断,被检签名字迹“魏永亮”三个字均是单位财务人员涂某所写。办案人员根据以上鉴定结论,进一步突审另一涉案人员涂某后查明,两张签名为“魏永亮”的存单均是魏永亮指使财务人员涂某将所收的部份市场转让款存到魏永亮个人户头上。正因为文检技术人员的及时介入,对该案所涉关键证据签名笔迹进行了科学鉴定,为出庭公诉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持。被告人在科学的鉴定结论面前哑口无言,被告人魏永亮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

办案札记

寻找字迹里的“DNA”

我在检察院技术科从事笔迹鉴定工作多年,做的笔迹鉴定不少,但给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本县某建筑公司多名职工联名举报公司主要领导贪污公款6万元的案件。

建筑公司多名职工不但联名举报,还提供了有被举报人签名的“付款凭条”一张,要求检察机关查处。我院根据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发现部分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因经济纠纷闹得很僵,一方说对方贪污,对方说是陷害。双方还因此纠集多人多次斗殴,事态不断扩大,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究竟孰是孰非?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我受委托对该案关键证据“付款凭条”上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付款凭条”上的收款人签名字迹系其中一举报人摹仿被举报人签名而形成。面对自己编导的迷局被揭穿,摹仿人不得不承认因其不服公司领导管理,与被举报人结下恩怨,才亲手摹仿被举报人的笔迹,制造收款不入账的假象,纠集其他不满公司管理的部份职工一起到检察机关举报领导贪污的事实。摹仿人妄图通过检察机关的查处,损毁被检举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给被检举人造成心理压力,以此达到泄私愤的报复目的,没想到自以为天衣无缝的闹剧罪终被笔迹鉴定戳穿。真相大白,群访平息,公司安宁。

回想起一件件亲身经历的真实案例,我发现在不同种类的笔迹鉴定过程中,只有尊重客观事实,认真分析检材和样本的细节特征,在细枝末节中找寻异同,才能得出正确的鉴定结论,还事实以真相,为办案人员提供案侦方向,为最终审判提供判案依据。既保护了无辜的人得以清白,又使有罪的人得到法律的制裁,这其中就有我们鉴定人员的一份贡献,想到这些不免让我感到些许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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