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海外华人中国国籍的必要性
2009-08-02陈云云王毅
陈云云 王 毅
[摘要]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具有特殊的历史原因,是新中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策略之举。承认双重国籍,是符合侨胞主觀意愿,维护其利益的必由之路;是利用侨务资源、增强民族凝聚力的最佳途径。
[关键词]海外华人;双重国籍;以侨为本
[中图分类号]D9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5-0086-02
基于诸多历史原因,中国率先在和东南亚国家交往中改变在国籍问题上的基本态度,即在海外华人加入住在国国籍后将自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更多地带有策略性意味,符合建国初期的国家利益。时至今日,中国和东南亚各国早已建立邦交,且已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如果中国策略性地改变落后时代发展的现行《国籍法》,既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又有利于更大规模地引进侨资、侨智、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同时也符合海外侨胞的主观愿望,做到“以侨为本”。总之,中国有选择、有条件地承认海外华人双重国籍利大于弊。
一、历史视角:不承认双重国籍是新中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策略之举
面对新中国成立之初复杂而又严峻的外交形势,周恩来在第一届全国人大政府报告中做出明确的政策宣示:“华侨的国籍问题是中国过去反动政府始终不加解决的问题,这就使华侨处于困难的境地,并且常常引起中国同有关国家之间的不和,为了改善这种情况,我们准备解决这个问题。”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是历史的选择,既有必要性,又具策略性。
(一)解决华侨双重国籍,符合住在国利益
据统计,50年代初,中国在海外约有1200万华侨,其中90%以上集聚在东南亚各国,在这个时期,海外华侨中具有“双重国籍”者,占华侨华人中的半数以上。华侨双重国籍的存在给东南亚各国带来诸多忧虑:政治上,担心华侨效忠社会主义阵营之中的中国,成为中国向他们输出革命的桥梁和载体,致使共产主义在本国蔓延;经济上,担心华侨资本发展壮大,以至控制国家经济命脉(诚然,一些善于经营的华侨迅速填补了殖民主义者留下的真空,在诸多行业中已先于土著民族获得利益);外交上,担心与“红色中国”因护侨而引发冲突。于是导致华侨在诸多东南亚国家没有享有与土著民族平等的待遇和权科。这更加激化了本来就有的民族矛盾。所以,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成为东南亚诸国发展与新中国正常外交关系的首要前提。
(二)将华侨“推出”,具有特殊的历史前提
中国对双重国籍做出如此严格的规定有其形成的历史原因和背景。中国在与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后,试图和周边邻国及东南亚诸国建立外交关系,以打开外交工作的新局面。因为冷战使得中国周边安全环境恶化,美国通过一系列双边、多边条约在中国东面和东南方向形成一个从韩国开始,中接日本列岛、菲律宾群岛、马六甲海峡,西联南亚次大陆的“月牙形”战略包围圈。为了稳定周边,打破美国的孤立和遏制,发展与东南亚国家的睦邻外交成为建国初期中国外交战略调整的重要一环。但是,在与东南亚诸国开展外交关系时,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华侨和华族问题,而核心则是华侨国籍。
当时具体负责处理新中国外交事务的周恩来认为:“凡已经或自愿取得当地国籍的华侨,就当然丧失中国国籍,他们和中国的关系是亲戚关系。华人成为所在国公民以后,应当效忠入籍的国家。应当同当地人民一道为所在国政治、经济独立和文化繁荣做出贡献。同时也希望海外华人为促进所在国人民同中国人民的友谊,为两国之间经济文化交流起积极作用,以利于促进我国同华人众多的国家的友好关系。”在这一方针的指引下,1955年中国率先与印尼签订《关于双重国籍问题公约》,明确表示不承认华侨的双重国籍。
(三)不承认双重国籍于侨胞利益之轻重
诚然,不承认双重国籍确实对新中国初期外交起到积极作用,但实践昭示:中国所作的种种努力并未起到保护华侨利益的预期目的。有学者指出:“当时的海外华侨(入籍后的海外华人)所以做出归化居住国的选择(仍保留中国国籍者除外),主要是由于国家政治行为等外部作用,而非本人在自然的情况下做出的自我选择。”以印尼为例,1959年,还未等“双重国籍”条约批准生效,印尼政府便先后颁布违背条约精神的诸多条例,使数十万华侨顿时生计无着落,仅1960年一年内,中国政府就不得不派船接运约10万难侨回国。此外,不承认双重国籍虽被解读为一项表达善意、保护华人的政策,却从来没有能阻止在印尼发生暴力排华事件。相反,从1965年‘9.30之后发生的以反共为借口的大规模屠杀华人事件,到1998年发生的大规模排华暴乱,印尼的反华势力从来就没有因为那里的华人只具有印尼国籍而停止屠杀,“如果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这一规定能够有效化解印尼社会某些人根深蒂固的反华欲念,或者真正打消某些东南亚国家对所谓‘中国威胁的担忧,就应当修改或废止这一违反多数海外华人民意的法律规定。”
二、侨益视点:符合侨胞主观意愿,维护侨胞利益的必由之路
