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语境下以宽济严适用问题探微
2009-08-17杨森
杨 森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各阶层民众的愿望和期待。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建设对和谐社会构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刑事政策的适时调整和贯彻落实,又决定着法治的进程和效果。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和适用,不仅凸现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而且回应了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但不容回避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解不一、标准各异,执行中忽左忽右、时强时弱等情况,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目标的实现,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和谐社会进程。
一、以宽济严的价值追求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作为与犯罪作斗争的手段而提出来的,更强调刑罚的有效性。这种有效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严济宽,即通过严来体现宽;二是以宽济严,即通过宽来体现严。以严济宽和以宽济严正如一枚硬币的正反面,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体系。以严济宽,定位于制约,强调的是对首犯,累犯等重犯施以重刑,通过严厉的惩罚,对犯罪人及其他社会公众将来可能的犯罪,予以强力的遏制和威吓,同时体现对从犯、偶犯等轻微犯罪之宽。以宽济严,定位于恢复,强调的是对未成年犯、偶犯、从犯以及轻微犯罪作轻缓处理,通过对犯罪人的责任减轻、能力培养和道德重建,使犯罪人尽快从过往的阴影中挣脱出来,重新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恢复社会的安宁与和谐,同时体现对首犯,累犯等重犯之严,这是以宽济严的核心价值追求。
司法实践也反复证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现以宽济严的核心价值追求,可以有效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司法的和谐理念。如湖滨区检察院办理的赵某松等8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赵某松、张某、马某强、马某斌相互结伙流窜河南省三门峡市和山西省平陆县入室盗窃财物,短短五个月内,赵某松参与盗窃43场,盗窃价值137057元,张某参与盗窃38场,盗窃价值117671元,马某强参与盗窃13场,盗窃价值59589元,马某斌参与盗窃12场,盗窃价值10943元,李某华、张某军、张某祥、陈某、马某斌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收购、销售,其中李某华收赃价值32880元,张某军收赃价值6048元,张某祥收赃价值5950元,陈某收赃价值1350元,马某斌销赃价值5800元,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承办人员对于多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赵某松、张某、马某强,建议法院予以从重处罚,对于属未成年犯,且有立功情节的马某斌,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对于收赃犯罪情节轻微的陈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最终赵某松、张某、马某强均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马某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该案的办理,严惩了几名主要犯罪分子,震慑了罪犯,同时在办案过程中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行轻微的犯罪分子的宽缓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以宽济严的两层含义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社会对犯罪的理性化反应的表现,更多的体现着刑罚的谦抑性和人道性。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刑罚边际效力递减规律也告诉我们,在罚刑均衡的范围内,刑罚威摄力与刑罚轻重成正比。但是,刑罚威摄力并不会随着刑罚的加重而无限地增加,一旦刑罚超出了公正的限度,刑罚威摄力就呈现出递减的趋势。根据这一规律,在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以宽济严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该宽而宽,即对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这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是刑法公正的要求。二是该严而宽,即对那些所犯罪行较重,但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容,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充分体现刑法对犯罪人的感化,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
三、以宽济严的三种形式
宽严相济之“严”要求既要法网严密,有罪必罚,又要刑罚苛厉,从重惩处,同时还要求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从这个视角出发,以宽济严的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是非犯罪化对待。即对有些行为,刑法上虽然规定为犯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在司法过程中对这种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湖滨区检察院办理的马某盗窃一案,2008年3、4月份,马某趁在其姑姑马某苗家吃饭之机,盗走马某苗家一把房门钥匙,同年5月26日14时许,马某到其姑姑马某苗住处,趁马某苗家中无人之机,用之前盗来的钥匙打开马家房门,盗走电脑主机一台,经估价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1773元。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时,侦监部门阅卷后建议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环节受理案件后,承办人员询问听取了马某苗的意见,其对于马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马某能得到从轻处罚。结合案件情况,科室集体讨论,认为马某的行为可不做犯罪处理,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对马某做其他处理。对于发生在亲友、邻里、同学之间的因纠纷而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无特别情形、犯罪数额在10000元以下的贪污贿赂犯罪等,一般可作非犯罪化对待。
二是非监禁化处罚。即对那些虽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后,更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同时,可用非羁押诉讼和缓刑方式解决轻刑犯的非监禁化问题,用假释方式解决重刑犯的非监禁化问题。这种非监禁化处罚既是节省司法资源、降低改造成本的需要,也是基于监管场所教育功效微乎其微、刑满释放后再犯罪率居高不下两个现实的无奈选择。为此,湖滨区检察院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引下,在审查逮捕环节,大幅提高够罪但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率,增加非羁押诉讼方案件的比例,在降低捕后轻型判决率(捕后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2007年,捕后轻刑判决92人,轻刑判决率19.96%,2008年捕后轻刑判决19人,轻刑判决率6.86%,同比分别下降79.35%和13.1%,连续两年保持全市最低。2009年前4个月,捕后轻刑判决6人,轻刑判决率降到了4.51%,同比分别下降53.85%和8.49%。
