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经济效率价值
2009-07-08李剑
李 剑
摘要本文指出经济效率价值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探讨了经济效率价值的具体内涵,并从四个方面指出经济法追求经济效率价值的具体表现。最后,本文还进一步指出经济效率价值的有限性,认为该价值必须和其他价值配合,共同构筑经济法的价值体系。
关键词经济效率福利伦理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39-01
一、经济效率的含义
经济效率价值在经济法的价值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经济效率价值的具体内涵是指社会资源的分配效率,即如果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使越来越多的人福利状况得到改善,而同时又没有人的福利状况因此变坏,那么就意味着经济效率的提高。这种对分配效率的追求,实际上是追求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率,追求的是一种社会整体福利。这种经济效率观念是由意大利的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的,由于这种经济效率价值观包含一定的伦理价值因素(有人因此变好,没人因此变坏),因此受到法学界的青睐,被法学界所借鉴。比如经济法通过对市场竞争机制的调控,克服市场失灵,以提高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培育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体系。这种对整体经济运行效率的追求,实际就是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追求。
二、经济法追求经济效率的表现
经济法对经济效率的追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规制垄断。垄断对经济效率的危害在于垄断破坏了价格机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价格体现的是供需关系的变化,并以此来引导社会资源在各行业的配置。在垄断条件下,价格被垄断企业控制,并不能反映供需双方的变化,由此价格杠杆不能发挥对社会资源的引导作用。而且垄断高价使产品销量减少,并使消费者的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产品的供给与需求并不是最有效率的。由此垄断对经济效率的破坏是明显的,因此经济法必须通过规制垄断来维护经济效率。第二,解决经济的外部性问题。经济的外部性,一般是指人们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一定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无法通过合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加以解决。第三,提供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对于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公共产品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提供公共物品很难获得足够的收益,因此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人企业一般不愿提供这类产品。比如对基础设施和基础研究的投资。为解决公共产品缺乏的问题,国家可以通过税收等法律制度对提供公共物品的私人企业进行财政补贴,鼓励其提供公共产品。第四,解决市场信息的不充分、不对称问题。在市场交易中,买卖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充分、不对称的问题。比如,生产者对产品的各种情况了如指掌,但是消费者却很难对产品的真实情况完全掌握。市场信息不对称有时也会造成市场竞争机制的低效运行。比如在缺乏互信的情况下,交易双方为了获得交易信息,势必大大增加交易成本,延缓交易的成交时间,这不利于社会资源通过合同交易机制快速、方便的流转。为解决交易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可以通过立法保护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一方。比如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通过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虚假宣传行为,通过价格法要求经营者必须对商品明码标价,促进社会资源高效快捷的流转。
三、经济效率的局限性
尽管经济效率价值具有一定的伦理内涵,因而体现了法的公平正义理念,但是该价值自身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体现在实现这种经济效率的分配方式有多种,其中哪种方式最有利于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并不确定。比如以张三、李四为例。假设在社会上仅有这两人,而且人的福利状态可以用金钱来衡量。张三、李四原来各有100元的福利,后来经过努力社会的福利总量变为1000元。那么如何分配这1000元呢?可以分配张三200元,李四800元。也可以分配张三、李四各500元。显然这两种分配方式都符合“有人因此变好,没人因此变坏”的判断标准。实际上符合上述判断标准的分配方式还有很多,而哪种方式最有利于实现社会总体福利的增长并不确定。导致这种局限性的原因在于这种经济效率观回避了人与人之间的福利状态的比较,即这种经济效率价值将社会福利的提高建立在人与自身相比福利状态得到改善的基础之上,而没有建立在不同个人之间比较的基础之上。而之所以回避个人之间的福利比较是因为这种比较非常困难。衡量个人的福利状态取决于个人对幸福快乐的理解,尽管具有主观性,但是还是可以通过一些外在的选择行为来表现出来。比如个人甲对物质财物的追求,标明物质财富的增加可以提高甲的福利水平。但是各种社会制度、政策的实施可能会给不同的人带来影响,有人因此受益,有人因此受损。比如政府通过修建地铁改善城市的基础设施,使城市的交通运输条件更加便捷,造福于民,但是却会使出租车和公交车司机的效益受损。那么政策实施的合理性就应该表现为政策实施后的社会福利总体水平要比实施之前的福利总体水平高。这就需要将不同个人的福利得失相加。但是每个人的福利标准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很难进行换算。吝啬的人会觉得减少100元的收入会对他的福利水平造成很大影响,而慷慨的人则不会这样考虑。由此不同人之间的福利比较很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帕累托提出了一个可以避免人与人之间作比较的福利准则。根据这种准则,社会资源的分配使有些人的境况得到改善,而同时没有人因此而境况变坏,那么这种社会政策的实施,社会福利状态的改变,就是有效率的。比如在微观市场交易中,双方通过自愿交易实现共赢,则由此双方都受益,符合帕累托的理论。但是这种经济效率观还存在两个难题:第一,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公共政策都很难完全满足“有人因此收益,没人因此受损”。第二,即便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增长,还面临着如何分配的问题。
由此很多法学家、哲学家也对这个经济效率观提出批评,认为其只具有有限的伦理因素,这个经济效率价值要想在现实中得到应用还必须接受其他社会价值观的审查。比如罗尔斯就指出:“必须找到一种正义观,使得我们可以在各种有效率的分配中,选出一种与某种正义观相容的分配机制”。阿马蒂亚·森则认为应重新定义福利状态的具体内涵,拓宽研究的视角。此外,还有一部分经济学家则将这种经济效率价值观简化为对金钱财富的物质追求。因为抽象的福利状态很难衡量,而通过显示偏好理论,很容易将福利状态的改善同物质财富的增长联系起来。但是这种简化处理还是存在问题,毕竟福利状态的改善还包括若干精神层面的因素,比如人的尊严、道德情操、名誉等因素,这些因素都不是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不能将人的福利状态的改变简单的等同于对物质金钱财富的追求。而且过分追求物质财富的增长,也会使人忽视增加的金钱财富是被很多人享有,还是仅被少数人享有。
总体而言,经济效率价值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对指导经济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当然,该价值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还需要与其他价值互相配合,共同构筑经济法的价值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