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平和道德的逻辑基础
2009-08-05王一平王小朋
王一平 王小朋
〔摘 要〕本文通过重新定义个人目标函数和提出个人目标函数最低心理预期的概念,认为个人自由可由其目标函数值的排序的临界点来严格定义,从而梳理清了公平和道德概念的逻辑基础。
〔关键词〕个人目标函数;最低心理预期;公平;道德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
章编号:1008-4096(2009)03-0008-04お
公平和道德构成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正义。但迄今为止,要给出公平和道德的完整、精确的定义仍很困难。从本质上讲公平和道德所要解决的都是个人自由保护和限制之间的合理界限问题。研究公平问题的出发点是个人对竞争规则的选择,即一条竞争规则是否有利于自己的自由选择,而研究道德问题的出发点则是个人对竞争行为的选择,即该行为是否妨碍他人的自由选择。那么什么是自由呢?严格地说这既是一个好问题,也是个难题。本文通过重新定义个人目标函数和提出个人目标函数最低心理预期的概念,认为个人自由可由其目标函数排序的临界点来严格定义,从而梳理清了公平和道德概念的逻辑基础,并为经济学和法学的基础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一、几个基本概念
为了讨论公平和道德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对价值进行简单的讨论。这里给出的价值概念与主流经济学中对偏好和效用的讨论基本上是一致的。不过,为了讨论上的方便,我们所给出的价值概念在形式上会有一点差别。
1.目标函数的定义
经济学对人类行为的讨论将行为所涉及的目标和所导致的结果置于核心的位置。在这里,我们将一个人所关切的终极或相对终极事件叫做结果。同时,我们将一个人在制定一项行动计划时所考虑的任何可能结果叫做他的相对于该项行动计划的目标变量。考虑到任何一项行动计划都可能有多个目标,因此,多个目标变量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我们可以将这些目标变量合在一起所构成的向量叫做这个人关于该项行动计划的目标函数。
当然广义地说对于一个人来说任何可能结果,都是他的目标变量。而他的目标函数则可以根据考量时的情形定义作这样的一个或多个目标变量所构成的向量。
2.价值的定义
西方经济学将价值定义为基于个人偏好之上的一种排序。为了论述方便起见,在此我们对排序给出一个简单的定义:对于一个人来说,如果由于偏好或存在一个他确信的方法p,使得通过p他能够决定事件A1和A2之间的优次关系(例如A1优于A2,记作A1>A2),我们说他能够在事件A1和A2之间进行优次排序或排序。如果他能够对事件集合{Ai}(i=1……n)中的两两事件进行排序,并且如果AO>A璸及A璸>Aq则AO>A璹,我们说他能够对事件集合{Ai}进行全排序。当然,排序中也包括相等关系,例如AM=AN。这实际上是说既没有AM>AN也没有ANM
二、公平
以第一部分中的几个定义为基础,我们可以提出公平的定义。设想,某人甲在时间t上相对于其目标函数F与他人存在竞争C,{F′i}(i=1……n)是C的可能规则集,并且{F′i}中不同的规则可能对甲对F的优化的有利程度不同。由于竞争规则的作用就是影响竞争的结果,我们不妨把规则变量考虑作F的中间目标函数,并记作F′。由此,如果存在F′=F′1(F′1∈{Fi}),使得甲关于F′是不自由的,我们便说F′1对甲相对于F和C来说是不公平的,或者简单地说F′1对甲是不公平的。反之,如果存在F′=F′2(F′2∈{Fi})使得甲关于F′是自由的,我们便说F′2对于甲相对于F和C来说是公平的,或简单地说F′2对甲是公平的。
例如:甲乙两人分一大一小两个苹果。甲一定要至少分到那个大的,而乙则只要分到苹果就行,大小无所谓。如果那个大苹果分给甲,小苹果分给乙,这种分法对甲乙都是公平的。如果乙也要必须得到大苹果,那么便不会有直接的公平的分法。此时,如果甲乙都退一步想,接受机会均等的分法,那么掷硬币的分法就可能对甲乙都是公平的。
在人群社会中一个人对其目标函数值的排序往往受到对他人利益的考量的影响。这种考量有时是利他便不利己(这种不利己指的仅仅是因为利他的结果),有时是利他就是利己(这种利己指的仅仅是因为利他的结果,而不是指可能会有这样的或那样的回报)。有时这种考量权重大,有时则权重小。实际上有很多竞争仅仅是由于人们利他便是不利己的考量。例如上面分苹果的例子中,假设甲乙其实都对分大分小无所谓,如果条件是保证甲、乙各能分到一个苹果,并甲、乙都不考虑别人分到什么,那么实际上甲乙间不存在任何竞争。但是如果甲乙都认为常理是大苹果比小苹果好,而对方又绝对不能比我分的好,那么甲乙就都要大苹果。这样不仅产生了竞争,而且找不到对甲乙都公平的竞争规则。
