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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驱型大龄白领青年的闪婚分析

2009-07-06薛美青

科教导刊 2009年15期
关键词:婚恋婚姻爱情

薛美青

摘要闪婚在中国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与社会根源。随着这种快餐式婚姻潮流的不断涌现,离婚率也在不断攀升,“闪婚”也就由此被推到了口诛笔伐的风口浪尖,本文使用文献法,从社会学的视角对内驱型闪婚的特点及原因进行分析。

关键词闪婚风险社会交换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

1 对内驱型闪婚的概念厘定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婚姻常被写作“昏姻”或“婚因”。何为婚姻?现实社会中,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婚姻,从功利主义的观点来看,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利益而自愿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男育女的契约,豍是男女依照社会风俗或法律规定所建立的夫妻关系,豎有其道德的、宗教的、礼制上、法律上的认定,是对原始性关系的社会规范化。而闪婚作为婚姻缔结的一种方式,主要是指“经过短暂的认识后,未经过一定时间的交往与互相了解,而是经历一段恋爱真空期,在较短的时间内直接跨域至婚姻阶段的一种快速的婚姻形式,豏根据当事者产生闪婚意念与实施闪婚行为的动力源上可划分为内驱型与外驱型。所谓内驱型闪婚是指那些受外部环境影响较小,自生强烈的闪婚意念,并积极、乐意地做出闪婚行为的人,它包含冲动型、利益速配型、标新立异型几大类。

快速婚姻并不是现代社会才出现的,它在中国历史上就一直存在着。历史上出于政治需要而产生的“和亲”方式的政治婚姻,出自“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的父母命婚,其实质都是闪婚。而到了近代,特别是五四运动以后,战争婚姻、政治婚姻等闪婚方式成为婚姻缔结模式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些婚姻与后现代的闪婚相比,其突出特点就是外驱性,是外部环境所迫,并非出于自愿,婚姻当事人并不具备婚姻的自主权,也没有把婚姻看成是自主自愿

的个体行为,大部分人闪婚是在主体意识缺失,个人选择权缺场的情况下在外部环境压力下促成的应邀行为。

2 内驱型闪婚的特点

2.1理性

韦斯特马克曾经说:“社会调节婚姻有许多方法,首先是确定选择配偶的规则”,豐在这些规则里面,基于理性的价值交换的选择便是内驱型闪婚的一个显著特征。科尔曼的理性行动理论指出,对于行动者而言,不同的行动(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效益,而行动者的行动原则就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行动者根据这一原则,在不同的行为与事务之间进行他认为效用最大化的选择。在婚姻市场上交换理论也将市场上的逻辑应用于伙伴的选择。贝克尔认为:“一个有效的婚姻市场发展了影子价格理论,以便指导婚姻的参加者,这种婚姻将使得夫妇预期福利最大化。”豑在市场上,人们的交换行为遵循价值规律,并有一个受益大于或至少等于投资的预期。 对于内驱型闪婚者而言,他们认为传统的婚恋模式与程序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并且他们在进行这种婚姻的投资时总是期待自己所选择的伴侣给自己一个相等或有利可图的回报。而在寻觅最佳配偶的过程中寻觅的时间越长,耗费的成本越高,从婚姻中获得利益的延迟期也就越长,作为身处风险社会,充满风险意识的理性经济人,他们会尽力降低成本或缩短受益回收期。而闪婚程序简化,不仅节省婚姻的直接成本,还可以降低机会成本,降低沉没成本的风险。在确定结婚对象的时候,他们会通过新增候选人的边际扩张,与感兴趣候选人的边际深化来实现。当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效益时,他们就会快速地做出结婚的决定,因为继续寻找更好的配偶,追加的成本会超过从这更好的配偶身上得利的预期效益。所以在婚姻市场上,他们寻找的不是最好的,而是较合适自己的。

2.2 自主自决性

在中国传统伦理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直存在着一种单向的权威关系,子女在生命历程中的重大事件中,在很大程度上都没有自主权,婚姻当事人的自主决策让位于婚姻关系人的干预,造成婚姻当事人自身意愿缺场,而使之完全处于非自主自决的以“顺”“敬”“孝”为名的单向权威关系之中。而内驱型闪婚群体一般都在经济上独立,思想开放,将婚姻视为个人行为。他们对自己对法律负责,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和谁结婚,何时结婚,以怎样的方式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个体有充分的自主权,而婚姻关系人的权威退减并逐渐被边缘化。

2.3 自律

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是许许多多的个人在生存和获得需要满足的过程中构建起来的,在生活世界里,人们从衣食住行、生儿育女到社会交往,所表现的基本特征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以及受个人意识的支配。所以生活领域可以说是私人领域。自然状态下的私人领域,个人是自由的,也是自律的,其中,私有财产所有者在生产过程的地位和个人爱好空间构成了私人自律的基础。每一个有理性和自治能力的人,都能为自己的生命存在和生活福利选择较好的行动。他们不需要受公共领域内既定的文化成见与风俗的干预,如果当公共领域内的共同生活的关系与规则干涉了这种选择的自由时,他们就会进行某种形式的抗拒。闪婚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当事人责任意识的淡薄化。对于内驱型闪婚者而言,他们不再被传统的集体主义观念束缚,所以他们的婚姻行为不再需要对国家、民族、社会家族的利益负责,他们高度的知性、理性,使他们更乐意将婚姻纳入私人领域,并将其视为个体行为,自律的同时,在法律、情感上对自己负责。无论是选择“闪婚”,还是选择“闪离”,这些婚姻的成本由闪婚者自己承担。而对于内驱型闪婚者而言,他们并没把闪婚的外部成本推给社会,他们是能够自决自律高度理性的“自我实现人”。

