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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选择还是社会建构?

2009-08-04王展鹏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09年2期
关键词:理性主义建构主义建构

王展鹏

[内容提要]本文追溯了欧洲一体化理论理性选择和社会建构的思想渊源;考察了近年来欧洲一体化研究中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在理论和经验层面从论战走向对话的过程:进而以欧盟制宪进程为例分析了社会建构和理性选择机制对这一条约改革过程所具有的解释力及其实现进一步理论融合的潜力。作者认为,这一理论论争表现出搁置元理论层面的分歧,强调理论范式间的通约性,注重问题意识,努力建构超越范式之争的中观理论的特征;这些理论探索也为更广义的国际关系理论发展提供了启示。

[关键词]欧洲一体化理论理性主义建构主义欧盟制宪进程

中图分类号:D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369(2009)2-0118-07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间的辩论视为国际关系理论的“第四次论战”。他们注意到二者差异的同时,也指出其理论互补、融合的趋势,同时,这一范式之争也出现于欧洲一体化理论研究领域,其理论辩论和相关经验研究为国际关系的理论发展提供了重要案例和学理思考的空间。

欧洲一体化理论理性选择和社会建构的思想渊源

源于国际关系传统的新功能主义与政府间主义的论战一直是欧洲一体化理论发展的重要理论背景。欧洲一体化之初,现实主义出于其悲观的国际政治逻辑认为国家行为体基于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使国际体系的变革无从谈起,超越民族国家的地区一体化更是不可想象。在此背景下,哈斯等学者在让·莫内欧洲联合思想及一体化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新功能主义理论。新功能主义继承了理性选择的功利主义传统,同时吸收了韦伯的政治社会学思想中理性化进程的理念,即人们为达到既定目的而寻找最佳方式的过程不是以个人方式完成,而是依据规则、制度或更大的社会结构形成的。从这一立场出发,哈斯寄希望于超国家机构和现代国家制度在发达工业化国家之间,特别是在欧洲范围内,实现这一理性化进程。这样的现代国家及其联合体在界定自身利益时不仅考虑国家安全,而且高度重视公民福利。

20世纪60年代欧洲一体化的停滞促使新功能主义反思自身理论的局限性。哈斯本人在70年代曾两次提出新功能主义已经“过时”的悲观结论。然而,哈斯并未就此停止其理论探索:他修正了溢出效应理论,承认地区一体化的溢出效应既非自动实现也非不可逆转;同时,开始思索社会行为体之所以诉诸超国家安排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事实上,早期的一体化理论在克服现实主义逻辑束缚的同时,已注意到社会化的学习过程在地区认同及共有知识建构中的作用。哈斯在其所下的著名定义中就提出,地区政治一体化是“在几个不同国家背景下的政治行为体,被劝说改变其忠诚、预期和政治活动,不断趋向一个新的权力中心的过程……”,这一“忠诚”的转换就可理解为地区集体认同的初步形成过程。20世纪90年代末,建构主义逐渐成为国际关系的主流范式。哈斯又提出,新功能主义是一种温和的建构主义理论,因为社会行为体在选择最佳途径实现自身利益过程中,其利益是由价值、观念、身份等因素塑造的,因而其本体论不是物质主义的。此后,他又将其一体化思想推而广之,应用到更广泛的世界政治研究中:一方面,国家间的自愿合作不是出于理想主义或利他主义的考虑,而是利益集团和政治家利益算计的结果;另一方面,这种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们的认知和态度决定。在其晚年,哈斯明确表示在国际制度研究中应采取实用建构主义立场:国际制度是国家行为体战略算计的工具,又是具有自身意愿和自主性的行为体,是反思性新思想和新政策的实践场所。

作为对新功能主义的回应,政府间主义在20世纪60年代欧洲一体化的相对停滞期应运而生。霍夫曼宣称,“实践证明民族国家远未过时,而是具有顽强的生命力”。然而,80年代中期以后,欧洲一体化加速发展充分说明地区一体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有可能超越威斯特伐利亚模式的逻辑。此后,莫劳夫奇克吸收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理论成果,建立了自由政府问主义理论,成为欧洲一体化理论中理性主义的主要代表。他一方面坚持了现实主义的基本假设,即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理性选择大体可以准确反映欧洲一体化的起源、发展和未来进程,在欧洲层面这一博弈的结果主要取决于成员国的相对权力地位;另一方面引入了自由主义关于各种社会行为体在国家偏好形成中作用的观点。从这一基本假设出发,莫劳夫奇克将欧洲一体化的条约改革划分为三个相互联系的阶段:国家偏好形成、国家间博弈和选择国际制度。

