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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的法律分析

2009-07-08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8期
关键词:实体法程序法争端

肖 飞

摘要本文从WTO实体法和程序法探讨了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的法律依据,WTO法的宗旨是自由贸易,金融危机背景下,本文对于坚持自由贸易具有实际意义。

关键词实体法程序法自由贸易贸易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29-02

根据世界银行最近报告的统计,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已有78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被提出,其中47项已付诸实施。在20国集团内就有17个国家存在贸易保护行为。因此,当前形势下,审视WTO法的有关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的规定,具有实际意义。

美国的约翰·O·麦金尼斯和马克·L·莫维塞西恩称WTO法为世界贸易宪法。可以说,WTO法为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做出了根本性规定。

一、WTO法的实体法

根据法律规范规定的内容为依据,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其中,实体法规范以规定法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的规范。现代国际法也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作为当代国际法一个重要分支的WTO法也不例外。

WTO法是以多边贸易体制为核心所形成的对国家或单独关税区的政府的贸易管理行为进行调整的国际法规范的总称,既包括WTO作为一个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组织法律制度,也包括以其各项条约或法律文件为基础所形成的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的最后文件》、《建立WTO协定》及附件(GATT1994第22条、第23条和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等程序规范除外)、乌拉圭回合部长大会通过的宣言和决定、各国关税减让表和服务承诺清单,构成了WTO法的实体法主体。由于WTO法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所以,下列法律文件也属于WTO实体法范畴:1)WTO成立后历次部长大会上通过的部长宣言;2)新成员加入议定书;3)新成员加入议定书中明文列举的加入工作组报告的条款;4)WTO成立后达成的新的关税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承诺清单;5)未来的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协议。

WTO实体法的主体主要指《建立WTO协定》及附件(GATT1994第22条、第23条和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等程序规范除外)。其中,附件一A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包括:GATT1994、农产品协议、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附件一BGATS及其附件,包括:GATS第二议定书、GATS第三议定书、GATS第四议定书、GATS第五议定书;附件一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议定书;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诸边贸易协议。

WTO实体法不但调整国际货物贸易,而且调整国际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二、WTO实体法有关自由贸易的规定

《建立WTO协定》序言规定:WTO各成员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决定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可见,WTO的宗旨是提倡并推行自由贸易。自由贸易的理念是:各国可以按照自然条件、比较利益和生产要素优劣等自身条件,专门生产其最有利和相对有利的产品,促成各国产品和服务的专业化,自由贸易能最大限度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增进各国福利,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自由贸易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比较优势理论。根据比较优势理论,自由贸易无论对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对发展中国家、甚至对最不发达国家,都会带来福利。下面以WTO实体法的一些规定和WTO的实践为例,说明WTO实体法的宗旨是实行自由贸易。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贸易赖以进行的基石,也是WTO法的基础,是贯穿于WTO多边贸易协定各个领域的一条总的指导思想,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根据WTO实体法的相关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指,任何缔约方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保护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任何好处、优惠、特权、豁免或措施,应当立即地和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缔约方境内的相同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保护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互惠性、立即性、无条件性和依托第三方条约。

国民待遇原则是WTO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根据WTO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国民待遇原则指,在国际贸易中,任何缔约方不得对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服务、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实行歧视。

国民待遇常与最惠国待遇并行实施,成为国际贸易中平等与不歧视原则的缺一不可的两翼。两者的目标相同,都是为实现自由贸易,减少市场扭曲,但各自涉及领域和要调整的法律关系却不相同。最惠国待遇原则处理的是两种以上外国进口产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之间的关系;而国民待遇原则面对的却是外国和本国的产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之间的关系问题。最惠国待遇原则主张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要对一切外国产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一视同仁;而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外国和本国的产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应同等对待。

关税是WTO各成员增加财政收入、保护国内市场的重要手段。自由贸易理论提倡废除所有妨碍自由竞争的做法,但是由于关税透明度高,关税作为保护国内市场的手段被保存下来,然而关税随着多边贸易谈判的成功进行,不断被削减,WTO成立后,随着信息技术产品协定的实施,出现了零关税。WTO体系的核心特征一直是定期降低世界关税。乌拉圭多边回合谈判关于关税减让的成果,发达国家工业品关税削减40%,加权平均税率从6.3%降至3.8%,经济转型国家的加权平均关税从8.6%减至6%。关税降低,一般来说,进口产品在成员国内的售价也会降低,给消费者带来看得见的好处。正如杰克逊先生说:即便单方面降低关税,一国常能获得福利好处。当然,多国都减税,就可创造出更大福利。通过多边贸易回合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成果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条件地适用于WTO的全体成员,从而促进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贸易。

随着多边贸易回合谈判的顺利进行,关税降低到比较低的水平,关税保护国内市场的作用日益下降,非关税壁垒逐渐增多。非关税壁垒指关税以外的各种贸易保护措施。非关税壁垒具有技术性强、隐蔽性好、涉及面广、效果显著、管制难度大的特点。在WTO法中,减少、限制和消除非关税壁垒成为推动自由贸易的重要表现。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了如下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动植物卫生检验措施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进口許可程序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这些协议规范WTO成员的相关行为,限制、减少成员实施非关税壁垒,从而不断推动自由贸易进程。

