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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罪犯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2009-07-05刘金霞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期
关键词:人民警察会见罪犯

刘金霞

摘要罪犯不同于一般的公民,因为触犯了刑法被剥夺了自由,所以其权利具有特殊性。但罪犯没有丧失公民的地位,他们的权利更加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保障,罪犯权利保障早已纳入国际法范畴。,但我国的罪犯权利保障还存在很多弊端,如《监狱法》缺少配套规定,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罪犯不能会见律师导致不能保障权利等问题。

关键词罪犯权利保障监狱管理刑罚执行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51-01

罪犯权利是罪犯法律地位的重要内容。我国罪犯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权、财产权利、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婚姻家庭和减刑假释等权利。罪犯权利的保障,主要集中于监狱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监狱法实施过程中某些罪犯权利难以实现,根据我国现状及国际法条约、惯例,我国罪犯权利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辅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实施的配套法规和监狱管理系统内部的规章制度,它确认的某些罪犯权利无从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监狱法典,它作为刑事执行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的进步性,改造手段的科学性,保障罪犯权利的广泛性,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的严肃性。这部监狱法确认了罪犯权利,并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同时还特别对监狱警察的执法活动作了严格规定,列举了监狱人民警察必须禁止的九种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条款,更加强化了对罪犯权利的保障。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毕竟是我国刑事执行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典,加之立法于特殊的历史条件,其局限性是难免的。它虽然是调整与惩罚和改造罪犯有关的社会关系的专门的综合性法典,但其贯彻实施也需要其他相关配套的制度予以辅助,否则更多的罪犯权利只是“纸上谈兵”,在现实中得不到保障。所以国务院应尽快健全与《监狱法》实施相配套的法规,完善司法部监狱系统内部的行政规章制度,将涉及罪犯权利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促进罪犯权利的实现。①

二、部分监狱人民警察有思想认识偏差,一定程度地影响罪犯权利的依法实现

实践中,有些警察对罪犯享有权利缺乏应有的理性认识,对有关法律规定持模糊甚至否认的态度,认为罪犯既然是犯罪人,就应当在监狱里老老实实的接受教育改造,无所谓权利可言。这种错误认识不仅限制了监狱干警在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帮助罪犯实现权利,而且可能误导干警的职能行为,使某些罪犯权利受到不必要的限制,从而挫伤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更为严重的是,它还可能引起一些干警妨碍甚至故意侵犯罪犯权利的行为。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不断提升监狱人员的法律素质

法律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具有保障罪犯权利的意识,并不是要弱化对罪犯的惩罚,而是要在执行刑罚中,追求依法惩罚与保障罪犯权利的一种平衡。为了实现和达成这种平衡,监狱人民警察必须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智慧,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法律的发展与更新比较频繁的现状下,要不断强化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汲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规定和工作要求。监狱也必须针对监狱人民警察不同的知识储备,

不同岗位的工作要求,从根本上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刑罚执行能力。②

(二)公开监狱执法的透明度

监狱应当打破封闭化和神秘化现状,公开执法的透明度,一方面让罪犯了解国家有关刑罚的法律条款和自身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监狱必须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涉及罪犯切身利益的狱务向社会和罪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和罪犯家属的监督。同时,应当允许媒体到监狱去采访。准许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慈善机构的代表等到监狱去探访囚犯并与他们交谈。这些做法有利于增加监狱管理的透明度,对于预防腐败、贪污和违反人权的行为,都会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③

三、罪犯不能直接会见律师,合法权益受到一定影响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不仅是罪犯及其亲属的愿望,也有利于监狱对罪犯的矫正工作,维护其合法权利,稳定监狱的改造秩序,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同时有助于制约和揭露监狱干警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监狱的行刑工作。但我国的现行制度没有关于服刑罪犯会见律师的专门规定,监狱工作相对封闭的特点,决定了实践工作中一般不允许罪犯会见律师,而由监狱干警作这方面的工作,例如,转递犯人的申诉、控告信,为其解答法律问题等,虽然这也反映了监狱保障罪犯权益的愿望,但这种做法的实践效果却是相当有限的,它不仅推迟了罪犯取得法律帮助的时机,而且中间性的环节使罪犯对自己与律师的接触产生畏难情绪,对效果缺乏信心。因此,从监狱法实施和罪犯权利保护法治化的角度考虑,建立专门的罪犯直接会见律师的法规和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是实现罪犯权利保护和监狱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

罪犯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仍然享有公民的法律地位和一定的权利。只有真正的保障了罪犯应该享有的权利,才能让罪犯没有心理负担的认真改造,才会对自己产生一定的认同,不会因为自己曾经犯了错就自暴自弃,认为永世不得翻身,只有真正保障罪犯应有的权利,保障他们的基本的人权,才能真正实现监狱法治和达到刑罚改造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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