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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使用P2P技术著作权法律问题分析与对策

2009-07-03李庆峰刘大金李春晓李新军李菁文

新西部下半月 2009年12期
关键词:侵权著作权大学生

李庆峰 刘大金 李春晓 李新军 李菁文

[摘 要] P2P技术的普及应用使得网络客户端完全对等化得以实现,给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针对大学生利用P2P的侵权,就目前我国的国情来说,不宜直接追究大学生的侵权责任。而是要靠制度和教育矫正大学生的侵权行为。在制度上,著作权补偿金制度也是补偿著作权人利益受到损失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 大学生;P2P技术;著作权;侵权;对策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深入大多数人的生活。网络便捷、隐蔽等特点改变了传统道德的制约,带来了某些传统性价值的解构。特别是作为符合网络应用发展趋势的P2P技术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目前以大网站为中心的状态,实现了用户之间的计算机资源和服务的共享,使用户获得网络资源的方式更加便捷,在信息传播模式和范围上带来了革命性的突破。据调查,在校大学生使用P2P软件的达到在校生的百分之百。

P2P技术的普及应用使得网络客户端完全对等化得以实现,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但P2P技术的是一把双刃剑,比如,P2P技术的大量使用占用了大量的带宽,网络病毒利用P2P技术大量蔓延。尤其在著作权方面,使用P2P软件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交换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给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面对此种情况,作为社会利益调节器的法律应该如何应对便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尤其是在P2P技术所引发的著作权已经国际化的情况下,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就更成为必要。

一、P2P技术的概念及特征

P2P是“peer to peer”的缩写。可以理解成“伙伴对伙伴”的意思。P2P就是在这种网络模式中,各节点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能力,并协同完成各种任务。对等点之间直接互联,共享信息资源、处理器资源、存储资源甚至缓存资源,无需依赖服务器就可以完成。

相对于传统的C/S模式(Client/Server,客户机/服务器)和B/S模式(Browser/Server,浏览器/服务器),P2P网络中最重要的特点是内容的传输不是从中央服务器到节点,而是从节点到节点,网络中的每一个人,每一台机器都处于对等的地位,协同工作,互通有无。每个节点既是客户机,又是服务器,不仅可以通过网络获取信息,还可以将自己的资源与他人共享。

二、大学生P2P技术使用状况的调查分析

为了了解大学生使用P2P技术的状况,2009年11月10日至2009年11月30日,我们对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校园区本科在校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首先,根据判断抽样方法从下沙高校园区抽取杭州电子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财经学院以及中国计量学院五所高校。其次,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从各高校的图书馆、教室等地方抽取样本;从五所高校的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性别中抽取大学生进行调查。最终共发放问卷300份,实际回收问卷294份,其中有效问卷280份,有效率达95.23%。男生占57%,女生占43%。根据调查结果,对大学生使用P2P技术的现状作以下分析。

1、大学生对P2P技术知识了解情况

根据侵权法原理,义务人的认知在认定侵权问题上有非常关键的作用。那么大学生究竟是否了解P2P技术呢?调查显示,当问到“您知道网络中的P2P技术吗?”,有7%的同学选择“知道”;29%的同学选择“听说过但不了解”;64%的同学选择了“不知道”。在“您是否知道现在主要的下载技术和迅雷相似?”选择“是”的占32%,选择“否”的占68%。当问及“与传统的下载方式相比,现在主要下载工具的下载速度之所以这么快,在您看来主要原因是”这个问题中,选择最多的是“所有用户在使用下载工具的同时上传,使用户能同时从多处获取所需资源。”占45%。其次是“下载工具使计算机性能变强”的占16%。选择下载工具是网络带宽增大的占34%。由此可见,大部分的同学对P2P技术了解甚少。但是,对与下载速度变快的原因,大学生了解的还是比较多的。据分析,这是因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宣传导致了这一结果。

