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群体性事件的防控
2009-07-22丁建国王贵杨
丁建国 王贵杨
近一年多来,国内群体性事件频发。面对这一新问题做好预防和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工作也就成为了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这个“人”,是人民群众,这个“本”,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人为本是发展的目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如果我们能使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群众越来越充分地享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因而,从以人为本的关怀精神出发研究好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和发生原因,找到防控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并积极给予落实,是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把维护稳定工作做实做细的集体表现。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群众或个别团体、个别组织,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得到满足时,受人策动,经过酝酿,最终采取集会、游行,集体上访、集体罢课、罢市、罢工,集体围攻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位,集体阻断交通,集体械斗甚至集体采取打、砸、烧、杀、抢等方式,以求解决问题,并造成甚至引发某种治安后果的非法集体活动。我国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有其鲜明的自身特点。
(一)群体性事件冲击的对象常常是基层政府司法部门,甚至是党的基层机构。在提出的要求迟迟不能得到满足,自认为采取合理合法渠道难以实现自己诉求和利益后,部分群众对政府司法机关失去信心、信赖,开始采取非常规的手段向国家机关发难,期望通过这种方式或者发泄长期积累心中的不满,或者以此引起有关上级部门的注意。
(二)突然爆发,难以准确预测。因为矛盾得不到合理解决而在瞬间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占有相当高的比例。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不同于反动组织,他们没有明确的政治纲领,不以夺取政权为目的,不具备严密的组织性,常常是临时的召集或自发的参与,即便是出现暴力性打、砸、烧、抢现象也常常起因于偶发的言语冲撞肢体摩擦。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突然性特点,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相关职能部门预测和防控群体性事件的难度。
(三)发生时群众集体性情绪失控,平息处置成本高。群体性事件大多是突发事件,涉案群众之间事前一般并无严明的组织,但是一旦诱因出现,群体的从众和非理性行为顷刻间即能释放出巨大的破坏力,与政府之间形成激烈对抗。
(四)从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地位和身份来看,他们一般来自底层,他们之间或是同乡关系,或因均系外地人,或者均从事相同的职业,基于潜在的、共同的弱势认同感,一旦部分成员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就极易激发起其他社会成员集体的非理性自我保护意识,这也使得我市群体性事件具有复杂的地缘和社会心理因素。
二、群体性事件发生成因
通过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我们诱发群体事件的成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既有短期原因,也有长期原因;既有表层原因,也有深层次原因。概括起来说,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群众在国家机构中缺乏自己的代言人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当前人大并不能真正替群众发声,作用微弱,形同摆设,对其他国家机关缺乏有效制约,使得部分干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不能得到彻底及时的遏制。近年来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增多,既有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领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纷繁复杂的矛盾和问题的客观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有的干部工作作风不踏实,脱离群众,腐化变质,从而导致干群矛盾激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官僚主义、腐败行为也是致乱的诱发因素,而体制是治乱的根源。
(二)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发因素。由利益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一些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针政策时,由于执行者认识上的偏差和方法上的简单粗暴,使部分群众因利益受到损害而对政策产生不满,以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许多企业经营亏损、破产、转制,从而引发大量群体性事件。当停产、倒闭、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在工作安排和生活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很容易引发群体上访甚至闹事事件。
三、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防控对策
群体性事件大多起因于对政府公务人员、司法官员不合理、不合法行为的极大不满,反贪局作为侦查惩办公务人员犯罪行为的专职部门在防控群体性事件中发挥着重要的威慑性作用。因而,反贪局一方面应着力提升自身办案能力和司法公信力,加大对已经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官员的侦办力度;另一方面与其他部门、其他单位进行积极配合有机联动,共同在防控体系中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反贪局可以从下几个方面着手在防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完善反贪工作职能,提高办案能力。作为反腐败工作的一支生力军,我们应继续坚定不移地把案件查处当作反贪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严格按照“初查精确,立案准确,结案正确”的办案要求,力争做到办案效果,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三统一”。为此,我们应着力提高干警的“四大能力”:一是发现、管理和经营线索的能力;二是案件线索精确初查的能力;三是在法定时间内突破口供和搜集、固定证据的能力;四是抗干扰的能力
(二)加大职务犯罪查处力度,提升司法公信力。公职人员贪污腐败会严重损害公权力的正当性,尤其是司法腐败,更是严重破坏公众对法律的信赖,导致司法公信力沦丧。大量的调查研究表明,政府部门的某些官员特别是有些基层干部缺少责任心、工作不到位或者作风不正,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对群众呼声置若罔闻,甚至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奢侈浪费,侵害群众利益,激化矛盾,最终积重难返,诱发群众以暴力方式宣泄,酿成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检察机关的反贪局部门必须加大对腐败渎职犯罪尤其是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发生的渎职案件的查处力度,常抓不懈,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与检察院其他部门的联动,防群体性事件于未然。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民行部门承担着了解民情民意、对检察机关自身工作和法院、公安机关的法律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责,反贪局应该充分利用这些窗口,注意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及时找到线索,帮助解决人民群众告状无门的难题,尽快消除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
(四)适时介入,实现控制群体性事件的最佳效果。一方面,检察机关具有较高的公众认同,适时介入有利于缓和矛盾,说服涉案人员,平息事件。对于那些涉及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的群体事件,以及由于政府工作人员腐败渎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于检察机关立场较为中立,且承担着惩治贪污腐败犯罪的重要职能,如果事件发生时,检察机关相关反贪部门能够适时介入,对解决群体性事件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加大对基层选举过程中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力度,充分利用好对破坏选举案件的管辖权。选民的上访和举报是贿选案件得到处理的重要因素,目前基层选举中贿选行为的发现、重视和纠正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群众的上访和举报。反贪部门接到群众的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查处,查清查实。把破坏选举案件做着精品案件,充分发挥其威慑作用,从而保障选举合法公正地进行,使得真正代表群众利益符合群众意愿的干部、人大代表走上岗位。这样一来,群众的意愿才容易得到表达并体现出效力,民怨才得以及时疏导,群体性事件也就缺少了爆发的情绪诱因和利益诉求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