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政治认同与抗争性利益表达
2009-07-27彭正德
彭正德
摘要:当代中国农民的绝大多数抗争性利益表达行为属于“服从的抵抗”,包含了较高程度的政治认同,其主要特征是:抗争性利益表达行为具有高度的工具性,抗争行为所表达的利益要求非常具体,利益表达过程中抗争对象的层次比较低,表达利益要求的抗争手段一般是合法的、非暴力的,这种抗争性利益表达方式对于推动国家政策和制度的创新、促进政舟与农民之间的政治沟通、维护乡村社会稳定具有一定的积极功能。农民抗争性利益表达的服从倾向根源于民主和民生基础上的政治认同。
关键词:农民;利益表达;抗争;政治认同
中图分类号:G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9)06-0040-06
抗争性利益表达是指社会利益群体及其成员在认为利益受到侵犯或威胁的情况下以发泄不满和抵触情绪的方式向政治权力系统表达利益要求的行为。建国60年以来,在我国社会发展和利益格局调整过程中,由于利益表达渠道不够通畅和利益协调机制不够完善,我国农民这一最大的利益群体在党和政府主导下以积极的、合作的、平和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的同时,也采取了一些抗争性利益表达行为。本文试图从特征、功能、原因等方面对当代中国农民的抗争性利益表达行为进行分析。
一、农民抗争性利益表达方式的基本类型
从世界范围来看,农民的抗争性利益表达表现为许多具体方式,如果以所包含的政治认同程度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反叛、非法对抗、不服从、合法抗争、温顺的抗拒五种基本类型。
反叛是一种敌对的、激烈的、充满暴力的群体行为,通常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存在坚强的领导集团和明确的纲领,其最终目的在于颠覆现存政治秩序和既有的政治统治,因此反叛所包含的政治认同程度最低,通常意味着政治认同的丧失。农民的反叛在许多国家的古代社会和现代化过程中广泛存在,包括落草为寇和起义、革命等各种武装暴动。古代中国社会激烈的阶级斗争,“突出表现就是周期性兴起的大规模的反叛王朝秩序的农民起义。这也是古代农民政治活动的最基本形式”。
其次是非法对抗,这种抗争性利益表达行为围绕具体的事件展开,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其目的一般不是要颠覆整个政治秩序,而主要是为了解决面临的压力和摆脱所处的困境,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作为群体行为出现时,通常存在着组织者,但一般没有斗争纲领。不管非法对抗是否具有正义的目的,它意味着利益表达主体的政治认同受到了相当程度的削弱,这种利益表达方式如果长期存在或者规模不断扩大,则很可能演变为反叛。1990年代我国有些地区出现的农民对抗基层政府的行为就属于非法对抗,比如1991年春,山西运城地区某县三个村的男劳力集合起来,手持锄头铁锹,分乘几十辆卡车和拖拉机,冲进县供电局痛打局长。在于群矛盾突出的农村地区,农民的这类非法对抗并不少见,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比如破坏干部的庄稼果园,袭击围攻乡村干部,利用其他事由找干部的麻烦,等等。
再次是不服从。尽管各种抗争性利益表达都包含了某种程度的不服从,但是在政治学研究中,“不服从”(disobedi-enee)有着自己独特的内涵,研究者往往把“不服从”和其他抗争行为区分开来。在对不服从的研究中,约翰·罗尔斯对“不服从”的定义在学术界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他把“不服从”定义为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对抗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在从合法抗议、旨在向法庭提出试验案件的违法行为,一直到好斗行为和有组织的抵抗的诸种反抗形式之中,不服从处于这样两者之间:即一方面是合法抗议和提出试验案件,另一方面是良心的拒绝和各种不同的反抗形式,代表着处于忠诚于法律边缘的反抗形式。在中国传统社会,农民经常在“顺民”与“暴民”之间轮替,其抗争性利益表达不会采取“不服从”的形式,而往往充斥着激烈的暴力。西方农民则有时采取“不服从”的抗争形式,如在甘地领导的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中,广大农民都参与进来了,1917年,甘地曾领导比哈尔邦三巴朗地区的农民向政府请愿,成功迫使当局废除强迫农民种植靛青植物的法令。
