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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其思考

2009-07-31季文生

科技经济市场 2009年5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机关

季文生

目前,国内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研究尚处于试行阶段。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自身的缺陷以及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也制约了其自身的发展。尽管全国已有二十多个省份进行了试点,时间上已有十年之久,但从整体上看,存在的问题尚多,客观上要求全国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尽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轮廓已渐渐清晰,但理论上研究的成果十分有限,缺乏系统化、整体性研究,改革的目标模式以及原则、具体的操作思路尚处于争论之中。本文通过对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性的分析,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对策和方案,试图通过这些探讨,能够深化社会保障理论研究的内涵,并能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起到借鉴作用。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1.1参保对象有限。从参保对象看,目前有的地区只是事业单位合同工,以及财政补贴或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部分人员,覆盖面较窄;谈不上真正意义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2参保基金不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滞后以及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使得这部分人员的养老基金没有积累,存在潜在风险,即养老金缺口问题。

1.3参保意识淡薄。突出表现在一些单位有选择地参保,主要是一些专业性或专营性较强,经济效益好、职工整体年龄低的单位。由于担心“参保会让他人占便宜”,它们往往不愿参加养老保险,这与养老保险社会趋势极不相称。

1.4参保“逆差”突显。这主要指个人缴费与养老待遇脱节。无论个人缴费数额高低、时间长短,参保人员退休时计发养老待遇仍沿用原有政策,因此养老金计发不与个人缴费情况挂钩。其弊端是,在实际缴费中,部分单位出于各种原因未能按真正的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这样不但影响了参保人员缴费的积极性,而且不能体现个人缴费的作用,即无法真正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1.5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法律性。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未启动,形成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的双轨并行,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差距逐年拉大,矛盾突出,已影响到社会稳定。养老保险改革已近20年,时至今日,国家尚未出台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基本靠政策规范,缺乏法律的依据。这是导致企事业单位拒保、拖欠保费的重要原因,养老保险工作推行起来难度很大。

1.6征收基数、比例不统一。基数方面,有的地方按人事部门核定的档案工资为基数征收,有的地方按工资总额为基数征收,有的地方执行“双基数”,有的按“单基数”征收。

2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2.1改革有利于积累社保基金,以满足社会需求。

近2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很快,但由于幅员辽阔、区域间差异较大且进步不平衡,尽管国家用于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财政支出逐年递增,客观上还是无法满足各地的需求。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人口平均寿命正在延长。专家为此告诫:我国人口老化已经提前到来,我国养老保险正面临严峻挑战。对机关事业单位来说,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更显得紧迫。其显著特点是,新进人员有限,而退休人员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因此其平均年龄和退休人员比重都将高于社会平均数。在整个养老收支明显不符的严峻形势下,财政压力十分沉重,因此只有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2.2改革有利于公平竞争,以实现社会公平。

我国社会保险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市场体制正在不断完善;与此同进,人们的公平竞争意识也在日益强化。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精髓,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要求。着眼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作用和意义,如果只是企业和少部分事业单位参与、而机关和大部分事业单位未全面投入改革,显然这种改革有失社会公平。因此,只有通过建立较广泛、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实行养老保险,才有利于社会的公正和谐、人才的合理竞争,同时才能扩大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的渠道。

2.3依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休系的需要。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严重滞后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纵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均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和财政大力支持。如果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障碍不排除,社会保障体制的作用就会受到很大限制,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将无法真正推进。因此,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依法建立产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对策

3.1加快社会保险立法工作。在当代社会,立法先行是一项基本原则。工业化国家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建立或修订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时均应遵循这一规则,即任何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改革应以立法机关制定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先导,以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应实施细则为条件,以具体组织实施社会保障项目为目的。因为只有以法律制度的权威规范,才能实现社会保障制度责任与权益的合理配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初,就应该避免依靠行政机关的政策和指示来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贯做法,立法先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运行、管理只有以法律为依据,才能公平、高效、健康地发展。

3.2逐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扩大和充实养老保险基金。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以县市级为主,管理层次过低,社会保障的共济性受到制约,分散风险的功能较差,给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造成障碍。同时,由于没有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统一的科学规划,各地区业务操作流程和软件系统不统一,内部建设和管理水平差距较大。

养老保险没有一定的资金量和调剂规模是无法抵御风险的,低层次统筹加剧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因此,提高统筹层次,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或全国统筹,增强养老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这是大势所趋。要拓展筹资渠道,扩大和充实养老基金,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的养老金,减缓支付高峰期时的压力,政府可制定优惠措施,允许养老基金投资大型电力、通讯设施等具有较高的经营稳定、风险小、收益高的项目,并对社会捐赠养老基金制定优惠政策等。要逐步发展成为政府财政资助、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养老基金的格局,这已成为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共识。

3.3健全机制以掌控专用基金。

机关事业单位的专用资金,应由当地财政直接拨付给社保机构或社保基金管理机构,不宜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这不但有利于提高统筹层次、加强社保基金监管,而且有利于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

3.4建立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管理,要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审批权和待遇计发划归劳动人事部门,把不符合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拒于养老保险基金之外,减轻财政负担。同时要加强对合理推迟退休年龄问题的研究。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是任何养老保险模式最基本的要求,要体现社会公平,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实行和企业挂钩的激励机制,形成由社会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共同组成的退休养老金模式,这样既可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缴费积极性,也可实现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互衔接,实行缴费与待遇挂钩。

参考文献:

[1]任闽育.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与对策[J].发展研究,2007(7).

[2]秦建国.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J].理论探讨,2007(1).

[3]杨晓芸等.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考[J].生产力研究,2008(9).

[4]李晓娟等.浅析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差距[J].当代经济,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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