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策略分析
2009-07-31张天伟
张天伟
摘要:本文从民营企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入手,简述了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所面临的四个问题。提出在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环境中,要加大民营企业资本进入科技成果转化中,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解决好投资者与科技成果拥有者之间在面临严重信息不对称时的利益分配问题,并提出了入门费加销售额提成和按股分利两种分配方式。
关键词: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利益;策略
当今世界科技就是第一生产力,与当今经济呈一体化发展,其最重要的结合点就是科技成果转化。如何使科技成果能真正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是当今社会高度重视的问题。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是促进效益增加和国力增强的有效途径。因此各国都非常鼓励企业去投资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重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但是,只有国家的大力支持还不够,还需要资金的支持,其中风险投资就是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推动力。但是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起步较晚,发展速度又比较缓慢,投资规模小,资金来源又主要靠政府支持,其它风险资本来源渠道狭窄且所占比例低。而在风险投资事业成熟的发达国家,其风险资本来源广泛,政府资本所占比例较小,主要以民间资本为主。在我国,虽然民间资本充足,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也非常多,但却很难进入到风险投资领域当中并对科技成果转化起到推动作用。因此如何解决好我国发达的民营企业资本与科学技术的有效结合,对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与科技的进步将起到重大作用。
1民营企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利益的内涵
民营企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是指投资的民营企业(投资者)、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拥有者)通过相互合作与协调,作为一个整体而创造出来的新增收益。利益由利益主体和利益客体二个要素构成。利益主体是指利益的拥有者,主要是进行投资的民营企业和科技成果拥有者。利益客体就是利益的载体或承担者,是利益主体所指的对象。凡是能满足人们需要的东西都是利益的对象或利益的客体,它包括人类已经认识和已经通过人的社会劳动转化为社会产品的对象,也包括人类尚未认识,尚未接触到的对象。其核心思想是投资者和科技成果拥有者通过合作实现“双赢”或“多赢”的目标,实现各合作成员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让各方都达到满意的程度。
2民营企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利益的分类
其利益可以分为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有形利益是指各成员能直接获得,并且有很高的可量化性的利益,它是投资者和科技成果拥有者合作的内在动力和追求的目标。包括利润、产品和服务的收益等。
无形利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无形资产,在实际中很难量化,不能直接用货币来度量,且在短期内比较难以体现,但无形利益会增加有形利益的增加。包括商誉、社会形象以及学习和经验等。
3我国目前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3.1民营企业缺乏优秀的风险投资家。
一方面,我国的民营企业家往往只关注自身的行业,对其它行业关注甚少,在其它行业的风险投资与收益之间,具有太过于求稳的心理,因而很难加入到风险投资家的行列;另一方面,由于民营企业在医疗、保险、住房上福利措施不到位以及求职者对民营企业就业存在着观念上的障碍,使得民营企业在很难招揽到优秀的风险投资人才。缺乏专业的风险投资人才,使得民营企业在科技成果选择、可行性研究、谈判问题上都显得很棘手。
3.2风险投资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由于风险投资活动在我国的开展时间并不长,而它又区别于一般的投资活动,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风险投资这一新事物中存在着的一些问题还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有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知识产权比例问题、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违约责任承担问题等。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民营企业往往实行家族式的管理,缺乏完备的信息库,造成投资者与科技成果拥有者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同时,科技成果拥有者为了获得风险投资企业的支持,常常不能坦诚相待达到充分的信息交流,而是在合作谈判中扬长避短,甚至搞信息欺诈。种种这些问题导致投资企业顾虑重重,担心陷入投资陷阱[1]。
3.3科技成果转化存在极高风险。
由于研究机构里的科技成果其技术和市场都很不确定,因此在转化的过程中伴随着高风险,成功率往往只有10%~20%。由于投资项目风险极高,一旦投资失误,就有可能给投资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民营企业往往对科技成果转化退避三分。如此高的风险,就要求投资方在确定投资对象时,要充分地进行研究调查,并通过科学、系统地运作,才有可能使自己的投资有高额的回报。事实上,由于我国退出渠道的限制,我国目前风险投资的收益与风险并不匹配:面临的风险很大,但获得的收益并不高[2]。
3.4利益难以均衡。
投资者与科技成果拥有者之间在合作谈判时,对各自应该分享的利益有着很不一致的见解。作为投资者最关心的就是投资成功后他能获得多少利益,能不能达到他所要求的期望目标。而科技成果拥有者,他作为技术提供方,也希望获得自己所满意的利益。但在利益分配上应该遵循一个什么样的原则或比例,往往很难达成共识,有时候往往是双方都各持己见、不愿让步,结果使双方的合作成为泡影。利益的分配是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因素,因此投资者与科技成果拥有者在针对项目谈判如何分配好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和商业化后所带来的利益,是双方成功商业化合作的重要保证,对科技成果的转化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上述存在的四个问题引起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近几年,虽然我国科研院所拥有雄厚的科研力量,每年取得3万多项科技成果、5~6万项国家专利,但是其中只有约15%~20%的成果转化,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成果又大约只占被转化成果的30%,因此只有不到10%的成果能取得较大效益,大量的科技成果被浪费。而在发达国家,美国、日本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已达到70%[3]。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成为我国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制约因素之一。