自由政府间主义初步注意到国内和跨国因素在国家偏好形成阶段的作用:“社会观念、利益和制度,也就是成员国政府战略算计背后的根本社会意图,往往通过塑造国家偏好,影响国家行为”。在跨国一体化的背景下,即便某些地区安排会使成员国整体获益,但其分配和再分配效应仍有可能导致国内某些群体的利益受损。各种政策的效果也会因不同社会群体而异,这些群体会对政府施加影响。因而,政府在地区层面的博弈中要传达国内选民的意愿并受其制约。但莫劳夫奇克同时认为,在各国政府间的博弈阶段,国家的偏好仍“表现得”是均一而又明确的。总体来看,该理论虽提出了社会行为体在国家偏好形成中的作用问题,但在社会观念和利益如何转化为国家偏好问题上则语焉不详。

欧洲一体化理论中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的论战与融合

欧洲一体化实践的发展需要其理论对超越民族国家的社会化进程、超国家政体的发展、欧洲认同的建立及欧盟民主宪政等问题做出解释,仅仅依靠以国家为中心的传统国际关系理论或将欧盟与民族国家政体进行简单的类比都难以完成这一任务。90年代中期以来,建构主义表现出沟通国际关系和比较政治、理性主义与反思主义理论的潜力。

应该说,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在元理论层次上的差异是明显存在的。首先,理性主义主要借鉴经济学逻辑,采取个体主义本体论,强调成员国对一体化进程的决定作用;而建构主义则是整体主义的社会学理论,注重一体化及欧盟机构对成员国的影响。其次,在方法论上,理性主义采取实证主义方法,传统建构主义注重“具有前瞻性的推理”和“人类知识的反思”。二者的差异还体现在其对行为体行为逻辑的认识、观念的作用及国家偏好对一体化而言是内生还是外生等问题上。然而,随着理论辩论的深入,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出现了相互融合的积极趋势。

1999年《欧洲公共政策》杂志发表了《欧洲的社会建构》特刊,提出了欧洲一体化理论和实证研究中的建构主义议程,标志着理性主义和温和建构主义之间的论战正式启动。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论战从一开始就并未纠缠于抽象的元理论问题。理性主义的批评首先是,建构主义并未提出“独特的可资检验的理论假设”,不能通过经验分析加以证实或证伪;其中即使存在一些可以证伪的假设,也未提出可行的方法将这些假设的验证

结果与理性主义区分开来。对此,建构主义学者做出的回应是,他们同样接受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并开始着手实证研究,提出了两理论对话与融合的必要性、实现条件、理论意义问题。

从科学哲学的角度看,理论的融合面临的障碍首先是不同范式间的不可通约性问题。毋庸讳言,对于同一现象,社会科学不同理论会做出不同解释,而由于不同理论体系在概念、术语等系统上的差异,相互比较与融合存在困难。但也应看到,如同不同语言的翻译活动一样,在一些情况下,尽管一些术语在形式上具有不可译性,但其思想、内容在不同语言/理论范式之间是可以传递、交流的。从这种意义上说,不同理论范式之间的通约是可能的。

理性主义和温和的建构主义都承认实质性理论的发展和有关经验现实的研究应该是欧洲一体化理论的重点,二者都承认理性在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由于欧洲现实的复杂性,不同理论范式在解释一体化进程和预测其未来走向时,往往只能解释其中一部分现实。为此,欧洲的建构主义学者就两种理论间的对话从学理上提出了四种模式。其一是不同理论间的竞争性验证(competitive testing),即理论不仅要接受经验事实的验证,还要接受其他理论的批评与检验,特别是在解释同一或同类事件的过程中相互竞争。其二,因理论对事物不同侧面的解释力各有短长,因而,应厘清理论的应用范围,从而为打破理论之间的壁垒,以多种理论解释同一现象创造条件。其三,应意识到理论的时间阶段性,即不同理论在一体化的不同阶段的适用性问题。最后,包含与归入,即一种理论可以部分地还原为或归入另一理论。从这四种模式看,建构主义学者对两理论间的互补性问题表现出浓厚兴趣。对他们而言,理论辩论的目的不是分出高下优劣,而是使之在相互比较中存在,相互竞争中发展。

