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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2009-07-31

网络传播 2009年7期
关键词:公意网民群体

透视网络群体事件

我国媒体把大规模的抗议活动,称为“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事件是通过网络传播的形式把公众对某一些事件大体一致的看法汇集起来的一种话语生成现象,从而形成某种层面的舆论。我个人认为,如果控制得当,网络群体事件是一个好现象。从这一点来说,我党始终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其理论基础。

事实上,我们党的某些干部尚未能及时处理民怨很高的问题,如果长期堆积,对党在人民群众中威信产生不良影响。然而,网络群体事件则有推动问题解决的客观影响力。2009年6月1日,《瞭望》新闻周刊刊登了“各级干部对网络群体事件不适应”的综述,它认为“许多地方党政干部还缺乏足够明确的认识,对网民回应不足、不及时、不充分的现象普遍存在”。其实就应证了这一点。

《瞭望》新闻周刊同期调查发现,当前一个突出问题是,面对这些冲突,在事件萌芽和聚集的初期,一些基层部门对社会矛盾却普遍表现出“体制性迟钝”——反应迟钝,信息失真,处理失当,往往走入“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怪圈,集中暴露出应急能力的薄弱。网络群体事件往往都经过了“民意——民怨——民怒”的过程,后来形成较为强大的舆论压力,最终促成政府机关总体应急能力的增强,而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制一直是我们所追求与期待的。网络群体事件无疑加快了这个进程。

早在2500年以前,《国语·周语上》中就警告:“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也就是说,在战国初期,先人们就知道疏通民间舆论的重要性,压制将会使后果更糟糕。“川壅而溃,伤人必多”就是后果。与“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时代不同的是,传统媒体的渠道霸权已经终结,我国的网民数以亿计,而且绝大多数受过很好的教育。大多数的网民不仅对事物本身有自己的判断,而且具有较为强烈的爱国情怀,对党和政府也是忠诚的。他们造成网络形成群体事件的动机可能只是促进问题的解决,或者行使某种表达权力的需要。

从“反CNN网”“南京天价烟房产局长事件”“躲猫猫事件”“史上最牛的官员语录”“史上最牛公章”等网络群体事件来看,一个普通人就可能做到“一呼百万应”,形成了声势浩大的民意潮流,且网民对党和政府是信任的。因此,网络群体事件对促进政府提高办事效率、疏导民间舆论来说是一个好现象。(六安赵玲玲)

网络群体事件需要引导

网络群体事件多数具有这样的特征:目标上较为一致,程序上缺乏法定依据,管理秩序上打破常规,时间上亟待解决,情绪上饱含愤慨。与现实世界的秩序与时间来说,网络群体事件具有某种后现代性,它超越既定的秩序,往往又不易控制,搞不好很容易造成某些糟糕的局面,不利于舆论的正面引导。

事实上,所有的问题都需要人解决,虽然发生在网络世界的群体事件也不例外,因为网络本身不解决任何问题。从我国的执法部门来看,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很多,需要一件一件地来应对;如果因为反常规的事件太多而被迫中断现有秩序,可能会有更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被迫推后。造成了一个问题被解决,另一个问题被迫推迟、甚至搁置的现象。有人会认为这是一个政府应急机制的问题,民主社会多有这样的应急机制。事实上,就像美国这样的民主社会,网络上出现各种问题事件,也不是马上可以解决。凡事都需要一步步来。

对于网络群体事件的效果,有人认为许多地方党政干部还缺乏足够明确的认识,对网民回应不足、不及时、不充分的现象普遍存在。多位专家建议,应提高干部对“两个舆论场”的敏感度,认真回应多形式的群众诉求。其实做到这一点实在不易。从历史来看,仅仅网络群体事件之前的上访事件就多如牛毛,如果都变成网络群体事件,执法与行政力量就很难跟得上。

与传统群众上访事件不同,网络群体事件打破了事发地域的限制,哪怕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地方,只要激起网民愤怒,同样可以成为全国性的热点事件。虽然一定程度上解放了网民的表达权,使得网民对身边问题的关注热情越来越高,解决问题的信心也越来越足,但却给司法、执法与行政部门巨大的压力。原因就在于要在短时间内给出明确的答复,否则这种网络愤怒浪潮会在短时间内呈星火燎原之势。

从现实角度来说,网络上一些群体性事件代表着民意,也对政府、官员与公共部门的工作与行为形成一种“威慑”,从而有利于政府及其官员、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更为谨言慎行,更加注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更加注重尊重与维护老百姓的权益,这的确是一件好事。然而,由于现有解决问题条件的限制,需要积极地引导,其中最主要的方式就是抓大放小。所谓抓大放小,就是行政与执法单位要把影响力大、性质较为恶劣的网络群体事件处理好,而放掉一些较为琐碎的其他小事情,或者通过大事情的解决来引导小问题的处理方向。如何具体操作,需要在现实中摸索与总结经验。(云南王云求)

网络群体事件与公意表现

网络群体事件之所以能够做到一呼百万应,是因为它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公意,公意往往就是民意。从哈贝马斯的理论标准来看,网络其实就是一个公共空间,网络群体事件代表着公意。依照卢梭的定义,公意由于出于神圣的契约之下的政治共同体,正常的人不可能自我伤害,因此政治共同体也不会自我伤害,公意也就不会自我伤害,自然而然也就不会转让或者分割自己。尼采针对这一点有过精彩的评价:如果公意或者主权被转让或分割,“业已建立的联合体或者共同体实际上将被解散,人们将回到自然状态”。

公意是保证社会契约得以实现的基础,公职人员尤其如此。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致成为一纸空文,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那就是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工业社会早期靠的是议会、选举和报纸等形式;进入网络时代,网络变成了人类中枢系统的延伸,世界变成了小小的地球村,这样,网络就成了公共空间,也成了这个地球村的雅典公意广场。对于那些拒不服从公意的人,造成舆论压力,使背叛公意的人履行社会契约的责任。

在我国,网络群体事件的产生还有现实的社会根源。比如,多年来群众上访问题久拖不决。即使进入到问责阶段,缺乏公意场里雷霆万钧的舆论监督,问责就显得绵软乏力。

另外,由于基层政府处于制度网络未梢,外部约束小,权力极易陷入监管失控状态。对于此,传统反映民意或公意的方式长期得不到有效的体现,对于反映“公意”的民众来说成本太高,而网络群体事件无疑是一种更便捷、更有效且成本更低的新途径。

从已有的网络群体事件来看,近些年来出现的“网上群体性事件”主要集中于一些社会热点与焦点问题,其背后是长期堆积而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事件体现着较为强烈的公意,即对于违反社会契约的人的愤怒,把拒不服从公意的人推向公意的对立面。如“南京天价烟房产局长事件”背后反映的是房屋价格畸高不下以及一定程度存在的官商勾结现象;“张家港官太太团出国事件”背后对应的则是部分官员浪费纳税人钱财、财政资金监管不力现象;“杭州富家子飙车案”所以演变成“网上群体性事件”,折射的则是人们对于部分富人“为富不仁”的不满及对于法律天平可能在金钱进攻下发生倾斜的担忧;“清洁工梁丽盗窃案”所以在网上成为关注的焦点,则蕴蓄着人们对一定程度存在的“对官员犯罪处罚轻、对百姓违法处罚重”现象的不满。带有很浓厚的公共议题特性,具有较强的公意特质。

为此,温家宝总理就曾指出,今后网上出了个什么东西需要解释,你们不用请示我,赶紧上网解释,别拖成一个不得了的大问题!就公意角度来说,总理的话很有远见卓识。(北京郎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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