因此在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环境中,如何加大风险资本,尤其是雄厚的民营企业资本进入科技成果转化中,推动资本与科学技术的有效结合,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对我国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起到重要的作用。而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在投资者与科技成果拥有者之间面临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时,解决好双方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
4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策略
我国目前投资科技成果转化中行之最为有效的模式是投资者与科技成果拥有者之间的商业化合作模式,主要有两种:合作创新和共建实体。在商业化合作前,投资者不但要考虑科技成果的使用价值而且还要大致预测一下在技术生命周期内可获得的收益,一旦觉得可行,双方就以合同契约的形式达成一致,投资者主要提供资金和管理咨询人员,科技成果拥有者提供技术与研发设备。签约后,一般风险主要由投资者来承担,因为一旦科技成果转化失败,投资者不但无利可图且损失了先前支付的投资资金。而科技成果拥有者虽然没有研发成功,没有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带来的利益分享,但是他却在投资者的资助下,积累了丰富的研发经验和技术知识,得到了一种隐性的收获。在双方合作谈判中针对双方各自的投入与利益可以采取如下分配方式。
4.1入门费加提成支付。
入门费加提成支付指投资者先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入门费,然后再按照提成支付的方式支付科技成果拥有者。通常入门费的金额较低,作为投资者对科研机构研发经费的补偿。科技成果拥有者在合作之初就可以获得合作带来的一部分利益,待产品面向市场之后再以合同中协定的比例获得提成费。这一支付方式主要对应于商业化合作模式中的合作创新这一模式,它将双方的利益绑在一起,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入门费加销售额提成支付方式主要有有三种,分别是按入门费加产值提成、按入门费加销售额提成以及按入门费加利润提成。但在实际操作中按产值(或产量)提成的较少,因为产值并不能确切反映经济效益。按利润提成从理论上来讲应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但是,由于一方面计算利润比较复杂,另一方面企业一般不太愿意公布每一个项目的具体投资收益情况,目前这种方式采用的也较少。目前,在合作创新中用的最广泛的是入门费加提成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根据实际生产和销售情况,签订补充协议,以适应履行合同条件的动态变化。根据我国目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社会负担的情况,按销售额提成比例大致在销售额的1%~5% 比较合理,在销售利润率较高的情况下,提成比例可以相应地高一些[4]。如:某制氧机厂应用某交通大学的科研成果开发大功率动力用涡旋式空气压缩机时,其利益分配采取的便是入门费加销售额提成方式,20万元转让费分期支付,此外,每销售一台产品,按销售额的5%提成。之后,双方在共同开发涡旋式压缩机汽车空调器时,仍采用入门费加提成的方式,但在提成方法上有所不同,开发研究费60万元分期支付,合同生效后支付30%,试车成功后支付30%,在产品投入批量生产后付清余款。此外,在第一台至第50万台的产品销售中,按销售额1%提成。在此项合作创新中,根据技术“含金量”不同,报出不同的技术价格,并根据产品销售额的大小,定出不同的提成比例,双方对此均较为满意,合作创新程度也因此而不断深入[5]。
对于提成的比例依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根据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科技成果的性质而定。对于提成的期限,应根据科技成果技术的成熟程度、未来的市场潜力以及专利的保护期等来定。对于那些技术成熟和容易出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可采取较高的提成比例,较短的提成期限;对于一些投资大、费时长、见效慢的的项目,可采用低提成比例和较长的提成期限甚至不限制期限。另外,还可以采用分阶段按不同比例提成,如按不同阶段的销售额的大小确定不同的提成比例[6]。如宁波某电动车厂与某高校的电池研究所合作研发高性能的电池,在双方的合同中就做了以下规定:产品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按销售额的0.5%提成;超过2000万元而不足1亿元,按销售额的1%提成;超过1亿元,按1.25%提成。
4.2按股分利。
按股分利是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按投资的比例进行利益分配,投资企业以资金、设备、厂房等入股,而科技成果拥有者以先进的技术成果、商标权、专利权等入股,这种分配方式能较好地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科技成果转化的成败与各成员自身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科技成果转化成功并取得好的经济效益时,就能按比例分享较高的利润,而发生亏损时,各方均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这一支付方式主要对应于商业化合作模式中的共建实体这一模式。但是在按股分利时,以技术入股的科技成果拥有者和主要以资本入股的投资企业就如何确定各自的投资在总投资中的比例很难达到一致。在双方进行谈判时,投资企业会有一个最低的心理比例,即科技成果拥有者所提出的比例要是超过投资企业的最低心理比例,双方由于在利益分配上无法达成一致,合作就很难进行。一般来说,技术投资方占总投资的15~30%为宜,高技术则以25~30%为宜。如果技术水平较低,科技成果拥有者的比例也可低于15%,而对那些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好的技术可定为30%或者以上[6]。主要还是依具体情况来确定不同的分配比例。在利益支付时候可以利用灵活的分配方式,投资企业和科技成果拥有者可根据项目进展的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利益分配方式。如宁波一家大型集团公司与哈尔滨某大学的结构智能检测与控制研究中心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由集团公司出资建立产房和提供研发费用,总投资1000万元,科技成果拥有者以其技术入股。双方商定在利益分配上,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三个阶段以不同比例进行分配:第一阶段,自协议生效起至生产线建成止,其中试产品的收益,科技成果拥有者每年提取15万元,其余为投资企业所有;第二阶段,生产线建成五年内,规模生产获得利益,投资企业得75%,科技成果拥有方得25%;第三阶段,生产线建成五年后,提高科技成果拥有者的根本比例五个百分点。
参考文献:
[1]白非.我国民营企业风险投资的法律问题探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9.
[2]余年生,余泳.高技术与风险投资[M].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
[3]米晓,李瑞瑞.关于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考[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
[4]嵇忆虹,倪锋,王宏.产学研合作中利益分配方式探析[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1998,1.
[5]江旅安.合作模式与利益分配[M].科学出版社,1993.
[6]李廉水.论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利益分配机制[J].软科学,19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