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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批判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启示

2009-07-31倪正茂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09年3期
关键词:批判鲁迅法律

倪正茂

摘要:鲁迅先生曾精要地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的糟粕作过尖锐的批判,其锋芒所向直指封建法律维护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和社会特权这一要害,其犀利笔锋大量地集中于抨击反动法律对“思想犯罪”的残酷镇压,痛斥封建立法与司法的严重脱节和严重的“有法不依”状况。这一切,对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关键词:鲁迅;批判;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1210.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60(2009)03-0097-06

众所周知,鲁迅不是法学家。但读罢《鲁迅全集》,掩卷沉思,仍为鲁迅极为精要犀利地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的糟粕所作的批判而深深激动。鲁迅的投枪,戳破了旧中国封建主义、法西斯主义法制的画皮;鲁迅的匕首,刺穿了旧中国封建主义、法西斯主义法制的心脏。细细咀嚼当年这位叱咤风云的革命家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糟粕的批判文字,对我们今天反思国是、论述法魂,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大有裨益的。

鲁迅对封建主义的法律文化,从总体上抱坚决否定的态度。

他在《坟。灯下漫笔》中深恶痛绝地批判道:“所谓中国的文明者,其实不过是安排给阔人享用的人肉的筵宴。所谓中国者,其实不过是安排这人肉筵宴的厨房。”(《鲁迅全集》,卷1,第216页。)中国法律文化是“所谓的中国文明”的有机的组成部分,实难逃“人肉的筵宴”的诅咒。鲁迅说,这“人肉的筵宴”是“早已布置妥帖了”的:“有贵贱,有大小,有上下。自己被人凌虐,但也可以凌虐别人;自己被人吃,但也可以吃别人。一级一级的制驭着……”(《坟·灯下漫笔》,见《鲁迅全集》,卷l,第215页。)“布置”这“人肉的筵宴”的依据是什么呢?

其一为“古人的良法美意”,这是上了法律的明文规定。鲁迅写道:

我们且看古人的良法美意罢——

“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阜,阜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左传》,昭公七年。)

但是,“台”没有臣,不是太苦了么?无须担心的,有比他更卑的妻,更弱的子在。(《南腔北调集,谚语》,见《鲁迅全集》,卷4,第542页。)

其二为“口含天宪”的掌握立法、司法最高权力的封建帝王的个人意志。这种个人意志使得封建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可以“头儿胡行于上”。于是“上行下效”,各级各类的“土皇帝”也到处横行霸道起来,胡作非为了。据记载,1933年5月,广西省民政厅曾公布法令,规定凡女子服装袖不过肘、裙不过膝者,均在取缔之列。据此,广西妇女衣裙倒了霉。远在四川的营山县长也闻广西之风而动,派公安人员一一剪掉行人长衣的下截。鲁迅气愤地说:“《汉书》上有一句云,‘口含天宪,此之谓也。”(《南腔北调集谚语》,见《鲁迅全集》,卷4,第543页。)当然,更加恶劣的是真正“口含天宪”的帝王们。鲁迅在《且介亭杂文·病后杂谈之余》中曾摘录清人俞正燮《癸巳类稿》中的两件事:

“永乐十一年正月十一日,教坊司于右顺门口奏,齐秦娣及外甥媳妇,又黄子澄妹四个妇人,每一日一夜,二十余条汉子看守着,年少的都有身孕,除生子令做小龟子,又有三岁女子,奏请圣旨。奉钦依:由他。不的到长大便是个淫贱材儿?”

“铁铉妻杨氏年三十五,送教坊司;茅大芳妻张氏年五十六,送教坊司。张氏病故,教坊司安政于奉天门奏。奉圣旨:分付上元县抬出门去,着狗吃了!钦此!”(《且介亭杂文·病后杂谈之余》,见《鲁迅全集》,卷6,第180页。)

读着这“君臣之间的问答”(《且介亭杂文·病后杂谈之余》,见《鲁迅全集》,卷6,第180页。),我们对“口含天宪”的理解是可以大大加深一层的。当时鲁迅就作出了这样入木三分的深刻判断:“自有历史以来,中国人是一向被同族和异族屠戮,奴隶,敲掠,刑辱,压迫下来的,非人类所能忍受的楚毒,也都身受过,每一考查,真教人觉得不像活在人间。”(《且介亭杂文·病后杂谈之余》,见《鲁迅全集》,卷6,第180~181页。)

鲁迅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批判,实际上是它的糟粕部分,其锋芒所向,直指封建法律维护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和社会特权这一要害。鲁迅所处时代,中国已沦落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因此,他对封建法律的批判,体现在对当时法制的无情抨击上。