作为传统主流理论的理性主义并不承认建构主义在认识国家偏好、劝说、一体化进程的演变等问题上比自己高明。莫劳夫奇克认为,理性主义(如相互依赖理论、嵌入式自由主义)同样注意到“集体观念和政策结果间的关联性”,同样可以解释劝说过程在个人和国家偏好形成中的作用。公允地说,理性主义包含的理性选择这一广义的社会科学工具也常常会为建构主义所采用,因而两种范式在一些理论假设上的交叉和相互包含也就难以避免,不能因此否认建构主义的意义。

无论理性主义者承认与否,来自建构主义的挑战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理性主义一体化理论的进化。国家偏好的形成问题是两理论交锋的一个焦点。传统理论往往认为理性主义将国家偏好视为外部给定因素,并在这一假设的基础上解释国家行为;而建构主义在解释偏好形成过程时,则将其与社会建构的利益和身份联系起来。然而,自由政府间主义在不断发展其包含的自由主义因素的过程中,开始强调国内政治和社会行为体的作用,并探讨集体观念、商业利益和国内政治制度的作用及其发挥作用的途径。因而,一些理性主义者并不接受这一简单分工,并同样着手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角度解释行为体偏好形成问题。

对欧洲一体化而言,一个同样现实的问题是作为国际制度的欧盟超国家机构在国家偏好形成中的作用。一体化的发展使欧盟机构对成员国及其民众而言既是一种外部制度环境又是国内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们是否以及以何种方式通过社会化过程对各行为体的身份、利益乃至偏好产生影响,是建构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另一传统分歧。莫劳夫奇克在阐述其理论与新功能主义及建构主义的区别时坚称,欧盟机构对一体化进程中国家所作选择的影响是有限的,一体化主要动力来自成员国内部。2005年《国际组织》特刊以欧盟委员会、理事会、常任代表委员会等机构在成员国及个人行为体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问题进行经验研究,并对研究结果分别从建构主义和理性主义的视角作出解释。社会化是建构主义的传统议题,但这些经验研究表明,理性主义方法对社会化过程同样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作为社会化重要途径的争论、劝说、说服与行为体的战略选择并非截然对立。一些情况下,劝说与物质激励无涉,而在更多情况下,基于后果的逻辑与基于适当性的逻辑同时起作用,二者难于截然分开。其次,一些作者也注意到,社会化过程中的社会影响也是通过惩罚和激励来促进规范形成的过程。此外,该研究还提出了重新发现“国内政治”对于欧洲认同/社会化的重要性问题。在胡格等学者看来,国内政党结构、政治文化传统等因素对欧洲社会化/认同的影响不是静态的,而是一个国内和欧洲层面因素的动态结合。在这一过程中,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等理性选择机制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一些制度主义学者开始强调欧盟内部因素在理性选择中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的界限。他们注意到,欧盟社会政策是影响欧洲民众对一体化支持度的重要领域,这一影响不仅通过规范、价值、意识形态等因素起作用,而且直接作用于民众的利益诉求。欧盟政策具有反馈(Feedback)效应,即欧盟内部行为体的反馈会对一体化的发展带来相对持久的正面或负面效应。但这种积累效应也会对一体化带来不利影响,此后,欧盟在社会政策方面长期难以取得突破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体化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欧盟宪法危机也成为理性主义负面反馈效应研究的一个重要例证。

欧盟制宪进程对一体化理论论争的启示

欧盟制宪进程一波三折,历时近八年,至今仍未走出僵局,对一体化理论论争提供了重要启示。

首先,尽管《里斯本条约》标志着制宪进程最终回归了欧盟传统的条约改革方式,但其间的制度创新及其引发的宪法辩论凸现了建构主义与理性主义间融合的现实需求。制宪会议或关于欧洲未来的特别会议这一安排在授权、组成和表决方式等方面都有别于政府间谈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强调协商、相对公开透明的特征,在传统政府间会议成员国博弈的基础上包含了更多的平等协商、说服等话语过程。同时,制宪会议的规则、规范也对成员国的战略算计产生了影响。此外,随着宪法辩论的深入,特别是在法、荷、爱等通过全民公决批准条约的过程中,在主要政党、社会运动、媒体、知识界中形成了广泛的话语辩论空间。《里斯本条约》的条约改革程序中仍保留了在政府间会议前启动类似特别会议机制的规定,而民众参与形成的公共空间也将对欧盟治理形式的发展发挥建构作用,制宪进程虽未产生一部欧洲宪法但其影响仍是长远而持久的。

