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信用的重构
2009-07-09王志华
王志华
一、法律信用的含义
“信用”一词不但出现在道德、伦理、文化领域,而且出现在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领域中。人们往往无意识地在不同语境中赋予其不同的含义。为了给法律信用一个基本可靠的定义性描述。我们可以将“法律信用”大致界定为:法律信用是法律对社会关系所做的具有必行性和普遍约束性的规则安排;是法律严格遵守其所明示的、确定的规则和内容,按规则安排的要求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以对其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和坚定实践所赢得的社会主题对它的信任。
法律信用之实质是在法律调整下的人信法、守法、学法的信用。它涉及从法律创制到法律执行过程中的诸多重要环节,其中,每一个环节都要讲求信用,各个环节的信用共同构成整体的法律信用。
二、当前法律信用缺失的主要表现及影响
当前现实生活中法律信用程度不高或者信用缺失已不是个别现象,甚至可以说存在着严重的法律信用危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质量不高、立法技术不成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都已经做到有法可依,但在许多方面如社会保障、新闻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明显滞后,甚至还存在空白,而且部分法律不再适应当今的市场经济要求,甚至是和市场经济要求相背离,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依赖和信任,降低了法律的信用。
(二)依法行政流于形式
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不严是影响法律信用的主要障碍,有的领导机关和干部自恃特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干扰法律的贯彻执行;少数执法人员对待群众态度冷漠生硬,办事拖拉等,上述现象极大损害了法律的威信和形象,大大降低了法律信用。
(三)司法腐败泛滥
当前,司法活动受地方主义影响,导致司法权地方化,严重危害我国社会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从审判到执行,从实体到程序,有法不依,枉法裁判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法律信用严重缺失。
(四)法律监督不力
当前各种执法、司法活动中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与法律监督不力有很大关系。事实上我国目前并不缺乏法律监督的主体和形式,但实际上监督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削弱法律信用。
三、我国法律信用的重构
法律信用缺失,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并将严重阻碍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要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拯救、重建法律信用已是当务之急,刻不容缓,其途径主要有:
(一)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具有高度信用的法律体系,推进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规范化、法制化。这样,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人们就会尊重、信从法律,树立法律信用,也就有了基本的前提和基础。
(二)进一步严肃执法,这是树立法律信用的关键环节。
只有执法者忠实、严肃地执行法律,法律才能得到顺畅、统一、规范地施行。严格执法、违法必究的过程,就是体现法律威信、树立法律信用的过程,也是对社会主体的教育和示范的过程。
(三)强化法律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公正执法、司法。
法律监督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保证,为维护法律之信用,应建立依法行使权力的机制,对从法律创制到法律运行各个主要环节的合法性、合理性应进行全面的、严格的监督。
(四)进一步改革司法,要求司法独立、公正、高效,这是树立法律信用的重要保证。
司法活动是否独立、公正和高效,是影响法律信用的重要的因素。当前司法制度仍需要进行大力改革。
法律信用的重构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既要求制度上的不断改善,也要求国民在观念上的不断更新,并逐步落实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只要我们正视法律信用缺失的现实问题,在不断探索中进行完善,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