鲁迅用了大量笔墨揭露过旧中国法制不过是用来维护当权的统治者的政治利益的工具。他痛斥“当局者”“虐杀”爱国者:“中国只凭虎狼侵食,谁也不管。管的只有几个年轻的学生,他们本应该安心读书的,而时局飘摇得他们安心不下。”“当局者”对此非但不“反躬自问”,反而“竟将他们虐杀了”。(《华盖集续编·无花的蔷薇之二》,《鲁迅全集》,卷3,第263页。)“日本占据了辽吉,南京政府束手无策,单会去哀求国联”,“东北大学逃散,冯庸大学逃散,日本兵看见学生模样的就枪毙”,于是学生们只好“放下书包来请愿”。其结果是国民党政府在1937年12月18日通电各地军政当局,指责学生的行动使“友邦人士,莫名惊诧”,还加上他们“捣毁机关,阻断交通,殴伤中委,拦截汽车,攒击路人及公务人员,私逮刑讯,社会秩序,悉被破坏”等一长串的“罪”名,于是大肆镇压、杀戮……(《二心集,“友邦惊诧”论》,见《鲁迅全集》,卷4,第361~362页。)为什么要“虐杀”爱国青年?为什么一友邦,要我们人民身受宰割,寂然无声”,而学生“略有‘越轨,便加屠戮”呢?其原因盖在于这样就可以“博得‘友邦人士,的夸奖”,当局即反动统治者们的“党国”似乎就可以“永远‘国下去”。(《二心集,“友邦惊诧”论》,见《鲁迅全集》,卷4,第3 61页。)而在反动当局屠戮青年学生时,所“依据”治“罪”的法律之维护其政治利益的本质,就这样被鲁迅淋漓尽致地揭露无遗了。除上述外,“三一八惨案”,左翼作家柔石、殷夫等的被害以及大批工农群众、共产党员的被杀,鲁迅都曾作文用以抨击反动当局的罪恶统治。这些,与当时的“良法”当然是背道而驰的,但也正好暴露了“良法”的反动本质。

关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本质还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在鲁迅的笔下也曾被揭露与批判过。最集中的可以见诸《伪自由书·从盛宣怀说到有理的压迫》一文(《二心集·“友邦惊诧”论》,见《鲁迅全集》,卷4,第361页。)。盛宣怀是清末大官僚资本家,1911年任邮传部大臣,曾向帝国主义出卖中国铁路和矿山等权利,滥借外债以支持清朝政府垂危的统治。辛亥革命后,他的财产曾两次被查封,但后来都发还了。对此,鲁迅在“吃了一惊”之后,作了“学理上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压迫本来就有两种:一种是有理的,而且永久有理,一种是无理的。有理的,就象逼小百姓还高利贷,交田租之类;这种压迫的‘理写在布告上:‘借债还钱本中外所同之定理,租田纳税乃千古不易之成规。无理的,就是没收盛宣怀的家产等等了;这种‘巨绅的手法,在当时也许有理,现在早已变成无理的了。”(见《鲁迅全集》,卷5,第133页。)在这里,鲁迅泾渭分明地指出了表现在盛宣怀案上的当时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经济

利益的本质。

鲁迅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糟粕的批判,最大量也最集中的,在于反动法律对“思想犯罪”的残酷镇压。鲁迅把这样的法律叫做“诛心之律”。(《华盖集·忽然想到·五》,见《鲁迅全集》,卷3,第42页。)

这种“诛心之律”,最典型地体现在历朝历代的“文字狱”上,尤以清代为甚。在《且介亭杂文,买(小学大全)记》中,鲁迅写道:“乾隆时代的一定办法,是凡以文字获罪者,一面拿办,一面就查抄,这并非着重他的家产,乃在查看藏书和另外的文字,如果别有‘狂吠,便可以一并治罪。”(见《鲁迅全集》,卷6,第54页。)“名儒兼孝子”的尹嘉铨,就是“经大学士三宝等再三审讯之后,定为‘相应请旨将尹嘉铨照大逆律凌迟处死”,后又有“幸”被皇上“着加恩免其凌迟之罪”而“改为处绞立决”的。(《且介亭杂文,买(小学大全)记》,见《鲁迅全集》,卷6,第54页。)尹嘉铨究竟犯的什么罪呢?原来他到了“致仕”(退休)之后,唆使儿子送了一本奏章,奏请为他死后加谥。对此,乾隆皇帝的“朱批”是“与谥乃国家定典,岂可要求。此奏本当交部治罪,念汝为父私情,姑免之。若再不安分家居,汝罪不可逭矣!钦此!”但尹嘉铨在未得悉皇帝批示前另有一本奏章,请许当朝“名臣汤斌、范文程等“从祀孔庙”,内有“至于臣父尹会一,既蒙御制诗章褒嘉称孝,已在德行之科,自可从祀,非臣所敢请也等文字。乾隆皇帝一见,竞勃然大怒,朱批道:“竟大肆狂吠,不可恕矣!钦此!”这就被构成了“谋大逆”的罪名而“处绞立决”了。(《且介亭杂文·买(小学大全>记》,见《鲁迅全集》,卷6,第10页。)