第四是合法抗争。这是农民在认同既定政治规范和政治秩序的前提下为争取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抗争性利益表达方式,通常表现为农民以对抗基层政府的方式寻求上级党政机关的关注和支持来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关于当代中国农民反抗的研究中,合法抗争被概括为许多种理论,包括于建嵘提到的“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应星和吴毅的“群体利益的表达行动”。合法抗争虽然标明反抗者具有较高程度的政治认同感,但在利益要求得不到有效回应的情况下,容易发展成为非法的对抗,比如有的农民在抗争中扬言要吃农药,当场死在政府门口,扬言要准备炸药包,干出惊天动地的事情,衡阳的常宁、耒阳等县市均出现过农民带炸药到省政府上访,开口要炸死几个领导的上访事件。
最后一种是温顺的抗拒,它与合法抗争一样,都是介于“反抗”和“服从”之问的利益表达方式。正如斯科特所言,农民是一个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散布在广大乡村,通常缺乏形成有组织反抗的纪律约束和领导层,他们的反抗只有在公开顺从的掩护下才能取得成功,其反抗手段是“弱者的武器”,行动拖沓,假装糊涂,虚假顺从,小偷小摸,装傻卖呆,诽谤,纵火,破坏等等。作为农民表达利益要求的方式,斯科特所列举的“弱者的武器”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消极的非暴力的抗争行为,如行动拖沓,假装糊涂,虚假顺从等,另一类是带有攻击性的暴力行为,如纵火、暗中破坏等。后一类表达方式属于“非法对抗”,查尔斯·蒂利正是因为斯科特描述的纵火烧毁联合收割机和为报复隔壁的农民而伤害动物的暗中破坏具有明显的暴力,而将这一类“弱者的武器”称为“分散攻击”,作为集体暴力的一种类型。而前一类利益表达方式则是“温顺的抗拒”,它既不是具有暴力色彩的非法对抗,也不是公开地用非暴力的方式向统治者叫板,而是采取隐蔽的、非暴力的、表面上顺从的方式,其利益表达的抗争性隐藏在服从的行为之中,而且从客观上看,农民的抗争性利益表达是在认同既有政治秩序和政治规范的前提下展开的,是一种没有形成“阶级意识”的个体抵抗,反抗的目标通常是简单的、经济性的,与紧迫的生存需要相关,而不涉及政治价值观、政治秩序、执政党和政府这样的高级目标,因而包含了更高程度的政治认同
上述五种抗争性利益表达方式除反叛以外,都包含了一定程度的政治认同,其中,合法抗争和温顺的抗拒所包含的政治认同程度最高,属于“服从的抵抗”,利益表达主体对既有的政治秩序和政治体系基本上是认同和服从的。
二、当代中国农民抗争性利益表达的基本特征和功能
建国以来,我国没有出现农民反叛和西方式的“不服从”,而且农民的绝大多数抗争性利益表达属于“服从的抵抗”,是服从和抵抗两种矛盾行为的统一体:服从,并不是狂
热的、丧失理智的尊崇和追随,而是有理性的服从;抵抗,也不是极端化的、你死我活的对立和抗衡,而是有节制的抵抗。这种利益表达方式将抗争行为包裹在认同和服从既有政治体系和政治秩序的心理和行为之中,是一种既服从又抗争的行为,具有四个鲜明的特征:
第一,抗争性利益表达行为具有高度的工具性。如果以是否涉及社会基本价值观为标准,抗争可以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否定现行政治制度和基本价值观念的价值性抗争,另一种是在承认现行政治制度和基本价值观念的前提下为实现某种具体目标的工具性抗争。农民采取“服从的抵抗”这一方式,目的不是要推翻现存政治体系和政治秩序,而是为了在既有的政治框架内改善自己的生存状态,抗争往往是他们实现物质性目标的工具。在传统社会中,为了生存,农民可以高度地忍耐,但一旦超出生命难以承受的界限,便会反叛,而不在乎外在的神圣价值。但是建国以后,农民的生存理性以及改善生存状态的动机并没有衍生出反叛的意识形态,即使是在“三年困难”时期,也没有产生通过打破基本政治格局来求得生存的念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发展,社会利益分化和城乡差距拉大,一些农民因承受的生存压力增加而产生了不满情绪,以及上访、抵制政府政策等行为,特别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在农民负担过重的某些农村地区,还出现了少数针对基层政府的“群体性事件”,不过,农民的这些抗争行为通常是为了维护或争取他们认为合法的权益,以改善自己的生存状态,而没有颠覆基本政治制度和秩序的“政治野心”。
第二,抗争行为所表达的利益要求非常具体。不同性质的抗争,其抗争目标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价值性抗争的目标往往比较模糊、抽象,没有清晰而具体的利益要求作为行动指向,相反,工具性抗争的目标往往明确、具体,抗争者的利益要求得到了清晰而具体的表达,利益要求的满足通常导致抗争行为的终结。“服从的抵抗”是工具性抗争,针对的是具体的事件,并围绕具体的利益而展开,通常是在农民觉得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而不能再忍受时发生的,行动的主要目的就是迅速、直接地改变无法忍受的状况。”比如,在应星所展示的“草根动员”的四个个案中,农民的“抗争”都是围绕具体的经济利益而展开的,其中的大河移民集体上访,虽然上访精英集团“采取各种方式把农民自身的生存困境建构为地方政府不能不认真对待和解决的问题”,但是在获得了应得的土地补偿后,这一精英集团也随上访的结束而解散。同样,在吴毅描述的采石场纠纷的个案中,农民的目标很明确:要求镇政府提高赔偿数额,使自己不至于因采石场被政府关闭而亏本。他们进京上访只是为了向镇政府施加压力,以增加与镇政府谈判的筹码。农民抗争目标的具体性意味着其抗争行为不是要挑战基本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因为“冲突派别的利益越是得到清晰的表现,他们的目标就越清晰和集中;拥有清晰的目标,则较少战斗性的手段,像讨价还价与妥协这样的手段就越有可能被用来实现群体的客观目标”。
