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应对“337”的策略和技巧
2009-08-14
专利初衷是为了保护美国产业,但是现在却变成了商业竞争的工具。如果他们打这个官司,购买中国产品的美国客户心理就不踏实,因为他们也会被追索赔偿,所以就会放弃这个交易。联邦法院也会尊重537法案,—旦有起诉,客户也有这个顾虑。
由此可见,“337条款”日益成为一种极具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对我国出口贸易具有严重的不利影响,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并积极探索应对的策略。
首先,应强化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
一方面企业要加大研发投入,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并在取得研究成果之后积极地在国内和产品可能销往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商标与版权,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为国际市场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一个知识产权的竞争。这是最重要的因素。
另一方面企业也要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防止自己的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签订出口或加工合同之前,应先进行专利检索(这些都是公开的),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比对工作,确定是否会侵犯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避免日后成为“337条款”调查对象。如果侵权嫌疑很大,就要十分慎重,这点不能侥幸。
其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其会员建立专利预警制度与产业专利情报服务网,包括专利情报分析、专利诉讼谈判研究、专利政策法规研究等,适时为会员提供产业专利趋势咨询,提升企业对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和侵权的判断能力,减少被提起“337调查”的机会。如果企业涉诉了,行业协会可以迅速组成协调小组,组织相关企业对案件展开分析评估,准备各种证据材料,共同应诉。
实际上,这次没有集体起诉,是因为利益点不同,各自有各自的考虑。如果要这么做,必须有一个很强的媒介,一个很强的行业协会,比如“劲量”电池案,由行业协会牵头,可以做到步调一致。但是三氯蔗糖就缺少这么一个强有力的媒介。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这几家企业的工艺都有很大区别,很难集体应诉。
第三,如果遭遇诉讼,至少态度要积极。在接到ITC的调查通知后,企业应联合其他涉诉企业,积极搜集证据,参与诉讼过程,努力寻求最佳的结果。企业如果不应诉,任由法官做出缺席判决,最后可能就是失去美国市场,其后果比在反倾销诉讼中败诉还要严重。因为反倾销措施只是增加关税,而且有效期一般为5年,而违反“337条款”的后果是ITC可以签发排除进口令和禁止令,而且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期限。有的涉案企业认为只要将公司关闭,再另外注册一家新公司就可以规避这一后果,其实不然,如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签发的是普遍排除进口令,就不是只针对涉案企业,只要是同类产品都会被禁止进口。因此,涉案企业只有积极应诉,才有取得胜诉或庭外和解的机会,否则只能放弃美国市场。
第四,诉讼也要做一个成本核算,也要看胜诉后从市场获得收益是否足够。有的诉讼程序就2年,但是这个产品的诉讼周期才2年,等到打赢了,市场的黄金周期已经过去了。应诉过程中,要做好客户沟通工作,稳住客户,传达信心。比如捷康在应诉过程中,开了大的新闻发布会就有四次,还在相关行业的媒体上做了很多公告。不能为了应诉而应诉,诉讼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最后,只要是诉讼,应当选一个要聘请有优势的律师事务所作为代理人。比如打“337”官司,就要聘请有“337”官司经验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最好是律师在ITC有任职的经历。这次捷康的律师是Craig Smith。他的团队中就有在ITC任职的律师。应诉方法上,思维要广阔。学会运用诉讼中的方法和技巧。比如同时面对联邦法院和ITc诉讼的时候,在无法同时应对的情况下,要申请先中止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