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秩序二元观”视野下的体育行业秩序建构
2009-07-24刘铮贾文彤郝军龙
刘 铮 贾文彤 郝军龙
摘要:依据哈耶克“社会秩序二元观”的理论,社会秩序分为内在秩序和外在秩序,两者都有其合理性,但是,哈耶克更强调内在秩序。而我国体育行业以外在秩序为主,也有一些自发秩序,主要表现就是潜规则。内在秩序与体育之间的高度契合,使我国体育改革必须培育体育行业内在秩序,尽量减少强硬国家行政干预,达到内主外辅的体育行业理想秩序。
关键词:体育行业秩序;社会秩序二元观;体育改革;中国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09)06-0007-04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ports industrial order: an analytical perspective of
“social order dualism”
LIU Zheng1,JIA Wen-tong2,HAO Jun-long2
(1.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Chongqing Three Gorges University,Wanzhou 404000,China;2.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Hebei Teachers University,Shijiazhuang 050016,China)
Abstract: According to Hayeks theory about “social order dualism”, social order is divided into intrinsic order and extrinsic order, both of which have their rationality, however, Hayek tended to emphasize intrinsic order more. The sports industry in China is mainly governed by extrinsic order, and some spontaneous orders as well, one of the signs is default rules. The high degree of correlation between intrinsic order and sport requires that for implementing sports reform in China an intrinsic order must be established within the sports industry.
Key words: sports industrial order;social order dualism;sport reform;China
制度是做好任何一项事业的保障。但有学者在研究足球法治问题时认为,足协的规章制度是最完善的:足球联赛具有一整套其他社会生活领域不具备的最完整的规则,除了法律法规,有各种各样的类似于、效力不亚于法律法规的职业足球规则、竞赛规则、申诉规则等,既有国内足球协会制定的规则,又有国际足联的规则……[1]但十几年来,足球从甲A到中超,走过了一条异常艰辛的道路。目前,我国足球水平陷入底谷,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职业足球没有遵循自身的发展规律,建立真正的行业秩序。为此,应用哈耶克“社会秩序二元观”理论对此进行分析,或许能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哈耶克是20世纪最重要的西方自由主义理论家。他将社会秩序分成两种:一种是内在秩序,一种是外在秩序。前者也叫“自生自发的秩序”或“扩张秩序”,它是指在一个完美的自发秩序中,每个元素所占的地位,并非是由一个外在或内在的力量的安排所造成的结果,而是各成员的行动间的互动所达致的一个非有意的结果。外在秩序是一种与自发的秩序相反的非自发性秩序,是一个由某个外在或内在于该秩序中的分子所作的安排而造成的结果。这种秩序最广为现代人所承认,它通过人的意志作用强行约束社会而形成,是为了某一目的而设计和创造出来的,以“命令-服从”为必要前提[2]。
在这两种秩序的构型中,哈耶克推崇“内在秩序”,认为内在秩序是人类群体生长出的复杂结构,它介于本能和理性之间,建立在纯粹抽象的关系模式之上,这种关系模式主要是由惯例与规则组成,人们在行为上遵守但却难以用语言陈述它们;人们之所以逐步选择遵守它们,是因为采纳它们的群体变得更强大,有更大的生存机会。与两种社会类型的秩序相应,哈耶克认为,社会存在着两种规则:内在规则和外在规则,每种类型的规则都构成一个规则体系。内在规则是社会在长期的文化进化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规则,即哈耶克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它们导致了平等抽象和目的独立的自生自发秩序;外在规则是指适用于特定之人或服务于统治者目的的规则(立法的法律)。
1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的体育行业秩序演进
英国是现代体育的发源地之一,但政府在很长时期都未介入管理,随着现代社会体育的发展,直到1992年英国政府才在环境部设立了体育大臣;1990年成立了文化、媒介与体育部,负责体育管理工作。瑞典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体育就一直由内政部分管。德国的体育组织体系主要是由社会体育管理组织构成,政府不设立专门的体育机构对体育进行管理,其宪法赋予社会体育组织高度的自治权。同样,意大利也没有专门负责管理体育的政府部门。在各国的体育社会组织中,体育俱乐部成为最基础、最广泛的群众社会团体,一般采取会员制。而这些俱乐部早在19世纪初叶,就在上述一些国家形成了。