第三,利益表达过程中抗争对象的层次比较低。即抗争对象一般是具体的制度、政策及其执行者,而不是政府、执政党、政治价值体系和国家政权。由于农民没有“政治野心”,既不想取共产党而代之,也不想颠覆政府、摧毁国家政权,其抗争行为只是改善生存状况的手段,因而他们抗争的对象是与其生存密切相关的乡村政治经济制度、政策以及维护制度、政策的或腐化的干部,在他们看来,只要党和政府对相关的制度和政策进行合理的调整并有效约束其干部,他们的生存状态就能够得到改善,用不着追求更高的政治目标,而且,他们也担心离开了共产党政权的体恤和关怀,生存状态会趋于恶化,因为建国以来农民的生活水平总体上在逐步提高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因此,农民抗争的对象往往与其具体利益的损益直接相关,在政治系统中处于较低的层次。这种特点也反映在农民的主观认识之中,根据肖唐镖的调查,在绝大多数农民的心目中,“国家形象”是分层的、不一样的,中央的威信最高,次为省,再次是县,农民对乡、村的评价非常低,甚至持敌视态度,这种认识甚至赋予农民一种信仰:“乡村干部是坏人,省市干部是好人,中央干部是亲人。于是农民的抗争在客观上形成了拥护党的领导却反对少数党员干部、感激党中央和国务院却对基层党政组织表示不满、服从基本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却抵制某些具体的制度和政策的状况,而且农民在以行动表达不满的过程中,往往倾向于将事态扩大,以期引起“上级”的关注和过问。
第四,表达利益要求的抗争手段一般是合法的、非暴力的。尽管大多数农民缺乏法律知识,但为了能够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切实维护,他们在表达不满情绪和抗争意图时,通常能够依据生活经验将行动方式努力约束在合法的边界之内,极端的抗争方式是非常少见的。如果大致以改革开放的启动为分界线,那么改革之前,农民的抗争方式主要是“温顺的抗拒”,即抗争行为不但是合法的和非暴力的,而且是隐蔽的,甚至披着顺从的外衣,是一种消极的抵抗,诸如合作化时期的“躲社会主义”和人民公社时期的“磨洋工”、偷懒、瞒产私分等行为就是这种抗争方式的表现,而改革后,虽然“温顺的抗拒”这类消极抵抗方式在农民的抗争行为中仍然大量存在,比如以各种借口为由不配合乡、村干部的工作,不认真对待政府的政策等,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制度、国家治理方式的改变增强了农民的自主性,诸如“就地抗争”和上访之类的“合法抗争”的积极抗争方式也被许多农民所采纳,甚至出现农民与基层政权有组织的对抗,比如存在“上访告状团”、“领导小组”等组织形式,具有“减负反腐反浮夸”等煽动人心的口号,具有灵活机动的召集农民的方式,具有自己的带头人和活动经费等。这些有组织的抵抗有的演变成了非法的暴力对抗和流血事件,但大多数是非暴力的或只卷入了低度的暴力,是边缘的“踩线不越线”的手段,难以追究法律责任。
由于“服从的抵抗”是在服从现有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秩序的前提下实施的抵抗,因而客观上对社会发展和政治系统良性运转具有一定的积极功能,这些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推动了国家政策和制度的创新。建国以来乡村社会的发展是国家通过政策制定和制度安排进行主导和塑造的结果,而政策和制度的选择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因为“制度的源起并不在于构设或设计,而在于成功且存续下来的实践。”农民“服从的抵抗”实际上对政策和制度的弊端、缺陷以及不合理性进行了过滤,从而为政策和制度的创新提供了动力。比如人民公社时期农民“温顺的抗拒”大量存在,最终导致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1990年代以来农民“合法抗争”逐渐增多,结果推动了国家免征农业税和新农村建设政策的出台。当然,如果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农民的反叛也是制度变迁的动力,正如毛泽东指出的:“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只有这种农民的阶级斗争、农民的起义和农民的战争,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因为每一次较大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结果,都打击了当时的封建
