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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六韬》看先秦兵家理论著述中的法律思想

2009-07-22

群文天地 2009年4期
关键词:国君刑罚军事

龚 斌

兵家一词最早见于春秋末年的《吴孙子·计篇》:“此兵家之胜,不可先传也。”而其实早在夏、商、周时期,古代军事学就在奴隶主与奴隶两大对立阶级的暴力抗争中发展起来了,只是春秋战国时期特殊的社会历史环境使军事学真正为统治阶级所格外关注。“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残酷的斗争局面还原了人类野蛮时期的本性,而弱肉强食的自然生存法则使诸侯国君们认识到军事的强大是保证统治长久的重要因素,所以整个春秋战国时代给那些军事奇才们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历史舞台。但是追溯起来,中国人真正系统的总结战争规律、作战策略、治军方针、后勤保障以及兵器的制造与使用等问题的历史要久远许多。早在夏商时期,先民们就对战争状态下国家的赏罚、将威、法令、人心乃至军法与国法的关系做出了系统的阐述,形成比较成熟的军事法律思想,其中的集大成者便是商末周初姜太公以及他所著的《六韬》。

《六韬》分为文韬、武韬、龙韬、虎韬、豹韬和天韬六章,其中第一章涉及国家礼仪法度、任用人才、防卫国土等大政方针;第二章主要是作为统治者的天子的修为、举止、威严对发挥军队战斗力的作用;第三章开始系统涉及军事问题,包括军事人才的选用、军队的培养、领兵作战的技巧与原则以及军队后勤建设等问题;第四章主要是具体的战略战术的运用规律;第五章对作战时的天时、地利与人和做出了细致的分析;最后一章总括了一般的军事指挥原则和军队建设的经验,并对不同的兵种之利弊做出比较与分析,有利于在协同作战时发挥不同兵种的威力,达到克敌制胜。除去全篇中包涵着的深刻的军事斗争哲学和丰富的治国用人理念,政治法律思想也渗透在整部著作中,无论是国君在治国时的德与刑;还是军事统帅在领兵攻城时的赏与罚,都颇为值得研究与探索。本文就将以《六韬》为基本素材,结合有关先秦时期一些历史典籍资料,并对比兵家其他重要著作的相关内容,揭示出古代军事家眼中的法律与法律思想。

一、强调“法”是维护国君统治的核心

在中华文明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中,“法律起源于暴力”的学说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被各代史学家所记载和阐述。在三皇五帝之时,因为实行仁政,故而法律没有存在的社会空间,只是后继的君主放弃了德政,才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于是便创造出了刑罚。

“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①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②另一种说法认为虽然炎黄之时就存在法律,但是却因统治者施行德政,百姓自觉服从,故备之不用。“昔者神农无制令而民从,唐虞有制令而无刑罚。”③ “黄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④所以从一开始,法律就意味着刑罚,而刑罚即来源于暴力。

对于人类社会来讲,最高等级的暴力莫过于政权更迭时的战争杀伐,而在远古社会中,这种战争的表现形式便是部落之间的征服战争。因此,刑罚源于战争,即“刑起于兵”,是先秦兵家法律思想关于法与刑的观念的基本理论预设。“就法制方面而言,甲骨文中还讲到‘律是用之于‘师(军队)的,军队中的‘律,即军法。卜辞云:‘师为律用。意为军队只有严明的纪律,才能‘用,即具有战争力。”⑤后世史书也记载“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洪荒之代,生民有兵,如蠭有螫,自卫而已。蚩尤惟始作乱,斯民鸱义,奸宄并作,刑之用岂能己乎?帝尧清问下民,乃命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故曰刑者也,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⑥

“刑与兵,犹足与翼也”⑦而统治集团中的国君,就是从氏族社会中的部落联盟首领发展而来的,那时的部落首领,不仅是处理部族纠纷、享有处置权和发布法令权的长老,更是对外作战的军事统率。所以军事首领赖以降众的绝对权威便演化为政权阶层中天子权力巩固的首要因素——法,而贯穿于原始社会与阶级国家中的“法”基本是以“罚”,即刑罚的态势表现出来的。

