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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侦查中易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2009-07-22邢建华陈建明

法学教育 2009年6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李某办案

邢建华 陈建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体制。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享有侦查权,也不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则属于法定的侦查机关,有权直接实施各项具体的侦查行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侦查,是借以司法警察的强制职能而体现侦查活动的强制性,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标志。司法警察行使侦查权,主要是指司法警察在侦查活动中行使侦查措施的执行权,侦查措施的决策权由检察官行使。笔者结合司法警察参与侦查活动的范围、权限、特点及参与办案的工作实践,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侦查活动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防范对策作一浅析。

一、司法警察在参与侦查活动中易出现的问题

一是在执行看管任务中疏于职守,看管不力、看管不严,导致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涉案人员逃跑或自杀、自残。如:2007年,云南省某州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案件中,担任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认为李某原是检察人员,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即放松了思想警惕,当李某提出要洗澡时就允许了,后李某利用洗澡的机会,突然冲出浴室并向楼上跑去,然后撞破四楼的窗户玻璃跳下死亡。

二是保密意识淡薄造成失密、泄密,甚至出现给亲朋好友通风报信出卖情报。如:2003年,某市检察院在办理某学校分管基建的校长受贿一案中,参与办案的一名司法警察与承担该校建筑工程的老板是朋友,该法警在与老板的通话中,无意透露了检察院反贪局正在办理某校长受贿一案,该老板得知这一消息后,就跑到外地旅游去了,致使该案的重要证人无法及时找到,使取证工作陷入了困境,从而延误了该案的顺利进行。

三是在参与执行搜查任务中不认真、观察不细致、不到位,致使搜查现场混乱,或者应该获取的证据没有取得或灭失。如:某市检察院在办理某基础工程公司负责人与会计(女)共同贪污一案中,会计交待贪污的公款10万元放在家中,随即办案人员与司法警察到其家中进行了搜查,却没有发现公款。只好将其丈夫带到检察院进行询问,其丈夫在谈话中吞吞吐吐,最后在强大的法律政策攻势下,才说出了真话。据其丈夫交待,办案人员在其家中搜查时,心里十分紧张,眼睛总是不时的向卫生间的顶棚瞄一下,而这一细节却没有被办案人员发现。原来在检察机关找女会计谈话后,其丈夫将家中的10万元公款私藏在家中的卫生间顶棚上。由于司法警察搜查不够认真、观察不仔细,差点使应该取得的证据而没有取到。

四是在执行传唤任务中方法不当,造成传唤失败或造成不利影响侦查工作。如:2006年,某市检察院在办理交通系统系列受贿案中,司法警察在传唤一名行贿人时,应该秘密传唤却公开传唤,行贿人依仗在自己单位且人员多,根本不听司法警察的指挥,致使案件调查陷入困境,从面影响了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是在协助检察官调查取证中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全、取证不到位,影响证据效力。如:某市检察院在办理某医院药济科科长陈某受贿一案中,司法警察在配合办案人员找某药品经销商李某调查取证时,由于该司法警察与李某是朋友,于是就将李某带到当地某宾馆进行询问,李某谈到有2万元的回扣送给了陈某,随后司法警察做了一份笔录,并让李某在笔录上签了字。后该案起诉到法院,在开庭时,律师对该笔录的取证地点提出了质疑,认为该证据是无效的,得到了法官的采纳。

六是在执行提解、押送途中疏忽大意或遇到复杂情况无应对措施或应对不当造成嫌疑人逃跑或伤亡。如:2007年,湖南省某市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谢某刑事拘留后,将犯罪嫌疑人谢某提押到看守所的特审室进行特审,看管人员安排谢某在特审室内休息,谢某利用看管人员疏忽大意打瞌睡之机,用其妻送来的剃须刀片自杀身亡。

七是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行为简单粗暴、不规范、不文明,影响执法效果,警容风纪不严整影响执法形象。如:2007年,江苏省某县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梁某实施监视居住后,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连续数十小时不让其睡觉,并采取多种方式对其施以暴力或变相体罚,最终造成了梁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八是缺乏必要的心理素质训练,由于心理上的问题或一时冲动而造成惨痛的悲剧。如:2002年兰州市某检察院一名法警大队长因看管的犯罪嫌疑人脱逃而自杀。

九是执行任务中超越权限,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后果。如擅自决定对证人使用警械具等。

二、出现问题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当然,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笔者列举的仅仅是相对较为典型、容易出现的问题,之所以出现上述这些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参与办案的司法警察责任心不强、保密意识淡薄;二是个别司法警察业务素质较低,不懂或者不完全掌握办案的规定和要求;三是司法警察和办案检察官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没有完全领会所执行任务的目的和要求;四是个别司法警察在职业道德方面有所缺失。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就目前面言,除了加强对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教育、端正办案态度,努力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在录用司法警察时增加心理素质测试外。笔者认为还要提高以下两个方面的认识:

第一,加强检警沟通,当好检察官的参谋助手。司法警察和检察官虽然履行着不同的职责,但在整个侦查活动整体上是难以分开的,司法警察参与侦查活动时的履职行为本身就是侦查活动的一部分,双方目的一致,都是为了完成和保障完成侦查工作,任何一方的错误影响的都是整个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实现共同的目的,除了案件侦查保密的需要,检警双方都应充分交流、沟通,使双方的工作任务更好地完成。司法警察在参与侦查中与检察官应做好以下的沟通:一是在执行传唤任务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多与办案检察官沟通,事先理解和掌握检察官的用警意图,隐蔽身份和办案目的,不能让嫌疑人有丝毫的空隙可钻,不给嫌疑人留下任何的把柄,只有完全领会了用警意图才能慎重行事,在不惊动当事人的情况下,暗中了解其行踪,待接到命令时立即执行传唤以保证办案的顺利进行;二是在执行搜查的任务中,要向检察官了解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搜查目的等主要内容,在搜查过程中要服从检察官的命令,听从指挥,全面完成搜查任务;三是在执行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案情,熟悉被看管对象的情况,要善于观察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心理特点,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掌握时机与犯罪嫌疑人适度沟通,做好说服输导工作,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顾虑,督促其坦白交代问题,以达到既保证办案安全又为突破案件当好配角的双重效果;四是在执行追逃任务时,也要加强与办案人员的沟通,及时了解案情,掌握被追逃对象的有关情况,特别是心理特征、家庭情况、经济情况、社会关系等,以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和采取相应的追逃措施。

第二,司法警察不能就事办事,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有效地发挥司法警察在侦查活动中的作用,为侦查工作成功完成做出贡献。一是在配合检察官实施人性化办案过程中,要尊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人格,文明办案,文明执法,用证据和道理服人,促使犯罪嫌疑人在事实面前认罪服法,又减少其家属的抵触情绪,自觉配合检察机关办案;二是强化对办案安全的监督检查,针对不同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拟定相应的预案和防范措施,从根本上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主动承担办案过程中的一些事务性工作,协助检察官搞好对案件资料的收集、归类和整理,以利检察官集中时间和精力办案;四是拓宽履职、服务一体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再只是当好查办职务犯罪的服务员和安全员,同时也将自己定位为情报员、侦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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