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产品”评选合法吗?
2009-08-12秦亦夫
秦亦夫
随着三鹿集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董事长、副总经理和有关人员被刑事处罚,对三鹿事件的处理已经尘埃落定。
但回首往事,就是三鹿这样一个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而震动全国。影响到中国食品在世界市场销售的企业,却是获得过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局等部门所授予的“推荐名优产品”、“全国用户满意产品”、“第一批安全卫生食品”、“中国驰名商标”等上百项荣誉称号的企业。正因为如此,这一事件也裹带政府信誉受到严重伤害,社会各界对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国际社会也质疑政府部门的管理能力。这一事件也使得包括河北省农业厅、卫生厅、工商局的厅(局)长,以及石家庄市相关部门领导在内的14人受到警告、记大过、降级等政纪处分,国家质量管理部门的官员也因此而辞职。三鹿事件留给社会的思考很多,对政府的警示更是多方面的。
这一事件再次说明这样一个道理: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必须是一个公正、独立的市场活动“裁判员”,在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行业和领域,应当完善监管措施,加强对前者的监督,使生产消费有序进行,而不能用自己的公信力为特定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贴上高信誉的标签。这是市场经济的规律所决定的,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否则,当被一些政府部门贴上高信誉标签的企业因质量问题或不诚信等原因受到公众批评时,为其贴标签的政府部门必然处于尴尬的境地。类似事件发生后,受到伤害的不仅仅是该部门本身,而是整个政府系统。
各个部门都应当从三鹿事件中汲取教训,彻底清理自己所推行的类似评选活动,也不能作为其幕后的支持者。在我国现实情况下,一些评比活动或多或少具有政府部门背景是人所共知的,否则,企业也不会买其他评比机构的账,一旦发生问题,受到伤害的依然是政府。
但是,有些部门还没有从三鹿事件中吸取教训,仍然在进行类似评比或评选。今年2月,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又公布了其评选的2008年度山东名牌产品名单。同时,2月4日据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也相继公布了本省的“2008年名牌产品”名单。这样的评选,与之有关的部门应当坚决予以制止。
“名牌产品”评选为何被指违法
名牌产品评选,既违背名牌产生的规律,也违背法律精神,还是腐败的温床。
首先,通过评选创造名牌产品违背市场规律,这样的“名牌战略”是难以奏效的。名牌产品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不是靠评比评出来的。纵观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任何一个名牌产品,都是因其质量稳定、物有所值等因素在消费者中建立了良好的信誉而成为名牌的,可以说是消费者“用脚投票”产生的,而不是哪个机构授予的。
其次,评比活动有违法嫌疑。推行国家名牌战略的初衷,是指导企业创名牌,推动产品质量提高,以名牌效应带动产品进入国际高端市场。但最终也被利益诱惑,走上了评比的老路。以山东为例,“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的一个机构,而国务院早已明确要求废止政府部门进行的各种评比活动,确需进行的,要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停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和不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及1996年下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织这项评选的机构,拿不出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和其他让人信服的合法依据,只是强调是按照《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进行的。但是,在这三份法律和文件中都没有关于名牌产品评选的规定。不仅如此,对照《产品质量法》修改前后的文本会发现,该法对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的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已经从以事前管理为主转变为以事后监督为主,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也从许可管理为主转变为以市场抽查为主。这标志着行政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这一转变,是在总结市场化过程中行政管理的经验基础上产生的,是行政管理理念与市场经济规律逐步相适应的重要成果,对于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有着积极的意义,也是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所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思想。把这一原则和指导思想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恰恰是废止“名牌产品”评选的利器,怎么会成为评选的法律依据?
再次,各项评比活动也都是最容易发生腐败的环节,是行政权力腐败的温床。在显然没有必要、又明显与法律精神不一致而受到质疑的情况下,为什么还堅持这一评比活动,从其他类似问题,如全国“牙防组”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分析,合理的解释只有一个,那就是,这样的评选活动对于评选组织者和其幕后支持者有着巨大的利益诱惑。这也正是该项评选活动在受到社会普遍批评和企业抵制的情况下得以继续进行的根源,其危害之严重也正在这里。也正因为如此,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对质检总局的职责作了调整,明确其今后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这是一个明确的信号,再次表明政府废除类似评选的态度。
有关部门不应墨守陈规,抱着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旧观念不放,继续推行与市场经济特点不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名牌产品”评选的制度根源
名牌产品评选活动被有关部门顽强坚持,还反映出行政管理制度安排上的一些矛盾。众所周知,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管理,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具有相应职责之外,还涉及两个主要部门,一个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一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两个部门的具体分工是质检部门管生产环节,工商部门管流通环节,形象地说,就是质检部门管企业“门内”,工商部门管“门外”。而事实上,由于对原料利用的细化和深化,产业链在不断延伸,与此同时,在社会化生产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生产协作十分普遍,许多产品都难以区分是处于生产环节还是处于流通环节。在这种情况下,目前对管理职责所作的分工,使两个部门争夺管理权成为必然。不仅如此,质检部门到企业“门内”去监督检查,企业处于主导地位,检查者所看到的都是企业为接受检查而准备的优质产品,监督检查只能是走过场,没有实际意义。并且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产品质量法》还强调,政府要建立以市场抽查为主的质量管理体系,减少对企业生产过程的干预。而抽查又是在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进行,这进一步使质检部门的管理职责虚化,难以落实。搞评比就成为质检部门表现其管理权的一个重要的外在形式,加上评比过程的利益诱惑,在社会一片批评声中坚持进行就毫不奇怪。
消除部门乱作为,减少乱评比等对政府公信力的伤害,不能仅仅寄希望于有了法律和提出一般要求,要保证法律精神的贯彻,更需要从完善管理体制、科学划分部门职责等制度层面上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