在《六韬》中,充分渗透着要求国君严明法度、适用刑罚的思想。“太公曰:‘凡用赏者贵信,用罚者贵必。赏信罚必于耳目之所闻见,则不闻见者莫不阴化矣。”⑧这里强调的是国君在进行赏罚时要守信且言出必行,也就是严明法度,使国人信服。可见,“法”并不是乱施刑罚,而是赏罚分明。“信盖天下,然后能约天下”⑨就是这个道理。

在古代兵家代表人物看来,法度与信誉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这大概来源于“刑起于兵”的思想,因为在军事斗争中,统率的一言一行是要绝对信守的。后期的军事思想家们也都继承并扩展了这一思想:如“经之以五事,校之以计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将,五曰法。”⑩ “主孰有道?将孰有能?天地孰得?法令孰行?兵众孰强?士卒孰练?赏罚熟明?吾以此知胜负矣。”(11) “不信于赏,百生(姓)弗德。不敢去不善,百生(姓)弗畏”。(12)对凡违背礼乐法度而教之不听者都要制裁,以维护国君的威信。“修吾号令,明吾刑赏,使天下非农无所得食,非战无所得爵。使民扬臂争出农战,而天下无敌矣。”(13) “夫主将之法,务揽英雄之心,赏禄有功,通志于众。”依然是要赏罚分明,使民服从。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以《六韬》为代表的先秦兵家著作中,在论及“法”者时,都不约而同的和“信”,即赏罚有度联系在一起,以巩固国君的统治。“法”成为统治者不失信于民的关键。

二、强调“仁”是维护长治久安的基础

中国人从很早就重视“仁”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并强调施行仁政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不仅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鼓吹施行仁政,古代军事思想家们也十分重视德治。从《六韬》等相关文献中,可以看出他们将国君的贤明和道德高尚视为政权统治的基础,所起到的作用甚至在“法”之上。“君不肖,则国危而民乱;君贤圣,则国安而民治。”(14)而怎样做到一个贤君呢?就是要“爱民”,要使民“利而勿害,成而勿败,生而勿杀,与而勿夺,乐而勿苦,喜而勿怒。”(15)百姓才能“戴其君如日月,亲其君如父母”(16),国家便能长治久安。

在理解何谓仁义时,太公认为:“敬其众,合其亲。敬其众则和,合其亲则喜,是谓仁义之纪。”(17)要团结民众并拉拢贵族,才能保证人心向背的归属。同时,圣人负有教化民众的作用,“因其长而视之则民安”。

《六韬》中还十分重视吸取其他国家失道的教训,并引以为戒。在论及商朝衰落的原因时,太公认为君主的昏庸和用人失当是最大的症结。“今商王知存而不知亡,知乐而不知殃”(18) “今彼殷商,众口相惑,纷纷渺渺,好色无极。此亡国之征也。”从反面论证了施行仁政并教化百姓的重要性。同时,先秦军事法律思想中也将注意力投向选举贤明的辅弼之臣上,选材的条件要十分严格,“一曰仁,二曰义,三曰忠,四曰信,五曰勇,六曰谋”,就是要有仁爱之心,要秉持正义,要为人忠实,要讲究诚信,要行事勇敢,要心存谋略。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被委以重任,而对奸佞之人要坚决疏远之。

以 “仁义治国”的思想同样也贯穿于春秋战国时兵家主要著作之中,如孙武认为“卒未亲附而罚之则不服;不服则难用;卒已亲附而罚不行,则不可用。故令之以文,齐之以武,是谓必取。”(19)体现了统治者爱民如子、爱兵如子,视同己出的胸怀。“夫为国之道,恃贤与民。信贤如腹心,使民如四肢,则策无遗。”(20)所以“主不可以无德,无德则臣叛;不可以无威,无威则失权。”(21)讲的是君主要贴近于民,恩威并施,教化为主、刑罚为辅,既体现君主的威严,又展现天子的仁德,使民服从之。如此,“泽及于民,则贤人归之;泽及昆虫,则圣人归之。贤人所归,则其国强;圣人所归,则六合同。”(22)国家的强大、对他国军事征服的胜利才有保证。

