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民众学校制度的变迁及其启示
2009-07-06宋敏
宋 敏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政府通过设立社会教育司和颁布社会教育法令、规程等举措,为建立社会教育制度做了初步的探索。民众学校是进行社会教育的中心机关和最集中的机关,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和不足的教训,对于当代社会教育制度的制定都有很高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民众学校制度启示
中图分类号:G40-09文献标识码:A
1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民众学校制度变迁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设教育部,下设社会教育司,以政府力量推行社会教育。社会教育在中国尚是新兴事物,国府建立之初,热心教育的人士就有对于社会教育、平民教育、民众教育、成人教育几个概念的争论,著名教育家陈礼江认为:“社会教育是全民的教育,不分阶级,不分男女,而平民教育是一部分人的教育。所以社会教育可以包括平民教育”。①
进行社会教育的机关很多,而民众学校采用学校的形式进行社会教育,比较容易办理、管理,也较为集中,所以成为民众接受教育的中心机关。教育部很重视民众学校的发展,并且颁布了一系列法令以期逐渐发展完善民众学校法令,使民众学校办理在全国做到有章可循,以期逐步推广其在全国的发展。1929年1月22日,国民教育部公布《民众学校办法大纲》提出了设置民众学校的原则:(1)民众学校由县市或县市教育分区,依各地方之需要设立之。(2)民众学校得由私人或团体设立,须经县市行政机关核准备案。(3)公私立民众学校主管机关及省市最高行政机关,为研究及实验关于民众教育各种问题起见,得设实验民众学校。从1927年到29年期间,民众学校的办理依据的就是《民众学校办法大纲》,此大纲制定作为了民众学校办理的根据。但是在实行过程中却不尽如人意,比如《民众学校大纲》中对于学生有如下三点规定:(1)年长失学者;(2)凡年在十二岁以上五十岁以下之男女失学者,均应入民众学校;(3)民众学校学生修业期满及格者,由学校给予证书,其成绩优异者得酌予奖励。②这些规定,明确写出了民众学校的招生对象、入学条件、入学待遇。但是这种规定,只是政府对于“唤起民众”的主观迫切,看到了民众教育的重要,但是没有充分考虑到当时“年长失学者”是否有求学的需要。所以在实际办理民众学校的过程中,招生很是问题,各地方不得不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从事劝导学生入学的工作。据1931年统计,从学生年龄来看,参差不齐。最小的仅6岁,最大的已经65岁。而且各地招生很困难,最通用的方法是举行识字宣传运动,尽量宣传和劝导,但是各省还有特别的方法,如“挨户劝导”、“化妆宣传”、“巡回讲演”;这样的方法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但是效果还是不好。而且这样的年龄规定,给后面的教学、管理带来了很大困扰。
在1932年7月16日,中央教育部颁布修正后的《民众学校办法大纲》,其中第二条规定:凡年在16岁以上50岁以下之男女失学者,均应入民众学校。这样较之1927年所颁的《民众学校办法大纲》就较为容易操作。但是在实行中大部分的民众学校是针对成年人所办,50岁的年龄限制又使一部分成人不能入学,所以在1934年6月26日教育部颁布《民众学校规程》,其中第六条 凡年在十六岁以上之失学者,均应入民众学校。修了民众学校课程或者具相当程度者,得人高级伴。未办短期班义务教育地方,年在十岁以上之失学者,亦得入民众学校。就较好地解决了年龄较小的失学儿童和年龄较大的失学民众的入学问题。所以从此后《民众学校规程》成为各地办理民众学校的依据法规。直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民众学校才又重新颁布法令。
2 南京国民政府民众学校制度变迁的启示
民众学校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推行社会教育的最主要机关,它的制度颁布、修订过程可以看出南京国民政府对于民众教育的重视。依靠学校办理民众教育,利用学校现有的校舍、师资,符合当时中国的国情,节省了人力、物力。但是社会教育是在近代中国特殊的历史环境下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教育事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及社会诸条件的制约,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民众教育没有制度化,虽然颁布了一些法令,但是其制度不足之处很多。其次,民众教育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国情和民情的实际,超越了当时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受教群体的特殊地位,没有充分考虑到受教对象的需要,没有把开展社会教育事业和受教群体的政治、经济利益相结合,因而使许多民众学校招生难、留生更难,很多教学活动仅仅停留在实验范围内,积极在局部发挥作用。
总之,南京国民政府依靠学校办理社会教育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但是民众学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切忌盲目,如果制度与国家实际国情不融合,理想和现实,理论和实际脱节,那将事与愿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