由上可见,WTO实体法里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税减让、非关税壁垒的管制,促进了自由贸易比较顺利的在世界范围内进行。

三、WTO程序法有关自由贸易的规定

WTO程序法主要由GATT1994第22条、23条及《建立WTO协定》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组成。WTO程序法是解决成员间国际贸易争端的,从而从程序上保证自由贸易的顺利进行,WTO争端解决机制就是建立在WTO程序法基础上的。其中,GATT第22条和第23条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规则和法律基础。WTO争端解决机制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确立了争端解决机构对争端的强制管辖权,专家组的成立、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以及授权报复等重大事项采取反向协商一致,设立了上诉程序,规定了争端解决各个阶段的时限,磋商的最长时限为60天,专家组从成立到散发报告,原则上不超过9个月,上诉程序原则上不超过90天,加强了对裁决的执行力度。这些制度设计为自由贸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和可预见性,被视为WTO的最独特贡献,是实施和执行WTO协议的一种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手段。根据世界银行专家对1995-2002年WTO争端解决活动的有关研究,投诉方的胜诉率是88%,据SharynO‘Hallorn2006年4月分析,总体上,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执行率大约是80%.可见,WTO程序法有力地保障了自由贸易得以顺利推进。

四、WTO实体法为贸易保护埋下隐患

尽管WTO实体法以推行自由贸易为宗旨,但是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毕竟是各成员意志协调一致的产物,而各成员在推行自由贸易的时候,由于各成员比较优势不同,由于各成员实力参差不齐,各成员谈判代表多少有些担忧,害怕实行完全的自由贸易会对某些领域本国产品可能造成难以承受的冲击,因此,WTO法里规定了一些安全阀,或者形形色色的例外。WTO实体法规定了反倾销和反补贴制度、保障制度、一般例外制度、安全例外制度、区域贸易制度、国有贸易企业制度、幼稚产业制度、动植物卫生检验制度、技术标准制度、装运前检验制度、原产地制度、服务贸易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投资措施。这些制度有可能变相限制、扭曲、阻碍自由贸易,或在自由贸易中对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措施造成歧视。其中,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和保障制度作为实现公平贸易的手段,最有可能被各成员用于贸易保护。据WTO网站资料,到2009年4月24日为止,DSB共受理投诉390起,其中反倾销投诉60起,反补贴投诉20起,保障措施投诉34起。在多哈发展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一些发达成员提出了将投资、竞争、环境、人权、劳工等议题纳入谈判主题,其真正意图是削弱发展中成员的比较优势,为本国产品赢得有利的竞争优势。WTO成立以来,西雅图部长会议、坎昆部长会议和日内瓦部长会议失败,说明自由贸易立法进程暂时受阻。

正如一枚硬币有两面一样,WTO实体法由于是各国意志协调的产物,而各国利益分歧总是存在的,为了达成协议,WTO实体法的规定难免不存在粗线条规定,具体规定留给各成员自己决定,有些方面只能做出原则性规定,或者不做规定,因此,WTO实体法的一些规定难免存在抽象、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正是因为这样,WTO在推进自由贸易的同时,一些制度也有可能被成员作为进行贸易保护的工具。

五、WTO程序法为贸易保护埋下隐患

WTO程序法是国际法部门法里最强有力的的程序法,有学者因此称国际法长了牙齿。但是WTO程序法还是可能被成员滥用,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如:WTO成员由于受国内某一产业集团压力,明知实行保障措施违反WTO法,但是由于受这一措施影响的成员从磋商、投诉,到专家组、上诉机构作出裁决和确定合理的执行期限,一般需要2年左右时间,而WTO救济措施的目的不是惩罚违反WTO法的成员,而是使WTO成员措施符合WTO法,这样,利用WTO争端解决时限长这一特点而故意违反WTO法实行某一措施的成员国,为国内某一产业赢得了一定的调整时间,而自身又不要对受本国措施影响的成员进行补偿,败诉了,修改自己国内法律或者措施,从而达到保护本国某一产业的目的。这样的贸易保护目的具有隐蔽性。

WTO程序法本来是为WTO实体法实施保驾护航,但是,一旦WTO程序法的一些制度被滥用,成员的权利义务会失去平衡,受影响的WTO成员权利会受到损害,自由贸易也会受到阻碍。

六、结语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都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WTO追求贸易自由化目标,但是绝对的自由贸易只是一种理想,因为各国的比较优势不同、各国的经济实力不同、各国的发展阶段不同、各国的产业规模不同、各国的技术发展水平不同、各国的贸易政策不同。WTO实体法和程序法促进自由贸易,发挥着抑制贸易保护的作用,为自由贸易提供了稳定性、安全性和可预见性。WTO法的宗旨是推行自由贸易。WTO总体上意味着将自由贸易的价值观规范化、法律化、制度化,从而以更明确的条文、更清楚的权利义务配置、更清晰的争端解决程序将所有的成员安排在經济全球化的体系之中。但是,WTO实体法和程序法也可能被成员滥用,以隐蔽的方式变相限制、扭曲自由贸易,特别是当成员面对经济危机,国内出现经济萧条、大规模失业和环境污染严重的情况下,成员总是滥用WTO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某些制度实施贸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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