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工资有规可循
2009-07-14润仁
润 仁
2009年2月15日,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监察行政案历经一审二审在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降下帷幕,七十七名民工领取报酬三十万元。
民工集体上访
2006年9月14日,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溪洛渡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将自己承包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溪洛渡水电站左岸水垫塘挖面部分的锚喷支护工程(位于雷波境内)转包给了某地质勘查院。某地质勘查院为了便于组织管理施工成立了溪洛渡分院。分院负责人即刻招募民工投入建设中。
2007年10月,溪洛渡分院承包的工程陆续完成,但未与总承包人项目部结算,民工要求兑现工资未能如愿。民工中有一部分是凉山州境内的彝族,11月便是彝族年,他们渴望领到工钱回家过年,于是在2007年10月30日,以带班头彭某等人为首的三十余名民工聚集到项目部办公处集体上访,反映项目部转包给溪洛渡分院的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现已无法回家,请求立即兑现工资。项目部有关人员给民工们多方解释,未能劝走民工。凉山州公安局溪洛渡分局、坝管委、雷波县人事劳动保障局(以下简称雷波县人劳局)等单位获报后,及时派员赶赴项目部给民工做思想工作,经多方努力协调,以项目部先垫付民工工资7万元,余款待雷波县人劳局调查后处理,民工们才陆续离去,返回驻地。
受理投诉发令
民工集体上访劝息后,77名农民工当即以书面形式向雷波县人劳局投诉,反映项目部的协作单位溪洛渡分院拖欠英工资四十余万元,请求及时给付。雷波县人劳局领导给予了高度重视,及时指派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调查组一行赶赴项目部,调取有关资料,走访民工,经初步查证,民工们反映的情况大部分属实,调查组通知相关单位,试图调解处理,但未能奏效。
2007年12月10日,雷波县人劳局做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分别要求项目部垫付、溪洛渡分院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计305527.40元,扣除先期支付的7万元,余款235527.40元,责令其在当年12月12日前划转到雷波县人劳局,由人劳局直接转付给民工。监察责令经过听证,发送了相关单位。项目部、溪洛渡分院未按期履行。2008年1月4日,雷波县人劳局以文件形式致函项目部,要求尽快垫付民工工资;同时致函某地质勘察院支付差欠的民工工资。2008年1月6日,雷波县人劳局向项目部做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项目部先行垫付民工工资235527.40元。2008年1月22日,项目部按监察令,转划235527.40元到雷波县人劳局,雷波县人劳局及时通知民工发放了工资,加前期的7万元,共计兑现民工工资305527.40元。溪洛渡分院不服责令改正决定书,向凉山州劳动保障局申请复议。2008年3月27日,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雷波县人劳局做出的雷波县责令改正决定书。
垫付工资有规可循
本案是一宗拖欠农民贡工资引发的劳动监察行政案。2004年12月1日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来结算的工程款为限。”前述案例中,原告在组织民工施工完结后,拖欠民工工资,致使77名农民工未完全获得劳动报酬,民工们上访有关单位,引发不安定因素。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立案调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