3 内驱型闪婚的原因

3.1 婚恋资源的速配

爱情是两性结合的精神形式,婚姻是两性结合的物质形式,人类的婚姻应该是精神形式与物质形式的结合。数千年的历史并未弥合婚姻与爱情的对立,婚姻成了当事人买卖自由的契约。虽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极尽详致地描绘了现代爱的产生过程及特点,并指出了爱的本质特征,但是现代人对于爱情的理解上却出现了误差,并且操作出现偏离。面对婚姻与爱情分离的社会现实,很多人在缔结婚姻时,往往将婚恋双方所拥有的各种资源、预期收益作为参照系。因为婚姻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生理、情感的联系,而是利益、制度、文化多种关系综合与均衡的结果。历史上的买卖婚姻已逐渐消失,但是它的实质却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实现。恩格斯曾说“当父权制与一夫一妻制随着私有财产的分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占了统治地位时,婚姻的缔结就完全以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古德认为,人类的择偶规则具有一般的模式“同类联姻”,即人们在婚姻市场中的选择,总是趋向于选择与自己多方面,如居住、职业、地位、教育、种族以及爱好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的人作为配偶。豒对于闪婚族而言,并不是爱情不重要,因为爱情的不确定性与变化性,因而对爱情的间接评价往往会取代直接评价。相同或相似的家庭背景、教育经历更易于产生爱情上的共鸣。但爱情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说不清的东西,与条件择偶相比,爱情婚姻的确定性与操作性都很低。爱情是一种美,任何一种美都不是永恒的,而如果把爱情作为婚姻与家庭的基础,必然会引起家庭的动荡与解体。内驱型闪婚者深谙此道,在婚恋双方资源数量大致相当,并能给自己带来预期收益时,他们就会跳过冗长的恋爱期,直接闪电式跃至义务婚模式。

3.2 交际圈的相对缩小,择偶机遇有限

城市化对于现代人的影响是巨大的。首先,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是城市文化对传统文化的冲击,效率成为时代的关键词,地缘、血源性情感联结弱化,业缘关系成为最主要的社会关系纽带和来源。网络在一定程度上能拓展人们的交际圈,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很少有人会将自己的信任置于这种人际拓展方式,因而这种网络拓展人的交际圈的功能十分有限。其次,人择偶机遇是有限的,现代人的婚恋一般始于就读大学和工作之后。大学期间的婚恋往往夭折在毕业时异地工作上。而作为最主要的机遇就囿限在工作单位里,但工作单位的人员结构、人际关系又一次限制了人们的择偶机遇。而且工作节奏的加快与竞争压力的增加,使内驱型闪婚族更关注于自我的发展,事业的成功,而置感情于次要地位。效率成为他们恪守的原则,在借助婚介机构或亲朋介绍,往往彼此看好后,迅速结婚。

3.3 结婚程序简化

中国传统社会婚姻以聘娶婚为主体,通行于整个封建时代,一直延续到现代。男子以聘的方式而娶,女子以聘的方式而嫁。自周代创建“六礼”以来,虽宋朝时改为“四礼”(六礼中几项合并),历朝历代的男女婚姻必须依礼而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清期、亲迎,这一套礼仪程序下来,过程颇为繁杂。但是到了二十世纪末期,人们普遍更加注重法律的“登记、领证”,而非婚事的大操大办,甚至有人只领证,不办婚事。而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只要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又无婚姻法中禁止或延迟结婚的疾病,男女双方只要来到一方户口所在地进行婚姻登记,就可以实现未婚到已婚的转变。

3.4 婚恋心理的变化

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婚姻市场上的信息,决定着一个人能否从婚姻市场上获得最大效用。但由于人的社会知觉中存在着首近因效应、光环效应与投射效应以及刻意隐瞒,造成婚配市场上双方信息的不对称。虽然在婚前,他们可以通过较长时间的约会或其他方式来搜集与完善自己的信息,但是事实往往是与对方生活在一起时,才能获得更为全面系统的信息,对于视事件为生命的现代人来说,他们花费了很长时间来完善信息的失败经历很可能使他们在以后的婚恋中放弃这种努力。而且随着性观念的开放,整个社会对离异、有同居史的群体更加宽容,歧视的减少,离婚成本的降低,再婚限制的减弱,都使人们的婚恋心理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婚姻自由中的离婚自由,减轻了闪婚者的心理负担与顾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闪婚。

4 结束语

闪婚背后有其深刻的文化逻辑与社会根源。城市化对传统文化的冲击,城乡二元体制下的遗毒,福利三角中的社会排斥,使得群体内部的通婚圈形成,并且以文化、制度等等各种形式排斥他者的进入。闪婚并不必然导致闪离。对闪婚持批评态度的人批评的并不是婚姻持续期的长短而是择偶过程的仓促和决策参与者的个体化趋势。在城市化过程中,在碎片化、快餐式文化的现代城市文化的侵袭之下,闪婚是现代人理性的生存策略逻辑与行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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