从西方国家体育发展历史看,它们的体育社会团体一开始都是由民间自发成长起来的。会员自主、自律、自组织是体育行业管理基本的价值向度,因此,其自身蕴含的价值理性要求体育行业秩序,必须是一种基于会员集体认同的自主自律的“自生自发秩序”。自发秩序对应的社会制度,是在其成员自愿服从于确定的标准、原则和理想的情况下,从底部通过相互间的自由的互动形成的。哈耶克认为在历史演化的过程中,通过不同群体之间规则的竞争,只有适合社会发展的规则才能生存下来,因此,他非常相信遵守传统对自由的重大意义。“一个成功的自由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将永远是一个与传统紧密相连并受传统制约的社会”,这是因为传统这种“历经数代人的实践和尝试而达致的成就,包含着超过了任何个人所能拥有的丰富经验。”[4]英国足球的发达世人皆知,以1889年英国足球联盟制定的第1个正式的竞赛规程为例,这个正式规则一共有13条,可以说是联赛足球的基石。即使现在,这份规则及其精神还在被广泛应用。因此,现代的足球比赛赛制可以看作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而日益获致的结果,或者说它是过去经验的总和,应验了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论”。换一个角度讲,我们在研究国外体育法律制度时,常常赞叹其如何健全完备,毋宁说,在这些外部规则以某种形式发挥作用的同时,源出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内部规则在更为根本的环节导致了体育行业的产生与维续。
2内在秩序匮乏是我国体育行业的主要问题
首先,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的体育行业从来就是人为设计和创造出来的人工组织。“举国体制”就是极好的例证,关于举国体制,人们从不同层面、角度有过很多研究,如“举国体制”就是指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为发展竞技体育、提高我国运动员的运动技术水平和国际综合竞争实力、实现奥运战略目标,当前正在贯彻实施的发展竞技体育的一系列理论观点、方针、政策、措施和发展方式的总和[5]。
其次,我国的体育行业几乎没有内生的规则,所有规则都是外部力量主要由政府强加。我国的行业协会,是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中发展起来的。体育行业协会作为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产物,是自上而下依照行政命令逐步建立起来的。无疑,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强调在短期内集中利用垄断性的政府权力资源和正式的组织构架由上至下地传递政策思想和方案,以迅速实现决策。在此意义上,体育行业只是形成了俨然是哈耶克所谓的“外在秩序”。主要表现在《体育法》颁布和实施后,构建以宪法为指导,以体育法为龙头,以行政法规为骨干,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基础,结构合理、层次衔接有序的体育法规体系。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规则移植到我国的行规遭遇了“水土不服”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不适应我国国情,规则频频改动,缺乏稳定性,造成秩序混乱,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运动员转会规定,几乎年年都有或大或小的改动,转会纠纷不断的一个根源就是该规定与我国的现实不能完全接轨。二是直接照搬一些规则,成为行业规则与国内法律规则冲突的一个根源,如有关体育纠纷解决的相关规定[6]。就试图建立体育法治而言,强制移植的各种制度与制度下的日趋自由的行动结构,构成了基本的体育行业秩序。在规则层面,一切的制度移植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强烈的强加于人的计划色彩,而在行动结构方面,现存权力渐趋无意也无力控制人们日趋扩大的行动自由。这种现状造成了在行动结构中自发的进化与在规则层面上理性设计之间的持续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进而导致了人们在行动结构中的自发秩序与移植而来的制度之间相互否定的倾向,相互否定的结果往往意味着规则丧失了对于行动结构的规定能力。
最后,我国体育行业的秩序主要是以政府利益为出发点而设计,一定程度上它必然忽视低位者的利益诉求。低位者的意志被忽略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自己的意志,一旦他们努力让自己的意志成为现实就必然导致对秩序的冲击。2004年,当时的大连实德、北京国安等7家足球俱乐部的投资人召开联席会议,发表了《关于实施中国职业足球超级联赛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草案)》等6份文件,以及两封分别致国家体育总局、广大球迷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公开信。在向职业足球投入巨资而不见回报之后,投资人终于开始向行政权力要权利,要联赛所有权、联赛管理权、联赛经营权和联赛监督权。实质上,这场纠纷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建立利益主体多元的自发秩序。
哈耶克认为每一个社会都必定存在自生自发秩序。体育行业当然也不例外,当前,我国体育改革并没有顾及到哈耶克所称谓的内部规则所具有的传统的“默会知识”,由此,导致我国体育行业发展不能遵循自身的发展规律。
3内主外辅是体育行业的理想秩序
3.1内在秩序:体育行业发展的自主之维
与哈耶克的二元秩序观相对应,建构体育行业秩序应该一方面发挥个人选择和体育行业力量对体育行业治理的原始推动力作用;另一方面则借助于强大的政府资源的后续拉动力,才能使体育行业秩序能够得到稳定。
体育行业理想秩序的实现过程完全依靠政府难以奏效。国家对体育行业过分干预,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管,设定了人们只需按计划和命令从事的既定秩序,可能会使体育行业秩序“畸形”成长。这样极易限制体育行业自身的活力和创造力,导致体育行业各主体地位和自主精神的丧失,容易造成集权统治。哈耶克指出,尽管在一个自生自发的现代社会秩序中,公法有必要组织一种能够发挥自生自发秩序更大作用的架构,保护先已存在的自生自发秩序和强制实施自生自发秩序所依据且遵循的部分规则,但是,作为组织规划的公法却绝不能因此而渗透和替代作为自生自发秩序所遵循的一部分内部规则的私法,以免内部秩序和根植于其间的个人的行动自由蒙受侵犯而遭到扼杀。自我管制避免了国家的过分介入,它在国家和团体之间划分了一条安全线,同时,社会团体可以在执行中消化政策,他们的专门知识、信信、经验和判断,促进了有效执行国家政策的环境,而光靠国家的直接干预是做不到这一点的。自我管理使社会团体成为推行公共政策的组织,这不仅有利于社会秩序,同时也降低了国家管制的成本[7]。
