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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不分红曾惹官司

2009-08-02

投资与理财 2009年22期
关键词:基民收益分配净值

叶 辉

基金不分红曾多次引起基民和媒体的口诛笔伐。争论最为激烈的,当属2008年市场暴跌后那场分红风波。愤怒的基民认为,如果“铁公鸡”们在2008年初分红,他们的损失将会减少很多,但是基金公司为了多收管理费,从主观上不愿意分红,导致基民损失严重。

将事件推向高潮的,是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状告南方基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分利事件。

2009年4月10日,张远忠向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的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同时发出《关于追究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及时分配2007年利润违约责任的公开法律意见书》,要求对方对2007年近百亿元的可分配利润按照约定进行分红。由此,国内首例基金分红案浮出水面。

据悉,此次出面状告南方基金公司的“申请人”,为一位个人基金投资者。2006年6月29日,这位基民通过一家证券公司认购南稳贰号基金共计5万元,基金份额为49026.12份。2007年4月9日,拆分后基金份额变为104194.64份。在认购时,该基民明确选择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且其一直持有上述份额基金,期间未做过任何回赎。

该基民认为,根据《基金合同》第15章“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3条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2008年年度报告》显示,该基金2007年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利润为每份额0.6959元。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南方基金公司至少应当将该利润的90%即每份额0.6263元部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随着市场下跌,该基金的收益已经大幅缩水,2008年度亏损91亿元,当时的净值曾跌至0.68元附近,2008年的分红已成泡影。

不过,南方基金就此事向媒体解释称,公司并未违约。

他们的理由是:南方稳健贰号基金合同规定了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并没有规定最低次数;该基金成立于2006年7月25日,于2007年4月9日实施了拆分,每份净值从2.1253元拆到1元。目前没有任何规定说“拆分”不能等同于“分红”。如果将“拆分”视为“分红”,则分红比例远远超过“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该基金拆分后虽然在2007年底每份净值达到了1.4556元,但行情很快逆转,到2008年4月初又跌到了1.1元左右,分红会导致净值低于面值,而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第5条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张远忠对此答复并不满意,他认为基金公司这是在钻契约规定模糊的空子。6月3日,他正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状告南方基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不分配南稳贰号基金2007年红利。

专家视点

王群航:不必太在意分红

媒体纷纷指责部分开放式基金不分红。但是专家却另有看法。银河证券研究中心基金研究总监王群航就认为,个人投资者不必太在意开放式基金的分红。

他认为,开放式基金分红。其实就是把原先基金净值中可分配收益的一部分以红利的方式分给投资者。就像有个投资者曾经说过的那样:“把左口袋里的钱拿到右口袋里,把你买进去(申购)的3元钱分2元给你”。如果投资者在申购了某只高净值基金之后恰好遇上分虹,而且选择是现金红利。都会有这种感觉。当然,如果是认购,则会是另外一种感觉,但是本质上并元区别。

分红不会影响基金的累积净值,只有基金的累积净值才能真正反映基金的管理水平。投资者在选择基金进行投资时,一定要密切关注基金的业绩——净值增长率。以及该增长率在同类基金中的各种时同长度的排名,选择综合业绩表现好的基金作为自己的投资对象。分红的多少,不能作为选择基金的主要依据。

王群航还认为,有媒体说由于一些开放式基金没有及时分缸,使很多投资者的盈利在2008年的大跌过程中被“蒸发”了。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因为,一方面,开放式基金具有自由赎回的机制,选时应该是投资者自己的事情;另一方面,很多投资者选择的是分红再投资的红利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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