2、大学生P2P技术使用态度

在设计的问题中:“您是否知道所下载的作品有无版权?”,选择“是”的占22%。选择否的占25%,而选择“不关心”的占到53%。当问到:“您对破解版作品的认同程度”时,选择“比较赞同”和“一般”的分别占到22%和59%。而选择作品有无版权的仅仅是2%。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显著的结论,大学生在使用P2P技术的过程中,对作品的著作权是漠不关心的。

3、大学生P2P技术使用行为

在设计的几个问题中:您所使用的软件、音乐文件、影视文件、使用软件多少来自网络下载,85%以上都选择了75%——100%。”“您最常用的下载工具是什么”问题中,选择“迅雷”的占87%,“您最常用的网络电视是什么”,选择pplive的占48%,pplive的占27%。“您常用的视频网站是什么”,选择优酷网的占74%。由此可以看出,大学生上网下载、影视观看等大多都是使用的P2P技术。在使用目的设计上,选择个人学习和研究以及个人自我欣赏的占92%,可以看出,大部分大学生利用P2P技术是《著作权法》所界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

三、大学生使用P2P技术所引发的问题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正如王迁教授所讲著作权是一系列法定专有权利的集合,只有著作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人才享有法定的专有权利、才能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并独享由这些行为所带来的利益。换言之,法律赋予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目的,是通过专有权利去控制、约束相应的行为。在缺乏法律上免责事由(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情况下,构成对知识产权专有权利的直接侵权。

根据问卷调查,我们可以看到,大学生利用P2P技术所进行的行为中有两种主要行为是著作权法所控制的行为。一种是复制行为,受著作权法复制权的控制。一种是上传作品,使网民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

首先,我们分析哪种行为是侵犯复制权的行为。大学生利用P2P技术下载作品会存在两种复制,一种是永久性的复制,在计算机的硬盘上出现一个完全与原件相同的作品。这显然是受著作权法所规制的复制。另一种复制是临时复制。也就是存在计算机的内存上,当关机后自动消失的临时复制。这种复制是否是著作权法所规制的复制呢?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但正如王迁教授所论证的那样。复制权调整的是复制行为,从设定复制权的立法目的而言,复制权调整的是在人的意志控制下自觉的,有意识的、复制作品的行为。而计算机当中的临时复制是一种客观的技术现象,临时复制件的形成,均不以使用者的意志为转移。这种现象也并非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行为人也不能控制。也没有独立的经济价值,所以说,临时性复制从法理上讲并不是侵犯复制权的行为。所以说,《著作权法》所控制的行为仅仅是永久性的复制。

根据调查所知,大学生利用P2P下载资料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的学习和使用。但是为了个人学习和使用为目的而进行的复制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应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每天都在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不用负任何的责任,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非常大的损害。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著作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

另外一个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究竟什么是“网络传播行为”呢。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将其定义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首先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我国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从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翻译而来。“提供”一词译自第8条中的“making available”,因此,只要将作品上传至或放置在网络服务器中供网络用户下载或浏览就构成对作品的“提供”,是否有人实际进行过下载或浏览在所不论。其次,行为的后果是“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使公众能够以其控制的方式“按需”“点播”作品,这样才叫信息网络传播权。

从上述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分析中可以看出,P2P软件的特点决定了大学生在使用软件下载并不是单纯的下载,而是在下载的同时存在着上传的现象。这导致的后果提供了可供公众下载的作品,而且是可以使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但是,是否要求大学生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呢?“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属于民法所列举的特殊侵权的范畴,是否构成侵权还须看大学生主观心态。要根据侵权法的一般原理去具体分析大学生的下载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大学生在下载的同时如果知道下载同时在上传而不采取任何措施,就构成故意的心态。故意的心态根据程度又分为完全的放任和适度的控制。但不管是何种情况,都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侵权。根据问卷设计的分析,大学生利用P2P技术下载作品很大程度上存在着故意或者过失的现象。过失的心态是指应该知道下载的同时存在着上传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一种心态。(比如说软件提示、安装提示、软件宣传等),这种情况下构成侵权。那么,面对着大规模的侵权现象,法律究竟应该怎么做就成为一个绕不开的问题。

