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纬.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
2009-08-04
社会福利主要是以经济收入水平低和生活无人照顾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等特殊社会群体为对象,为他们提供生活供养、疾病康复和文化教育等福利。我国的社会福利主要包括三方面:
老年人福利。老年人福利是国家或社会为了安定老人生活、维护老人健康、充实老人的精神生活而制定的社会公益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采取积极措施,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
老年人福利主要有三种形式:
(1)收养性福利。收养性福利的主要职能是收养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也开展自费收养,主要收养一些由其单位或亲属付费的老人。收养性的福利设施包括老年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院和福利院等。
(2)娱乐性福利。娱乐性福利的主要职能是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文化娱乐性服务,包括老年人大学、活动中心、活动站等。
(3)一般服务性福利。一般服务性福利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一些生活和健康方面的服务设施,包括老年人康复中心、老年医院、老年人咨询中心、老年人交友中心等。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行社会福利社会化,在以国家、集体举办的老年福利机构为支柱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为依托的老年人社会服务体系。
残疾人福利。残疾人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所采取的扶助、救济和其他的福利措施。我国于199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福利等提供法律保障。我国对残疾人的福利主要包括就业、救助和教育等方面的内容。政府通过兴办福利企业、实施按比例就业和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等形式,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并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政府通过采取临时救济和集中供养以及兴办残疾人福利安养机构等措施,对残疾人提供特别救助照顾;政府通过特殊教育机构(包括聋哑学校、低能儿童学校、弱智儿童班等)对特殊对象(包括盲、聋、哑、肢残、弱智等)实施特殊教育;政府还通过开展康复医疗和健康重建,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儿童福利。儿童福利特指补充或替代父母照顾和管理儿童,尤其是对孤儿、弃儿、盲童、聋哑、肢残、弱智儿童等举办的福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为残疾儿童、孤儿和弃婴等有特殊困难的儿童提供福利设施和服务,保障其生活、教育和康复。主要包括:
(1)儿童福利院。这是在城市举办的以孤儿为主要收养对象的福利事业。其任务是收养城市中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抚养人的孤儿和收养自费的家庭无力看管的残疾儿童。对残疾儿童实行养、治、教相结合和供养与康复并重的方针,通过康复和医疗措施,恢复其自理生活和劳动能力,并对其进行文化和职业技能教育,为其将来走上社会创造条件。
(2)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这是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福利事业单位。其任务是为残疾儿童提供门诊和家庭咨询,开展各种功能训练和医疗、教育、职业培训,以减轻残疾程度,恢复自理生活和从事劳动的能力,为其走向社会创造条件。
(3)sOS儿童村。这是一项安置孤儿的国际性社会福利设施。儿童村以模拟的家庭为单位,。一般由15至20户“人家”组成,每一户招聘一个“家庭妈妈”,每户由约20个不同年龄的孤儿组成,他们作为一家的“兄弟姐妹”而共同生活。儿童村不把孩子送给别人寄养,在SOS儿童村里一直生活到他们能独立生活和自我照料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