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上有了后悔药
2009-08-13陈玮
陈 玮
法规的制定者如何让愿望与具体的法规接轨,如何因势利导,而不是让消费者“望梅止渴”,除了鼓掌,我们需要更多的冷静与理性。
如果有了后悔权……
买房买车等消费可以后悔了?
前不久,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提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修订可能涉及消费者不满意时货物的处置问题等一些焦点问题。一时间,“后悔权”激起了街头巷尾的热议。
所谓后悔权,就是消费者购物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的权利,也是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其主要意义在于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刘俊海曾参与了《消法》的制定,他认为, “后悔权”主要适用于三类产品:一是网上交易;二是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三是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住房、汽车、珠宝、家装等。这类商品价值较高,在一次性购买的过程中,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
如此看来,“后悔权”意在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性保护,倘若真能对大宗商品实行无理由退货,那将是法律的巨大跨越。
虽说现在还没实行后悔权,不过,我们可以大胆的想像,当买房买车都能拥有后悔权的保障,我们的社会会出现一些什么样的新气象?
后悔权真的好实施吗?
后悔权的对象到底是哪些?法律又如何来区分真正的需求与投机?后悔权的期限到底是3天、7天还是14天?
搜索“后悔权”,相关链接高达860万条,更多的消费者认为后悔权是灵丹妙药——由于要考虑消费者未来可能行使后悔权,开发商在营销阶段一定会诚实披露商品房的真实情况。比如这个小区未来有没有电磁辐射,附近有没有垃圾处理场,有没有电网高压线在小区“跨越”……而不会遮掩一些对消费者不利的信息。他们认为反对这个条款的都是心怀鬼胎的“奸商”。果真如此吗?
我们以购房“后悔权”为例,看看“后悔权”具体操作中的困境。
一种情况是“后悔权”可能成为投资与投机者的工具,助长投资和投机行为。
楼市的虚高让普通市民望而却步,一个平常之家几十年的积蓄可能才够付房款。以重庆市内的房价为例,新房一平方米起价在4000元左右,90平方米的房子盘算下来也要近40万元。当后悔权通过时,市民不再犹豫房子的购买问题,特别是对于短期住户更是划算,提包进来住几天,再利用后悔权退回去。而对于趋之若鹜的炒房客来说,买房更不会有压力,市场好时买进,价格低了就退给开发商……这对商家来说可能是一大损失。
另外,对政府来说,后悔权一旦实施,会严重降低房管部门和银行的工作效率。其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大众对退房行为的无所顾忌。对于这些所退房源,监管部门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精力去考证,以确定哪些是适用“后悔权”的,在政府有限的资源配置下,显然不切实际。退房潮会使房产管理部门房屋备案出现大量的反反复复,做大量无用功,严重降低其工作效率。
同时这一隐患也衍生到汽车销售领域。
事实上,所有的商品中,最难实行后悔权的就是汽车。
首先,在目前的汽车消费中,还需要上牌、交税等一系列手续。如果消费者在办理完手续后再决定退货,相关的手续办理以及退税等工作需要很长时间,同时,退车所退的相关费用还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整个实际操作过程的繁琐定会成为汽车“后悔权”出台的难点。
同时,汽车在使用后会出现一定的公里数,消费者如果使用“后悔权”把汽车退还给商家,根据目前的行规,退回的汽车只能算作二手车,那么车辆折旧费由谁来承担是另一个争议问题。
先别忙着为“后悔权”雀跃
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应该对“后悔权”感到兴奋。因为,过去经营者太多的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深受其害。
然后,这个意在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措施,在更多的法律专家眼里是一种对《合同法》的讽刺。通常来说,要撤销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仅仅是因为消费者“后悔”的理由,是不可能支持的。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出发点是好的,但却是对合同“意思自治”(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精神的违背和破坏,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消法》实施15年来,虽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所增加。但消费者想后悔真的很难---鉴于多数经营者的自律意识不强,消费者很难与经营者达成和解;消协的调解缺乏强制力保障,不能有效制约经营者。剩下的申诉、仲裁、诉讼维权成本太高,多数消费者都选择了放弃。
如今,消费者企盼的是,如果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可进一步增加消费信心,敢于消费和乐于消费,同时也可促进商家在产品质量和诚信营销中的服务意识。
“后悔权”制度是美好的,消费者是欢迎的,但看起来很美的“后悔权”制度,在执行的标准细则和执行力度上还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法规仓促推出有加剧市场混乱的可能。
在“后悔权”早已趋于完善的西方,其适用范围仅限于零售业和网上购物、邮购、电视购物等所谓的“远距离购物”范畴,对于购房、购车等大额交易却没涉及。在投机者多如牛毛的市场环境中,法规的制定者如何让愿望与具体的法规接轨,如何因势利导,而不是让消费者“望梅止渴”,除了鼓掌,我们需要更多的冷静与理性。
编 辑 陈 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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