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对策研究
2009-07-23孙丽芝于力
孙丽芝 于 力
摘 要: 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还存在着许多薄弱方面,同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在的差距。我国应该建立更为灵活的职业教育体系,完善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在造就一支专兼结合的“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同时,还应该拓宽职业教育投资渠道,保障充足的经费,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
关键词: 职业教育 发展对策 国际比较
一、建立灵活的职业教育体系
世界上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其职业教育体系都是上下衔接、前后贯穿、相对独立而又完善、灵活的运行体系。
澳大利亚将他国职业教育发展经验同本国国情结合,创造出TAFE(Technical And Further Education)这一独特的职业教育体系。TAFE是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培训的主要承担者,它设置了六个等级的证书和文凭,获得文凭和高级文凭的学生可直接进入大学学习,各个大学都承认TAFE学历并对获得文凭和高级文凭的学生按照所学专业情况免修部分课程,并折算一定的学分。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以获取1—4级职业证书为目的的教育,主要是学习实用知识技能;第二层次是以获取职业文凭为目的的教育;第三层次是以获取高级职业文凭为目的的教育,这个层次的学生可以获得学士学位。三个层次的TAFE是相通的,学生可以从第一层次一直升入第三层次。
德国对职业教育尤其重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德国的职业教育,包括职业预备教育、职业基础教育和职业专业教育各个教育阶段。建立在中等教育第二阶段基础上的学校职业教育可分为初级(徒工培训)、中级(职业进修培训)和高级(以工程师为主要对象的职业性继续教育)三个主要层次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在这个教育体系中,职业学校层次较多,有为适龄青年接受职业教育的学校,也有为在业人员进修提高的学校,它们之间相互补充、相互衔接,形成了一个初、中、高比例结构合理,职前与职后教育结合的双元制教育体系。
新加坡已形成完整的“立交桥”式的职业教育体系。在新加坡中学后教育分大学预科、工艺学院和工艺教育学院。大学预科是为升入大学做准备,工艺学院和工艺教育学院是高等职业教育的第一层次;第二层次是理工学院与技术学院,直接从高中招生或选拔工艺教育学院的优秀毕业生,属专科层次;第三层次是大学本科教育。在新加坡的职业教育体系中,学生同样可以由第一层次上升到第二层次,再上升到第三层次,这种上下衔接的职业教育体系,为学生开辟了一条不断深造的道路。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包括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短期技术培训四个部分,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类型。经过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框架已经形成,但是由于历史、体制和观念的原因,这个体系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长期以来,我国的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各自为政,缺乏双向沟通,普通教育毕业生可以接受高一级职业教育,而由于受教学内容、高考制度等因素的影响,职业教育毕业生再接受高一级的普通教育的几率很小。此外,中高等职业教育之间的衔接也不畅。目前的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只进行了形式上的衔接,内部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生源包括中职毕业生和普通高中毕业生两部分,而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的设计是以普通高中毕业生为基准的,这就造成中高职教育的脱节。
要想适应社会的发展,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就应该是一个能为人们的职业生涯发展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一个与其他教育相互渗透、相互沟通、相互衔接并且完善、灵活、开放的系统。
二、完善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完备化是职业教育先进国家的突出特征。纵观各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可以看出,许多国家职业教育蓬勃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他们十分重视职业教育的立法工作,为职业教育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美国的职业教育发展深深受益于职业教育法律的规范与完善。早在1862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莫雷尔法案》以认可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与作用。1917年又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职业教育法《史密斯——休士法》。1963年制定了《职业教育法》,保证了职业教育的地位和范围。其后又分别于1982年、1988年、1990年制定了《职业训练合作法》、《美国经济竞争力强化教育训练法》和《伯金斯职业教育法》。为了进一步推动美国职业教育改革,克林顿总统于1994年签署了《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和《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这些法律使美国职业教育的实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之所以举世闻名,与其完善的法律基础有着密切的联系。1968年,德国通过《联邦德国各州统一专科大学的协定》,使高职教育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迅速发展。1969年颁布《职业教育法》,加强和稳固了职业教育的地位,之后又相继出台了与《职业教育法》相配套的有关教育法规,如《企业基本法》、《培训员资格条例》、《职业教育促进法》、《青年劳动保护法》,等等。
日本政府在二战后恢复初期也非常重视职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1947年颁布《技能者培训规程》和《职业安定法》之后,1951年6月国会又通过了《产业教育振兴法》,这是战后日本颁布的一个比较全面的职业教育立法。1963年的《失业紧急对策法》和1966年的《雇用对策法》也适应了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1978年5月公布了《部分修改职业教育法的法律》对日本以后的职业教育发展在战略上作了调整。
从以上可以看出,职业教育先进的国家其法律体系比较完整,各类法律的种类、规格都能做到齐全、配套、可操作。相比之下,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就显得比较薄弱。虽然在1996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了《职业教育法》,各级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但仅有这样一部基本法而没有一系列与其相配套的地方法、行业法、部门法和单行法,《职业教育法》的精神很难在具体的职业教育活动中得到贯彻执行。例如《职业教育法》中仅有诸如“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实施职业教育”这样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企业究竟应当如何开展职业教育并对此享有哪些权利、负有什么责任和义务、违者将受到怎样的处罚等,在基本法中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因此,要尽快制定与《职业教育法》相配套的法律、规章,使职业教育的发展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证,让职业教育在法治的道路上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造就一支专兼结合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职业教育走在世界前列的国家的共同特征之一是对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视。他们不仅要求从事高职教育的老师具有政府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还特别强调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要有实践经验。
