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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C环境下的中国税收法律问题探究

2009-07-05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期
关键词:税收法律课税管辖权

张 硕

摘要中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改革开放的发展逐步形成,但是面对C2C这种新兴的网络购物模式,中国现行税法便显得无所适从,本文将层层剥开C2C环境下中国税收法律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加以解决以完善C2C环境下的中国税收法律制度。

关键词C2C中国税收法律制度冲击健全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03-02

1987年9月20日,钱天白教授发出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这封电子邮件敲开了中国互联网的大门。20年来,中国互联网以超越技术、人群、国界以及文化等许许多多“边界”的方式飞速发展。随着我国互联网发展的日趋成熟,电子商务也开始进驻中国,尽管电子商务在中国发展至今才短短十几年,但是其取得的成就引人注目。在电子商务的三种模式豎中尤以“网上开店”的C2C网络购物模式发展最为迅速,前景最为广阔。C2C网络购物模式使传统交易模式发生巨大改变,其自身特点也带来诸多问题,特别是给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带来巨大冲击。2007年8月,全国首例网店偷税案“彤彤屋”案最终以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告终。“彤彤屋”案的揭露表明中国在C2C网店税收法律体系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因此,解决中国C2C税收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任重而道远。

一、完善C2C税收法律制度的价值

现今中国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是作为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基本法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在我国刚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的1992年颁布的,距今已有16年了,尽管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在期间颁布了大量的单行法规辅助实施,但是,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的飞速发展令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出现大量漏洞。尤其是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08年7月24日发布的《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数量已超越美国居世界第一位,网络购物使用率为25%,用户人数达到6329万人,可见中国新兴电子商务的C2C网络购物模式成为当今消费者的宠儿。但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系列辅助法规均是对交易实体的课税进行调整和规范,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兴事物——电子商务这种虚拟交易模式并未规定,这使得税务人员在对其征税时欠缺了法律依据。2007年的“彤彤屋”案,使上海市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少缴额高达11万元,这使得中国的财税法学者及税法立法者开始审视网上开店的C2C电子商务模式的特点,网上开店成本低风险小,既不用工商注册也无须税务登记,最主要的是我国税法对其征税无法可依,这使得这种起初有点玩票性质的业余爱好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主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从“彤彤屋”案我们不难发现C2C网店购物模式产生的税收是可观的,如不对C2C征税必然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因此完善C2C环境下的税收法律制度具有巨大的实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C2C对中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冲击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亦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封建伊始赋税既已有之,至今均是国家对实体进行征税,中国现行税法也是对实体课税进行调整和规范。现今随着C2C虚拟交易的出现,其对中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冲击在所难免。可以说,对C2C课税,中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中存在诸多问题。

(一)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就我国现有的税法而言,税收管辖权依据国家主权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豏。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征税的范围可以跨越国境,只要是属于本国居民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国家均享有征税的权力。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以收益、所得来源地或财产存在地为征税标志。也就是说,它要求纳税人就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全部收益、所得和财产缴税。在传统贸易模式下,交易双方是明确的,税收管辖权很容易被界定,而在C2C这种网络贸易中,情况则复杂得多。就居民税收管辖地来说,目前判定卖家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而在C2C中,一个卖家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全国各地,甚至国外。虽然卖家在网络店铺中标明了发货地,但是该发货地不一定就是卖家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因此,税务人员很难判定卖家的居民身份。对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说,在C2C环境下,使得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判断,收入来源难以确定,地域管辖权也难以界定。

(二)纳税依据不易收集

C2C给税收征管和稽查带来严峻的挑战,在传统经济环境下,企业纳税的主要依据是企业财务帐册、财务报表等一些书面形式凭证,而这些凭证在无纸化、数字化的网络经济中却无处可寻。

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下,卖家要开设一个店铺极其简单,他只需在C2C网站进行注册申请租住一个虚拟店铺即可,无需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这就使得税务人员无从查起。即使税务人员查到一家网店,C2C网站具有对用户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而且,网上信息卖家可以随时更改或删除,这无疑给税务人员的征管和稽查带来阻碍。更严重的是,很多交易并不是完全依靠网络来完成,只是将网店作为一个中介,大多数网店店主都会在自己的店面中公布联系方式,或QQ号,或手机号,卖家只要在其店铺中选中商品通过QQ或手机联系直接进行交易,这样在交易平台中就不会留有任何的交易痕迹,使得税务人员的征管和稽查更具难度。

(三)课税无法可依

中国现行税法是针对实体交易制定的,调整的是针对交易实体的税收法律行为,而C2C网点购物模式是一种新兴事物,较之传统交易模式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对其课税,以传统交易模式为依托的现行税法则无可适从,呈现出对C2C课税无法可依的局面。

三、C2C环境下建立健全中国税收体制

C2C的进驻丰富了中国交易市场,同时也给中国现行税法带来巨大冲击,以下笔者将从几个方面来解决C2C环境下中国税收法律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增强卖家纳税人意识

在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赋税历史中,税收一直是以掠夺的方式取得,在纳税人的主观意识中地主对农民征税被看做是地主对农民财产权的剥夺。在封建社会,所征税款多被用于统治阶级享乐。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实行社会主义税收法律制度,遵从“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切实以人为本,但是,在纳税人的主观意识中仍残留有传统的抵税思想,这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偷逃税、避税现象屡禁不止。在网络交易发展迅速的今天,C2C具有虚拟化、网络化、无纸化的特点,税务机关对其课税及稽查较之传统交易模式困难得多也复杂得多,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纳税人真正从内心体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从主观上扭转纳税人纳税观念,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买家监督意识

