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缘年龄证据监督的强化
2009-08-17杜春江
杜春江
刑法所指的边缘年龄是刑事责任年龄的临界点,即行为人实施了我国刑法禁止的行为所承担刑事责任与否的年龄段。侦查、检察和审判实践中,主体的年龄问题一直是诉讼过程中十分关注的大问题。随着刑事犯罪年龄低龄化程度的加深,刑法所担负的打击功能与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势头不相适应。感化、挽救、教育固然重要,但有限度的疏导并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尽管当前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深入人心,但社会和谐需要司法机关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对于刑事犯罪处理给予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准确定位,力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得以凸显,把打击功能、教育功能和保护权益功能有效结合,实现社会治安良性循环。要努力做到这些,法律监督工作必须强化,边缘年龄证据监督必须做到位。这样才能既保障打击犯罪准确合法,又充分体现处理适度,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然而,如何取得真实可靠的犯罪年龄,困惑多,问题多,难度大。虽然侦查监督投入的精力颇多,但是实践中因为犯罪年龄的证据监督不到位,出现影响案件诉讼,确保司法公正的负面问题相当突出。
一、实践中边缘年龄证据存在的问题
(一)边缘年龄证据收集过程中的问题
1.注重犯罪行为的证据侦查,忽视刑事责任年龄证据的收集。无论是公安派出所还是专门侦查部门,由于存在倾向性的收集证据的观念,把注意力放在侦查犯罪行为上的做法比较突出。特别是在侦查前期,抓现行、嫌疑,查犯罪行为的有无,把证据收集的重点放在在犯罪行为人和事情上,犯罪主体的年龄往往查证滞后。结果是事实查了,年龄没有查;事实查清了,年龄没有查清;事实没有查清,年龄也没有查清,等等。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因,主要是侦查理念不全面、不到位。
2.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作怪,侦查员的侦查方向偏差,导致边缘年龄证据反复,证明力受到影响。主要体现在:(1)故意混淆口供,反复供述年龄。反侦查意识来源于法律意识的提高,监管场所具有“丰富经验”的在押人指导,以及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攻守同盟等。在不讲清年龄不行的情况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真实年龄,一旦有机会或者“高人”指点,就来个反复无常,故意混淆真实年龄,说出几个年龄、原因,几个月份出生,扰乱视听,给侦查员出难题;(2)源自于监管中的跑风漏气,亲情庇护规避法律,逃避侦查。犯罪嫌疑人亲属通过监管人员打探一些消息,即便是明知自己孩子作案时的真实年龄,也不惜以涉嫌犯罪的代价,以身试法,作假证或不作证规避年龄问题,使侦查员无法收集真实年龄;(3)户籍管理混乱,更改现象严重,真实年龄取得受阻。基层派出所的重要职责是户籍管理,但是对于边缘年龄人员的户籍管理较为混乱,一旦发生刑事案件,边缘年龄证据固定就出现问题。这说明户籍管理工作缺乏前瞻性,户口管理不规范,出生、入户、变更不够严谨。户政管理部门自身监督不到位,也是容易引起边缘年龄难以查清的一个关键点;(4)侦查利益驱动的可能存在,影响着边缘年龄的查清。一些素质底下的侦查员严重不负责任,对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故意不查清楚,甚至以无法查清不走逮捕程序而走起诉程序,起诉程序走不下去,出现长期搁置案件的情况,不能排除利益驱动作怪的现象;(5)边缘年龄证据收集简单化,不积极获取能够形成基本证据链条的证据。在审查逮捕案件时不难发现,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为一份户口登记表、一个口供,只要基本相互印证,就认为能够定案;对于年满十八岁、年满十六岁、年满十四岁这些前后可能有差错的年龄段,往往认为只要在某个罪名所认定的主体年龄范围内就可以。如盗窃罪,犯罪主体户口上已满十八岁,口供上刚满十九岁,盗窃行为又达到法定数额,清楚了不需要再查。未成年人犯抢劫罪,口供满十四岁、户口满十五岁,不查了。试想,这种办案观念能够经得起检验吗?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不及时取得外围年龄的证言、书证等,那就很危险。
(二)审查逮捕中边缘年龄的证据监督力不足
1.审查把关不细致,盲目肯定侦查收集的年龄证据。主要是监督的侧重点扭曲,只注重犯罪行为的证据审查,不重视边缘年龄的严格把关。通常是一看到有证据证明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年龄,就认为是犯罪主体年龄已经取得。
2.边缘年龄段不注意卡死,认为只要在犯罪年龄区间内就行,满足于既得边缘年龄证据。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审查把关时,只要多数证据或一定数量的证据证明嫌疑人作案时的年龄在法定区间内,即视为有证据证明犯罪主体的年龄,满足于侦查取得的边缘年龄的言词、书面证据,不深入地去核实、梳理。
3,习惯于传统的坐堂问案,不深入群众去调查研究,侦查与审查两张皮办案。过去那种深入群众,审查中复查精神、联查方法,都被坐堂问案取代。可能有人认为,现在不比过去,刑事案件多,审查逮捕任务重,没有时间去复查核实。固然是个理由,但坐在办公室内搞监督会有什么效果呢?
