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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损害赔偿的性质提起主体及理由分析

2009-07-02刘建忠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3期
关键词:赔偿义务生命权民事权利

刘建忠

摘要自然人死亡后不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赔偿利益仍然客观存在,义务人仍应履行,只是权利人丧失了主张能力。本文指出虽然权利外壳没有了而内核即利益仍然存在,仍属于受害人,该利益可由继承人以本人名义通过行使利益取回请求权进行主张。

关键词赔偿 权利利益转化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96-01

一、对死亡损害赔偿权利缘起的主要观点

依民法理论,自然人死亡其主体资格消灭,作为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应如何主张?赔偿权利人已死,义务人该向谁赔偿?依最高司法解释,自然人死亡后,近亲属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这样似乎解决了上述问题,但从理论上看,死者才是实际受害人,有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其近亲属不是实际受害人,应无权提起赔偿之诉,故自然人死亡之后赔偿法律关系缘何发生?对此,学者提出了几种代表性的学说:民事权利能力转化说,加害人赔偿义务说,间隙取得请求权说和双重受害人说。

权利能力转化说认为,自然人死亡和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是不同的法律事实,这两种事实是同时发生的,民事权利能力由存在到不存在的转化过程中产生了损害赔偿请求权①。加害人赔偿义务说认为,加害人的赔偿义务不因被害人的死亡而消灭,被害人接受赔偿的地位当然由其继承人继承②。间隙取得请求权说认为,被害人从受致命伤到其生命丧失之时,理论上总有间隙,其间被害人有民事权利能力,故可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③。双重受害人说认为,侵害生命权的行为既造成了生命权人生命的丧失,又造成了其近亲属的财产损失,故生命权人及其近亲属均为侵害生命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二者均对加害人享有赔偿请求权,且内容同一,生命权人的死亡,并不导致加害人赔偿义务的消灭,只是需向仅存的受害人承担赔偿义务,因此,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实际上并不存在继承的问题④。

二、权利能力转化说的缺陷

我对上述理论的看法学说均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缺陷,第一种学说强调民事权利由存在到不存在有一个转化过程,这一点比较牵强。依民法理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死亡多数情况下是一个瞬间发生的事件,故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也是瞬间发生的事实,将瞬间理论化为一个过程显似牵强;第二种学说认为被害人接受赔偿的地位当然由其继承人继承并不成立。被害人死亡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何谈赔偿地位的继承,故此学说不通;第三种学说同样认为生命从有到无有一个转化过程,这同样比较牵强,盖死亡损害赔偿制度调整的是自然人死亡之后和加害人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自然人从被侵害到未死亡之前,当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因为该自然人还没有死亡,因此并不能行使死亡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待其死亡之后,民事权利能力却已消灭,因而也不能提起死亡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该学说并没有从理论上解决这一难题,第四种学说即双重受害人学说,该说认为死者和其近亲属均对加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一死者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其二是其近亲属虽享有权利,但不是死亡损害赔偿权,仅是普通债权,且称为“利益取回请求权”。

三、笔者的观点

自从权利概念产生以来,法学家从未停止过研究,有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等等,笔者赞同利益说.无论权利的内容如何,权利的享有和行使都同一定利益有联系。申言之,无利益就无对权利的需要。利益永远是权利形成的动机⑤。利益是权利的核心,权利是人们为了更好地调整利益而拟制的一种法律工具,若仅有利益而无权利,则不能自如地享有利益。

我们再讨论一下死亡损害赔偿。死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侵权人的赔偿对受害人来说不再是权利,而仅是利益,受害人死亡后,侵权人仍应向受害人赔偿,而受害人的近亲属则依继承法继承该赔偿利益,继承人行使的是利益取回请求权,而非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死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当中有如下几点应当予以肯定:1.自然人死亡后不能行使任何权利,但赔偿利益仍归属受害人所有。2.自然人死亡后物质损害赔偿利益和精神损害赔偿利益都是客观存在的。3.死者近亲属通过行使利益取回请求权而不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利益。⒋死者近亲属依据继承法行使利益取回请求权,另外近新属可以本人的名义另外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因为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也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近亲属的范围应当有一定的限制。

通过以上讨论,笔者认为自然人死亡后,不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但侵权人所赔偿的利益仍归属于受害人,受害人的继承人可以通过行使利益取回请求权主张赔偿利益。

注释:

①④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77页.第478-479页.

②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页.

③孙亚明主编.民法通则要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04页;胡长清.中国民法摘编总论.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29-130页.

⑤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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