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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研究

2009-07-16朱海勃柏满迎

新媒体研究 2009年8期
关键词:模式研究

朱海勃 柏满迎

[摘要]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放开,国内金融业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因此,加快银行保险发展对于我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找到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银保合作模式则是重中之重。探索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环境下,适合我国银行保险向深层次发展的有效模式。分析四种银保合作模式的优缺点及适用环境;然后结合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独特环境,提出合理的银行保险模式组建金融控股公司。

[关键词]银保合作 模式研究 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集团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0420194-02

一、绪论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是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它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实现渠道和客户资源价值的最大化,它代表了金融业未来发展趋势。银行保险的最大特点是银行与保险公司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降低了双方的运营成本,促进了保险业务和银行中间业务的快速发展,同时也满足了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从而实现了“保险公司银行客户”之间的“三赢”。

在全球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国内也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银保合作新模式,但尚未成熟。从整体上来看,我国银保合作还停留在协议合作为主、战略联盟为辅的层面上,还属于银保合作的初级阶段。对于银行保险的研究,国内学术界的研究普遍缺乏足够的理论分析作为支撑,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理论体系,对于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也说法不一,而对这些模式的具体设立、有效性和风险等具体问题更是缺乏足够的研究。

二、银行保险实现模式的比较与分析

综合国内外银行保险的合作发展模式,可以分为四种:一是签订银保合作销售协议;二是战略联盟合作;三是互相参股,成立合资公司;四是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下面将分别对四种模式进行比较分析。

(一)销售协议

销售协议,即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协议建立合作关系。这是银行保险发展的最低级模式,这一阶段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呈松散状态,双方只有契约关系,无资本联系。因此,双方法律地位平等,银行只是作为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人代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

1.优势:这一阶段保险公司目的明确,即开创新的行销渠道拓展市场,银行在不承担风险的情况下,优化资源产生效益,赚取中间业务收入的同时,初步参与保险业,为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银行和保险双方不存在资本联系,也就可以避免风险传递和内部交易。

2.劣势:这一模式的主要问题是银行是被动接受者,银行代理保险产品只是为了获取佣金,没有真正参与到合作中去,银行资源未充分发挥,这种简单的利益驱动使得合作停留在初浅阶段,且所售产品与代理人所售相同,遭到代理人抵制,影响合作效果。另外此模式必然造成保险公司在银行网点上的佣金竞争,而保险公司给银行的代理佣金越高,保险公司的效益越差,银行进一步开发利用资源的企图心越弱,越不利于银行保险健康发展。

(二)战略联盟合作

战略联盟合作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着对等经营实力的企业,为达到共同拥有市场、共同使用资源的战略目的,通过协议而结成的优势互补、风险共担要素水平流动的组织。在银行保险方面,联盟模式是在分销协议的基础上,基于对银行保险目标的认同,而采取的针对某类特定客户,或为开发某类特定市场达成的策略协作。可以说战略联盟方式是销售协议方式的“升级版”。

1.优势:在这种模式下,银保双方通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项目共筹建立起了相互信任、彼此依赖的合作关系。在这种模式下,形成了更为高效的交叉销售组合。二者的合作关系是双方集中了诸如高效的销售网络、销售技巧、产品开发经验等各类资源,互为补充,建立一种新型的更有利于双方的合作渠道。

2.劣势:双方仅由一纸联盟连在一起,且由于金融环境瞬息万变,联盟存在短期化,对双方并无硬性约束,追求短期利益的合作不稳固,一旦联盟中的一方提出退出,另一方只得无条件接受,因此,联盟模式也只能作为银行保险发展中的一个过渡模式而存在。

(三)互相参股成立合资公司

互相参股成立合资公司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资本合作协议,结合双方优势和特点,共同出资建立一家保险公司,由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拥有、共同控制、共享利益、共担风险。银保合作双方作为股东,向合资公司提供资源,同时从合资公司中收取利润分红。

1.优势:这是银行与保险公司较为紧密的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有利于银行保险的深层次发展。它能更加充分利用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资源,保险公司的保险专业知识、产品、精算等资源,发展银行保险业务;可以避免建立一家新保险公司所必须投入的巨大成本;可以在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分担成本与经营风险。

2.劣势:银行和保险公司是银行保险公司的股东,而它们都有自己的利益目标和战略规划,所以银行保险公司的经营必定受到二者的干涉,导致一定的冲突,造成银行保险公司的管理和经营难度加大,成本上升。

(四)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控股公司形式构成的金融企业集团。金融控股公司被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金融业在集团业务中占主导地位,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上整合成金融集团,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双方相互合作、渗透的性质,最终实现了各类金融业务的一体化。这是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具体体现。