除了公平,另外一个经常遇到的标准是平等。一般地讲,平等的竞争规则就是使竞争者关于它对称,或者说机会均等。但是并非所有的竞争都能像分苹果例子中那样令人信服地找到使竞争者机会均等的竞争规则。例如高考,我们不能通过抽签决定考生被哪所学校录取。因此,我们给出更严格的平等定义:如果对一个竞争规则来说除非大家预先有约定,比如,哪些因素以怎样的方式使得哪些竞争者在竞争中具有怎样的优势,其它任何因素不会在竞争中使任何竞争者具有任何优势,我们便说这个竞争规则是平等的。
需要说明的是,平等的不一定是公平的。对有些人来说,既使参加了预先约定,那也可能是无奈的选择。然而平等的意识毕竟那样地深入人心,其理由到底是什么呢?理由之一是平等的竞争规则常常是人们关于竞争规则目标函数的最低心理预期,也就是公平底线。因为一般地每一个人都希望竞争规则对自己比对别人有利。但是通常我们找不到一个让每一个人都认为对自己比对其他人更有利的竞争规则。最理想的情况只能是找到一个让每一个人都认为对自己不比对其他人更不利的竞争规则,也就是平等的竞争规则。如果一个人所追求的公平是被大家接受的,那么对他来说这个公平极可能是某种平等,并且是公平的底线。平等常常是很多人公平底线的命题对于我们研究公平问题是极有意义的。
我们可以以上述关于“公平”和“平等”的定义为基础来深入讨论一些问题。
高考问题:应试教育肯定不是培养人才的最好的教育方式,它与我们当今的高考制度紧密相关。高考制度不改,应试教育难改。问题是高考制度怎么改呢?其实不管怎么改,公平仍必须是首要目标,或者平等必须是首要目标。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考生比什么和怎么比了。目前我们在初等教育资源的配置上还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高考制度的改革应该首先考虑到初等教育资源稀缺的那部分人的利益,考虑到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应当对初等教育资源的配置的不平等有所补偿。教育确实承担着为社会培养人才的责任,但是对于个人来说教育首先是机会,特别是对贫穷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家庭的考生,高考几乎就是他们改变自己命运的唯一希望。现今的高考模式已经被社会广泛接受,这符合平等概念中要预先约定哪些因素对竞争是重要的原则。
经济平均主义:经济平均主义就是“大锅饭”。它是一种绝对平等,但却是不公平的。或者说对很多人甚至绝大多数人来说它是不公平的(使得很多人关于自己的规则目标函数不自由)。理论上,经济平均主义抑制了人的潜能,而这种潜能才是人类创造美好生活的源泉。实践上它使人们贪穷、涣散、没有指望。
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讲的是交易自由。人们总是通过一连串这样的或那样的交易实现自己的目标。纯粹的市场经济的平等只承认以下三个因素对交易的影响:货币、商品劳务和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市场经济的不平等常常是由于人脉关系的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形形色色的腐败对交易的影响造成的。另外,既使是纯粹的市场经济的平等原则,广大弱势群体阶层可能也是不能接受的,他们还需要特别关注。
阿罗不可能定理:阿罗不可能定理的意思是对一群人来说,民主决定不了公平。要么由独裁者决定,要么没有。但是举个例子来说,小强、小明、小军三个兄弟分苹果。小强、小明都是十八岁、小军十七岁。三个苹果的大小都不一样。他们都想得到大一些的苹果。他们的父亲可能会说,谁分到什么样的苹果应由抽签决定,或者规则由他们自己决定,意见不一致时少数服从多数。这时候小强提议小军分那个最小的苹果,理由是他不满十八岁,而小强和小明谁分到最大的或第二大的苹果由抽签决定。问题是小军一定会同意吗?如果小明同意,一是这件事就这样被民主决定了,二是与三个人抽签相比小强、小明多了分到大苹果的机会。只是这时小军可能会忿忿不平。然而经验告诉我们小军并非一定会同意。