德国对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有严格的要求。要求他们必须具有大学以上学历,要先取得技术员证书,完成一定教学期限,通过国家级第一次考试,合格者方可到职业技术学校实习1~2年,再接受国家级第二次考试,通过者才能获得正式教师证书。兼职教师除少部分来自大学外,绝大多数来自企业。主要由来自生产第一线的、有经验的工程师或管理人员组成,所以他们不仅具有专业知识而且具有相应的技术资格和一定的专业实践能力,真正体现理论联系实际,让学生学以致用。
美国对职业教育教师的要求不仅体现在学历方面的高要求,还重视工作经验。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证书比一般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要求更高:第一,应在他所教领域取得学士学位,并对所教技术课程有1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在合适的技术领域有5年以上经验的可以代替学士学位要求。第二,负责安排和监督执行教育计划的人,必须有硕士学位或接受其它高等教育训练,并有相应领域的工作经验。第三,教师要有工商业方面的最新经验,或者有所讲授技术的相关专业的实践经验。此外,还要求应聘者学过教育学课程,否则就必须在聘用期限内修完规定的教育心理学、教学方法等六门课程。
澳大利亚TAFE学院具有严格的教师聘任和准入制度。TAFE学院明确规定:至少要有3—5年与专业教学相关的行业工作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的教师则要有十几年的工作经验,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这主要通过教师的招聘标准来实现,招聘原则之一是任教者必须经过师资培训,并取得培训行业的四级证书。
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着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和技能型教师短缺等问题。职业院校师资的来源,主要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本科生及研究生,他们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知识,但缺乏指导职业院校学生的实践技能。另外,我国职业院校师资的来源还有少数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培养的本科层次学生,但一方面其数量太小,另一方面该类院校现行的培养体系使得刚毕业的本科学生的实践技能水平还难以直接指导职业院校的学生。
面对我国职教事业迅猛崛起的局面,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尽快建立一支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既精通专业理论知识,又熟练掌握实践技能的一体化“双师型”的职教师资队伍。要形成这样一支队伍,首先,要实行教师准入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创建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严格执行教师进修制度,改变目前主要从高校毕业生中直接引进职教师资的局面;其次,要制定严格的职业教育师资质量管理指标和体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检查,加强对职业院校师资建设工作的监控;再次,各地要分等级建立专业的职业教育师资培养中心,对职业院校现有师资队伍进行有计划的送培,或按特殊要求进行强化,以期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职业
院校教师队伍。
四、拓宽职业教育投资渠道,保障充足的经费
充足的经费是职业教育正常运转和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了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的发展,各国政府不仅重视对职业教育的投资,还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职教经费。
政府、行业、企业和个人多元化的职业教育投资体制是澳大利亚职业教育发展充足经费的保障,其中主要来源是政府投资。1997年职业教育投入额达到73亿澳元,1998年增加到84.45亿澳元。除政府投资外,行业、企业和个人投资也是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渠道。例如,1998年工商界和个人分别向职业教育投入约39亿澳元和9亿澳元,占到当年总投入的45.5%和10.8%。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经费主要有两个渠道。企业及跨企业职业培训的费用大部分由企业承担;职业学校的经费则由国家及各级政府分担。其中,企业培训是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的主体,德国企业承担了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大部分费用。据统计,1980年德国企业支付的职业教育经费达155亿马克。企业的支付额是各级政府的7倍多,是劳动部门的近3.4倍,居各提供者之首。
1976年,韩国政府规定企业所有者必须以给员工提供在职培训或交纳基金的方式,承担起社会成员培训所需资金的义务。另外,为确保韩国职业教育长期发展,1976年12月,韩国政府决定征收税金建立职业培训基金,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美国的职业教育除了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外,社会各界的捐助也是一个重要的来源。比尔·盖茨经常慷慨解囊捐助国家的职业教育,IBM公司每年在职业教育方面的花费就高达6亿美元之多。
在我国,全日制职业技术学校是我国职业教育的主要办学模式,由此决定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办学经费主要靠各级政府承担。近几年,我国一直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中央财政的职教专款规模逐年增加,从2002年的1.7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2.5亿元,2006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投入20亿元。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投入政策,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每年都有所增长。例如,从2008年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决定每年投入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教育的发展。这些经费的投入,使职业教育在各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由于我国经济落后,政府所能提供的职业教育经费十分有限,加之我国职业教育的规模较大,人均教育投入相对较少,单靠政府开支,职业教育是难以得到迅速发展的,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因此,在保证政府投资的同时,我们还应积极采取各种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企业、行业和个人对职业教育进行投资,多渠道地筹集职教经费,促进职业教育获得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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