1.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很多明显的优势,它能运用资本控股权,促进金融子公司之间广泛而稳定的合作,实现网络、客户、信息、营销等方面的优势互补,交叉销售,实现范围经济和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同时,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下设独立子公司模式实现混业经营,仍不妨碍实行有效的金融监管。另外,金融服务集团充分利用银行现在的客户资源和其他金融服务设施,使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成为了可能。

2.劣势:金融机构一味地“求大求全”也许会带来更大的系统风险或者形成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外,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

三、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模式选择分析

一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的选择,既要与该国特定时期的社会经济金融条件和国际环境相适应,又要能促进本国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银行保险没有一个统一的发展模式,根据各国国情的不同而不同。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也同样要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环境等因素来选择和确定。

(一)战略联盟的过渡性

目前,我国不少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采取战略联盟的合作方式。但银行和保险公司毕竟是不同的主体,在很多时候,他们的利益是不一致的,甚至会出现矛盾分歧。因此,仅由一纸联盟将双方连在一起,对双方并无硬性约束,决定了联盟形式是松散的,非常容易在利益驱动下解体,联盟存在短期化。因此银行保险合作的优势和潜力没有得以充分的发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交易的复杂化,简单的金融机构间的合作已不能完全满足或不能最优满足市场的要求。

因此,联盟模式只能作为银行保险发展中的一个过渡模式存在。

(二)合资公司的不稳定性

合资公司模式有其自身的一些优点,但是,在国内分业经营的政策环境下,禁止银行和保险公司直接的资本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不能交叉持股,因此要想采取这种模式,就必须通过间接持股的方式实现。例如,工商银行就采取绕道海外的策略,通过海外分支机构工银亚洲完成了与太平人寿的资本合作。这样不仅增加了交易的成本,而且还大大增加了合作的不稳定性。

另外,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是银行保险公司的股东,而且它们都有自己的利益目标和战略规划,所以银行保险公司的经营必定受到二者的干涉,造成银行保险公司的管理和经营难度加大,成本上升。国外学者的研究表明:合资企业的寿命一般较短,将近80%的合资企业最终以销售协议的形式收场。这也说明了合资企业极不稳定的缺点。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适宜性

从我国金融改革的进程来看,金融控股公司符合我国金融改革所遵循的“渐进原则”,有利于实现我国金融业经营制度和监管体制的平稳过渡。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提高银行保险的市场竞争能力。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实现交叉经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金融服务,这样有利于加强与大客户的联系,巩固银行、保险公司与客户的关系。

2.有利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实现资源的整合和获得范围经济收益。从国外经验看,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不仅有利于混业,而且是金融机构资源整合的极佳方式。在母公司的整体协调和战略规划下,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有效实现资源共享。

3.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由于银行和保险独立经营,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也是依据市场原则,所以,两个公司的内部风险可以通过“防火墙”等内控制度得到有效的抑制,避免了内部交易带来的风险传递。

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二是由银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中银”模式是其代表。三是由产业资本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云南红塔集团、海尔、新希望等均投资控股股份制商业银行。

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较多,没有形成一个主要的发展模式,而且缺乏法律的约束,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的产生:一是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经营范围广泛、内部持股和资金往来关系复杂,存在着高风险的隐患;二是集团的协同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业务创新能力不高;三是信息披露不真实;四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集团内部容易出现危机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会影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组建的过程中要注意能用市场解决的问题尽量通过市场解决,例如可考虑先把国有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优化金融机构的多元投资主体,吸收其它经济成分入股,完善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和组织机构,把股份制改造后的金融机构推荐上市,利用公开披露等市场机制强化其内部监管,促进其提高竞争力。

五、结论

从国外银行保险的发展经验来看,银行保险深层次的发展离不开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股权利益的结合。随着金融改造的不断深入,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会日益密切,未来中国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将会有所突破,“银保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银行保险深入发展的组织形态将是大势所趋。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金融市场,我国金融界应当积极地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理念和实践经验,发展我国银行保险,深化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增强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整个金融业的实力。

参考文献:

[1]架培强,《西方银行保险的发展及其影响分析》,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2008年2月.

[2]白凯,《混业经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8期.

[3]宋明崛、朱旭东,《欧洲各国银行保险的比较研究及对中国的意义》,《金融研究》,2008.

[4]彭雪梅,《我国银行保险的比较研究及其模式设计》[J].金融论坛,2006.

[5]陈丽,《论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保险研究,2008年第7期.

[6]《金融服务集团:新金融浪潮》,李早航,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简介:

朱海勃,男,汉族,北航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柏满迎,男,北航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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