统治,因而也就多少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农民反叛往往导致正常社会发展的断裂和基本政治秩序的破坏,而不是原有政治格局中的发展,这种剧变带来的进步需要社会付出沉重的代价。与反叛以及非法对抗等其他抗争方式相比,“服从的抵抗”不但使现有政治秩序和基本政治制度得到延续,又扮演了现代化过程中政治权力在乡村社会进行政治、经济、社会制度选择和安排的“纠错器”的角色,它通过对国家的乡村政策和制度不断的“敲打”,有效地推动了政策和制度的变迁。
二是促进了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政治沟通。政治系统的良性运转和乡村社会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与农民之间实现有效的政治沟通,这种政治沟通意味着政府政策、法令的有效贯彻和农民利益要求的有效表达,以及在此基础上创造出来的政治领域内高水平的权威一服从关系。然而在压力型体制下,政府与农民之间制度化的政治沟通并不十分顺畅,“从几十年的农业政策史及其经济后果来看,缺少一个反映农民利益的、平衡的政治结构,是许多损害农民利益进而损害全社会利益的政策轻易出台的重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服从的抵抗”担负了一定的政治沟通功能:一方面,“服从的抵抗”通过给基层政府直接制造压力,减少了国家政策在传播过程中被基层政府“变通”或封锁的截流现象,有利于国家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服从的抵抗”围绕具体的利益而展开,本身就是农民利益表达的一种方式,能够将农民的利益需求传达到政府的决策系统,也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它才能够发挥出推动国家农村政策和制度创新的作用。尽管“服从的抵抗”是农民以压力的方式向党和政府表达利益要求,但其实施的前提是对基本政治制度和政治秩序的服从,基本上属于制度化政治参与范畴,它不是在制造对立和混乱,而是在建构权威一服从关系的框架内承担政治沟通功能。
三是有利于乡村社会的稳定。从表面上看,农民“服从的抵抗”给党和政府带来了“麻烦”,也给政治秩序造成了不利影响,但实际上,这种反抗方式却有利于乡村社会的稳定,因为它将农民的不满和怨气以相对平和的方式予以释放,并给公共权力系统回应农民的利益需求、解决问题留下了较大的选择空间,从而有利于阻止社会矛盾和冲突向威胁政治权威和破坏政治秩序的方向积累。现代社会冲突理论认为,矛盾和冲突在现实社会中是无所不在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矛盾和冲突都会破坏政治秩序并导致体系的结构性变迁,“在存在高度相互依赖性的体系中,激烈程度较低但频率较高的冲突,不会必然激化并导致剧烈的社会变迁。这些冲突反而释放了紧张并变得正常,从而提高了系统的稳定性”。科塞将社会冲突分为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性冲突两种基本类型,前者是作为手段的冲突,如果有同样或更好的手段达到目标,就会采取不同手段,后者是作为目标的冲突,产生于剥夺和受挫,不存在手段选择;在社会冲突中,敌意的表达能使敌对情绪得到释放,紧张得到缓解,社会冲突就会停留在现实性冲突阶段,并起到“安全阀”的作用,但如果现实性冲突受压制而得不到表达,则可能转化为非现实性冲突。“服从的抵抗”是现实性的和低烈度的,能使矛盾和冲突得到及时化解,从而促进了乡村社会的稳定。
三、政治认同造就了农民抗争性利益表达的服从倾向
在中国传统社会,农民的抗争性利益表达经常以非法对抗和反叛的方式出现,从秦始皇统一中国直到清朝末年,两千余年的历史中发生过万人以上的跨越县境的农民起义、农民战争达千次以上,平均每两年爆发一次,其规模之大,“是世界历史上所仅见的。而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民的抗争性利益表达行为与反叛无缘,绝大多数属于“服从的抵抗”,农民之所以抵抗,是因为他们的利益受到了威胁或损害,抵抗是农民利益表达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抵抗包裹在服从的行为之中,而且服从的背后是较高程度的政治认同。造成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新中国构建了较为牢固的农民政治认同,正是政治认同造就了农民抗争性利益表达的服从倾向,而政治认同的根源主要在于民主和民生两个方面:
首先,农民在宪法框架中的政治地位塑造了农民对政权的信任和信心。
一般而言,社会冲突的根源在于经济关系中的利益矛盾,这种利益矛盾可以通过经济关系或政治关系的调整得到缓和,但是如果利益冲突的双方在政治地位上是对立的,则容易使冲突朝高烈度的和不可调和的方向发展,并导致普遍的非法对抗和革命性的反叛。中国农民历来具有强烈的反抗精神,一个重要原因是传统国家中的农民是以被压迫阶级的政治身份出现的,而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民生活于其中的国家已经是人民民主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农民阶级以国家主人的身份成为了新政权阶级基础的一部分,这种政治地位的改变塑造了农民对新政权的信任和信心,带来了农民高度的政治认同,从根本上消除了农民反叛的政治基础。