在对“仁”的理解上,先秦兵家理论上存在两个层次:在政治统治上,要以仁义治天下,以德教化人民;在军事斗争中,就是体恤兵民、爱兵如子、练兵有方,使将帅一心,以强大的凝聚力来保证充足的战斗力。如“将以诛大为威,以赏小为明,以罚审为禁止而令行。”(23)所以,以“仁”治国要与“法”结合来使用,达到明刑弼教;而以“仁”治军要与统帅的“威”并重,做到恩威并举,使兵卒与将帅同心,以保证战无不胜,为军事行动的胜利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强调“治”是军国发展壮大的保证

国家只有经过治理,才能从弱小发展到壮大,才能装备出有战斗素养、武器精良的作战部队,才能在乱世的互相征伐中立于不败之地。从《六韬》等兵家著作中,我们发现这种涉及政治治国理论的阐述占据了很大的篇幅。《六韬》中记载姜太公与周文王的对话,其中的核心便是如何“治”国,主要体现在《文韬》中,如“大农、大工、大商,谓之三宝。农一其乡,则谷足;工一其乡,则器足;商一其乡,则货足。三宝各安其处,民乃不虑。”(24)阐述了作者希望通过发展工、农、商业,使士民殷富、安居乐业,百姓无忧无虑,国家的实力从而得到增强之愿望。而在战争时所用的兵器,在和平年代还可以在农户的日常耕作中派上用场。“故用兵之具,尽在于人事也。善为国者,取于人事。”(25)善于管理国家的君主,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农户的生产劳作,使农民六畜兴旺、生活安定,此才是富国强兵的根本。这体现了作者企盼国君有计划的发展经济、反对漫无目的的浪费国力的良好夙愿。

除去经济方面,在政治领域,治国的关键便是君主牢牢把握“治权”,以保障统治权威。“无借人国柄,借人国柄,则失其权。”(26) “无使人夺汝威,因其明,顺其常。顺着,任之以德;逆者,绝之以力。敬之勿疑,天下和服。”(27)在任用人才方面,要选举贤人和圣人,“王人者,上贤,下不肖。取诚信,去诈伪”(28)远离无德无才的不肖之辈,排除奸人和谗臣,才能保证统治集团内部不滋生问题。类似的论述出现在《尉缭子》中,尉缭在治国的问题上主张以农战为本,励行法治,认为欲致富国强兵就要使农战成为民众的唯一致富出路,而且国家的各项具体措施都要有利于民众发挥生产劳作的积极性:“明乎禁舍开塞,民流者亲之,民不任者任之。夫土广而任则国富,民众而治则国治。富治者,车不发轫,甲不出橐,而威制天下。故曰,兵胜于朝廷。”(29)而如何才能保证“治”的顺利实现,就要有一个赏罚分明、君主圣贤的社会作为支撑;还要有一支纪律严明、将帅同心的部队维护外部安全。故兵家典籍中的“治”是与“法”、“仁”以及“威”相伴存在,互为表里,缺一不可的。

注释:

①《汉书·刑法志》.

②《左传·昭公六年》.

③《淮南子·汜论训》.

④《管子·任法》.

⑤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夏商周》,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⑥《辽史·刑法志》.(转109页)

(接111页)⑦《论衡·儒增》.

⑧《六韬·赏罚第十一》.

⑨《六韬·顺启第十六》.

⑩《孙子兵法·始计篇》.

(11)同上.

(12)《孙膑兵法·篡卒》.

(13)《尉缭子·制谈》.

(14)《六韬·盈虚第二》.

(15)《六韬·国务第三》.

(16)《六韬·盈虚第二》.

(17)《六韬·守土第七》.

(18)《六韬·兵道第十二》.

(19)《孙子兵法·行军篇》.

(20)《三略·上略》.

(21)《三略·中略》.

(22)《三略·下略》.

(23)《六韬·将威第二十二》.

(24)《六韬·六守第六》.

(25)《六韬·农器第三十》.

(26)《六韬·守土第七》.

(27)同上.

(28)《六韬·上贤第九》.

(29)《尉缭子·兵谈》.

(作者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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