4.程序主义思想严重,工作积极性不高,导致案件贻误时机。大多数检察官认为对案件的审查把关就是监督侦查,发挥证据监督作用,固然不错,但是只重视程序不注重实体,只能使案件贻误时机。
二、滋生边缘年龄证据收集以及监督不力的原因
(一)户口管理缺乏衔接机制,重点边缘年龄人员监控滞后
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因为犯罪主体的年龄问题影响案件正常诉讼,根本点在于户口管理不规范,法律监督滞后,缺乏制约机制。
1.登记机关乏力,登记人员责任心不强。登记机关是公安派出所,但是派出所的工作重点在案件办理和治安防范上,没有把户籍管理提高到一个更为重要的层面。所以在人员配备、网络建设等方面投入的人力、物力不足,规范性差。而户籍管理的工作非常重要,稍有疏忽,可能造成情事变迁,后果不可估量。比如,张某受过刑事处罚,作案时不满十八岁,法院判了缓刑。但是如果更名了,满十八岁入伍,就形成大错。这里面有失职的一面,也可能有故意徇私的一面,总之,是责任心不强的表现。
2.办案与人口管理工作缺乏衔接机制。最典型的是同一个名字、年龄段的人,查找起来不计其数,工作很被动。如,查找城关镇一个名叫李松的未成年人,由于外围情况不掌握,经过核实,竟有数十个,谁是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呢?户籍管理部门与派出所办案人员、侦查部门工作机制不衔接、不协调,资源不共享,信息渠道不畅通,是影响办案速度和质量的重要因素。
3.边缘年龄证据收集重视不够,侦查员在取证的深度和广度上有差距。如前所述,重行为事实的侦查,轻年龄证据的收集,是当前证据收集存在的重大问题。侦查员没有从根本上充分认识犯罪主体是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者,查事实固然重要,查年龄尤其是边缘年龄更为重要。有的侦查员把边缘年龄证据的收集纯粹让检察机关提出问题了再去侦查,如果不提出问题就应付过去。犯罪主体年龄证据既不能形成链条,又不能在深度和广度上着力,所办案件就经不起检验,甚至会导致错案。
(二)边缘年龄证据监督不力,表现形式多样
1.证据审查意识不够,监督理念缺位。没有处理好对案件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的关系,认为案件审查时只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就保底了,没能正确看待刑事法律相关规定对自己的工作要求。
2.热衷于文来文往,轻信于侦查取证。实践中,有的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时只要年龄不清就不捕,退回补充侦查,下发说明书,不积极通过核查、联查去监督。定案时片面信任已经取得的边缘年龄证据,很少深入实际去了解群众。
3.对边缘年龄证据监督中涉嫌包庇、徇私犯罪监督力度。如果说管理跟不上是失职的话,那么犯罪嫌疑人亲属、侦查人员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案件不能公正处理,应当成为检察机关重点监督的对象,但实践中监督的不够到位,一般性案件多,重大典型案件少,处理的力度不够。
三、强化对边缘年龄证据监督的策略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边缘年龄证据问题,加强边缘年龄证据监督至关重要。我们认为下列途径是必然之举:
(一)强化户口管理,突出边缘年龄人员管理监督
公安派出所的户口管理除了网络化模式之外,应当采取滚动式、分阶段管理,掌握不同时期内、不同年龄段人员的动态。社区民警应当及时了解辖区内人员情况,注重青少年接受教育、弃学务农、务工、入伍或者留置社会的状况;采取积极的办法,洞察不同类型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苗头,对已经走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要突出抓好边缘年龄的跟踪,防止故意规避法律逃避追究。需要强调的是,尤其在案件办理中注重边缘年龄证据的取得,做到既要准确打击犯罪,又要确保不该追究的免受犯罪追究。
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对派出所户口管理的监督,具体措施:一是建议公安机关建立法定年龄人员数据库,随时在办案中搜集到不同年龄段不同人的年龄证据,为快捷办理案件服务。二是强化对涉及不安定因素的青少年的管理,及时掌握动态,跟踪矫正或防止重犯违法犯罪。特别注重多次违法但不够刑事处罚的青少年边缘年龄的证据固定。三是实施户口管理、计生管理、医疗管理、教育管理联动机制,确保资源共享,信息畅通,真实可靠,便于操作。这样以保证很准确、及时地掌握青少年的思想动态和生理心理变化,年龄段的犯罪特征。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派出所、户政管理部门建立长效机制,以保证管理和监督工作高效、完备和透明、公平,减少和遏制因年龄问题错误处理案件。
(二)加大打击次生犯罪力度,遏制故意包庇、妨碍作证类犯罪
虽然公民的法律观念不断提高,但是传统的浓郁亲情关系深深烙印其心中,在青少年管理和保护方面,感化、挽救、教育功能不能有效发挥,未成年或刚成年犯罪人员增长。家庭基础教育跟不上,违法犯罪了又刻意姑息迁就、放任包庇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妨碍证人作证的现象大量存在,尤其是青少年犯罪后围绕年龄问题的违法犯罪非常突出。所以必须着力在发挥教育功能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加大打击力度,遏制亲情、裙带关系而引发的包庇、妨碍作证犯罪的发生。通过个别打击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保证诉讼渠道畅通。要加大次生犯罪的查处和监督力度,采取得力措施,预防和减少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作伪证假证的现象。
(三)突出青少年犯罪年龄证据审查,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公正实施
检察机关要务必使检察官们站在对人民群众负责的高度,对每一个走向犯罪道路的青少年及其家庭,保持务实求真、甘愿奉献的态度,把好年龄证据关。
1.要全面审查侦查的年龄证据,明确一天、一岁对案件公正处理的重要性。从点滴细节做起,要特别重视公历、农历换算,传统属相认定,言词证据的统一性、客观性把握。必要时要明确青少年年龄证据的证据要素和证据类型,以保证证据收集到位,审查把关到位。
2.要善于发现问题,发挥主动复查、复核的有效作用,强力监督已收集证据的有效性。
3.要树立深度监督的意识,充分发挥审查逮捕中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和查处徇私舞弊犯罪的职能作用,扩大监督效果和社会反响力。在此基础上,围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以及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公正、公平、透明地依法正确适用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