在传统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生存资料,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决定了农民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农民不但要面对王朝体系的剥削压迫,还要面对地主的剥削压迫,一方面,农民是国家的“编户齐民”,王朝体系对其实行超经济的剥夺,另一方面,地主占有土地却不占有农民人身,无不希图将剥削率提到最大限度,农民所承受的剥削压迫的程度取决于王朝和地主的意志而非农民的承受能力,因此在传统社会中,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国家在本质上是地主阶级压迫农民阶级的工具,农民虽然会有发家致富、过衣食无忧的生活的理想,但由于两大阶级在政治上是对立的,因而国家的繁荣可能出现的是“朱门洒肉臭”和“路有冻死骨”相并存,不会给农民带来多少实惠,一旦国家经济形势恶化,大多数农民便跌入生存线以下,地主阶级即使将同样程度的剥削加在农民身上,农民也会感觉受到了更大的剥削和压迫。在这种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中,农民“过着贫穷困苦的奴隶式的生活”,被迫“多次地举行起义,以反抗地主阶级的统治”。正是阶级分化和政治地位对立下的利益冲突,使得农民的反叛有了基点。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彻底摧毁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专制统治,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权,农民从被剥削被压迫者翻身成为了国家的主人。尽管中国的宪政建设道路曲折,但农民在宪法框架中的政治地位已得到确立,因此,农民与国家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对立关系,农民利益要求的实现有了政治保证,他们愿意相信人民政权能够保护和扩大自己的利益,因而能够赋予共产党领导的政权以高度的信任、信心和政治认同。农民对政权的信任和信心直接来自宪法框架中的政治地位在现实生活中的反映。比如,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是在广大农民的深入参与下完成的,农民不但在诉苦的快感中领会到了“翻身”的意涵并目睹了乡村精英的更换,而且获得了梦寐以求的、能给他们的生存带来希望的土地,从而产生了对人民政权牢固的政治认同;新时期的农村改革则破
除了土地使用效率的制度性束缚,给农民带来了巨大实惠和新的、更大的希望,因此增强了农民对政权的信任和信心;伴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乡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落实了农民的民主权利,使农民在宪法框架中的政治地位得到了生动、具体的体现。国家免征农业税政策和新农村建设战略为缩小城乡差别和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提供了动力,给农村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政权的合法性来源。农民对政权的信任和信心决定了他们对利益冲突原因的认知和在利益冲突中的行为模式,在利益受损时,他们倾向于相信具体的制度、政策及其执行者出了问题,而不会迁怒于执政党和根本的政治制度,从而在抗争性利益表达方式的选择中远离反叛,在抵抗的同时表现出较高程度的认同和服从。
其次,农民生存状态的持续改善带来了农民对执政党和政府的感激和认同。
从社会分层的角度看,农民历来从属于底层社会,其政治主张和行动逻辑构成了独特的底层政治,与力图主导国家政权的精英政治有着明显的区别,正如印度的底层研究学派所说,底层政治有着相对于精英政治的自主性,“在任何情况下,底层政治的目的、战略和方法与精英主义的都不相同”。农民底层政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农民的利益表达行为围绕与其生存密切相关的具体利益而展开。生存当然是人的一切社会活动包括政治生活的基础,与生存相关的生理需要也是人最基本的需要,但是农民底层政治以生存为核心并将其视野局限于与生存相关的物质利益,而不会顾及抽象的“主义”和孕育远大的政治抱负。因此,农民的政治认同及其抗争性利益表达的方式往往主要地、直接地取决于其生存需求得到满足的程度。