其次,制宪进程是自由政府间主义等理性主义一体化理论的传统领地,其核心关注仍是成员国偏好的形成及其在政府间会议等机制中的行为。莫劳夫奇克认为经济因素是欧盟条约改革过程中国家偏好形成和政府间博弈的决定力量。他虽然承认观念、地区制度环境在欧洲条约改革中的作用,但认为其作用有限,在解释一体化的历史、预测其未来发展时并不需要面面俱到的多因框架。但《尼斯条约》以来,在一些成员国内

部,欧盟机构改革、欧洲一体化对国家身份的影响等议题在关于国家利益与偏好认知中的地位显著上升。无论是法国左派对社会欧洲的关注还是爱尔兰新芬党等政治力量对民族身份认同和中立防务政策受到侵蚀的担忧,都是出于经济利益的理性选择和观念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偏好形成的决定性动因是经济因素的一元结构还是包含意识形态、政治文化等观念因素的二元结构,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如何仍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此外,莫劳夫奇克虽然承认国内各阶层在国家偏好上存在分歧,但在他看来,这些偏好一旦经政府整合,在成员国间博弈过程中就至少“表现得”是确定而统一的,并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但制宪进程,特别是欧盟条约在法、荷、爱三国公决中相继遭到否决的事实表明,各国政治精英与民众对国家偏好的理解存在明显距离。而政府在谈判过程中也不得不受到公众意愿的制约。

与此紧密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政府间主义并未能清楚地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国家偏好形成路径。林德伯格所说的宽容共识,随着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和扩大已言过其实。增强民众在欧盟决策中的民主参与已成新的共识。一些社会阶层的利益为何可以转化为国家偏好,而另一些则不然?各社会阶层的利益是否会自动转化为国家偏好?谈判过程中国家偏好在多大程度上由各国相对权力决定?当博弈结果为成员国社会行为体所拒绝,欧盟机构及其文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影响这一选择?在解答这些问题的过程中,理性主义需要借鉴建构主义关于认同建构、社会化、学习劝说等机制在国家偏好形成中作用的观点。

欧盟制宪进程中的这一理论融合还体现在来自国际关系传统的一体化理论与欧洲民主的规范理论的融合上。在欧盟的民主赤字问题上,莫劳夫奇克提出,任何关于欧洲民主合法性的讨论必须考虑“现实世界条件”的制约,及欧洲民族国家体系的历史和现实的制约。在关于欧盟宪法的争论中,他进一步提出,欧洲一体化发展至今业已形成了一种稳定的“宪法平衡”或“宪法妥协”,因为在他看来,主要以建立在选民对成员国政府民主授权基础上的欧盟民主模式是长期渐进变革后欧盟体制已趋于成熟的表现,是成员国理性选择的结果,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毫无疑问,这一观点在认识欧盟现状,特别是欧盟条约改革进程面临的挫折方面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但欧洲一体化的现实表明,各成员国及国内各阶层在一体化未来发展方向的问题上远未达成共识。近年来欧盟委员会的大型民调结果都显示,欧洲范围内大多数民众认同欧洲一体化的走向。然而,各成员国在批准欧盟条约过程中,表现出复杂多样的情况,在西、卢等国的全民公决中,宪法条约顺利获得通过;法国公决宪法条约遭到否决,既有右翼民族主义的影响,更多的原因在于普通民众对欧盟社会政策不满等因素;而里斯本条约在爱尔兰遭到否决的原因则在于爱长期遭受殖民统治的历史经验和小国地位问题。条约改革面临的困境恐怕并非维持现状就可解决。在成员国间以及政治精英与民众间存在深刻分歧的背景下,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迫切需要在欧盟及成员国层面形成共有观念,完成地区身份和文化的建构,实现从温特所说的由洛克文化向康德文化的进化。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和欧盟体系结构之间的相互建构的具体机制是建构主义需要思考的问题。