3.2外在秩序:体育行业发展的规制之维
哈耶克虽然推崇自发秩序,但也意识到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在没有某种命令结构的情况下也是无法存续的。哈耶克强调,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尽管区别于外在秩序,但却并不对那些作为行动者的组织(其中包括最大的组织即政府)予以排斥,而是认为国家的“规制性”行动也是有助于自生自发秩序之型构的。实质上,“举国体制”的国情也决定了政府不可能完全退出体育领域,像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一样,让体育行业走自生自发的道路。马克思曾经对纯粹的“自生自发的秩序”进行过批判,认为自发秩序下的自由竞争、内部调节、自我进化,对于社会发展既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有利的影响,同时它的经济盲目性、社会无序和异化也会造成很大的灾难。博兰尼[8]也明确地指出,即使自发秩序“所达成的最为惊人的成功,也无法摆脱显明的缺点,更不能表现得比相对的最佳状态更多一点。”另外,哈耶克还认为自发秩序反映了人类天然的需要,是社会生活中的公理,如果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就很容易理解体育行业潜规则之类的自发秩序为何屡禁不绝了。自发的体育行业秩序在西方的历史和现实中表现出来的主要是正面的价值,是体育行业内在的逻辑,但我国体育行业正欲转向的自发秩序却表现出乱象的征兆,主要体现就是“潜规则”盛行。从表现形式上看,“潜规则”是一种隐性的、看不见的规则;从形成机制上看,是人们在互动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规则,是一种私下认可的规则;从内容上看,“潜规则”是一种背离正式规则的规则,它是不太合法的,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
总之,体育行业秩序建构必须强调内生变量的主导作用,并辅之以强制变迁的外部推动力,这样才能保证体育行业秩序沿着个人理性与社会理性相一致的道路加速前进,最终实现体育行业的有效治理。
4一些启示
1)启示一。哈耶克指出,现代社会之所以盛行外部规则渗透或替代内部规则的这种制度性趋势,有诸多原因,但是最重要的原因却是作为当代社会“意识形态”之一的法律实证主义的误导性理论在现代法律实践和现代法理学的发展过程中占据了绝对的支配地位。关于我国体育法学界在研究过程中过分突出国家立法的作用问题,《我国体育法学研究中的法治浪漫主义评析》一文中曾经有过论述,主要表现就是法律万能论。对此,哈耶克“社会秩序二元观”对我国体育法学界过分强调国家立法、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盲目推崇人的理性对法律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纠偏和借鉴作用。
2)启示二。哈耶克高度重视道德的作用,有研究甚至认为他对内部规则的描绘更符合道德规则的特征,如果他直接将他的内部规则称为道德规则,那么由此所产生的异议就会少得多[9]。哈耶克认为,人类的道德既不是出自本能,也不是来自理性的创造,而是一种特殊的传统——它处在“本能和理性之间”,与理性同时发展,能够使人类超越自己的理性能力,适应各种问题和环境。人类的道德传统虽然不能人为地建构,但可以对其形成过程进行部分的改造。但这需要人们在内部批判的基础上,通过如波普所说的零星工程的改进,以消除那些公认的缺陷。
体育的本质特性决定了体育规则既要保证体育比赛的顺利进行,又要使比赛具有强烈的观赏性、娱乐性。所以,体育规则总是留给运动员较广的发挥空间,让他们展示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这就特别突出了体育道德的重要性。多少年来,运动员们在竞赛中所表现出来的勇敢、顽强、诚实、敬业、吃苦耐劳、不懈追求和团结协作的竞技体育伦理精神,给人们极大的心灵震撼。我们在充分肯定体育道德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如前所述、存在的诸多现实的道德问题。 为此,在顺应时势的情况下,消除这些问题,将有利于体育行业秩序的建构。
3)启示三。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理论的核心,就是将规则界定为自发秩序(内部规则)和人为秩序(外部规则)的集合,这种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最终构成了社会演进的动力源泉[10]。在体育改革过程中,我国强行推进的主要是外部规则,由此,与内部规则的冲突在所难免。如何使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实现“激励兼容”成为必需考虑的问题,如果制定的外部规则与内部规则的精神一致,人们对它自愿追随,它也就变成了内部规则,有助于自发秩序的形成。
依据哈耶克“社会秩序二元观”理论,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体育行业的发展是自发演进的结果,我国则没有类似经历。当前,内在秩序匮乏是我国体育行业秩序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表现为缺少内部规则、国家行政干预过多。为了达到体育行业理想秩序,哈耶克“社会秩序二元观”理论给我国体育行业发展的启示在于:不要过分强调国家立法、重视体育道德的作用以及关注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之间的博弈,尽可能早日完成外部规则自身的准确定位,使制定的外部规则与内部规则的精神一致,以有助于体育行业自发秩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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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寿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