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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借款会计核算之我见

2009-08-01韩平平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09年12期

韩平平

[摘 要]本文针对长期借款到期还本分次付息方式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两种情况下,阐述了具体的核算方法,重点指出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下利息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长期借款;实际利率;资产负债表日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09.12.008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09)12-0023-02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中指出,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借款,一般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对外投资以及为了保持长期经营能力等方面。“长期借款”会计科目可按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本金”、“利息调整”等进行明细核算。

一、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情况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当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本金”;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借款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例1:A企业2005年1月1日从银行借入30万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9%,利息于次年的1月1日支付。所借款项存入银行,该企业于当日购买一台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价款29万元,运费及保险等费用1万元。设备于当日投入使用。其会计核算应为:

2005年1月1日借入款项时:借:银行存款30万元;贷:长期借款——本金30万元。购入设备时:借:固定资产 30万元;贷:银行存款30万元。

为了简化,利息费用假设按年计算,那么在资产负债表日即2005年12月31日,计算应付未付的利息费用=30×9%=2.7(万元),借:财务费用2.7万元;贷:应付利息 2.7万元。

2006年1月1日实际支付利息时:借:应付利息 2.7万元;贷:银行存款2.7万元。

2008年1月1日借款到期时,应归还借款本金和第三年的利息费用共计32.7万元,借:长期借款——本金30万元,应付利息2.7万元;贷:银行存款32.7万元。

二、实际利率和合同利率差异较大的情况

在实际利率和合同利率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当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本金”,两者的差额计入“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借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计入“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例2:B企业于2006年1月1日从银行借入40万元,期限3年,年利率8%,利息每年(1月1日)支付一次,实际收到借款39万元。借入的资金用于生产某项产品,产品的生产期为2年。经过测试计算,该笔借款的实际利率约为8.98%。

2006年1月1日,收到借款时:借:银行存款39万元,长期借款——利息调整1万元;贷:长期借款——本金40万元。

2006年12月31日,企业应负担的利息费用=长期借款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40-1)×8.98%=3.502 2(万元);应付未付利息=40×8%=3.2(万元)。借:制造费用3.502 2万元;贷:应付利息3.2万元,长期借款——利息调整0.302 2万元。

2007年1月1日,支付利息时:借:应付利息 3.2万元;贷:银行存款3.2万元。

2007年12月31日,企业负担的利息费用=(40-1+0.302 2)×8.98%=3.529 3(万元)。借:制造费用3.529 3万元;贷:应付利息3.2万元,长期借款——利息调整0.329 3万元。

2008年1月1日,支付利息时:借:应付利息 3.2万元;贷:银行存款3.2万元。

2008年12月31日,利息调整的金额采用倒挤方法计算,利息调整金额=1-0.302 2-0.329 3=0.368 5(万元)。所以企业应负担的利息费用=3.2+0.368 5=3.568 5(万元)。借:财务费用3.568 5万元;贷:应付利息3.2万元,长期借款——利息调整0.368 5万元。

2009年1月1日,借款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期利息费用时:借:长期借款——本金40万元,应付利息3.2万元;贷:银行存款43.2万元。

三、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

以上两种情况的长期借款的会计核算,是针对于长期借款利息费用的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息方式。而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中,并没有对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的利息核算方法进行规范。同时应用指南附录中对于“应付利息”会计科目也规定了它的核算范围,即“应付利息”用于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也就是说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的利息是不能通过“应付利息”进行会计核算的。那么涉及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的利息应通过什么会计科目呢?笔者认为应该增设“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明细科目进行反映。

例3:C企业于2005年1月1日借入50万元,购买一办公楼,办公楼于当日投入使用。借款年利率10%,期限3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其会计核算应为:

2005年1月1日借入款项时:借:银行存款50万元;贷:长期借款——本金50万元。

2005年12月31日,计算本期的利息费用=50×10%=5(万元)。借:财务费用5万元;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5万元。

其他资产负债表日同上。

2008年1月1日借款到期时,本金和利息之和为(50+5×3)65万元。用银行存款归还借款本金时:借:长期借款——本金50万元,应计利息15万元;贷:银行存款65万元。

例4:同例2,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利息归还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经过测试计算,该笔借款的实际利率约为8.35%。

2006年1月1日,收到借款时:借:银行存款39万元,长期借款——利息调整1万元;贷:长期借款——本金40万元。

2006年12月31日,企业应负担的利息费用=长期借款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40-1)×8.35%=3.256 5(万元);应付未付利息=40×8%=3.2(万元)。借:制造费用3.256 5万元;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3.2万元,长期借款——利息调整0.056 5万元。

2007年12月31日,企业负担的利息费用=(40-1+3.2+0.056 5)×8.35%=3.528 4(万元)。借:制造费用3.528 4万元;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3.2万元,长期借款——利息调整0.328 4万元。

2008年12月31日,利息调整金额采用倒挤方法计算,利息调整金额=1-0.056 5-0.328 4=0.615 1(万元)。所以企业应负担的利息费用=3.2+0.651 5=3.851 5(万元)。借:财务费用3.568 5万元;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或应付利息)3.2万元,长期借款——利息调整0.651 5万元。

2009年1月1日,借款到期归还本金和利息费用时:借:长期借款——本金40万元,长期借款——应计利息9.6万元;贷:银行存款49.6万元。或者,借:长期借款——本金40万元,长期借款——应计利息6.4万元,应付利息3.2万元;贷:银行存款49.6万元。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2006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2006.

[3]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