现在C2C买卖过程中,买家并没有很好的起到对卖家的监督作用,唯一对卖家的制约就是对其店铺的评价,但是有的店铺的信誉等级并不真实,会存在几家店铺联合起来互评以彼此抬高信誉等级,欺骗买家的可能。在这方面,卖家在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外,买家也要对其进行监督。

在交易的过程中,买家要增强监督意识,坚决拒绝主要交易环节的非网上交易,以便在网络交易平台存有交易记录,利于税务机关今后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最重要的是买家一定要按照网上交易记录记载的最终交易价格进行交易。这样可以确保卖家合法纳税。

(三)加重C2C网络交易平台法律责任

C2C网络交易平台主要是为卖家提供网络店铺、网络维护服务以及尽到对卖家信息保密的义务。对现今的C2C网络交易平台来说,它只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承担的风险极低。在今后的C2C网站发展中应加大其风险责任。C2C网站应对卖方进行监督,时刻监控买卖双方的交易过程,并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交易记录,但对外界要尽到保密义务,如查处网店有偷漏税行为,C2C网站负有举证责任,如能证明自身尽到了周延的监督义务则不负责任,否则负连带责任,以此来确保卖方纳税义务的实行。

(四)更新现行税收观念,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1.制定合理的C2C税收政策

C2C是新近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的一种交易模式,在传统税法中并没有涉及电子商务纳税问题,因此,世界各国在电子商务应否纳税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并分为两派,一派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另一派是以荷兰和加拿大提出的“比特税”为代表的主税派。针对两派中国将何去何从呢?笔者认为,中国在C2C纳税方面应当借鉴国外的这两种观点结合本国国情制定一套适合中国发展的C2C税收政策。因为,单纯的借鉴美国的免税主张,无疑会使中国的税收遭受巨大损失,如果单纯的借鉴“比特税”的做法则会阻碍C2C在中国的发展,所以,中国应当立足本国国情结合两种主张之优点制定出适合中国税法发展的税收政策,即,在对C2C征税的同时,推行适当的优惠政策,在确保税收的同时促进C2C的发展。

2.明确C2C课税税收管辖权

要试图对C2C课税首先要解决税收管辖权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应当在传统认定税收管辖权方法的基础上另辟蹊径,即以居民户籍所在地来确定税收管辖权。因为在我国是以主要营业地为依据确定税收管辖权的,而在C2C模式下,店铺是以虚拟形式在网络交易平台中出现的,其营业地难以确定,此外,网店大都是以自然人申请的方式开设的,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在申请时注明十几亿查询的,所以由网络交易平台加以配合,由卖家户籍所在地确定税收管辖权对C2C课税要便易得多。

3.建构适合中国的C2C税法

所谓构建适合中国的C2C税法并不意味着制定专门的C2C税收法律,而是将现行的税收法律加以修改即可。因为C2C网上购物模式就是将现实社会中的实体交易转化为网络空间中的虚拟交易,从实质来看,此两种交易模式交易双方主体并未发生变化,均是现实社会中的自然人,唯一不同的是实现交易的场所不同,即实体交易是在实体市场中进行,而虚拟的C2C交易却是在网络交易平台中进行。正因为这点的不同才导致现行税法对C2C课税调整的失灵。而二者的相同之处也表明贯穿现行税法的基本原则对C2C虚拟交易同样适用。

构建适合中国的C2C税法要求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一些细节条款加以修改,并增加一些针对C2C的税收条款。如,针对C2C课税依据不易收集的特点,现行税法应作出明确的修改和规定。应规定税务人员有权查阅网店卖家的交易记录,并对该信息记录负有保密义务。此外,网络信息数据具有易丢失的特点,应规定卖家应对其网店交易记录在网络交易平台中保留一定的时期,与此同时应将该信息有纸化加以备份保存,以便日后税务人员查阅,依此课税。遵从税法基本原则,以现行税法为依托对其加以修改补充,以实现对C2C课税有法可依,既遵从了中国课税传统又实现了立法经济。

4.加强中国电子税务建设

C2C网店购物模式具有网络化、电子化的特点,并且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日新月异,这势必会推进中国税务的电子化进程。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一个税务网络平台,税务机关的重要部门均要在此平台中建立窗口逐步实现税务业务网络处理。如,建立C2C网上税务登记系统;在网上建立税务机关于网上银行、网上海关、网上店铺之间的联系,实现对纳税人的网上监控等。

5.培养复合型税务人才

目前,中国税务人员普遍学历低、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老化,对计算机网络运用能力不够,这样的税收队伍面对迅猛发展的C2C很难应对,这就对中国的税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即对税务人员需进行全面的网络知识和计算机应用技术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从而提高税务系统在网络经济环境下的整体管理水平。只有培养出既懂税收业务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才能应对当前信息化社会的发展。

四、结语

面对C2C网店购物这种新兴的市场交易模式,中国税务机关对其课税毋庸置疑,但是,中国现行税法存在诸多问题,需要立法部门、执法部门、纳税人等多方的共同努力才能使C2C环境下的中国税收法律问题得以解决,最终实现中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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