那么问题在哪里呢?可能是在狭隘自私假设上面,即三人都只想着能分到大些的苹果。但实际上小明在对竞争规则排序时可能会有利他考量,并且他可能认为他在狭隘利己考量(有利于分到大苹果)上面得到的利益不足以抵偿他在利他考量上面的损失。既利己又有度的做人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
更一般地我们有命题:假设某人甲有目标函数F。F的可能值集{Fi}(i=1,2,3…n)。甲关于F的相对于{Fi}的最低心理预期F0(狭隘自私意义上的)。甲对于任何Fa和Fb(Fa,Fb∈{Fi})的排序有时要受到利他考量M的影响,如果M是利他便不是利已的,我们说M对Fa,Fb的排序有负影响;如果M是利他便是利已的,我们说M对Fa,Fb的排序有正影响。那么,当Fa,Fb≥F0(狭隘自私意义上的)时,甲有对Fa,Fb的排序有显著正影响的利他考量M的机会比其它情况时显著增加。
特别地,当F是竞争规则目标函数时情形是如此。例如,假设有F0是平等的。并且F0是甲的公平底线(狭隘自私意义上的),那么可能存在对任何F1≥F0(狭隘自私意义上的),有F1≤F0(甲的关于F1和F0的实际排序)。
三、道德
在对公平问题进行讨论之后,我们转向对道德问题的讨论。简单地说,道德所涉及的是人的行为对他人的影响。如果一个人做事总是碍不着任何人,那他应该没错,对他也应该没有不道德的问题。但是,有时既使他不想,也常常会有意无意地妨碍了他人。更何况他总要追求自己的自由,即优化其目标函数,因此他就可能会与他人有竞争,即自己做的事可能妨碍他人。然而,妨碍了他人就一定会有错吗?既便是有错,就一定是他的错吗?
我们先来看下面的几个例子:(1)甲乙丙丁四个朋友一起聊天,甲跟乙起了争执,乙骂了甲。(2)甲喜欢古典音乐,反感流行歌曲,,而乙是流行歌迷。这种情况甲乙互相都知道。有一天四个朋友一起聊天。乙无意间大谈特谈流行歌曲从而令甲反感。(3)甲跟乙是好朋友,但乙和甲的妻子相爱了,尽管乙特别不愿意伤害甲。(4)甲跟乙是街坊,可甲非常厌恶乙,但这一点乙并不知道。有一次甲和乙在家门口不期而遇,乙上前打招呼,然而甲看到乙的表情举止极为反感,并且一天不快。
在例子(1)、(2)、(3)、(4)中甲都受到了乙的伤害,但有的是甲对乙的行为的正常反应(比如在例子(1)和(3)中),有的则不是(如在例子(2)和(4)中)。这里,我们可以使用统计学原理来界定正常和不正常反应。比如,我们说不少于5%的人都会有的反应是正常反应,而把低于5%的人才有的反应叫做非正常反应。
进而我们可以有定义:假设某一社会有N个人,其中某人在时间t上有行为 a,并且a使得事件A发生。如果A使得除了该人之外的N-1个人中的M个人当他们中的一个或多个成为当事人时就关于他们各自的目标函数不自由,并且M/N-1≥5%,我们则说行为a是不道德的,或者说在时间t上该人有不道德行为a。
关于道德,进一步需要讨论的是道德规范问题。我们把人们心中的行为是非标准叫做道德规范。更严格一点说,对于一个人群社会来说,多数人心中的是非标准叫做道德规范。道德规范可以符合道德原则,也可以不符合道德原则。它可以是纯粹道德观念的结果,比如圣贤思想、统治者意志及其它历史文化原因所造成的观念。一般地讲,道德是符合人性的,而道德规范则未必,比如中世纪欧洲的一些道德规范、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些道德规范等等。在概念上对道德规范与道德进行区分能帮助我们解开为什么会有“好道德”和“坏道德”的问题,也能帮助我们准确理解法哲学中道德和法、法律之间的关系。
关于道德,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道德悖论”:假设对一个给定的社会来说,某类行为A是不道德的,现在,假设我们对A施加一个约束B,那么当B的效力足够大,使得这个社会不少于5%的人在特定的时间内由于B而关于他们各自的目标函数不自由,那么我们就说A和B之间存在道德悖论。此外,如果B恰当,即A与B之间不存在道德悖论,我们则说A是反人性的,而B则是符合人性的。而当A和B存在道德悖论时,我们则说A和B都是反人性的。
以下是关于道德悖论的几个例子:
重典问题:重典也许能遏止犯罪,但每一个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犯罪心理,或者说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因此一个人可能会根据其心理特点的不同对过重刑典产生较强的恐惧感,从而产生道德悖论问题。
