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婚姻的危害与治理
2009-07-02宋丽妮
宋丽妮
摘要我国现阶段事实婚姻的产生和存在具有广泛性、大量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大量的事实婚姻一方面会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妇女的权益,另一方面可能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本文在分析事实婚姻危害的同时,提出了治理事实婚姻的几点对策,旨在巩固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完善社会和谐的家庭制度。
关键词事实婚姻现状危害性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95-01
如今,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可,我国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环境中,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事实婚姻作为法律婚姻的衍生物从古罗马的时效婚到日本的内缘婚在东西方文化中均广泛存在,并延续至今。从我国的历史渊源及现实状况看,经过几千年的演变,仪式婚逐渐成为中国民间的婚俗。尤其是在民风淳朴,人们法制观念又较薄弱的农村以及少数民族地区,不进行登记而直接以“酒宴结婚”更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因此事实婚姻一直是我国婚姻制度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新婚姻法和2001 年婚姻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规定比以前有了较大的改观,但还存在着立法上的模棱两可、事实婚姻的概念和条件不甚完善、重形式轻实质等问题。
一、事实婚姻的现状
“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为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公开同居关系。”①
从我国现阶段来看,事实婚姻的存在仍具有广泛性、大量性和长期性。“2000 年4 月, 全国妇联就如何修改婚姻法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民众意愿抽样调查, 调查显示: 目前中国仍有40%的人的婚姻是由父母包办的, 已婚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占成年人总数的4.2%, 占已婚的4.6%, 而在农村, 这种情况占到成年人总数的69%, 占农村已婚者的75%, 11%的人至今认为结婚没有必要登记, 城市居民认为结婚不必登记的已占6.1%,农村则高达15.9%。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 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②
二、事实婚姻的危害
(一)从事实婚姻对当事人的影响看
1989年11月21日最高院做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发布了新的《婚姻管理条例》,故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司法实践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同时事实婚姻由于缺乏登记程序,要证明一个婚姻关系是事实婚姻是很复杂的,因而当事人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很困难的。具体表现在:
1.人身关系上,法律婚姻关系一旦确立,夫妻双方即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夫妻一方都不能肆意遗弃、虐待对方;事实婚姻的双方却不享有这种确切的人身关系,在权益受损时,无论哪一方提出权利诉求时都无法得到法律上的充分、及时的保护。
2.财产继承上,法律婚姻所产生的夫妻双方为对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方发生意外或者死亡,对方是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任何人都无权剥夺(符合继承法第七条的情形除外);事实婚姻却无法保障这种财产继承权,除非对方有相应的遗嘱赋予其继承权。
(二)从事实婚姻对社会的影响看
1.事实婚姻的存在,使某些禁止结婚的人也得以成家育子,贻害了对方和子女的健康,影响了家庭的幸福感,这种家庭往往是不稳定的,离婚的几率也比较高,同时也会大大的降低我国的人口素质,对我国优生优育的国策也是极大的挑战。
2.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仅易发生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 有时甚至会转化为刑事犯罪,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重婚罪处理。”③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手续, 逃避法律的审查和监督, 助长了早婚、包办婚、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滋生和蔓延。对广大妇女的权益造成极大的威胁,同时也不利于合法婚姻的保护,已婚妇女被拐卖并不少见,对其男性配偶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侵害。
3.由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没有履行登记手续致使相关部门难于对其计划生育实施有效监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它关系到国计民生,人口大幅度增长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副面影响。
三、事实婚姻的治理对策
(一)严禁婚姻登记机关在结婚登记时收取不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当前有些婚姻登记机关无视其此规定,向前来办理结婚证的人收取过高的费用,以至于有些人因为不愿给付高额费用放弃办理结婚登记。因此相关机关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降低当事人登记费用。
(二)充分利用互联网络
若结婚当事人在相距较远的地区工作, 双方可以到各自所属的婚姻登记机关凭借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申请结婚登记。两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利用互联网与双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婚姻登记机关取得联系,查询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要件,如果符合则对当事人予以登记, 并发给结婚证。
(三)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
由于最大比例的事实婚姻都出现在我国的农村地区,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大力加强普法教育,尤其是西部的边远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虽然我国12月4日为普法日,在那天会向群众宣传法治。但是这种方法往往达不到好的效果,法制不是靠一天两天的宣传就能深入人心的。笔者认为宣传应该采取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方法。为预防事实婚姻的发生,尤其要对适龄的人加强法制教育, 让其认清事实婚姻的缺点和登记婚姻的优点,认清办理结婚登记对他们而言有益无害,增强其登记结婚的意识。
注释:
①何山,江启疆.婚姻家庭法解析.群众出版社.2001.
②蔡传家.浅议事实婚姻的危害性及治理的有效途径.黑河学刊.2007.
③曹诗权,孟令志,麻昌华.婚姻家庭继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参考文献
[1]张立.和谐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研究.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
[2]迟更新.论事实婚姻.法治与社会.2007.