近年来,伴随着欧洲制宪进程出现的欧洲一体化的“民主”理论转向。这些理论大多来源于民族国家民主的理论模式,讨论欧洲民主“应然”层面的问题。欧洲一体化理性选择和社会建构理论的对话与融合可以丰富欧洲民主理论的内涵及其与欧盟现实的联系,其能否与哈贝马斯等规范理论学者的交往行动理论结合起来成为认识欧洲民主的关键。近年来哈贝马斯等学者提出通过制宪增强欧洲认同的宪法爱国主义模式,并寄希望于通过统一的欧洲福利国家的建设来实现这一任务。但从宪法进程看,这一路径面临各国政治文化传统和民众利益诉求多样性等诸多制约。欧盟兼备国内政体和国际机制的二重性使我们在考察欧洲民主的主体时,既应包括民众和公民社会的影响,也不能忽视作为整体的国家偏好的作用。国家偏好仍是其跨国民主发展的主要中间环节,欧洲公共领域的发展及民众参与、协商则起到辅助、补充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说,建构主义在欧洲民主研究中有着发挥沟通理性主义与规范理论桥梁作用的现实基础。

结语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际关系范式之争的背景下,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的论战更多体现在本体论和认识论层面。以挑战者面目出现的建构主义丰富了国际关系关于社会本体、规范认同等问题的哲学思考,同时温和建构主义在理论争鸣和创设自身研究议程的过程中表现出灵活的实用主义立场。费伦和温特在表述建构主义与理性主义的论争时,更愿意使用“对话”,而非“论战”一词。在他们看来,这一论争不应成为元理论层面的聋子之间的对话,而应从具体问题入手,通过经验研究实现理论的互补与融合。

欧洲一体化理论中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的论争为这一重要国际关系命题提供了多方面的启示。首先,欧洲一体化理论长期以来就存在国际关系与比较政治相结合的传统。近年来,随着一体化的不断扩大和深化,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的论战与融合正在成为欧洲一体化理论中最活跃、最富解释力的部分。欧洲一体化理论从新功能主义、政府间主义的国际关系传统到比较政治的治理理论,再到今天的建构主义与理性主义,呈现出在继承的基础上超越简单的国际关系或比较政治思维方式走理论融合之路的趋势。从欧盟宪法进程看,欧洲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无法回避跨国民主等政治学命题,但这些命题同样离不开国际关系的逻辑。

其次,欧洲一体化理论中的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并不完全等同于狭义的相关国际关系理论范式,作为社会科学分析工具的理性选择和社会建构间的互补性对于解释一体化的现实有重要价值,有助于在实质理论层面建立问题取向和问题意识,发展中观理论。

第三,理性主义在认识欧盟历史以及制宪进程面临的挫折方面有重要意义,可以给我们以智慧,避免欲速不达,防止超越历史与时代的后现代睿智。但一个关键问题是这种审慎不应成为束缚地区一体化未来发展的自我实现的预言。理论的意义不仅在于亦步亦趋地解释现实,而且具有建构作用,甚至可以改造世界。欧洲一体化长期以来有着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紧密联系相互推动的传统,在欧盟条约改革面临僵局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从理性主义之外的理论模式中寻求灵感。建构主义一体化理论强调身份建构、社会化、学习劝说等机制在国家偏好形成中作用,承认欧盟制度、文化在成员国及其民众欧洲认同建构中的影响,对探索超越欧盟进一步发展面临困境的途径有积极意义。

最后,尽管许多学者注意到欧盟相对于其他全球和地区安排具有明显的超前性,存在类比上的困难,但是,当前在全球层面的国际制度中已出现诸多超越威斯特伐利亚模式的特征(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化),欧洲以外的地区安排也已开始超越自由贸易和市场管理的逻辑延伸到社会再分配领域。在此背景下,欧洲经验及其在此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对更广义的国际关系理论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为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理论在跨国乃至后民族国家议题(如地区认同、跨国民主)上的对话提供了重要的经验事实。长期以来,更加激进的规范理论往往忽视实证研究,缺乏与主流国际关系理论之间的对话。包括欧洲制宪进程在内的欧洲层面的制度创新具有将应然世界与实然世界联系起来的潜力,为认识相关理论的意义和局限开辟了空间。

(责任编辑:张业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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