尽到注意的义务也就是侵权法意义上的无过错。尽到注意的义务分为以下几种行为,首先,因为技术上的原因大学生在下载的同时根本不知道存在着上传的现象。通过上面的问卷我们可以看到,这种现象也是存在的。第二,知道下载的同时存在着上传但是自身没有能力去控制上传。第三种情况就是知道下载的同时存在着上传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比如,下载的同时关闭上传。这种情况下在显示操作上并不很现实,因为P2P软件的特点就是下载的同时上传,如果关闭上传,就意味着要取消P2P技术,这样不利于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其次,把下载调到最低,这样在显示操作上也存在着许多障碍。第一,如果用户把上传调到最低,势必和P2P技术的发展冲突,不利于技术的发展。第二,软件开发商也会利用这个漏洞把下载调到最低的数值设置的过高,这样用户没有过错,也就没办法利用法律去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著作权人的利益应该如何去保护?这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四、应对策略

国家的立法对引导大学生网络行为方式的选择、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应在此基础上加大力度,适时出台与大学生发展及著作权人利益保护相关的政策法规,力求根据时代的发展达到利益攸关方利益的平衡。国家在立法的过程当中,要吸收借鉴国外反映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的立法材料。一类是政府间的国际公约。比如我国于2006年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起订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后对保护互联网著作权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另外要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保护著作权的相关制度,从理论上吸收借鉴。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大学生利用P2P技术给著作权人带来了比较严重的利益损害。但直接追究大学生的侵权责任从理论及实践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难度。据此,我们应该吸收西方的间接侵权责任的理论。间接侵权是指第三人虽然没有直接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由于他协助了直接侵权人的侵权,或者由于他与直接侵权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而应当由他为直接侵权人承担一定民事责任。间接侵权责任是美国法院以判例的形式确立。根据美国判例实践,逐渐形成了间接侵权清晰的定义:“知道侵权活动而引诱、促使或以物质帮助他人实施侵权。”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首先要求帮助侵权人主观上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客观上为他人侵权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

大学生利用P2P技术侵犯著作权人利益的过程中,涉及到诸多利益相关方。如果引进西方的帮助侵权责任理论,那么在维护著作权人利益方面会更为有利。因为那些帮助侵权者都有比较雄厚的资金,操作起来也比较现实。但究竟应该追究那些帮助侵权人的责任需要理论界进一步的分析。

针对大学生利用P2P的侵权,就目前我国的国情来说,不宜直接追究大学生的侵权责任。而是要靠制度和教育矫正大学生的侵权行为。在制度上,著作权补偿金制度也是补偿著作权人利益受到损失的有效方法。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是一种平衡各方利益的措施。既然作为使用者的大学生获得了他们所想要的东西,支付一定的报酬理所应当。

大学生网络行为的规范化另一方面也要靠整合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大学生自主性的教育合力,对大学生网络行为意识培养形成从外化到内化综合性教育网络。校园网络是大学生经常光顾的地方。要积极利用这一阵地,营造良好的上网氛围。高校的任务及大学生所处的环境决定了高校是大学生网络行为教育的主要场所。首先对大学生进行规范的网络行为教育要充分利用列入高校教学计划的显性教育,主要包括课堂教育,另一方面是隐性教育。所谓的隐性教育主要是校园文化的教育,主要包括精神层面的教育、物质层面的教育以及制度层面的教育等。通过各方的协同努力,一定能实现各方利益均衡的效果,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 王迁.网络版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 王迁.王凌红.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 李菁.P2P技术与应用浅析[J].电子与电脑.2009(7).

[4] 贾磊.李慧.网络P2P著作权问题研究[J].科技论坛.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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