在中国传统社会,频繁发生的农民起义与农民面临的生存危机直接相关,尽管每次农民起义的直接诱因不一样,但几乎都存在农民普遍遭受饥饿严重打击的情,农民“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反叛王朝的。他们对王朝的反叛完全为生存所迫,以争取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农民对王朝的反叛必然是社会矛盾极其尖锐化、普遍化到了‘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程度的产物,其反叛方式也具有一哄而起的群体性、暴力性的特点”。可以说,没有一定范围的严重的饥荒存在,农民是不会也难以树起反叛的旗帜的。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之所以能在陈胜、是广“奋臂为天下倡始”下迅速发展成为燎原之势,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农民全年收获的三分之二被盘剥,“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因而“百姓愁苦,同心而患秦”。宋朝由于土地高度集中,徭役、兵役、赋税非常沉重,农民一遇荒年,便“终岁勤动,妻子冻馁,求一日饱食不可得”,因此从北宋建立之初起,全国各地就此起彼伏地爆发农民起义。明末农民大起义的发源地陕西,由于发生严重灾荒,果粒无收,以致饥民遍野,最后出现了人吃人的现象。清末太平天国运动兴起时,农民承受的地租和苛捐杂税很重,以致食不果腹,只得卖儿卖女,当时一个妇女只值一两白银。
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民的生存状态得到了持续的改善,从而激发和增强了农民的政治认同感。尽管建国后的三十年里,农民的温饱问题并未得到解决,饥饿给许多农民造成了巨大的生存压力,特别是“三年困难”时期,一些农村地区甚至出现了大量的非正常死亡现象,但是总体而言,农民的生存状态要远远好于解放前,新旧社会的鲜明反差容易产生“饥人易饱”的社会效应,足以使广大农民维持较高程度的政治认同,而且当时整个农村社会的贫富分化程度非常低,有效地抑制了因相对贫困而产生的不满情绪。从农村开始的新时期改革则极大地解放了农村和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的生存状态,不但历史上长期困扰农民的温饱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农民的生活水平也不断得到提高,从1978年到2007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从133.6元增加到了4140.4元,恩格尔系数由67.7%下降到43.1%。农民生存状态的改善所产生的政治认同是普遍的、较为牢固的。虽然农民的政治认同因农民的利益受损、相对贫困、权利缺失等因素存在弱化的倾向,但是农民基本生存问题的解决为其政治认同的下降设置了一道下限,广大农民在内心深处对执政党和政府是感激和认同的,因此通常情况下,农民在以抗争性方式表达其利益要求时,其“目标是局部性的而非整体性的,是较为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即使有较抽象的性质存在,也是事关行动者在当地具体的生存状态,而不会触及一般性的权利安排格局。
四、结语
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民在现代化的冲击下为了维护和扩大自身利益,采取了一些抗争性利益表达行为,这些行为绝大多数属于“服从的抵抗”,包含了较高程度的政治认同,即农民在认同和服从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秩序的前提下,对某些具体的制度、政策及其执行者进行抵抗,抵抗的目的不是要实现某种抽象的政治理想,而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和现存的政治格局中维护和实现与其生存相关的具体利益。
“服从的抵抗”有两种基本形态,一种是“温顺的抗拒”,即相对隐蔽的、甚至是披着顺从的外衣的消极抵抗,另一种是“合法抗争”,即公开的、有法律依据的、属于政治参与的积极抵抗,在改革开放前的集体经济背景下,农民的抗争性利益表达主要表现为“温顺的抗拒”,而在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合法抗争”的方式在农民的抗争性利益表达行为中逐渐增多。从深层次上说,这两种形态的“服从的抵抗”都是农民对生存压力的反应,这要求执政党和政府改善乡村社会的民生福利,并适度发展农民的民主权利。因此,当代中国农民的抗争性利益表达虽然在国家制度和政策的创新、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政治沟通、乡村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功能,但它要求得到党和政府的有效回应,在得到有效回应的情况下,农民的政治认同将处于较高水平,“服从的抵抗”便不会转变为非法对抗和反叛,从而避免给乡村乃至整个国家的社会和谐与政治秩序造成毁灭性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