这种文字狱,到了鲁迅所处的时代,仍然是盛行于世的。在《且介亭杂文末编·写于深夜里》一文(见《鲁迅全集》,卷6,第499页。)中,鲁迅记载了三个青年木刻爱好者无端罹罪的事。其中一个只有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在致朋友的一封信里谈到他母亲因困苦而死时写道:“……世界是一台吃人的筵席,我的母亲被吃去了,天下无数无数的母亲也会被吃去的……”这青年就被“好象老虎”的警察“一把抓住了这青年的背脊上的衣服,提出宿舍的大门口去了”(《且介亭杂文·写于深夜里》,见《鲁迅全集》,卷6,第504~505页。)。其结果是按民国紧急治罪法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审讯判决的全过程为:

“在当年的最后一月的最后一天,我们三个被××省政府解到了高等法院。一到就开检查庭。这检察官的审问很特别,只问了三句:‘你叫什么名字?——第一句;‘今年你几岁?,——第二句;‘你是那里人?——第三句。开完了这样特别的庭,我们又被法院解到了军人监狱。”

而这军人监狱,又是极为残酷的。“有谁要看统治者的统治艺术的全般的么?那只要到军人监狱里去。他的虐杀异己,屠戮人民,不残酷是不快意的。时局一紧张,就提出一批所谓重要的政治犯来枪毙,无所谓刑期不刑期的。”(《且介亭杂文·写于深夜里》,见《鲁迅全集》,卷6,第507页。)这些屈死的“政治犯”中,就有许多是因文字而获罪的。所以,鲁迅在《题<呐喊)》诗中无限愤懑地写道:“弄文罹文网,抗世违世情。积毁可销骨,空留纸上声。”(《集外集拾遗》,见《鲁迅全集》,卷7,第442页。)

这“诛心之律”到了民国时代不得不以种种伪装来加以掩饰,于是有了所谓法定上的“言论自由”。但对这种虚伪的“言论自由”,鲁迅是不屑一顾的。他特意写了一篇《言论自由的界限》来揭露它的虚伪性。他写道:“……要知道在现在曾比先前光明,但也比先前利害,一说开去,是连性命都要送掉的。即使有了言论自由的明令,也千万大意不得”。(《伪自由书》,见《鲁迅全集》,卷5,第115页。)对这种“连发表思想都要犯罪,讲几句话也为难”(《热风·来了》,见《鲁迅全集》,卷1,第347页。)的社会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法令,鲁迅斥之为“人肉筵宴”、“人肉筵宴的厨房”,当然不足为奇了。

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糟粕更大量地反映在司法实践中。这“司法实践”,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与法律条文的规定背道而驰的。之所以背道而驰而又畅行不衰,恰恰体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糟粕面的一个显著特点,即“有法不依”。对此,鲁迅深表痛恨,并作了有力的批判。

鲁迅在《写于深夜里》写道,“有一个这样的国度”,它“出版有大部的法律,是派遣学者,往各国采访了现行律,摘取精华,编纂而成的,所以没有一国,能有这部法律的完全和精密。但卷头有一页白纸,只有见过没有印出的字典的人,才能够看出字来,首先计三条:一,或从宽办理;二,或从严办理;三,或有时全不适用之。”有这样大部法律的国度里,“自然有法院,但曾在白纸上看出字来的犯人,在开庭时候是决不抗辩的,因为坏人才爱抗辩,一辩即不免‘从严办理;自然也有高等法院,但曾在白纸上看出字来的人,是决不上诉的,因为坏人才爱上诉,一上诉即不免‘从严办理”。(《鲁迅全集》,卷6,第503~504页。)

在这样的国度里,法律规定国民一律平等,但是,这“平等”又是如何的呢?鲁迅写道,这“平等”就是:统治者们“排好暗箭,拿定粪帚,监督着应该俯伏着的奴隶们,看有谁抬起头来的,就射过去,洒过去,结果也许会终于使这人被绑架或被暗杀,由此使民国的国民一律‘平等。”(《南腔北调集‘祝(涛声>》,见《鲁迅全集》,卷4,第561页。)