拥有双重国籍,对许多侨居海外的华人来说,既可以享有居住国公民的所有权利,又能够保留“中国人”的名分,对崇尚叶落归根的炎黄子孙来说,既有感情方面的因素,更有大量实际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以侨为本”的必然选择。
(一)承认双重国籍符合海外侨胞的主流祈愿
海外华人对国籍认可的心理需求不仅代表公民的法律归属,也代表一个移民的心灵归属。因为国籍是公民权的前提。是公民享有的首要权利,公民完全有资格自主地选择是否继续保留祖国国籍。而中国国籍法规定加入他国国籍就丧失中国国籍,这对海外赤子则是最大的“处罚”。早在1999年的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政协代表陈铎等12人就联名提交“关于撤消‘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规定的建议案”的提案,建议:尽快撤消“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让华人真正感受到祖国、政府是他们漂泊在外时的靠山。2003年11月,加拿大普通话华人联合会和多伦多信息港进行双重国籍网上民意调查,92.6%参与调查的华侨华人在加入加拿大国籍时都不情愿放弃中国国籍,期望中国政府对应承认双重国籍。2004年5月,欧盟华人在温家宝总理访欧期间递交了《欧盟华人致温家宝总理建议修法承认双重国籍》的信,以大量事实和丰富情感阐明双重国籍对于华人的重大意义。同年11月新西兰“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向到访的中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呈递热切盼望祖国尽快修改《国籍法》,承认双重国籍的建言书。鉴一窥十,这些都反映海外华人对保留中国国籍的深切关注和期盼。
(二)承认双重国籍可以带络侨胞现实之利
由于改革开放,中国公民海外移民、留学的规模越来越大,成为新华侨华人。如果允许自愿保留中国国籍,对侨居海外的他们来说,还有一些实实在在的好处:不再需要按照外国人入境办法办理签证,省去不少麻烦,便于他们往返祖国和住在国;作为中国人,在祖国投资、经商和学习,有主人
的感觉,也享有主人的权利,不会因为自己是外国人而受到某些限制;发生法律纠纷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要求采用自己熟悉的、文化上可以接受的中国法律等等。反之,由于不再具备中国国籍,他们在日常工作、生活、置业以及子女就学时面临更为繁琐的手续及更高的费用;在情感上也被视为境外人员,没有归宿感。“这些问题无形中成为他们回国的障碍,使他们裹足不前,也给我们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和建设造成一定的损失。”
三、国家利益维度:利用侨务资源、增强民旗凝聚力的最佳途径
赋予海外华人中国国籍,可以更加有效地使用其资金、技术、人才和国际影响力;也可以使身处海外的中国人,心系祖国,面向世界,从而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一)更大规模地吸引侨资、侨智
深化改革开放、加速现代化建设急需大量资金,因此引进外资成为中国发展生产力的必然选择。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发展的独特优势不仅在于遍布全球的华人所拥有的经济资源,而且在于蕴藏其中的国际化、专业化的人才资源,这是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尽管中国政府已对他们在出入境、居留、旅行等方面提供了不少便利条件,但不具有中国国籍仍是他们更多更好地为国服务的主要障碍。改革开放以来,大量技术移民、投资移民在取得他国国籍后,再回中国投资创业,却被视为外籍人士,由此带来诸多不便。
(二)维护祖国统一,维系侨胞与祖国关系的必然选择
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全中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共同愿望”。而反对“台独”分裂活动是海外华人促进中国统一的重要方面,他们警惕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势力,并予以坚决反击。世界各地,每次的反“台独”讨论会、纪念中国领导人涉台讲话的各种座谈会等各种爱国活动的场合,都少不了广大华人的身影。“作为有着拳拳报国之心的华人,是多么希望在自己满腔热情地表達对祖国热爱之情的时候,还能够拥有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护照,还能够真正自豪而骄傲地说:我依然是中国人!”承认双重国籍,有利于构建海外华人与祖国之间强有力的感情纽带,从而加强海外侨胞之间乃至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激发他们作为中国人的自豪感,从而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此外,还可以激发海外华人胸怀祖国,以主人翁的姿态维护祖国利益,以公民身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对国家民族事务发表意见,为振兴中华献计献策。
接受双重国籍是国家利益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放弃单一国籍制,承认双重国籍或对其持宽容态度成为世界新的趋势和潮流。中国应当顺应这一发展趋势,根据血统原则、出生地原则和自愿原则允许海外华人在加入外籍后自愿保留中国国籍,已人籍的华人也可申请中国国籍,或根据其所在国的法律按对等的原则承认其双重国籍。这对中国国家利益不但没有损害,而且还可创造双赢局面。
[责任编辑:敖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