三是非司法化处理。即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刑事自诉案件,不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是经过刑事和解或社区矫正得以了结。对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此类案件,亦应在检察环节当即立断,化解矛盾,创造条件,尽快退出诉讼程序。近几年来,湖滨区检察院在刑检工作中实行案前审查制度,在案前审查过程中,对于已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的案件,审查核实和解情况,符合撤案条件的,建议公安机关撤案,不再进入批捕、公诉环节;对于不符合撤案条件的,建议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不再进入审查批捕环节,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指定刑事和解案件专办小组办理,使得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妥当处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2007年7月8日,张某因煲煲粥棚饭店将自家墙外排水管道损坏一事和煲煲粥棚饭店老板娘魏某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撕打,魏某的丈夫祁某亦上前帮忙,用巴掌击打张某头面部,将张某打成轻伤。此案件发生后,民警对双方进行调节未果,将祈某刑拘后报捕。湖滨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赔偿的谅解协议,最终对祈某作出不予逮捕的决议,后公安机关将祈某故意伤害案作了撤案处理,退出讼诉程序。
四、以宽济严的三种情形
一是日常司法中充分体现宽。数字显示,2007年以来,湖滨区检察院侦察监督部门受理的案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等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案件125检220人,占总案件的19.11%(案件数)、19.73%(人数),盗窃、抢夺等一般侵财类案件351件576人,占总案件的56.67%(案件数)、51.66%(人数),犯罪人员中有前科(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共有191,占总人数的17.13%,累犯117人,占总人数的10.49%。司法实践表明,在所有犯罪案件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等政治色彩的严重犯罪是极少数,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只占较小比重,大量案件都是由于对财产的过度追求与社会不能提供更多获得财产的合法途径之间的矛盾引发的抢夺、盗窃等一般性侵财犯罪。其中犯罪性质不是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未成年犯、过失犯、初犯、偶犯等情形比重较大。针对金字塔型的案件结构,按照和谐社会的要求,至少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充分运用宽缓的刑事措施,使之尽早回归社会,开始正常生活。(1)对于未成年犯、过失犯、初犯、偶犯,尽量从宽。其中对犯罪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对自身错误有了真正认识、对自身行为有了真诚忏悔,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得到恢复的,一律从宽。(2)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拘役、罚金,免予刑事处分者,尽量从宽。(3)从排除适用范围上讲,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不宜从宽。(4)从犯罪主体角度看,年满70周岁或者因身患严重疾病而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犯罪人,则可以作为前述情形之例外而尽量从宽。
二是“专项斗争”范围内理性体现宽。针对某一时段、某一区域的某类或某几类犯罪相对突出开展“专项斗争”,是建国六十年来屡见不鲜的事实。近两年开展的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打击破坏生态资源和环境资源职务犯罪专项斗争,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刚部署的打击涉农职务犯罪专项斗争,皆在此列。一个“专项斗争”的启动,总是伴随着目标要求、工作排序,兑现奖惩等多种保障落实的措施。特别是专项斗争进程中的阶段性小结排序、结束时的隆重表彰,都可能因基层政法部门为追求所谓“政绩”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超出启动本意的“冒进”现象:该严更严,当宽不宽,甚至将非“专项斗争”所列案件强拉硬扯进“专项斗争”予以严惩。
“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足够了”(贝卡利亚)。在“专项斗争”对某类犯罪施以高压控制、人人喊打的紧锣密鼓中,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保持足够的冷静与清醒,理性地分析犯罪现状,不扩大,不拔高,把刑法的价值始终定位在“将犯罪限制在不妨碍社会良性运行的程度之内”,既突出打击重点,持续增强刑罚的威摄力,又贯彻宽严相济,理性地体现法律温和的一面,与行政、经济、教育等其他社会管理方式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的良性运行,促进社会和谐,为经济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保障。2008年开展了预防和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活动,在主要以逮捕数量、逮捕率和起诉人数、起诉率为考核指标的情况下,湖滨区检察院坚持“专项斗争范围内理性体现宽”的司法理念,在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对一批犯罪分子作出从严处理的同时,依法对28件59人作出了不逮捕决定,对情节轻微的10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湖滨区检察院在预防和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活动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做法受到三门峡市委政法委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三是重点案件中谨慎体现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各级领导高度关注、上级机关层层批办督办的案件,是本文所指的重点案件。此类案件虽然数量少,但人们的关注多,对社会的辐射面广,对人们的法律信仰影响深。对重点案件的一般做法是“从重从严”,且以有据之严、有理之严做到众人皆服,从而实现以严济宽;而对法定从宽情形的,应严格法条,做到“宽之有据”;有酌定从宽情形的,应慎之又慎,做到“宽之有节”,以谨慎的态度实现以宽济严。
五、以宽济严的五个时机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贯彻以宽济严应从自身职责出发,把握以下时机:
第一,在侦查机关立案环节,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引导取证,严格把关,阻止可以做非司法化处理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第二,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受理环节,推行受理前审查机制,澄清事实,甄别证据,严格标准,发现可以做非犯罪化对待的案件,建议侦查机关撤案。对应作犯罪化处理,但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案件,不捕后建议侦查机关直诉。
第三,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有可能通过刑事和解化解纠纷、恢复社会和谐状态的案件,穷尽手段作刑事和解处理。
第四,在审查起诉终结时,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提请检委会做出不起诉决定。
第五,在提起公诉过程中,对应当从宽或可以从宽的案件,适时恰当地提出量刑建议。
结语
适应和谐社会构建的要求,无论在日常司法过程中还是在司法特殊时间,无论是普通刑事案件还是开展专项斗争中的重点案件,都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具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形的或轻微犯罪,选择合适时机进行非犯罪化对待、非监禁化处罚、非司法化处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司法温暖、方便、文明和高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宽济严必须因时(治安状况的好坏)而宜、因地(区域犯罪特点)而宜、因案(个案具体情况)而宜,绝不能突破法律框架,以宽为由“法外施恩”,更不能宽无边际,背离法条,有勃伦理,溺于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