在这样的国度里,法律也“保障人权”。但实际情况如何呢?“人权”在那里只不过是“粉饰一下反动的统治”的装饰物罢了,“虐政何妨援律例,杀人如草不闻声。”(《伪自由书·王道诗话》,见《鲁迅全集》,卷5,第46~47页。)这才是真正的实际的“人权”。

司法的黑暗,在狱政方面表现得最为突出。鲁迅在其作品中多次揭露过旧中国狱政的残酷,从而揭示与抨击了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糟粕面的“有法不依”、法外用刑的特点。在《伪自由书·“光明所到……”》一文(《鲁迅全集》,卷5,第63页。)中,他指出了“中国监狱里的拷打,是公然的秘密”;在《准风月谈,后记》与《且介亭杂文·关于中国的二三事》中,鲁迅也曾以大量的笔墨,揭露过旧中国狱政的黑暗与虚伪。

鲁迅对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糟粕的批判是多方面的,但可以上述四者为主。如前所说,鲁迅不是法学家,而是一个伟大的革命家、思想法、文学家。所以,他的批判不是法律学理的批判,大多是浓缩了法律观点的精华,大多是以形象的文字表达的。但这种表达方式,自有严肃的学理批判所不及的优点。因此,它对我们今天反恩四十年来的国是,是极有启迪作用的。

法律是什么?它是作为人类和人类社会的对立面而来到世上的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为什么每一个新兴的革命的阶级都迫不及待地制定法律而力行不已呢?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为什么又有诸如上述鲁迅所批判的苛刑酷法呢?

古往今来,万千学问家穷经皓首、苦思冥索而不得其解。有所建树而号称一代法学大家者,充其量不过在“是”与“否”之间作过非此即彼的抉择且作了略显方圆之说罢了。时至今日,在有了马克思主义

的唯物辩证法思维武器之后,是应该作出科学合理的论定了。

诚然,法律作为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它所带有的强制力,由于是国家的强制力,也就自然以国家的暴力机器如军队、法庭、监狱为后盾。但它决不是一开始就作为人类和人类社会的对立面而问世的;它也决不是一直作为人类和人类社会的对立面而长存于世的。至于确曾长期以“良法美意”相标榜而实际上又“虐杀人民”的法律,笔者以为,那只是法律的异化而已。用形象的话来说就是:法律有其躯体与灵魂;法律的灵魂是用以卫护人类和人类社会的利益,促进人类和人类社会的进步的;法律的躯体则只有在其“年青”时代具有“审美”价值,起着有益的作用,一旦到了“老年”,就衰朽腐烂,散发臭气,危害生灵了;但法魂是不灭的,推倒陈旧腐朽的法律躯体,创出新鲜活泼的法律血肉,法律又将作为人类和人类社会的亲密朋友和有益武器而施展雄威。

那么,法魂是什么呢?概略而言,法魂之要素主要有:

其一,反映社会前进的客观需求;

其二,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其三,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四,规定公民的应尽义务;

其五,保证公民的法律平等;

其六,确定法律的实施效力。

上述要素的综合整体,就是笔者所说的法魂。古往今来,中外各国,无论怎样万化千变、前进倒退,从历史发展的长途来看,法魂总是不灭的。会有“黑云压城”、“冰雪满天”的日子,在这样的日子里,法魂不得不离开陈腐法律的躯体。但陈腐法律的躯体终将衰朽溃灭,法魂终将“荣归故里”与新的法律躯体相结合而显出勃勃生机,造福人类,促进社会的进步。

如此而言,鲁迅所处时代的酷法苛刑,只不过是徒有其表、虚有其名的法律僵尸而已,其法魂早已“出窍”远飚了。这是因为,鲁迅所处时代的“虐杀人民”的法律,完全没有反映社会前进的客观需求,完全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完全不保护而且处处侵害了人民的基本权利,而把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股脑儿压在劳苦大众的身上;法律平等早已烟消云散、不见影踪;法律的实施效力也成为子虚乌有,横行于世的只是法官狱吏及统治阶级其他代表人物的恣意妄为了。

正因如此,这种没有真正法魂的法制的“行尸走肉”,必将被人民唾弃。而1949年1月14日发表的《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北京版直排本,卷1,第1391页。)提出“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就是推倒衰朽法制的庄严宣告。“黑暗即将逝去,黎明即将来临”,法魂所乐于依存的新生的人民的法律制度,将在神州大地上逐步建立起来。

但世界是复杂的,万物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新时代的法制的发展也只能循着迂回的、曲折的道路前进,法魂与法律躯体的离离合合还会不时地出现。

当然,总的趋势仍然是四个字:

法魂不灭!

(责任编辑谢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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