禁烟问题:当今科学已经证明吸烟尤其是二手烟有害健康,因此至少说让人吸二手烟是不道德的。但当今烟民众多,如果禁烟立法过严极可能会产生道德悖论问题。所以,禁烟包括禁烟立法应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同性恋问题:历史上在很多社会里同性恋是不道德的,甚至会被看作邪恶,但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世界同性恋者的比例约为4%—6%。所以,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很可能会有道德悖论问题。
重典例子讲的是适度刑罚,既要遏止犯罪,又尽可能避免产生人道主义困惑。禁烟例子讲的是现代科学发现与传统习惯的冲突,原来非不道德的事情现在不道德了。但是,人们行为有习惯惯性,制动最好带有缓冲。婚外或情外性行为例子比较复杂。其实,道德悖论就是一种人性冲突。有时这样冲突能够调和,有时则难以调和。婚外或情外性行为的例子讲的就是有时人性的难以调和,即人的私欲和嫉妒的难以调和。同性恋例子讲的则是大多数人和少数人关于性价值取向的冲突,但其根源却在大多数人的习惯惯性。
最后,我们讨论与公平和道德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即正义和法。正义包括公平正义、道德正义和绝对正义。公平正义指的是社会公平。那么什么是道德正义呢?我们还是先定义道德非正义。顾名思义,不符合道德原则也没有反非道德原因的行为就叫做道德非正义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正义大多是指道德非正义。而我们通常所说的正义大多是指反道德非正义。此外,什么是绝对正义呢?如果一个行为能至少增加一个人的自由或减少他的不自由,而不减少任何其他人的自由或增加任何其他人的不自由,那么这个行为就叫做绝对正义行为。经济学里的帕累托最优符合绝对正义原则。
一般地讲,绝对正义是理想而非现实,但它却应该成为我们行动的一个重要的指导原则。如前面道德悖论里所举的同性恋的例子。既使同性恋者所占比例不是4%—6%,而是1%或者更少,我们也不应该歧视他们。人类要学会宽容,学会设身处地替别人着想,以及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基础。
此外,法的概念也与道德相关。在法哲学中,法和法律有所区分,就像道德和道德规范有所区分一样。法指的是公理。那么什么是公理呢?公理应该是符合人性的。也就是说,公理就是道德,或者说法就是道德。道德对人们的行为做了一个划定: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应该做的。换句话说,道德对称地或者说平等地给每一个人划定了一个行为自由空间或自由度。如果这个划定成为人们行为的基本原则并以国家机器加以保障,那么它就是宪法或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当两个人发生冲突时,如果一个人行为在其自由度之内而另一个人行为在其自由度之外,那么为了解决冲突我们应该有刑法。如果两个人行为都在其自由度之内,解决冲突则应该有民法。也就是说,道德应该成为约束个人在人与人关系中行为的法律基础,从而成为整个法律体系最重要的基石。
由于道德悖论问题的存在,一直存在一些立法方面的难题。例如,我国法律中曾有破坏家庭罪(今天仅限于军婚)。实际上,既使在今天,破坏家庭行为仍然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但法律还是将其废除了。对破坏家庭行为应该立法惩治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过,甚至有些地方欲通过制定地方法规对包二奶等破坏家庭行为予以干预,以阻止其愈演愈烈的势头。但笔者个人认为这仍然应该是一个民事问题。
当然既使是有道德悖论,立法问题也可通过民主来解决,但应警惕滥用,尽可能考虑到绝对正义原则,以避免可能避免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剥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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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兰桂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